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的内容规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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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内容规制研究
网络直播的内容规制研究
摘要:
在网络新时代下,作为新事物出现的网络直播类平台越来越多地进入年轻人的视线。
与传统媒体直播不同,网络直播只需带摄像头的手机或电脑和网络就可以进行在线直播个人才艺,观点甚至是个人生活。
给大家在网络上表达观点,信息互通有无提供了便利,但是开放式的网络环境下滋生出的法律风险问题也不可忽视。
网络直播方兴未艾,同时行业内乱象频出,直播平台恶性竞争,直播内容涉及低俗、色情、暴力等不良风气,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引导,监管部门政策难以落实,直播平台本身也因为追求利益而默认“灰色地带”的存在。
改变网络直播的行业现状,需要立法部门制定专门的网络直播监管法,提高法律位阶,增强执法力度,通过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网民监督三方面净化网络直播环境,构建积极向上的网络直播文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在用户中的渗透率逐渐增高。
网络直播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对社会道德、法律监管的挑战。
针对行业乱象,互联网管理部门出台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他律与自律的结合,使网络直播行业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本文也就将网络直播的问题以及规则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分析,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
网络直播,规范,管制
一、背景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在用户中的渗透率逐渐增高。
互联网正潜移默化地塑造着我们的社会生活形态。
借助于流媒体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人们对媒介的要求从语言化到图像化,再到视频化,网络直播平台在用户中的渗透率逐渐增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普及率达到53.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
中国网民规模已经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
其中,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占网民总体的47.1%,较2016年6月增长1932万。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6月,国内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各类网络直播平台也已达400余家,到2020年直播市场将达到600亿元。
2017年8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其中网络直播用户达3.43亿,较去年底增加3386万。
从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网络直播用户基数大,且发展势头强劲。
但网络直播所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今年以来,网信办对直播行业频亮红灯。
国家网信办与文化部对十几家从事网络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将1879名严重违规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
因此,为了直播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加强立法体制监管,规范网络直播的行为势在必行。
然而在市场繁荣的背后,网络直播产业充满乱象。
在充满色情暴力和恶俗信息的同时,其行业的整体健康程度令人担忧。
从政府层面来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网信办、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早已着手通过法律法规、行政管理、专项治理等措施强化对网络直播的规制,但是由于网络直播自身的特性,使得这些监管手段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在网络直播蓬勃发展的背后,如何适时地将其引入法治轨道,既不扼杀这个新生事物,又引导其健康发展,同时还要向社会传播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能量,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难题。
网络直播是一个新兴产业,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需求,它实现了从图文社交到视频社交的转变,契合了人们的媒介使用需求。
纵观中国网络直播的发展历程,最早的直播平台是2005年成立的9158,它被视为国内视频直播行业的鼻祖。
2015年以来,中国的网络直播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
2016年4月28日,艾媒咨询机构发布《2016年中国在线直播行业专题研究:
