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纤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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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纤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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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纤联盟章程
成都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
技术创新联盟章程(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盟的中文名称:
成都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盟的英文名称:
Chengduhigh performance fiber
and composite materials 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alliance。
第二条联盟的宗旨:
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构建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凝聚、培育创新人才,推动本地区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的创新发展、高端发展和集群发展。
联盟具有民间性、行业性、服务性、开放性的基本特征。
第三条联盟系行业自律性组织,主管部门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联盟接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联盟住所地: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希望大道北延线868号。
第五条联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努力为成员单位服务,为本产业服务,为政府服务。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联盟发起人及联盟成员
第七条联盟发起人:
联盟发起人是四川大学、中蓝晨光、巨石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四川航天拓鑫玄武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
第八条联盟发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大会和联盟理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向联盟理事会委派代表;
(三)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了解联盟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作为联盟内部刊物《高性能纤维时代》杂志的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主办单位;
(六)在《高性能纤维时代》杂志刊发彩色宣传广告,并获赠杂志。
第九条联盟的职能:
(一)对与本产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本产业意见,提出建议;及时了解本产业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与分析,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资讯服务。
(二)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的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主体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载体,确定重大项目选题,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开展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作,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协调关键技术攻关。
(三)以企业技术应用需求为驱动,引导企业提升技术、完善产品,提高产业竞争能力;建立技术人才培育机制,凝聚和培育高性能纤维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产业的整体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技术进步。
(四)以规划为引领,以应用带市场,提出高性能纤维产业发展规划和示范工程推进计划建议,促进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发展;在相关情报机构支持下,组建本产业技术信息网络,对本产业技术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
(五)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质量管理、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不断促进本产业各企业的共同进步。
(六)对本地区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等重大决策提供参考和建议,塑造联盟品牌。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凡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生产经营或科研能力和条件的,从事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领域产品研究、上下游产业链生产、销售应用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有加入联盟的意愿,自愿履行联盟成员义务,提交《联盟入会申请表》,并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成为联盟成员。
联盟发起人亦为联盟成员单位的一员。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联盟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被选举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三)获得联盟提供的宣传、策划、公关、咨询、调研等各类服务;
(四)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五)作为联盟内部刊物《高性能纤维时代》杂志的成员单位;
(六)在联盟内部刊物《高性能纤维时代》杂志刊发彩色宣传广告,并定期获赠杂志;
(七)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八)加入和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二条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产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参与理事会对《高性能纤维时代》杂志的管理,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三)及时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总结报告;
(四)不损害联盟其它成员的利益。
第十三条联盟的加入及退出
(一)联盟加入程序
1、登录成都新材料产业研究院网站下载《联盟入会申请表》;
2、向联盟秘书长单位提交填写完整的《联盟入会申请表》;
3、联盟秘书长单位初审后上报联盟理事会;
4、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5、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
6、成为联盟成员。
(二)联盟退出
1、联盟成员可自愿申请退出联盟;
2、联盟成员不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3、联盟成员的生产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应退出联盟。
(三)联盟退出程序
1、登录成都新材料产业研究院网站下载《联盟退出申请表》;
2、提前三十日向联盟秘书长单位递交《联盟退出申请表》,并按年度结清应缴纳的会费(未满一年的按一年缴纳会费,已缴纳的不予退还);
3、联盟秘书长单位在收到联盟成员的书面申请及结清会费的凭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联盟理事会,经联盟理事会批准,联盟成员退出;
4、联盟成员退出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四)联盟成员的除名
1、联盟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联盟会议、联盟理事会会议以及联盟组织的活动,或者联盟成员迟延交纳会费达三个月,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联盟有权将其予以除名;
2、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声誉,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联盟有权将其予以除名;
3、联盟成员被除名的,该成员除应按年度结清应缴纳的会费(未满一年的按一年缴纳会费,已缴纳的不予退还)外,联盟不退还该成员已提供的赞助费;
4、联盟成员被除名后,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三章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
联盟大会、联盟理事会、联盟理事长单位和联盟副理事长单位、联盟秘书长单位和联盟副秘书长单位。
第十五条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其职责是:
(一)联盟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理事会提交的报告;
(七)选举联盟理事会成员;
