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组织情况.docx
- 文档编号:4088908
- 上传时间:2022-11-27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885.89KB
农业合作组织情况.docx
《农业合作组织情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业合作组织情况.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业合作组织情况
农业合作组织情况
农村发展总况
中国农村大规模外出务工现象大约形成于邓小平南巡讲话(1992年)之后,“打工”这个词开始成为常见词汇,农民工也成为一个特定称谓。
离开农村外出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相对应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越来越少,闲置土地越来越多。
农民工与农业生产人员情况
根据【我国农民工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研究课题组】编制的《中国农民工问题总体趋势》
下图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2013年统计数据。
图表来源:
《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留在农村的,又分为农业从业者和非农产业从业者。
2006年对2749个村庄的调查,每个村平均拥有劳动力1081人,务农的占52.10%;转入非农产业的占47.57%。
其中,本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占21.06%.外出务工的占26.51%。
下图是中国乡村劳动力资源数及从业人员数1990~2009年变化表。
图表来源:
《中国农民工问题总体趋势(表1)》
农民收入情况
图表来源:
《中国农民工问题总体趋势(表5)》
农用地闲置情况
西南财经大学与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3年,全国农用地中有15%是闲置的;与2011年相比,2013年土地闲置的家庭占比与土地闲置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比重都分别上升了1.5%,这表明中国农用土地的闲置比例与闲置面积正在增加。
粮食生产与消费情况
我国粮食产量的增长无法满足民众生活需求的增加,粮食进口量历年增加。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粮食产量60194万吨,比上年增长2.1%。
进口粮食8645.2万吨,是2012年的3倍,粮食自给率跌破90%(政府要求粮食自给率保持在95%以上),这些进口粮食相当于养活了1.9亿中国人。
耕地面积和农业技术是影响粮食产量的关键因素。
笔者观察老家农村的农业生产技术与二十年前相比,除了小型机械的使用率增加,其它变化不大。
图表来源《中国历年粮食产量和人均粮食量总览(1949~2012年)》
图表来源《2006年主要农业机械数量(表4)》
农业政策情况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允许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5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出台,提出了更多管理办法的细节。
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农业税。
2007年7月1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
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明确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制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明确提出了“三个赋予”、“七个允许”、“四个鼓励”、“五个保障”、“六个推进”、“三个建立”、“六个完善健全”、“四个制度改革”、“五个城乡统筹”的农村改革任务和举措。
201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对于2014年重点工作,要提高产业发展和集聚人口能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近从业。
农村合作组织变迁情况
解放前:
1911年,薛仙舟将西方现代信用合作理念引入中国,并在国内大力倡导合作运动。
1918年3月30日,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成立。
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是中国近代合作社的先锋,拉开了中华合作社运动的序幕。
1923年6月,华洋义赈会在河北省倡设"香河县第一信用合作社",成为中国农村历史上中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到1935年,与农村合作事业有关的社会团体、机构至少有1000余个。
其中,有晏阳初主持的河北定县平民教育实验,有梁漱溟主持的山东邹平乡村建设实验。
自1927年开始至1949年,由中华民国政府官办或官督民办推行的合作化运动,兴办了一批合作社。
到1949年2月,全国(主要指国统区)有合作组织17万个,农村合作组织成员2450万人。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发起农民合作化运动。
1928-1937年,在苏区,中共中央号召农民"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积极鼓励农民开展各种互助活动,颁发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和发展合作社的大纲等三个文件。
1942年12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作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和《论合作社》的报告。
1943年1月25日《解放日报》发表《把劳动力组织起来》的重要社论。
抗日战争后期,陕西省安寨县出现过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0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同年7月,成立了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主管全国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
解放后:
中国大陆地区,1949~1978年农村合作组织的变迁,分为两个阶段:
1、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时期﹙1952年至1957年﹚
2、人民公社时期﹙1958年至1978年﹚。
1978年后,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9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
1978年以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
中国启动了两项农村改革,一是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的改革。
前者重新确立了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后者一方面使农产品价格获得较大提高,农民获得明显的实惠与利益,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创造了一定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又把分散、弱小、信息不灵和对外经济联系渠道不畅的农民经济卷入了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
2、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6年﹚。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经济加快了从不完全市场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的转换。
