集中支付清算办法1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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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支付清算办法1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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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支付清算办法1解析
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根据《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行和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财政局在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对本系统经办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拨付,并接受人行与财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及时到账、跨系统汇划及时划出。
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人行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八条 人行为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开户时,财政局须向人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九条 代理银行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开户时,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条 代理银行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时,代理银行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财政局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人行国库股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鉴,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表(编码由财政局统一提供)。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报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代理银行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行备案。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为财政局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第十四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转账和现金提取,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代理银行应为预算单位设立现金支付登记簿,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支取。
第十五条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及预算单位特设专户均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财政性资金支付使用规范的支付凭证。
财政直接支付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财政授权支付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及人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现金支票等有关银行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相关管理要素须在银行结算凭证的附加信息栏中显示。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是用于代理银行向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专门凭证。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是:
第一联:
借方凭证联,由付款行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
贷方凭证联,由代理银行作收款依据;
第三联:
收账通知联,由代理银行作收账依据;
第四联:
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国库支付中心的回单;
第五联:
付款通知联,由付款行给财政局国库股的回单。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由财政局按本规定统一负责印制,代理银行购领后使用。
代理银行应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作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支付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指财政局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现金支票等有关银行结算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财政局在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时向人行、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人行、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于每月月底前向人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下一月的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额度;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下一月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可在年内滚存使用。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局预留人行、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人行、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应加盖财政局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纸质凭证通过人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通过人工方式传递至财政局、人行;用款额度、支付与清算的电子数据通过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在财政局、人行、代理银行间相互传递。
第二十三条财政局、人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凭证传递过程中须建立完整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经审核凭证基本要素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
(二)属于本行系统内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行内资金清算系统,将财政性资金及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属于跨行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跨系统支付系统办理资金汇划。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应将回单加盖转讫章,退回财政局,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通知预算单位。
(四)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前退票的,由国库支付中心核实原因后收回“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生成退款通知书通知国库支付中心及预算单位,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单位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第二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预算单位在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出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二)代理银行收到有关银行结算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基本要素。
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中规定的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出,代理银行则拒绝支付。
3、支付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局核定的提现额度等有关规定。
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或支取现金。
具体划款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三)代理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回单加盖转讫章,退回预算单位。
(四)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收回结算凭证并予以作废,确须支付的应重新开具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将退款信息通知预算单位。
相关各方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财政局、人行、代理银行要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清算
第二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
第二十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直接清算。
人行在规定清算时间(清算时间为工作日下午3:
00之前)内收到“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当日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在规定清算时间之后收到的,于下一营业日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规定最迟清算时间前30分钟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确实当日来不及清算的资金采取当日垫付资金(不含财政专户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处理:
(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二)人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之前受理的转账和汇兑并实际支付的业务。
(三)超过人行规定的最晚同城票据交换时间收到的,当天必须支付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代理银行办理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业务,应当要求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有关内容。
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明细表”,代理银行可拒绝受理该项业务。
代理银行在办理第三款业务时,也应当自行填写“明细表”,作为计息依据。
第三十一条代理银行收到退款资金不能在当天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作为抵减超过清算时间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在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下设“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反映和核算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垫付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
垫付资金时,记借方;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后,记贷方。
通常情况下,该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代垫资金账户户”资金收付情况,与“明细表”载明的垫付资金信息核对后,汇总填写“明细表”及“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算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结息日后2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局及人行并送预算单位。
“汇总表”应附按日汇总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和汇总后的“汇总表”电子文档。
第三十四条人行将代理银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与“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进行核对,并于收到“汇总表”2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印章的“汇总表”附“明细表”电子文档提交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财政局根据人行核对的信息,对代理银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按季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付利息,计息利率参照人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以结息日挂牌利率为准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第三十六条代理银行内部财政性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自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代理银行向人行清算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
(一)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
(二)申请财政性资金汇总清单。
(三)其他相关凭据。
第三十八条代理银行在营业终了前,分别结平有关零余额账户。
第三十九条清算手续
(一)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填制“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同时,按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分别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汇总清单”作为“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附件在人行规定的清算时间前传递至人行,同时办理相关接交登记手续。
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二)人行收到申请划款凭证后,须认真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的基本要素。
若要素不合规定或所盖印鉴不符的,则拒绝清算。
2、“代理银行直接(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汇总清单”的合计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拒绝清算。
3、代理银行按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填制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申请财政性资金汇总清单”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规定的数额。
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4、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划款金额填制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规定的累计额度,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5、代理银行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若超出,则拒绝清算。
6、代理银行申请划款资金用途不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则拒绝清算。
(三)人行对上述各项审核无误后,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财政性资金结算户。
(四)代理银行根据国库单一账户划回的清算资金,结平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条 退款清算手续
(一)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手续。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主动将退划资金通过支付系统划转人行,并在支付报文的附言中注明国库单一账户划退及明细清单的报表顺序号字样,同时按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填制并提交“申请财政性资金汇总清单”(以红字表示)。
(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退款清算手续。
代理银行根据内部账务处理程序通过内部清算系统将退划资金划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内部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并报财政局和人行备案。
第三节差错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财政局、人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等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准确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
如有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更正。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结算凭证”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须作退票处理。
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凭证签发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性资金错误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清算纪律。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由财政局负责。
第四十七条人行对代理银行提交的合法、合规且手续完备的划款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人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一)未经财政局、人行审核认证,代理银行从事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人行不予清算。
(二)未经批准或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三)因“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与“申请财政性资金汇总清单”及相关凭证金额不一致,致使人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四)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支付凭证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凭证收款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的。
(五)代理银行违反其他有关制度规定,致使人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资格。
(六)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若存在向人行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的行为,人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七)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若存在余额应为零的相关账户余额不为零而占压零余额账户的贷方余额资金的,人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的代理资格。
(八)代理银行虚报垫付资金或违反规定垫付资金的,除要求代理银行退还有关利息外,人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预算单位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一)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银行结算凭证”因其要素不全、错误、更改及所改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致使代理银行延误或无法清算的。
(二)预算单位因账户开设、变更与撤消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
(三)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累计金额,超出财政批复下达的分月用款计划规定额度,致使国库支付中心和代理银行无法受理的。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五十条 根据财政局、人行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财政局、人行报送上月财政支出月报和对账表。
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月报按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编报;
第五十二条 财政局、人行、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局、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人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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