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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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订之前,合同双方应认真阅读对本合同所涉及条款,对本合同所涉及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愿对本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按照《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转包标的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街办)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块地块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转包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详见附表)
第二条转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转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转包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
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兑付。
(2)现金。
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他:
。
2、转包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
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他方式:
。
第四条补偿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时间
甲方在转包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该土地上有青苗、构(附)着物等的,乙方按以下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
补偿方式:
补偿时间:
第五条土地的交付
1、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2、土地交付的标准为: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转包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转包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土地及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应按时将转包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转包相关手续。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
2、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的土地。
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接包的土地。
需继续接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转包期满前
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5、转包合同生效后,乙方须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符合《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转包费的%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转包费,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转包费的‰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接包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争议条款
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上述方式解决不成的或无法解决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含共有权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
转包土地基本情况表
县(市、区)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序号
地块编号
面积
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面积:
亩(大写:
亩)
注:
上述土地基本信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为准。
登记薄台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薄台账有错误外,以登记薄台账为准。
转出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订之前,合同双方应认真阅读对本合同所涉及条款,对本合同所涉及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愿对本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按照《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标的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街办)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块地块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详见附表)
第二条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出租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
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兑付。
(2)现金。
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他:
。
2、出租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
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年度/下年度)租金,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他方式:
。
第四条补偿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时间
甲方在出租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该土地上有青苗、构(附)着物等的,乙方按以下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
补偿方式:
补偿时间:
第五条土地的交付
1、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土地交付的标准为: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出租收益,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出租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出租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经营权。
2、出租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出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出租的土地。
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出租的土地。
需继续租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出租期满前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5、出租合同生效后,乙方须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符合《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出租金的%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出租金,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出租费的‰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争议条款
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上述方式解决不成的或无法解决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含共有权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县(市、区)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序号
地块编号
面积
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面积:
亩(大写:
亩)
注:
上述土地基本信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为准。
登记薄台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薄台账有错误外,以登记薄台账为准。
转出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订之前,合同双方应认真阅读对本合同所涉及条款,对本合同所涉及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愿对本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按照《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互换标的
1、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街办)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块地块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给乙方,互换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详见附表)
2、乙方自愿将位于乡(镇、街办)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块地块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互换给甲方,互换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
生产经营。
(详见附表)
第二条互换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补偿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时间
甲乙双方在互换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该土地上有青苗、构(附)着物等的,按以下约定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
补偿方式:
补偿时间:
第四条土地的交付
1、甲乙双方应在日内将互换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给对方。
2、土地交付的标准为:
第五条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甲乙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2、互换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须及时办理备案和变更登记。
3、甲乙双方对互换后的地块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置的权利。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2、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条款
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上述方式解决不成的或无法解决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含共有权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
互换土地基本情况表
县(市、区)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序号
地块编号
面积
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面积:
亩(大写:
亩)
注:
上述土地基本信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为准。
登记薄台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薄台账有错误外,以登记薄台账为准。
转出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发包方(公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订之前,合同双方应认真阅读对本合同所涉及条款,对本合同所涉及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愿对本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按照《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
经发包方同意,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社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详见附表)
第二条转让期限
转让的期限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形成了长久不变决议的,到期后自动续期。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价款为每年每亩(大写)元人民币,总价格为(大写)元人民币。
2、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3、其他约定:
。
第四条补偿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时间
甲方在转让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该土地上有青苗、构(附)着物等的,乙方按以下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
补偿方式:
补偿时间:
第五条土地的交付
1、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2、土地交付的标准为: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确权,进行了登记和颁证。
2、保证本合同项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已经取得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的一致同意。
3、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收益。
4、甲方应按时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备案和变更登记手续。
5、其他应由甲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对该土地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置的权利,享受农业生产、耕地保护和征地的补偿安置等政策。
2、乙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地保护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
3、转让合同生效后,乙方须及时办理备案和变更登记。
4、其他应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每延迟壹天,按应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超过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不按期交付土地的,每延迟壹天,按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金;超过天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乙双方充分知道该转让行为的法律后果。
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完毕后,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合同无效或撤销本合同的,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按照合同被撤销或认定无效之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日内提供证明。
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争议条款
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上述方式解决不成的或无法解决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含共有权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表
县(市、区)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
序号
地块编号
面积
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面积:
亩(大写:
亩)
注:
上述土地基本信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为准。
登记薄台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薄台账有错误外,以登记薄台账为准。
转出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
发包方(公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合同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订之前,合同双方应认真阅读对本合同所涉及条款,对本合同所涉及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2、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愿对本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转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按照《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股份合作标的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街办)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块地块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乙方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详见附表)
第二条股份合作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股份合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折合股份为股或折合金额元。
第三条股份分红与支付方式
1、采取下列第种形式分配股份红利:
(1)保底分红。
乙方以每亩每年公斤(大写)(稻谷、玉米、小麦等)或人民币元(大写),共计每年公斤(大写)(稻谷、玉米、小麦等)或人民币元(大写)作为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的保底收益,再根据每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将纯收益的%作为红利分配。
(2)固定分红。
实物计价,即乙方每亩每年分配甲方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分配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现金结算,即乙方每亩每年分配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分配人民币元(大写:
)。
(3)其他形式。
。
2、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份红利:
(1)逐年支付。
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年度/下年度)保底收益或固定分红,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于每年月日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分配红利。
(2)其他方式。
。
第四条补偿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时间
甲方在股份合作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该土地上有青苗、构(附)着物等的,乙方按以下约定对甲方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
补偿方式:
补偿时间:
第五条土地的交付
1、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股份合作土地交付乙方。
2、土地交付的标准为: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分得股份红利、到期收回股份合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应按时将股份合作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一次性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于股份合作到期之日将土地交付甲方。
2、乙方依法享有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置的权利。
3、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红利。
4、股份合作合同生效后,乙方须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符合《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5、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股份合作的土地。
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当年股份红利的%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逾期支付股份红利,每日按当年应支付金额的‰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当年股份红利的‰承担违约金。
3、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负责修复;不能修复或不能如期修复的,负责赔偿。
5、乙方在股份合作的土地上从事违反相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有关机关的处罚,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争议条款
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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