市场化的纵深发展,使“小农民大市场”的矛盾更加尖锐,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与完善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连接机制,或者说需要一种沟通二者的组织。
据农业部统计,到2005年全国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目已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也达到2363万人,占全国农民总数的9.8%,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平均增收500元左右。
3、第三阶段﹙2006年至今﹚。
2006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
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
2006年3月25日,浙江瑞安组建了中国第一家集农村金融、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为一体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受到了各方关注。
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是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导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2、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3、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4、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
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
”“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
”2009年2月16日,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
”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以上摘录整编自《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历史变迁》)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明确提出了“三个赋予”、“七个允许”、“四个鼓励”、“五个保障”、“六个推进”、“三个建立”、“六个完善健全”、“四个制度改革”、“五个城乡统筹”的农村改革任务和举措。
——详情参考《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农村改革几个重大问题的理解》
当前农业合作组织的模式与存在的问题
本文选取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形态做分析,不包括金融合作组织。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模式1、能人牵头型“能人+农户”
【特点】以种养大户、运销大户、技术能人、经纪人等市场角色牵头形成的松散组织。
通过双方事前签订的契约,农户家庭分工生产规定品种、产量的农副产品,然后以牵头人为支撑,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生产、加工、销售的联合体。
这种模式与“公司+用户”具有相似性。
在实践过程中,生产什么是由“牵头人”根据市场分析而作出决策,然后把生产任务下达给签订了契约的农户。
这种模式具有市场自由契约的特征。
在如何生产的问题上,牵头人只起技术服务和指导的作用,而具体的生产多少、怎样安排生产则是农户自主的决定。
农户的决定则是在进行了成本收益分析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结果。
【优势】这种模式一方面降低了农户单独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增加了农户利益,另一方面农户们可以实现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性,增强市场谈判能力,最终增加收益。
【问题】这种模式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其生存时间并不会一直延续。
造成不稳定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契约约束的脆弱性以及组织有效协调的困难,使组织的整体目标被各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取代。
签约与履约之间的时滞性、外部交易关系的多变性都会引发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
契约约束和有效协调需要依靠仲裁机构(如法院)等利益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协调,但协调成本极高甚至不可能。
如果有农户违约,其他人求助于仲裁机构需要花费诉讼费用,收益却只是单个农户的有限赔偿,收益难抵成本;相对应,如果牵头人违约,农户诉讼费用较违约赔偿要高,得不偿失只好忍气吞声。
牵头人与农户双方的约束力弱,使得能人牵头这种模式极其不稳定。
模式2、企业带动型“公司+合作社+农户”
【特点】农户家庭分工生产农副产品,公司负责加工与销售农副产品,合作社充当中介,主要为农户提供产前和产中的某些服务,如农用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也为公司提供服务,如对农副产品进行收购或粗加工。
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被分解成公司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户契约之和。
企业接近市场,可以根据市场预测,通过契约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与技术目标,合作社再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
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验收、收购及粗加工,然后由企业集中进行加工与销售。
【优势】表面上看,“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签约较“公司+农户”要复杂,然而作为中介的合作社大大增强了这种模式的稳定性。
公司与农户直接签约时契约的数目等于农户的数量,而且还要监督每一份契约的履行,监督面宽且分散,履行和监督成本很高。
合作社作为农户的群体组织,减少了企业的签约数目,也简化了契约履行的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费用也会相应降低。
合作社对农户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因而可以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且监督成本较低。
当市场价格高于契约中规定价格时,农户有违约的机会主义倾向,此时合作社会从长远利益考虑,及时制止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起到私人裁决的作用;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规定价格时,企业有违约的倾向,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企业违约成本(即未来的交易费用)十分高昂,从而会履行契约。
据上分析,“公司+合作社+农户”作为农产品市场组织形式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更加稳定,农户收入得到提高,而且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稳定性得到加强。
【问题】由于契约不完全,合作社不能制约企业的压级收购行为,企业也不能完全制约合作社签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治理缺陷。
合作社本身规模较小,资金有限,容易因农户的进出自由导致解散,从而使组织形式回到“公司+农户”。
如何增强合作社自身的稳定性也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
模式3、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
