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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
公检法为保证刑诉的顺利进行,对嫌、被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类型:
非羁押型(拘传、取保、监居);羁押型(拘留、逮捕)<3次>
(一)【性质】
1、宪法规定性:
强制措施关乎公民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和不受非法逮捕,是各国宪法确立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我国《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
“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种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成为刑诉法规范强制措施的基础,有关强制措施制度的立法和实践,都应符合宪法的规定及其基本精神。
据此,刑诉法严格规定强措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强调由授权的专门机关实施,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用;强调强措的令状形式,规定和完善对错误使用强措特别是羁押措施的国家赔偿制度;当代法制成熟国家还对羁押型强措的适用普遍采用司法审查制度,以抑制其不当适用。
2、诉讼保障性:
强措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现对诉讼的保障,而非对实施对象的实体惩罚,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功能】
①防止嫌、被逃避侦查和审判
②防止和排除嫌、被可能进行妨碍迅速查明案件的活动
③防止自杀或他杀等意外事件发生。
理论上、实践中对强措的诉讼保障性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突出表现为功能扩大化,或称“功能异化”,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威慑和警戒”和“防止继续犯罪”,其潜意识是强措的“惩罚功能”,是我国“有罪推定”诉讼传统的反映。
排斥刑事强措的“功能异化”,确定其对刑诉的服务和保障功能,有利于在思想意识上筑起一道慎用强措的堤坝,从而促进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二)【特点】
1、主体特定
公、检、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用
2、对象特定
嫌、被
3、内容特定
限制或剥夺嫌、被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具有预防性
不是惩戒性措施
5、时间具有临时性
(3)与行政处罚,刑罚,民诉、行诉强措、刑诉司法处理的区别
刑事强措
行政处罚
【同】
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1、性质
刑诉中的保障性措施,不具制裁性
制裁手段
2、采用机关
公检法
各种行政管理机关
3、适用对象
被指控涉嫌犯罪的嫌、被,
自然人
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
自然人、单位
4、法律依据
单一,刑诉法
多样,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5、稳定性
易变性
相对稳定性
刑事强措
刑罚
【联系】
①均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②均凸显了国家强制力;
③羁押型强措可折抵刑期
1、法律性质
程序性,不具惩罚性
实体性,惩罚性明显
2、适用目的
保障刑诉的顺利进行
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
3、采用机关
公检法
法
4、适用对象
刑事责任尚未确定的被追诉对象
被判决确定有罪的犯罪人
5、适用时间
始于立案,终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始于生效判决
6、法律依据
刑诉法
刑法
7、稳定性
诉讼保障性→期限短,易变性
可能随时变更和撤销
较强的稳定性,一经依法裁判并生效,不经再审改判或执行中依法变更,不得变更或撤销
刑事强措
民诉强措
行诉强措
刑诉司法
处理
【同】
均是诉讼的有效保障手段;均有诉讼性;有些手段相同
1、性质
预防性
制裁性
2、采用机关
公检法
法
3、适用对象
当事人中的被刑事追诉者
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没有参加诉讼的人
4、适用时间
审判前的诉讼阶段、审判阶段,无需待妨碍刑诉的行为出现即可适用,预防
审判阶段,须待法定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出现方可适用,制裁
5、适用条件
严格
有些可口头
6、适用形式、程序
令状
7、种类
拘传、取保、监居、拘留、逮捕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拘留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罚款、拘留
警告制止、强令带出法庭、
罚款、拘留
二、拘传与传唤
区别
拘传
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嫌、被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或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
传唤=通知
对象
未被羁押的嫌、被
性质
是刑事强措,但不是处罚
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不具直接强制性(有间接强制性)
主体
公检法均可决定+执行,执行人员≥2人
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区、县级以上专门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签发拘传证(法:
拘传票)
传票
地点
嫌、被所在市县内的地点:
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县→特殊,户籍地、居住地市县
[♪异地拘传只能在当地,不能带回本地;
应当通知当地专门机关,应当协助]
不需逮捕、拘留的,可传唤至其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讯问←应当出示检/公的证明文件
现场发现的,可以口头传唤←出示工作证件+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执行
①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签章、按指印;若抗拒,可适当强制
②到案后,应当责令填写到案时间→立即讯问
③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的,应当注明
无需采取其他强措→应当放回;
符合其他强措条件→应当变更——拘传期间内决定是否批准——届满不决→应当放回
New!