暖春遭遇寒流》称,2015年中国在线直播平台数量接近200家,其中网络直播的市场规模约为90亿,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2亿。
2016年更被称为“移动直播元年",以映客直播为代表的纯Mobile端直播APP迅速崛起,网络直播平台数量激增,掀起了融资的浪潮。
2017年3月1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联合网宿科技共同发布《中国网络直播行业景气指数及分析洞察》。
指数显示,2016年四季度网络直播景气指数环比三季度增长14.34%,在经历了资本进人、市场整合、新政落实之后,中国的网络直播行业进人平稳增长期。
不少人将网络直播看成一种职业,被“网络直播月入百万”的噱头所吸引,希望依靠直播打赏来赚取收益。
又有很多年轻人怀有猎奇心理,想通过直播这个平台来博人眼球。
直播尺度越来越大,内容甚至有涉及低俗淫秽色情,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对一些激进思想尚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极容易扭曲他们今后的人生价值观,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这种思想广泛传播,对整个社会都将造成极为恐怖的危险。
未成年人还会模仿一些不良行为。
在近年来,有很多未成年人由于观看直播,而模仿主播进行自杀,暴饮暴食,甚至造成了生命危险。
另外,在主播的过程中,主播个人很少会关注个人隐私问题。
这个问题在户外直播的环境下尤为突出。
在户外,人流密集,主播的镜头下难免会有陌生人的人像,但是这些陌生人就在毫无知觉的情况下上镜了。
他们当时的行为就被这个主播所曝光。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但是这个问题主播个人也没有意识到,平台也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
网络直播的构成要素包括直播主体和接收主体以及在这之外的监管主体。
直播主体主要指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的运营商和进行直播节目策划、录制、编辑、观众互动的平台主播;接收主体则是众多的直播平台用户;监管主体主要指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来说就是引导网络直播服务规范发展的网络监督部门。
网络直播的各种乱象多集中在网络直播主体和接收主体,平台运营商的恶性竞争、网络主播的不规范直播、直播平台用户的错位价值观等等,种种乱象后面不仅隐藏着一系列道德问题,更凸显直播服务行业法律规制的落后性。
二、特点内涵
网络直播是一种新媒体形式。
对于新媒体,尽管尚未有严谨、完整而统一的定义,但一般会从三个维度来进行把握技术上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传播时间上的“即时性"和传播空间上的“无限性"传授关系上的“互动性”。
网络直播具有形式新颖、传播速度快、成本低廉等特点,与传统媒体有很多方面的区别。
一方面,传统媒体的资源是有限的,不但表现在人力与物力上,还表现在新闻载体资源上一有限的版面和播出时间。
另一方面为了满足大型比赛报道,媒体也需削减其他内容。
但网络直播不受这些限制。
在容量上网络的容量近乎海量,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内容的竞争处于首要地位。
从技术上来看,网络直播以数字化和网络为基础,不仅如此,如前所述,网络直播对网络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的要求,要比大多数其它形式的新媒体媒介要苛刻。
从传播的时空特性上来看,只要手机安装了直播APP(或者登陆直播平台的网页),就可以在世界上任何有网络的地方使用网络直播实时地收看或发布视频直播,所以网络直播最大限度地具备“即时性"与“无限性"。
再从传受关系上来看,网络直播受到欢迎的最重要原因便是其“草根性"与“全民性",网络直播的“去中心化"程度非常高,同时,绝大多数直播平台都具备实时“主播一观众"甚至是“观众一观众”互动功能,加之视频直播可以全方位立体地传递主播的形象、声音、动作、甚至是情绪,较之以文字、图片内容为主的新媒体形态而言,网络直播更具场景性和互动性。
此外,当我们用文字和图片进行信息传播的时候,往往存在“信息失真”的可能,文字可以任意发挥,图片也可以利用软件进行修改,而网络传播的信息却是“未经编辑的(unedited),从而比文字和图片传播具备了更高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正是因为网络直播的这种特点,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和个体利用网络直播来进行产品的展示,为客户提供更全面信息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产品的购买转化率。
学者喻国明在对比新老媒体时,把基于互联网的新媒体描述为更具传播效率与能量的“高维媒介"。
其实,不仅新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是高维媒体,在新媒体内部,也可以
进行维度的细分,有业内人士据此提出了“四维社交媒体的概念“此前几个阶段分别为第一阶段的一维社交以文字为主,如Twitter、微博等,第二阶段以图片传输为主,二维社交如Instagram第三阶段则进入视频录制阶段,如微视、美拍等。
而加入时间维度的视频直播,实现了四维社交”。
从文字到图片,从图片到录制视频,从录制视频到直播视频,新媒体的发展历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传播维度不断增值的过程。
每一次维度的增值,都对传播图景的一次拓展。
网络直播的出现,实现了之前各种形态的社交媒体所没有实现的功能,把新媒体的发展又在新的维度推进了一大步。
当然,在具有鲜明的媒介优势的同时,网络直播也有其媒介劣势。
其一是信息的存储性较弱,这是由于视频信息对存储空间的占用很高,导致了高昂的存储成本,大多数直播平台并不提供直播视频的存储服务,即便有部分平台提供了存储服务,往往期限也很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这和微博等以文字、图片为主的新媒体平台形成了鲜明对比,后者几乎可以存储自身平台上产生的所有历史信息。
