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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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模板
量院〔2014〕44号
关于印发《中国计量学院教职工考勤和
请销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校直属单位:
《中国计量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计量学院
2014年5月14日
中国计量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工作程序,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请销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中国计量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请假批准后,在本部门考勤员处登记并交请假条和相关证明材料,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教职工回校工作后,凭所在部门出具的销假证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考勤方式
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具体工作,考勤员应如实记录出勤情况;学校将加强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不定期抽查考勤情况,不得出现漏报和瞒报,否则,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部门考勤员变动需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各部门每月必须在规定日期前将当月的考勤,经部门领导审批后,附有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
如有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各部门除按实填写考勤情况外,还需要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
二、各类假期审批权限及工资待遇
(一)病假
1.请假程序
(1)请病假必须持有校卫生所的诊断证明书或持经校卫生所签批后的其它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无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有特殊情况的,可委托他人代请假或病愈后及时补假。
(2)教职工请病假月累计7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7天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连续或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为长病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和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长病假人员每年应向学校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书,否则按旷工处理。
2.病假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含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下同)中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每天扣发当月岗位等级绩效奖励津贴的5%,扣完为止。
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和基础性绩效中的岗位津贴发放如下: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分别按70%和4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分别按80%和50%计发。
3.其它
(1)教职工由全日休养改半休的,因患病或体弱不能坚持全天工作的,须持校卫生所签发的诊断建议书,并将其连续全日病休时间和连续半休时间(半休两日为1天)合并计算。
(2)病假全年累计、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或病假在一个学期及以上的,不计算连续工龄,不参加年终考核。
(3)长病假人员经认定可以上班的,应申请恢复工作,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4)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其见习期相应顺延。
(5)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二)事假
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
事假要从严掌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1.请假程序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
(2)请事假5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3)现职中层干部请事假3天(含)以上者,由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和组织部备案。
2.事假工资待遇
事假在3个月以内的,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每天扣发当月岗位等级绩效奖励津贴的10%,扣完为止。
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发放如下: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含)(按工作日计,下同)以下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2)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含)以下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日基本工资和月岗位津贴各50%,扣完为止。
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第7个月起不再保留公职。
(三)探亲假
1.教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
2.探亲假期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4年中任何一年均可)。
3.探亲假路费报销
(1)报销程序:
本人填写《探亲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探望对象所在单位盖章,人事处审批后,到计财处审核报销。
(2)报销额度: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按规定给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学校给予报销。
4.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留学期限在3年以上)和自费出国(境)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满1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含寒暑假),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公派人员的配偶出国(境)探亲,前3个月工资缓发,待回国后予以补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第7个月起,不再保留公职。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出国探亲假期及假期工资待遇参照因私出国(境)事假的规定处理。
5.凡系归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婚丧假
1.请假程序;请婚丧假,必须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2.请假时限
(1)婚假:
一般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再婚者,婚假3天。
(2)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教职工可请丧假1-3天(去外地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假期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岗位等级绩效奖励津贴每天扣发5%,扣完为止。
(五)产假和哺乳假
1.请假程序:
女教职工请产假,必须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哺乳假,必须在产假期满前,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2.请假时限
(1)女教职工产假:
平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8天产假之内),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女教职工哺乳假: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独生子女证》,可请哺乳假1-6个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请1-3个月的哺乳假。
3.假期工资待遇
(1)产假待遇:
晋级和调整工资正常进行。
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2)哺乳假待遇:
晋级和调整工资正常进行。
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基本工资按80%发放,岗位津贴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对抚育未满1周岁孩子的女教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4.其它规定
(1)女教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和哺乳假,其见习期要相应顺延。
(4)妊娠假、产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六)出国(境)事假
1.请假程序:
因私事要求短期出国(境),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因私出国(境)事假待遇。
2.请假时限
(1)去港澳台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
(2)出国的,不超过6个月。
6个月以内的,从第4个月起,予以停薪留职;超过6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假期工资待遇
教职工因私事请事假出国(境),工资缓发,待回国后予以补发。
(1)因私事请假出国(境)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境)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境)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
(5)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参照事假规定执行。
(七)旷工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2)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的;
(3)不按时交病假条,病假条内容与事实不符或病假期间从事有收益活动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欺骗组织的;
(5)教职工无故缺席学校、二级学院、系(所)等组织的各项教研活动和公益活动;
(6)私自出国(境)或公派出国(境)逾期未归,又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
(7)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2.处理办法
(1)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旷工3个工作日以内的,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1个月岗位等级绩效奖励津贴;
(2)连续旷工4个工作日或年累计旷工4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6个月的岗位等级绩效奖励津贴,本年度不提职、不提薪,考核为不称职;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三、纳入学校“翔宇计划”出国(境)留访学的,按《中国计量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翔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四、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国计量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中国计量学院教职工探亲申请表
抄送:
校党政领导。
中国计量学院校长办公室2014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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