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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证审核修改
第一篇出口单证操作
出口单证操作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就进入了合同履行阶段,如果以CIF条件成交和L/C方式支付的合同,出口商必须经过以下环节:
落实信用证,租船、投保、报验、报关、制作结算单证、审单、核销退税。
如果以FOB条件成交和付汇(T/T)或托收方式作为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则主要经过报验、报关、制单、出口核销退税四个环节。
而则报验、报关这两个环节,在实际业务中大多数出口商都是委托贷代公司办理。
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对出口企业而言,根据业务的流转过程涉及的单证工作项目相对于汇付(T/T)或托收来说,要更为复杂。
在当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
它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即通常所说的:
“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银行资金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大大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发展。
项目一、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业务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
一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
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三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
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根据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即UCP6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
“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信用证的关系人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四个:
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
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转证行等。
现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权利分述于下:
此处显示一张信用证当事人的关系图(图1-3-1)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FORTHECREDIT)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
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如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则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进口方银行开出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之后,进口商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
开证行履行付款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
但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绝赎单。
银、贸双方如有争议,一般以银行意见为准。
如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时,银行有权对外履行付款义务,进口商不能提出异议。
如果开证行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误作不符而退单拒付时,进口商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
进口商于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后,如发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单据或合同不符,或发现货物短缺等,只能分别过失责任,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开证行索赔。
因为银行只凭单据,而不凭货物办理付款。
开证行(THEISSUINGBANK)
开证行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之后,这个申请书就成为他们之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契约。
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应根据开证行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和费用。
开证行则应根据申请书的条款,正确、完善、及时地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就要对信用证负责。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汇票背书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见单付款后,不能因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议付行或偿付行要求退款。
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能因之而减免其付款责任。
但是开证行在凭索汇电向其索偿票款,或付款行仅凭汇票索汇证明书(CERTIFICATEOFCOMPLIANCE)付款,或偿付行仅凭索汇证明信/电付款的情况下,当开证行接到单据时,发现不符,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并退还单据。
开证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
出售价格不足以抵偿其垫款时,开证行仍有权再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
如果企业倒闭,开证行仍有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则为中间商。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
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须尽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绝接受。
信用证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议付的权利。
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取款。
出口商不但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并且要对货物的合格性负责。
出口商交单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出口商仍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须负责付款。
通知行、转证行(ADVISINGBANK、TRANSMITTING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
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经认真核对印押后,必须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若印押不符则不应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对无误后再行通知。
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
转证行的发生,一般是指受益人在外地或者无代理关系,必须通过转证行转递信用证。
转证行收到信用证核对印押相符后,原件照转给受益人。
转证行的地位虽与通知行相同,但转证的手续费要比通知行手续费为低。
保兑行(ConfirmingBank)
如果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明或者有疑异,认为受证后有收款
风险,可以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满意的银行为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保兑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第三家信誉卓著的银行。
有时开证行在委托通知信用证的同时,主动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通知行或其他银行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可以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也可以不加具保兑。
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保兑后,即对信用证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议付或付款,即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亦无权向出口商或他的前手追索票款。