(八)讨论并决定联盟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联盟理事会由7-9家联盟成员单位组成,由联盟大会在联盟成员中民主选举产生,联盟理事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各联盟理事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系联盟理事会单位代表。
第十七条联盟理事会的主要工作是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对联盟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联盟理事会对联盟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联盟理事长单位为四川大学。
联盟副理事长单位由联盟理事会在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联盟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理事会议事规则;
(二)召集召开联盟大会,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三)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联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分别担任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决定联盟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联盟秘书长单位提交的联盟经费预算;
(七)决定联盟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联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三)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为联盟成员服务;
(四)公正行使联盟成员权利,带头履行联盟成员义务。
第二十一条联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分别担任联盟理事长、联盟副理事长。
联盟副理事长协联盟助理事长工作,联盟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联盟理事长指定的联盟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联盟大会和联盟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联盟有关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联盟秘书长单位由成都新材料产业研究院担任,副秘书长单位由成都市科学技术情报所、新津县科技局和青白江区科技局担任。
联盟秘书长单位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联盟秘书长单位的负责人为联盟秘书长,联盟秘书长参加联盟理事会,对联盟理事会负责。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联盟大会、联盟理事会的决议,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向联盟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联盟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四)编制联盟经费预决算,提请联盟大会审议;
(五)负责联盟日常财务开支、联盟账务管理;
(六)处理联盟其它各项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产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协作精神强、办事公正,在本产业中有一定声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联盟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联盟会议分为联盟大会会议和联盟理事会会议。
联盟大会会议由联盟全体成员单位委派的代表组成,联盟理事会会议由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委派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理事会召集,联盟理事长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一)联盟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2以上联盟成员单位联名提议时。
在联盟大会休会期间,由联盟理事会会议代行联盟大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联盟理事会会议可根据联盟理事长提议按需不定期召开;联盟理事会议由联盟理事长或其委托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联盟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联盟成员单位。
联盟成员单位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授权其他联盟成员单位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联盟大会须有2/3以上联盟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大会成员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联盟大会应当形成《联盟大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联盟大会会议决议》。
《联盟大会会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联盟或联盟成员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联盟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联盟大会会议记录》的,该联盟成员单位可免除责任。
《联盟大会会议记录》和《联盟大会会议决议》由联盟秘书长单位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联盟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2以上联盟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联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形成《理事会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联盟或联盟成员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理事会会议记录》的,该理事会成员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理事会会议决议》由联盟秘书长单位存档保管。
第五章联盟经费来源及用途
第三十二条联盟经费来源:
联盟经费由联盟会费、政府资助、接受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等构成。
第三十三条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展和联盟事业的发展,主要包括:
举办联盟会议、开展联盟活动、组织实施联盟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联盟对内对外交流考察、联盟日常管理运行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联盟经费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联盟经费预决算由联盟秘书长单位编制,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向联盟全体成员公布。
联盟经费的使用由联盟秘书长单位进行财务核算并负责日常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联盟经费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应由联盟秘书长单位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联盟大会进行报告,接受联盟大会的质询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联盟成员缴纳联盟会费标准:
联盟会费每年缴纳一次,联盟成员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联盟秘书长单位缴纳下一年度联盟会费。
联盟会费标准如下:
(一)联盟理事长单位:
8万元/年;
(二)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5万元/年;
(三)联盟理事单位:
3万元/年;
(四)联盟成员单位:
2万元/年。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等联盟成员免缴会员费。
第六章联盟的终止及终止后经费处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盟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联盟大会决议联盟解散、终止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四)主管部门要求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联盟拟终止的,由联盟理事会提出终止申请,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成立联盟清算组,清算联盟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经清算后联盟若有剩余财产,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联盟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联盟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联盟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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