【特点】农户自发组织、以入股方式实行资本联合,依靠“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股东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发展起来、自己管理的互助组织。
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深加工与流通,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代表农户与市场进行谈判。
【优势】我国单个农户因劳动力供给、管理能力及土地可获得性的制约使得经营规模比较小,对市场的影响甚小,而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则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具有市场势力。
由于市场力量的不对称,农产品的销售价格较低且农户承担更多的风险,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农户有动力组建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
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在与农户的交易中,更有利于克服由于不完全和非对称性信息以及资产专用性的存在所产生的交易费用。
不完全和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导致契约双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利于契约的达成,需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但监督成本高昂。
农业生产中较强的地点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专用资产特征以及人力资本专用性和产品销售专用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总体水平较高的资产专用性,从而容易遭受企业机会主义的风险。
同样,假使大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专用性较高的话,也可能遭受农户中止货源的机会主义行为。
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通过外部交易内部化,即实施不完全的纵向一体化战略降低交易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
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内部,农户仍然作为独立经营者,这就降低了合作社对农户生产的监督费用;农户的收益与“农业合作社”的收益构成激励相容约束,使得农户愿意分担合作社的风险与收益,强化了自我约束能力。
因此,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是一种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选择。
(这一段写得云里雾里的,额没读过好多书,作者你别吓唬我!
)
【问题】任何组织都存在内部管理费用,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也不例外。
合作社不仅是社内成员之间利益的联结,也是建立在成员团结、信任与合作的基础上,合作社降低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费用的基础在于社员对合作社的认可度。
合作社代表社内成员的利益,在利益分享时难免因贡献差异而发生分歧,协调的难度增加,导致管理费用相应增加。
模式4、农技部门牵头引办“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
【特点】依托技术服务部门组建,即由县(市、区)乡镇技术服务部门转变职能、开展服务、牵头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
技术部门与农户之间的契约被分解成技术部门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户契约之和。
技术部门是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他们了解最新的农业技术,他们通过契约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品种及主要品质与技术目标,并向合作社提供种子、化肥以及种植技术,合作社再把技术推广落实到各个农户。
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农技部门验收,然后再由他们去联系企业集中进行加工与销售。
【优势】表面上看,“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与“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签约有一定的相似性,作为中介的合作社大大增强了此种组织形式的稳定性。
如果农户直接与企业签约时契约的数目等于农户的数量,而且还要监督每一份契约的履行,监督面宽且分散,履行和监督成本很高。
合作社作为农户的群体组织,减少了企业的签约数目,也简化了契约履行的线路,降低了风险,监督费用也会相应降低。
合作社对农户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因而可以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且监督成本较低。
而且技术部门是一个政府机关,有一定的信誉作用,对约束企业履行契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上分析,“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作为农产品市场组织形式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产品质量更加稳定,农户收入得到提高,而且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稳定性得到加强。
【问题】由于契约不完全,技术部门不能直接制约企业的违约行为,销路也并不那么稳定,这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治理缺陷。
信息来源:
《嘉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研究》
模式5、新模式“农户+合作社+农资公司+高校”
【特点】先由高校研发出迎合市场的新产品,再由农资经营商以此产品为先导进行前期的铺点工作(建立服务站),再通过后期的服务来巩固服务站与农资公司之间、农户与服务站之间的信任关系。
最后,当这种信任关系建立并得到巩固之后(根据闻喜县的实践经验,大约需要两年),着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
【优势】1、高校将建立起良性的研发体系和就业体系;2、农资经营者很乐意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3、对合作社而言,这样可以节约成本(主要在农资和技术支出方面),建立起稳定有效的技术团队。
对农民而言,农业技术人员真正从办公室来到田间地头为农民排忧解难。
【问题】1、这种模式注重于生产上技术问题,对农产品的销售问题不够重视。
产品销路问题,寄希望于政府。
2、这种模式下的合作组织涉及到的利益环节比以上模式更多,出问题的几率越大。
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就难免会诱发某些部分出现一些投机现象,寄希望于政府监管。
3、出了问题,寄希望政府调解、仲裁。
——这个模式的倡议者纯粹是在给政府添麻烦。
信息来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新模式及政府行为研究》
笔者从上述5种模式没有看出合作社的统一概念或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常简称为“农业合作社”,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组织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或相关服务为主。
3、组织拥有一定组织架构,具备一定的规章制度,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4、组织具有市场经营的法人资格。
5、组织的生产资料之一的土地受现行法律约束。
在今天,人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印象应该更接近于企业公司,差别只在于土地和所从事的产业。
第一种模式,“能人+农户”,合作社是否指的能人与农户共同形成的组织?