议付银行(Negotiatingbank)
议付行凭信用证议付票款后,即把单据寄出,并向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付款,议付行可以据以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除非出口商按信用证的特殊规定,如开立对出票人“无追权”(WITHOUTRECOURSETODRAWER)的汇票,才可免除被追索的可能。
议付银行接受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必须认真仔细地将各种单据及内容与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进行核验。
如果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应立即要求出口商更改。
如无法更改,应由出口商联系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条款;或者根据出口商要求,由议付行将不符点电告开证行征询意见,以免单据寄出后遭到拒付。
如开证行电复同意,则按正常手续议付单据。
出口方银行买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出口商这一过程,叫做“议付”(Negotiation)。
议付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汇票,并对其进行审核,若确认单证相符,应予垫款;若单证不符,可拒付垫款。
如果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议付行可以用“信提”或“电提”不符点的方式,或者采用“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该套单据。
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不能接受“信提”的不符点,有权拒绝偿付,议付行则有向受益人或他的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付款行和偿付行(Payingbankandreimbursingbank)
付款行是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
信用证以进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开证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
信用证以出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一般就是议付行。
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出口商,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信用证如以第三国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第三国银行,它的地位与偿付行相似,不凭单据付款,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将票款付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不得追索。
偿付行是指议付行付款后,可以向指定的第三者银行收回款项。
但一般如议付行就是付款行时,则偿付行也可凭议付行的索汇证明书,代开证行偿付货款。
偿付后,它的责任即告终止,不存在追索问题。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发现不符点,必须向议付行追回已付款项,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因偿付行不负责审单。
当然就没有义务对单证不符负责。
按国际惯例,偿付行一般不要求“单证相符证明书”,但是如果信用证“另有规定”,则应按信用证条款办理。
付款行或偿付行如接到开证行通知“止付”后,仍进行付款,则应自行负责,与开证行无关。
偿付行如无理迟付,应赔偿利息损失。
还有,如果由于议付行疏忽,对付款行或偿付行索汇有误,议付行应对付款行或开证行退款并补偿其利息损失。
各方当事人应以信用证与国际惯例处理纠纷
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角色,不论是承担第一性有条件保证付款责任的开证行,还是其他所有当事银行,均应按照“UPC600”的规定及银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合理、谨慎地履行信用证义务。
通过银行的中介服务,使进、出口之间的国际贸易得以顺利实现。
维系各方的良好业务往来,对拓展国际经贸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信用证项下的上述各当事人、关系人发生意见分歧时,首先应以信用证条款规定为准则,其次是参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600号惯例》。
但是该项惯例也不是能够解决所有因信用证而产生的问题。
因此信用证有关的各方,仍需要进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证条款和“UCP600”所涉及的一切问题。
审证与改证
在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其中关键是审证。
催开信用证
催开信用证是指通过信件、传真或其他通讯工具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我方,以便我方及时装运货物出口,履行合同义务。
在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的交易中,按时开立信用证本是买方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和催促买方按合同开立信用证。
催开信用证不是履行每一个出口合同都必须做的工作,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
1出口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较长(例如3个月或6个月),而买方应在我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例如30天)开立信用证,则我方应在通知对方预计装运日期的同时,催请对方开证。
2买方在出口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开立信用证,我方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或同时宣告合同无效。
如不需要立即采取这一行动时,仍可催促对方开证。
3如果我方根据备货和承运工具的情况,可提前装运的,则可请对方提前开证。
4即使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者市场情况有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催证的方法,一般为直接向国外客户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外机构等有关机构代理商给予协助,或配合协助催证。
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墓础开立的,其中所列的条款,从理论上说,应当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但在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现国外来证内容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个别的甚至大相径庭。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各不相同:
有的是开证人或开证行工作上的疏忽和差错;有的是由于某些进口国家的习惯做法或另有特殊规定;有的是开证人对我国政策不了解;也有的是国外客户故意在信用证内加列一些额外要求;但是,也不排除个别商人甚至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请开证时故设陷阱。
因此,审核信用证必须十分谨慎、仔细,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影响履约,造成损失,甚至重大损失。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条款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同时还需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解释和规定。
因为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其所列条款理应与买卖合同相一致。
但是,信用证本身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凭信用证而不受买卖合同约束。
因此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应立即对照合同,参照《UCP600》,从头到尾,至上而下,逐字逐句,仔细审核。
信用证的审证包括银行审证和出口商审证:
银行审证
银行审证侧重于:
议付,即开证银行,保兑行,偿付行的资信,作风,态度的审查。
还有付款方法,使用货币,利率,汇差等条款。
包括:
A开证行资产的大小,根据《银行家》年鉴的排名次序前后。
B分支行的多少。
C银行历史的长短。
D经营作风的好坏。
E业务往来与关系等。
还有所在国的政治态度是否友好,信用证中是否有对我国歧视性条款,视具体情况而言。
出口商的审证
出口商的审证则侧重于:
交货期限,履约方面。
如对货运条款,价格条件,运输方式,装运效期等条款进行审查。
信用证的条款一定要与合约进行逐条核对,以确保货物能如期出运和安全收汇等措施,对不能接受的条款须及早提出修改。
审查时对资信较差的开证行要采取安全措施,如要求加列T/T付偿条款;要求偿付行确认付款;要求大银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要求交付押金;要求分批出运,分批收汇,以减少风险等。