时间
①一次持续不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不得超过24小时
②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应当保证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③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刑诉中,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民诉中,必经:
累计2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扭送】①性质:
不是强制措施;②主体:
任何公民;③对象:
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④必须立即送交公检法处理,无权自行作任何处置;⑤公检法应当先予受理→办好有关询问笔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三、取保候审:
公检法责令嫌、被提供保证,保证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启动
①被羁押或监居的嫌、被、法代、近亲属、辩护人申请→有权机关3日内答复——
A、同意→办理取保手续;B、不同意→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②公检法主动决定+保证金的数额
决定
公检法
执行
公安、国安(保证金的收取、保管、确定是否违反规定)
可以取保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论被判处何种刑罚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继续侦查
⑤拘留,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提请逮捕后,检不批捕+需继续侦查+符合取保条件
不得取保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嫌
[2]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嫌。
③④除外【累主自暴不取保,除非病孕乳超期】
保证方式(一人不得同时用两种)一样也没有的→可以监视居住
金
【数额】1000元以上人民币;未成年500元以上
【形式】限人民币外币、物
【确定保证金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①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②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③案件的性质、情节
④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⑤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状况
【收取】提供保证金的人,一次性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保证金应当由公安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
【退还】取保期间未违规的,也未重新故意犯罪/经侦查应当撤销案件→解除取保、变更强措的同时,公安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人、法代可凭解除通知/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
❀个人财产:
法可书面通知公移交法,用于退赔、赔偿、财产刑,剩余的退换被告人。
人
适用情形
①无力交纳保证金;②未成年或已满75周岁;③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合格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义务
①监督;②报告
保证人的责任
责任认定、罚款主体:
公安
①行政责任:
罚款(1000≤X≤20000)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3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对罚款决定不服可在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申请复议→7日内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7日内决定——A、撤销/变更→下级应当执行
——B、维持/已过复议期限→公安应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罚款上缴国库+3日内通知决定机关
②刑事责任
保证人变化
不愿继续担保或丧失担保条件→执行机关自发现3日内通知决定机关→应当责令①重新提出保证人/②交纳保证金/③决定变更强措
执行
公安决定:
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协助
法检决定: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24小时内指定被取保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制作笔录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法定禁止行为=应当
①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有正当理由需离开→A、公安决定:
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B、法检决定: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批准
③传讯时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酌定=可以
3特2证
综合考虑涉嫌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嫌被的具体情况
①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身份证
取保期间违规的后果
❀继续,未违规的→不变更数额,不重新收取
(1)违规:
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应根据违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措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没收保证金的程序:
严格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决定书(≥5万应经地级市一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3日内向被取保人宣读+责令签名、捺指印→拒绝,应当注明[救济同保证人罚款]
(2)未违规,但犯新罪:
①应当暂扣保证金→②故意:
没收;过失/不构成犯罪:
退还
期限
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解除
①期限届满②期间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的公安→即使解除+通知被取保人、保证人、有关单位
嫌、法代、近亲属、辩护人认为期限届满→要求专门机关解除→3日内审查决定——
A、届满→解除
B、未满→书面答复
四、监视居住:
公检法在刑诉过程中限令嫌、被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决定
公检法
执行
公安、国安
适用情形
可以
[1]符合逮捕条件+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广义)
④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继续侦查
[2]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金+无人
[3]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法律规定和专门机关设定的规定
[4]检决定不批捕的嫌+需继续侦查+符合监居条件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适用
范围
原则:
应当在住所→无需通知家属
例外:
可以指定居所
①无固定住处(嫌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②危、恐、特贿+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检批准
A、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B、可能自杀\逃跑
C、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
D、在住处执行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
E、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
F、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
指定的
居所
①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②便于监视、管理;③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通知
应当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唯一例外:
无法通知——
①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
②无法与其家属取得联系;
③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
④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折抵
刑期
①指定监居应当折抵[♪住所监居不折抵!
]
②管制1:
1;拘役、有期2:
1
费用
不得要求付费
必要性审查
特贿指定监居,检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每二个月进行必要性审查
→没有必要继续或案件已办结的,应当自行解除或变更
对指定监居の执行活动的监督
[1]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下列违法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①在执行指定监居后24小时内未通知家属
②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③为被监居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
④对被监居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虐待
⑤其他侵犯被监居人合法权利或其他违法行为
[2]被监居人、法代、近亲属、辩护人可提出控告→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执行
公安决定的:
被监居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协助;必要时,也可由办案部门执行,派出所或其他部门协助
法检决定的: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24小时内被监居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必要时,法检可协助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制作笔录
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无正当理由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或会见他人、通信的
→A、公安决定:
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B、法检决定: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③传讯时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规的
后果
公安决定的:
应当区分情形责令具结悔过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需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法检决定的:
执行公安应当及时告知
监视方法
①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
②侦查期间,公安可以对通信进行监控。
检可以商请公安监控。
不得自行监控!
