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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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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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确保公司出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顾客要求,提升公司顾客满意程度,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山泉水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的厂品出厂前检验管理
3.0职责
厂长:
负责配置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和产品检验所需设备;负责签发厂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质量员:
负责按照相关检验检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开展产品检验检测工作。
4.0内容及要求
4.1厂长应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并向厂内员工宣传质量意识。
4.2质量员应搜集国家有关厂内所有生产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的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编制厂内产品的检验检测作业指导书,写明产品检验项目、合格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数量以及采用的设备、仪器等信息。
4.3质量员应按照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严格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内容包括:
名称、型号、批次检验数量、检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等信息。
4.4质量员应保证所采用的设备、仪器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检验、校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检验检测设备、仪器开展产品检验检测工作。
4.5所有产品未经检验合格或征得顾客同意,不得出产交付或销售。
4.6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厂的检验部门按规定逐批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4.7检验报告由质量员负责编制,经厂长审核并签发;因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发生争议,需要复查时,应重新梳理检验环节,确定检验标准、方法及要求,重新开展。
4.8质量员应真实记录检验记录,不得随意更改任何数据,需更改时,对更改部位只可划改,不允许涂抹。
检验结果一经记录,不允许更改。
检验记录与报告一并存档备查。
4.9不合格品的处置
质量员对生产车间的成品或半成品按相应的检验规定进行检验时,对查出的不合格品进行判定,及时记录并向厂长反映,同时提出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意见。
不合格品的处置分为排放、倾倒、留用、让步等方式。
处置要求如下:
a)经厂长批准作排放处置的不合格半制品,应进行排放,不需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单》,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中记录即可;
b)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质量员应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单》,在厂长作出处理决定前,质量员应监督车间操作人员进行标识和隔离;
c)不合格成品作倾倒处理的,由质量员登记《不合格品登记表》;
d)不合格品作留用处理的,质量员应填写《不合格品通知单》,监督车间生产人员按处置决定进行标识、隔离和处置;
e)对不合格产品做让步接收时,销售负责人需预先征得顾客同意,并作好记录。
f)当成品存在不合格因素时,只有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前提下,方可让步接收。
否则,顾客同意也不能交付。
g)不合格产品在处置完成之前,不得入库、转序、出厂;
h)不合格(不符合)处置后,相关人员应填写《不合格处置情况记录表》
4.10检验合格的产品应与未检验或不合格的产品分类摆放。
4.11产品出厂,同类产品应遵循“先生产的先出,后生产的后出”的原则。
5.0记录
质量员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记录表单,并按照《记录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填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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