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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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条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各级单位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包括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关人员。
本条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本条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本条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外,对企业、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
(2)企业商誉严重受损;(3)企业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严重影响企业战略的实施;(7)造成较大的负面国内、国际影响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坚持分级分层追责。
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国有资本出资关系,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
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按照分级分层追责原则,集团公司建立两级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一)集团总部负责组织开展集团总部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涉及集团公司负责人的除外),以及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其他法人子企业和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涉及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二级单位领导人员及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总部相关人员(集团公司负责人除外)的责任追究工作,以及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二级单位相关责任追究工作,并对二级单位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
检查。
(二)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单位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所属经营管理的各级单位、集团公司委托管理的单位发生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工作。
其余各级单位按照经营管理关系,承接、配合上一级单位交办的责任追究工作,收集、上报本单位和下一级单位的问题和线索。
第七条集团总部成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
第八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文件和工作要求,审议确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研究部署责任追究教育惩治建设工作。
(二)审议集团总部负责的责任追究事项的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
(三)审议拟报送国资委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
(四)部署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下级单位责任追究、共性问题专项核查、有关问题整改以及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责任追究专门工作机构。
主任由分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审计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企业战略部(法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纪检监察机构等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责任追究教育惩治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负责的责任追究工作,审议分类处置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三)按照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二级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五)编制拟报送国资委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
(六)组织落实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下级单位责任追究、共性问题专项核查以及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一)审计部为责任追究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牵头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办法及配套工作机制;负责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的受理及初步核实,提出分类处置建议;对于不需要移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司法机关或下级单位查处的问题和线索,牵头组织开展核查和损失及责任认定,并提请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建议;负责跟踪督促整改,处理申诉;对下级单位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与国资委的汇报沟通。
(二)企业战略部(法律部)和财务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参与损失及责任认定等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参与责任认定,对违
规经营投资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初步处理建议,并按照集团公司党组或领导小组的决定落实处理意见。
(四)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集团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及时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并参与相关主管领域的问题核查和损失及责任认定工作,同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的问题整改,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二级单位应按照集团总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构设置,成立相应的责任追究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增配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单位负责的责任追究工作,按照要求落实整改,并按照集团总部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四条其余各级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承接配合上级单位交办的责任追究工作,收集、上报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问题和线索,落实相关问题的整改。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二级单位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并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单位,由上级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企业有关人员,对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八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总体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
(二)对国家和企业有关总体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
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和上级单位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第二十一条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
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在业务发展和对外合作中,利用企业的业务规则、系统缺陷、政策漏洞,谋取不当利益。
(六)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七)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垫资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八)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九)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转包或违反规定分包等。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以员工个人账户办理企业收支业务、以个人名义留存企业资金等。
(三)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以及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四)设立“小金库”。
(五)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六)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七)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八)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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