修改信用证
因为在审证时发现问题,修改信用证就免不了了。
修改信用证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改变。
所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均须取得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方能生效。
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由受益人主动提出。
如果由开证人申请提出修改,要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以信件、电报等电信工具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
如由受益人提出要求修改,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
修改信用证的顺序是:
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修改的情况是常见的,对此,卖方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也影响出口企业的信誉。
安排装运
在备妥货物和落实信用证后,出口企业按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对外履行装运货物的义务。
安排装运货物出口涉及的工作环节很多,其中以托运、订舱、投保、报关、装运和发装运通知为六个主要环节。
本节以履行ClF出口合同并使集装箱班轮运输为例,简要介绍安排出口货物装运时上述各环节的具体做法:
此外,出口企业还必须向货代提供本批货物有关的各项单证,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和/或重量单(磅码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
对有些特定货物,还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商检放行单等。
审证依据与要点
从形式上来看,信用证只是一封普通的商业信函。
它的格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各有不同。
但是其中的内容基本相同,一般可分为十大部分。
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中的表述文句(THEPARTIESCONCERNINGTOTHECREDIT)
开证人(TheApplicantforthecredit)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立是由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的。
所以开证人指的就是进口商。
信用证中用的词汇和词组常常是这样的:
Applicant/Principal/Accountee/Accreditor/Opener
Attherequestof………应….的请求
Byorderof…………按….的指示
Foraccountof………由…..付款
Attherequestofandfor…….应……的请求
Accountof……..并由…….付款
Byorderofandforaccountof……….按,,..的指示并由…..付款
受益人(Thebeneficiary)
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一般就是出口商。
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或词组有:
Beneficiary受益人
Infavourof…….以。
。
。
为受益人
Inyourfavour……..以你方为受益人
Transferor………转让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
Transferee……….受让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
开证行(TheOpeningBank)
应开证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叫开证行。
在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和词组有:
OpeningBank
IssuingBank
EstablishingBank
通知行(AdvisingBank)
开证行将信用证寄送的一家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并通过该银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开出,这家银行就是通知行。
在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和词组有:
AdvisingBank
NotifyingBank
Advisedthrough
议付行(TheNegotiationbank)
议付行就是购买出口商的汇票及审核信用证项下规定单据的银行。
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或词组有:
NegotiationBank
HonouringBank
付款行(PayingBank)
付款行就是经开证行授权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
PayingBank
DraweeBank
保兑行(confirmingBank)
保兑行就是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保兑的银行,通常以通知行作为保兑行,或者是第三家银行。
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着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承兑行(AcceptingBank)
信用证议付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ValidityandPlaceofExpiry)的表述文句
信用证中常见的议付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描述常常是这样的:
1、直接写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名称
Expirydate:
March.07,2004inthecountryofthebeneficiaryfornegotiation.
此信用证的有效期:
2004年3月7日前,在受益人国家议付有效。
Expirydate:
May.06,2004PlaceCHINA.
信用证到期日:
2004年5月6日,地点:
中国
Thiscreditremainsvalid/force/goodinChinauntilMarch.08,2004inclusive.
本信用证在中国限至2004年3月8日前有效(最后一天包括在内)。
Draftsmustbepresentedtothenegotiating(ordrawee)banknotlaterthanOct.10,2004.
汇票不得迟于2004年10月10日议付。
ThisLetterofCreditisvalidfornegotiationinChinauntilOct.16,2004.
本信用证于2004年10月16日止在中国议付有效。
ExpirydateJuly.17,2004inthecountryofthebeneficiaryunlessotherwisestated.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本证于2004年7月17日在受益人国家到期。
DraftsdrawnunderthiscreditmustbenegotiatedinChinaonorbeforeSep.03,2004afterwhichdatethiscreditexpires.
凭本证项下开具的汇票要在2004年9月3日或该日以前在中国议付,该日以后本证失效。
ThiscreditisavailablefornegotiationorpaymentabroaduntilNov.17,2004.
此证在国外议付或付款的日期到2004年11月17日。
ThiscreditshallremaininforceuntilOct.10,2004inChina.
此证到2004年10月10日为止在中国有效。
2、也有的信用证是以“交单日期”、“汇票日期”等来表达信用证的有效期限的。
Thiscreditshallceasetobeavailablefornegotiationofbeneficiary’sdraftsafterMar.08,2004.
本信用证受益人的汇票在2004年3月8日前议付有效。
Billofexchangemustbenegotiatedwithin15daysfromthedateofBillofLadingbutnotlaterthan05.May,2004.
汇票须自提单日期起15天内议付,但不得迟于2004年5月6日。
Negotiationmustbeonorbeforethe15thdayofshipment.
自装船日起15天或之前议付。
Documentsmustbepresentedfornegotiationwithin10daysaftershipmentdate.
单据须在装船后10天内提示议付。
Documentstobepresentedtonegotiationbankwithin15daysaftershipmenteffected.
单据须在装船后15天内交给银行议付。
信用证的金额和币制(AmountandCurrencyofCredit)的表述文句
信用证的金额和币制是信用证的核心内容,在信用证中的表达方式大致相似:
AmountUSD2,000.00金额,美元2,000.00元
ForanamountUSD…….美元金额………元
AsumnotexceedingtotalofUSD…….总金额不超过………美元
UptoanaggregateamountofUSD……..总金额…………美元
信用证中常见的汇票条款
ThiscreditisavailablewithanyBankinChinabynegotiationdraftsatsightDraweeHongkongandShanghaiBankingCorp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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