其二,信息的可追溯性较弱,由于网络直播的存储性较弱,导致了其信息很难追溯,往往处于一种信息的“旋生旋灭"状态。
其三,和文字信息相比,其信息可查询性非常弱,无法通过关键字搜索功能快速而准确地定位所需信息。
这些不足都是网络直播的媒介属性所决定的,它们也是影响网络直播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新媒体信息时代下,网络直播更是具有它得天独厚的特点;
1.准入门槛较低。
网络视频直播使传播个体个性更加突出,能够促进公众表达欲望的释放,其内容与生活十分贴近,只要愿意,所有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意见、释放自己的个性。
网络视频直播申请主播特别容易,只需在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基本即可拥有自己的房间,进而可以开始直播。
2.直播方式多样性。
网络视频直播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首先,获取方式具有多样性只要有网络,不管通过笔记本还是台式电脑,都可以对各式各样的视频直播内容加以获取。
尤其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促使网络视频直播获取方式更加便捷。
其次,内容具有多样性。
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网络视频直播内容生产与制造者,网络视频直播内容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内容选择多种多样,无论吃饭、聊天、唱歌、跳舞等都可以成为直播内容最后,在时空界限上具有多样性。
以互联网为依托,人们可根据自身需求随时随地对网络视频直播信息加以获取,打破了传统的时空限制,顺应了当前时期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方式。
3.受众基础广泛。
网络视频直播不同于传统媒体“多级传播',而是一种直接性传播,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需要进行转述,可大大减少多级传播可能造成的“信息损耗。
基于传播视角,无论文字还是图片、视频在传播之前都可以进行加工、剪辑,但网络视频直播却构成了用户与现场的实时连接,切实地保证最真实的体验,极大地满足人们对于“真实性"的要求与渴望,给人们生活带来影响其传播广度和范围已超过其他传统媒体,受众基础广泛
4.用户互动性强。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视频直播具有突出的互动性。
不仅用户与主播可以进行互动,主播与主播以及用户与用户也都可以进行互动。
主播可以通过直播展示自己,通过分享获得他人赞同,而普通用户,则可通过弹幕形式实现与主播或其他用户的交流互动。
大众传播模式多为单向性传播,随着网络视频直播的出现,不仅时空界限被打破,同时实现了“一对多"互动。
网络视频直播的交互性,不仅使传播方式更加个性和平等化,大大提升了受众的体验感与参与感,加速了传播信息的反馈,使信息传播更具成效
5.粉丝经济效益高。
在开放的网络视频直播互动平台中,最受关注且是重要资源即为主播,尤其主播背后的“粉丝群体"所带来的“粉丝经济",为主播与平台提供了赖以生存的保证加之明星效应的日益凸显,也给视频直播带来更多效益与影响力。
以周杰伦为例,其担任《英雄联盟》明星召唤师一一超越大使,将为会《英雄联盟》玩家谱写主题,参加四周年庆典,并进行《英雄联盟》游戏直播首秀。
无论周杰伦还是游戏本身亦或者网络视频直播平台,都迅速跻身互联网与娱乐领域热门话题,超高的流量与互动,给平台带来巨大效益。
三、思考困惑
纵使网络直播拥有者许多优势与特性,能够带来巨大的商机及经济效益,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为许多人带来财富的同时也隐藏着许多隐患,在近年来这些隐患也不断地暴露在公众的视野面前,让我们明白这光鲜亮丽的表面背后原来有着那么多不为人知的秘密。
(一)同行恶性竞争
智能手机的普及促使互联网直播终端从PC端向移动端迈进,用户持有联网智能手机,下载相应的直播软件后即可成为直播平台的用户,直播开始步入“全民时代”。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网络直播用户3.5亿,占手机网民总数的48.3%,网络直播行业前景广阔。
互联网直播广泛应用于娱乐互动、电子竞技、新闻报道领域。
据统计,截止2017年底,中国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数量仍然在持续增长。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初期伴随着众多的机遇,但是行业竞争尤为激烈,在各种竞争方式中不乏一些恶性竞争手段,诸如雇佣网络水军互相攻伐、高薪挖掘其他平台知名主播,众多直播平台作为竞争对手利用各种手段互相诋毁。
甚至某些直播平台更明目张胆标注在各大论坛的“发帖刷水”价码,组织纪律森严,在什么平台用什么样的传播手法,针对不同的竞争对手使用不同的竞争手段。
部分直播平台雇佣网络水军除了攻击已经身陷舆论风波的敌台主播,还会有组织有预谋地攻击竞争对手的知名主播。
在网络直播领域,每个直播平台斗鱼其主推的知名主播作为台柱吸引用户,在敌台雇佣水军进行攻击时,平台的知名主播通常会成为水军攻伐的对象,为了达到抹黑直播平台和其台柱主播,水军会恶意捏造事实或者传播、扩大这些主播原有的瑕疵,使该直播平台和主播站在舆论鞭笞的风口浪尖。
主播同质恶性竞争,挑战网络生态最初的网络直播平台是以游戏直播、体育赛事直播和点评为主的,现在的网络直播平台引人了秀场直播和泛生活化直播,一些电商平台也纷纷开通了直播模式。
移动直播技术的渐趋成熟更是突破了空间限制,极大拓展了直播场景。
一个摄像头,一只话筒,一台能上网的电脑,普通网民在平台上简单注册就可以成为网络主播。
至于直播内容,从颜值展示到才艺比拼,只要有愿意付费的观众,甚至连吃饭、睡觉、卖萌、生吃昆虫都可以成就直播的“吸金神话”。
各类直播平台正在迅速发展,直播盈利模式主要是依靠粉丝打赏和广告代言。