期限
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解除
公安决定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居决定书及时解除+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办案部门+被监居人、有关单位
法检决定的:
公安应及时解除+通知被监居人、有关单位
五、拘留:
公检在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中,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是一种紧急处置措施,只能在侦查阶段采用。
(一)拘留的程序
拘留
适用
对象
可先行拘留:
(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①正在预备、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⑧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逮捕的
决定
公、检(法不留)
执行
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执行时≥2人,必须出示拘留证+责令签名、捺指印(拒绝的,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可无证
谁决定、谁讯问、通知
[1]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应当24小时内通知家属:
拘留通知书(拘留原因+羁押处所)
2个例外:
①无法通知:
无家属,无联系,不抗力,身份不明
②危、恐+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
<3>嫌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
24小时内未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3]应当24小时内讯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对特殊人的
拘留
[1]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①现行犯:
先拘留后报告;②重大嫌疑分子:
先报请许可,批准后方可拘留。
[2]政协委员:
①执行前应当向所属政协组织通报
②情况紧急,可执行同时或执行后通报
异地
拘留
应当通知当地公安,当地公安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的期限
【公】(3:
必须提请批捕;7:
检审查批捕)
①3+7
②3+4+7:
特殊情况,可延长1-4天
③30+7:
多次、结伙、流窜。
检不批捕→公应当立即释放+将执行情况通知检;
需继续侦查+符合取保/监居条件的→取保/监居
【检自侦】
①7+7[♪未拘留的:
15;重大复杂:
20]
②7+7+3:
特殊情况,可延长1-3天
❀身份不明的,自查清之日起算(不停止侦查取证);也可按自报姓名
(二)三大拘留的区别
区别
刑事
司法
治安
法律性质
防止嫌逃跑、自杀或继续危害社会,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惩罚性,是一种审判前的羁押
惩戒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是强制措施,兼具处罚性质
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
法律依据
刑诉
民诉、行诉、刑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
适用对象
触犯刑法,被追刑责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
妨害民、行诉讼秩序或刑事审判秩序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采用的机关
公、检
法
公
羁押期限
公:
10、14、37日
检:
14、17日
15日以下
20日以下
法律后果
一般转为逮捕
可抵刑期1:
1
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可以提前解除
对违法者的处罚
期满即结束
六、逮捕:
公检法为防止嫌、被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进行妨碍刑诉的行为,或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最严厉。
不仅完全剥夺嫌、被的人身自由,使其与社会隔绝,且羁押时间一般持续到法院判决生效为止,因此能有效防止种种影响刑诉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
(一)拘留vs逮捕
拘留
逮捕
【同】
都是刑诉中采用羁押方法、由公安执行的强制措施
1、实施对象与条件
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
2、批准、决定机关
公
检、法
3、羁押期限
公:
10、14、37日
检:
14、17日
(二)适用条件
逮捕
【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
有一定证据证明或有迹象表明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⑤企图自杀或逃跑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
[3]………………………………………………………+身份不明
[4]………………………………………十年有期以上刑罚
【可以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
不捕
【应当不捕】[1]不符合逮捕条件[2]有法定不予追究情形
【可以不捕】涉嫌的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①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②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
③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或积极赔偿损失
④经审查系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
⑤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⑥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符合第72条第1款+检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三)适用主体、权限、程序
批准、决定、执行的权力由不同司法机关分割行使——体现了国家对于适用逮捕权的慎重,也体现了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有利于防止滥捕、错捕
1、
批准
公提请→检批准
公认为需提请批捕→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提请批捕书+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检。
必要时,检可派人参加公安重大案件讨论。
【检】先由专门检察人员审查+提出意见+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公移送的案卷材料、询问证、讯问嫌、听取意见
审查批捕的程序
讯问嫌
【可以】
【应当】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②嫌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④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⑤嫌系未成年人的;
⑥嫌系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听取
意见
【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提出要求→【应当】听取
审查批捕的期限
7:
下级检侦查部门报上一级检审查逮捕;7:
上一级检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①7+7[♪已拘留的:
7;未拘留的:
15,重大复杂:
20]
②7+7+3:
特殊情况,可延长1-3天
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以内
审查后的处理
①批捕→公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
②不批捕→公必须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
[♪救济:
先同检复议,后上一检复核]
→检应当说明理由;需补侦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
需继续侦查+符合取保、监居条件的→取保或监居
2、
决定
【检】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立案侦查的案件,需逮捕的→报请上一级检审查决定
被取保,检决定:
[1]应当:
①故意实施新犯罪
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④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2]可以:
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通信
③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法】决定逮捕后→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移交同级公安执行+将逮捕决定书抄送检
公诉:
未被羁押,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逮捕必要
自诉: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发现确实企图自杀、逃跑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继续犯罪
[1]被取保,法应当决定:
①故意实施新犯罪
②企图自杀、逃跑
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④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⑤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⑥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⑦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⑧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两次违反有关规定
⑨其他
[2]被监居,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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