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客观题卷一模拟及答案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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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客观题卷一模拟及答案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客观题卷一模拟及答案20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
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一35题,单选)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
所以A、B错误。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中国法律。
所以,C错误,D正确。
第2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2011年卷一36题,单选)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本案中,C公司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为乙国,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乙国法。
B正确。
ACD均为迷惑选项。
第3题:
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
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
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6题,单选)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本题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然可以选择适用甲国法,ABC三项错误。
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甲国,若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甲国的法律,D项正确。
第4题:
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5题,单选)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145条第1款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出于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生效,故当年没有考查该法的内容。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该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D正确,A错误。
根据《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原则上应适用船旗国法律,但在光船租赁前和光船租赁中应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所以,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即丙国法,B错误。
根据《海商法》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所以,德洋号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中国法,C错误。
第5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8题,单选)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D项正确。
第6题:
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4题,单选)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项,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合同,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该法条已于2013年失效。
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该法条的内容仍适用。
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所以,B正确。
“规定”排除“意思自治”,所以A错误。
双方均无权选择适用法律,C错误。
若仲裁则可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故D错误。
第7题:
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
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5题,单选)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关于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侵害王某的名誉属于侵犯人格权,应适用王某经常居所地新加坡法,B正确。
第8题:
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
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7题,单选)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A、D错误。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选择与本案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项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l款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01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8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B项正确。
第9题:
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6题,单选)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根据该条,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有选择的首先要依其选择,没有选择的,才考虑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或不当得利发生地法,B项正确,A、C、D错误。
第10题:
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
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6题,单选)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A正确;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该适用中国法,D错误。
第11题:
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
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8题,单选)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第96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所以A错误。
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
所以B错误。
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以C正确。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当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所以D错误。
第12题:
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
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7题,单选)
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适用。
两船相撞,如果悬挂同一国籍船旗,适用船旗国法;如果未悬挂同一国籍船旗,侵权行为地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法院地法。
本案中可推定是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发生碰撞,因此直接适用船旗国巴拿马法,ABC错误;光船租赁之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D正确。
第13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
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7题,单选)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A项正确,D项错误。
结婚手续,即结婚形式要件,指婚姻关系成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
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本题中,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分别为德国和中国,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故结婚手续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B项错误。
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结婚相关事项所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C项错误。
第14题:
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7题,单选)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A项错误。
根据该办法第9条,“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B项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据此,本题中,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C项错误;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英国法,D项错误。
第15题: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一36题,单选)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本题中,甲国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条件和手续须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所以A正确,B错误。
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
所以,C错误。
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
所以,D错误。
第16题: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
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8题,单选)
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
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
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
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A正确;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所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均没有国家,我国就有义务依《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临时仲裁庭所作裁决,满足以上条件也可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B错误;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答复前,不能直接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裁定,C错误;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适用中国法,D错误。
第17题:
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
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8题,单选)
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
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A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
“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
”B项错误。
该《民诉解释》第544条第2款规定: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项正确。
该司法解释第546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D项错误。
第18题:
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
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8题,单选)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法院应依被执行人的申请审查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不符,A项错误。
该公约第5条共列举了七种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该规定是穷尽性的,不存在其他可援引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B项正确。
根据该公约第5条第1款,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但交付仲裁的事项可与未交付仲裁的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可予承认与执行。
C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D项错误。
第19题:
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
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9题,单选)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缔约国有义务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应依照承认与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但我国有两项保留:
第一,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所以A错误,因为与申请人国籍无关;第二,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
对于针对非商事性争议所作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执行,我国不适用公约。
所以,B项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而应该适用《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所以,B正确。
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须符合条件才可能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公约》第5条也规定了若干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因此我国并没有义务承认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
所以,C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人的营业所不一定是法人的住所。
所以,D错误。
第20题:
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
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9题,单选)
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
《民诉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A项错误。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52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同时,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
依据该条第2款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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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统一 法律 职业资格 考试 客观 题卷一 模拟 答案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