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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
国际贸易实务
(一)00090
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法律
第一节进出口贸易流程
[简答、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系:
(1)国际贸易困难大于国内贸易
(2)语言不同。
(3)法律、风俗习惯不同。
(4)贸易障碍多。
(5)市场调查不易。
(6)贸易对手资信调查不易。
(7)交易技术困难较多。
(8)交易接洽不便。
2.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复杂
(1)货币与度量衡制度
(2)商业习惯复杂。
(3)海关制度与其他贸易法规不同。
(4)国际汇兑复杂。
(5)货物的运输。
(6)货物的保险。
3.国际贸易风险大
进行国际贸易,可能发生的风险有:
(1)信用风险。
(2)商业风险。
(3)汇兑风险。
(4)运载风险
(5)价格风险。
(6)政治风险。
[单选、多选、简答]1.出口贸易流程
以采用CIF合同并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款的出口贸易为例,整个出口贸易的流程,按照先后顺序大致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1)出口贸易前的准备。
(2)交易磋商。
出口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步骤。
在法律上,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基本环节,发盘经对方接受后,双方便建立合同关系,之后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3)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国出口合同目前大多采用FOB、CFB或CIF等贸易术语,以信用证收取货款仍然是出口业务收汇的主要方式。
2.进口贸易流程
(1)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主要包括:
进行市场调查,对进口商品进行调研;落实进口许可证和外汇;审核进口订货卡片;研究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核算进口成本。
(2)交易磋商
与出口交易磋商一样,进口贸易磋商的一般程序也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步骤。
(3)进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就进口业务中,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情况一般比较多,如果是采用即期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成交,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和索赔。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条约:
通常简称为贸易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依据国际经济法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单选、多选、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条约的种类:
(1)通商航海条约,又称为友好通商条约,即狭义的贸易条约,是指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
(2)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为调整和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其特点是:
与贸易条约相比,所涉及的面比较窄,对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往往规定的比较具体,有效期较短,签订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需缔约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3)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种议定书往往是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而签订的,内容较为简单。
(4)支付协定,大多为双边支付协定,是规定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
其主要内容包括:
清算机构的确定、清算账户的设立、清算项目与范围、清算货币、清算办法、差额结算办法的规定等。
(5)国际商品协定,是某项商品的主要生产国(出口国)和消费国(进口国)就该项商品的购销、价格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协定。
其主要目的在于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供销,消除短期和中期的波动。
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初级产品。
[单选、多选]国际贸易条约的结构:
(1)序言。
序言有一定的格式,通常载明条约缔约国的国名、特命全权代表的姓名、缔结条约的目的与遵循的原则。
(2)正文。
正文是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对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实质性条款的部分。
各种贸易条约的主要内容都是在正文中予以规定的。
(3)结尾。
结尾包括条约的生效期、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条约使用的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的地点和各方代表的签名。
[单选、多选、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条约的法律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含义是:
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其基本要求是:
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2)互惠待遇原则。
互惠待遇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缔约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对等的权利和待遇。
这项原则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立的单项条款。
互惠待遇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3)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就是缔约双方相互承诺,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其基本要求是:
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企业和船舶。
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
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
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和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
[单选、多选]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2)《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5)《修订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7)《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3.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2)《解决汇票及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
(3)《统一支票法公约》。
(4)《解决支票若干法律的冲突公约》。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4)《世界版权公约》。
[单选、多选]我国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渊源:
我国有关国际贸易的国内法渊源有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层次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第三层次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第四层次为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第三节国际贸易惯例
[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惯例:
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并经国际组织编撰和解释的习惯做法。
[多选、简答]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
(1)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跨越了国家主权障碍,使其具有极强的普遍适用性。
(2)国际贸易惯例的选择和适用上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力。
(3)国际贸易惯例具有长期和反复的实践性。
(4)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具有确定性和针对性。
[多选]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作用:
(1)指导作用。
(2)协调、解决纠纷。
(3)简化交易成本。
[単选、多选]常见的主要国际贸易惯例:
1.有关贸易术语的网际惯例
(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2.有关国际贸易结算的国际贸易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
3、有关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的国际贸易惯例
(1)《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有关国际仲裁的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法会仲裁规则》。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第一节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及磋商环节
[单选、多选、简答]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选配参加谈判的人员
一般来说,参加对外洽谈的人员应具备下列素质:
(1)必须熟悉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方针政策,并了解国家关于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2)必须掌握洽商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商务知识,如商品知识、市场知识、金融知识和运输、保险等方面的知识。
(3)必须熟悉我国颁布的有关涉外法律、法令与规则,并了解有关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运输等方面的法律、惯例,以及有关国家的政策措施、法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4)应当熟练地掌握外语,并能用外语直接洽谈交易。
(5)具有较高的政治、心理素质和策略水平,并善于机动、灵活地处理洽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选择目标市场
3.选择交易对象。
4.制定商务谈判的方案。
5.办理商标注册
目前,各国对商标所有权或专用权的管理,大致有四种制度:
(1)使用在先原则,即谁先使用某商标,就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这种方法弊端较多,现已经不常使用)。
(2)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依法注册,就取得该商标在注册国家的所有权。
(3)混合原则,即原则上以注册在先来确定商标所有权,但申请注册时需经公告一段时间,如无人提出异议,才给予承认和保护。
(4)双重原则,即如果首先注册者和首先使用者分属两人时,则商标所有权属于首先注册者,首先使用者自己仍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转让。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上述第三种做法,公告期为三个月。
[单选、多选、简答]进口贸易前的准备工作:
(1)进行市场调查,对进口商品进行调研。
(2)落实进口许可证和外汇。
(3)审核进口订货卡片。
(4)研究制定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5)进口成本核算。
[名词解释]询盘:
又称询价,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单选、多选、名词解释]发盘:
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
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称为销售发盘;也可以由买方发出,称为购买发盘,实际业务中称其为递盘。
发盘有实盘和虚盘两种。
实盘是发盘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受发盘内容约束,非经接盘人同意不得撤回和变更,如接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则交易达成,实盘内容即成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使用“须经我方最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虚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单选、多选、简答]1.发盘应具备的条件:
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2)表明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