2017年1月17日,花椒直播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的写给花椒主播和用户的信中称:
“其平台上前100主播月收人超10万,年收人甚至超千万"。
这一数据当然不乏夸张成份,但“门槛低、收人高"似乎也成了网络直播的代名词。
数量如此众多的平台之间内容同质化现象严重。
空前的竞争压力,催生了网络主播的炒作方式不断推陈出新,以新奇刺激为噱头,恶性竞争激烈。
为提升流量,吸引粉丝,增加人气,一些网络直播平台游走在违法的灰色地带,传播色情、低俗、血腥暴力等信息,屡屡挑战社会道德底线。
一些网络主播直播淫秽、恶俗内容的事件频现,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规范,破坏了网络生态。
(二)监管不易
平台分享灰色收益,监管形同虚设目前,很多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比较单一主要还是靠人气主播吸引用户、再利用用户量吸引融资以求发展,有了粉丝量大的当红主播就等于有更多的利润。
虽然号称是人人直播,但真正受到关注的主播背后大多有着公会(演艺经纪公司)的推力。
没有公会的包装、推荐、排期、内容规划等管理手段,个人主播很难获得上位的机会。
平台、公会、主播之间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利益产业链。
作为这个利益链中的一环,网络主播需要提升人气,公会需要分得提成,直播平台需要将流量变现,各方各取所需所以当平台主播罔顾法律和道德的风险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时候,公会和平台的监管往往形同虚设,有时甚至推波助澜,共享灰色收益。
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直播平台也倾向于选择与“公会"或经纪公司签约的主播。
这样,直播平台不与主播直接签约,不产生法律关系,而是由经纪公司签约、管理。
如果某位主播因为直播触犯法律,责任的承担方为该主播和经纪公司,责任追究到经纪公司这一环节便停止了,一般不会再追究到直播平台。
其次还要强调到的是直播信息难以控制,影响社会稳定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已经不断渗透到网民的生活。
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众多,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段同时在线人数接近400万,同时进行直播的房间数量超过3000个。
2016年3月底,《中国青年报》通过问卷对2開0人的调查显示,28.5%受访者表示经常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观看直播节目。
基于直播的实时性和交互性,网络直播相比传统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包容性更强,参与度更高。
随着网络直播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直播平台不仅仅是一种娱乐形式,而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传播工具。
网络直播很可能成为继微博、微信之后,网络舆情事件的首发地。
网络直播可以在短时间内传播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邪教、教唆犯罪等违法信息,且难以控制,对网络空间安全、社会稳定都带来安全隐患。
由于网络视频直播门槛较低,且具有效益性,在“粉丝经济"巨大红利推动下,催生大量消费类“网红",这些“网红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为积攒人气和攫取利益不仅挑战道德底线,甚至挑战法律底线,加入涉黄、涉赌、涉暴等内容,容易导致群体极化,加大监管难度。
正是由于部分网络视频直播经营单位责任缺失、管理混乱等问题,才导致其在快速繁荣与发展的过程中饱受诟病2016年7月11日,网络红人papi酱在斗鱼、XX、优酷等8个平台同时首次直播,8个平台同时在线峰值达20開万,截至7月12日上午8点,累计有7435.1万人次观看,获得了L13亿个赞。
某些网络主播的影响力由此可见一斑。
出于对于相同的兴趣爱好,网络直播房间往往容易形成某个网络社群,其中传播和交流的信息难以被监测和取证,一些敏感信息在被监测到之前,可能已经发生了大面积传播。
直播用户还可以把直播时的视频录下来,进行二次传播。
如果网络社群的线上活动和线下活动相结合,则会对国家政治稳定带来挑战。
(三)技术限制
网络监控技术受限,执法难以取证网络直播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与之相关的监管体系还很不完善。
由于视频比文字、图片的信息量大,直播又具有很强的突发性,目前不管是网络直播平台还是监管部门,对直播视频内容的实时监控主要还是靠人工审核。
现在的语音、视频监管技术还做不到对主播出位举动进行自动识别,一个直播平台在达到峰值的时候有几千个房间同时在线直播,监管工作困难重重。
并且由于直播的实时性质,众多网络直播平台也不具有回放功能,很难进行追溯和复查,给舆情监测分析、网络取证工作带来极大挑战。
比如,主播与观众在互动中,对某一社会议题、舆论热点进行讨论,如果当下没有看到,便无法采集、分析,难以展现舆情事件的全貌。
由于商业运作方式同质化严重且单一造成了平台盈利模式单一,直播节目内容单调,市场营销手段过于简单的系列问题;直播门槛低,主播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主播为赚取点击量不顾底线,导致直播内容出现过度娱乐化、低俗化现象;另外,监管过程中,难以落实,对于主播擦边球的情况难以处罚。
尤其是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缺乏创新,一时难以突破,目前的网络直播市场监管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准入、监管、追究、处罚与退出机制。
四、解决方案