从原作者的行文中似乎认为这称不上合作社,只能是一种松散的组织。
第二、四、五种模式,合作社到底指的是什么?
合作社的成员是谁?
比如“公司+合作社+农户”,是公司与农户共同组成合作社吗?
或者是农户与农户组成合作社,再由这个合作社与公司进行常见的经济合作,合作社既可以与甲公司合作,也可以与乙公司合作?
“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农户+合作社+农资公司+高校”,也是同样的疑问。
第三种模式,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这种模式似乎更符合合作社的定义。
其他人描述的合作社问题
1、《商业文化》2011年第4期某文称:
“在我们这次的山东寿光调研中,民隆蔬菜专业合作社实行的便是股东分红占可分配盈余的40%,剩下的60%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返还。
这种利润分配方式会产生两种相反的效果:
一种是股东投入资本的报酬小于成本,并导致股东不愿意增加投资,甚至撤资;另一种效果是激励社员积极进行蔬菜的种植,并着力提高蔬菜的产量和质量。
这两种效果的强弱决定了合作社是否有稳定且不断增加的资金来源。
……这就形成了一个死环:
想要吸引资金,就要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价格差;要提高产品附加值,就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投入。
”(信息来源:
http:
//bbs.pinggu.org/forum.php?
mod=viewthread&tid=1110717&ordertype=1)——笔者没看明白此文讲述的股东与社员是一种什么样的合作关系。
另外,资本社会,资金是多多益善,缺资金问题并不是合作社特有。
因为作者讲了内部利益分配,所以笔者才特别引用此文。
2、中国农民问题研究所研究员、投融资专家赵晨明说,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总结起来就是“四缺”,缺资金、缺渠道、缺管理、缺技术。
(信息来源:
这是企业公司也容易遇到的问题,并不是合作社特有。
3、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任大鹏说,
——“休眠合作社”大量存在。
这与政府给予合作社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有关,合作社注册门槛低、不收费、不年检、没有注销机制,农民凑几张身份证即可成立,一些合作社想方设法满足国家规定条件,只为了享受政府补贴。
这导致合作社整体质量和社会信誉差,银行认为就是“一块牌子”,所以不愿意贷款。
——成为投资者的合作社,生产者成员被边缘化,不参与合作社管理。
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一些农户加入合作社利益可共享,风险不共担。
例如香椿合作社,农户把香椿卖给合作社比市场价高几分钱而受益,但行情不好赔钱时,农民不想承担损失;一些农民由合作社成员身份向客户身份转变,导致合作社变成少数管理者决策而不是成员共同决策。
—— 财政支持政策公平性不高。
由于存在国家财政支持政策的“馅饼”诱惑,一些人跑关系、找路子搞不正当竞争。
财政补贴有待从定点支持某几家合作社转向打造公平服务平台。
——不少合作社规模过小。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家合作社成员数只有70多个,如果按照70多户计算,每户3亩地,整个合作社总共才200多亩地,生产规模过小。
任大鹏表示,我国农民合作社亟待从完善风险共担机制、建立合法完备有效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入手,推动合作社走向规范化。
(信息来源:
)——笔者认为任大鹏的看法对我们认识问题有帮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业合作 组织 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