品名、数量和价格。
(4)送达受盘人。
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2.发盘的有效期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3.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
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其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一是发信主义;另一种是受信主义,又称到达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
我国执行受信主义做法。
4.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
撷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其生效。
而该销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的条件是:
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条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
(1)发盘人规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
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5.发盘效力的终止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会造成发盘的失效:
(1)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2)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3)其他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情况。
[名词解释]还盘:
又称还价,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
[名词解释、简答]接受:
是指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的方式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
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作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
(2)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
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3)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也就是说,接受是无条件的。
(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单选、多选、简答]在国际贸易中,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下列三种: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行为表示。
1.书面合同的作用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书面合同的形式
(1)合同,或称正式合同。
(2)成交确认书。
3.书面合同的内容
(1)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
(2)本文。
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
(3)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名词解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又称为外贸合同或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
[多选、简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
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表示意思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商务合同,是有偿的交换。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5)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审批手续。
[单选、多选、简答]《公约》的适用范围:
该公约主要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确定《公约》的适用时,仅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公约》规定,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才适用该公约:
(1)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2)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按照后一种规定,《公约》也可能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交易包括:
(1)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拍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强制出售的财产。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交易。
(5)船舶和飞机的买卖。
(6)电力买卖。
[单选、多选、论述]《公约》规定的救济方法;
《公约》分别就卖方违约时买方所能采取的救济方法及买方违约时卖方所能采取的救济方法作了规定,主要有:
(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债务人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债务。
(2)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是对根本违反合同的一种救济方法。
只有当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对方才可以撤销合同。
(3)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且这一权利不会因为已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而受到影响。
《公约》还根据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其他相应的救济方法。
例如,当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可要求卖方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要求卖方提供替代货物,即要求卖方另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当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拖欠货款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利息等。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术语:
又称价格术语,它用个简短的概念,如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或其英文缩写FOB来说明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责任、风险、费用划分和所有权转移的界限问题。
[简答]贸易术语的作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的争议。
[简答]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1)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2)贸易术语一般可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3)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
(4)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相矛盾。
(5)明确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单选]国际商会编写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2010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
它更新并整合了与“交货”相关的规则,将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1条并对所有规则作出更加简洁、明确的陈述。
第二节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价格术语
[单选、多选]FO8: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船上交货。
按FOB成交,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上,并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也就是水上运输),如果双方当事人不使用海运或内河运输,则应采用FCA术语进行交易。
[简答、论述]FOB条件下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合同指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至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的方式,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负责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接受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单选、多选]FOB的变形:
(1)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
(2)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而吊装人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一概由买方负担。
(3)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人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单选、多选]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或称运费在内价。
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
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在《2010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CFR是目前在全球被广泛接受、使用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唯一标准代码。
[单选、多选]CFR的变形:
(1)CFRLinerTerms(CFR班轮条件)。
这种变形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种变形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Ex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种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
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一概由买方负担。
(4)CFRExShip'sHold(CFR舱底交货)。
这种变形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承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单选、多选]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应当指出,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单选、多选]CIF的变形:
(1)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IFLanded(CIF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
(3)CIFExTackle(CIF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4)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接)按此条件成交,货物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单选、多选]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 port of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内,将货物交至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船边的码头或者驳船上,并承担货物运至船边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第三节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
[单选、多选]EXW,ExWorks(...named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因此,采用FXW条件成交时,卖方的风险、责任、费用都是最小的。
[单选、多选]FCA.FreeCarrier(...Namedplace),也就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单选、多选]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应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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