面对诸多法律风险我们要清楚认识到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各主体都要守土有责,担负起打击网络直播类平台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还广大网民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
(一)制定规则
适度监管是网络直播走向良性的第一步。
网络直播平台本身若想在业内得到良性发展,必然要加强自身监管。
做到“第一道防火墙”,对平台内的直播内容实时监管,并且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以及惩罚机制。
同时完善平台注册准入制度,打击不良平台。
看到此行业超高利润而加入的新平台,因为没有用户基础,想要快速增加用户量,争夺市场,放任平台主播,播放不良内容是最简单且高效的方法。
因此,提高了主播的整体素质,必然可以提高直播内容的质量。
那么这一点就涉及主播这一行业的行业规范。
所以要求法律能对主播这一行业设立一个标准,不能仅仅是提供一个证件号码与银行卡号就能申请成为主播,应从各方面设立门槛,交由各直播平台对招募的主播进行筛选,从而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数据库。
制定政策法规,严格要求持证上岗。
当前,涉及网络直播的法规政策主要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涉及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公安等多个政府部门。
总体而言,针对网络直播乱象频发的问题,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过程中应更加严格和具体。
如从事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许可证;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频服务的,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提升法律位阶,加强法律的刚性约束;网络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直播行业进行监管,仅依靠《网络安全法》笼统的规定,难以在对网络直播的具体监管过程中形成有效的管束机制,直播行业内部现象庞杂,具体到各个直播平台以至各直播领域都存在独立的特征和运行方式,应当制定独立的《网络直播监管法》,明确网络监管部门对于直播行业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处罚方式、处罚标准等,提升网络直播的法律位阶,将会赋予监管部门更高的管理权力,提升执法权威性,使得监管部门在执法上于法有据,这将会对于后续的打击惩处网络直播违法违规现象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处罚的领域和力度也将更加宽泛,不仅针对违规平台进行惩处,对于违规主播进行长久追责,禁止其再进入直播行业,永久加入黑名单。
细化法律规范对于直播黑名单的具体规定,正确落实黑名单制度,严格审查主播身份信息,对于网络主播的直播范围、内容、对象进行明确的划分,确保多层次、单一领域多重审查,强化直播平台的审查责任,将直播事故扼杀在萌芽之中,直播平台、网络监管部门都应当纳入到检查监管责任的承担范围。
(二)完善管理
其次还需加大对所有在职主播的惩罚机制,法律通过详细的规定对主播触碰敏感内容后的惩罚机制,约束主播的行为,使主播用正确的方式去赚取观众的好感,而不是走一些所谓的“捷径”。
从根本上提高主播的准入门槛,约束主播的行为便可降低直播内容的低俗化,也减轻监管的压力。
自律与惩罚结合,自由与规范并行。
通过加强完善平台注册的准入制度,已经在门前对网络直播平台做了一个筛选。
对于通过这一门槛的平台,应做出一定规定,然后相信平台自律的作用,构建平台的内部监管制度。
再加以一定的惩罚机制,构建国家的外部监管制度。
此两者相结合,构建一套自由且有力的监管制度。
加强网络直播主播管理,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的生存依赖主播的人气热度,因此平台往往放松了对主播着装和表演活动的监管,导致出现了诸多违规现象。
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监管趋于严格,网络主播也成为政府规制的主要对象。
根据相关规定,各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着装、妆容做出了具体要求。
在严管主播的同时,也明确了平台的主体责任。
如文化部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直播平台审核表演者资格,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对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健全内容管理制度,配足内容审核人员,严格监督表演者的表演行为,加强对用户互动环节的管理。
禁止传播有害内容,确保网络健康安全。
在新闻出版广电、文化、公安、网信等部门对网络直播的日常执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就是强化对直播内容的审查,确保网络健康安全。
这些禁止内容涉及淫秽色情、暴恐暴力、侵犯人格权、猎奇、恶意引导舆论等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序良俗方面,并且对直播平台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服务信誉以及自我审查机制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最新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网络直播过程中弹幕的安全审查。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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