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财税其他税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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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财税其他税收制度
第七章 其他税收制度
第一节 财产税制
知识点:
房产税
房产:
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其中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新增】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1)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依据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2.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例题·多选题】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
A.城市
B.县城
C.建制镇
D.工矿区
E.农村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二)房产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
1.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提示】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提示1】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提示2】自2016年5月1日起,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而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例题7-1】某省一企业上年度自有房屋10栋,房产原值1000万元。
计算该企业上年度应纳的房产税税额。
(该省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
『解析』该企业上年度应纳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
(四)房产税的减免
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目前房产税的免税优惠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给予免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自2011年至2020年,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实施,对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免征房产税。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8)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9)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下列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经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4)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5)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0)自2009年11月25日起,对股份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1)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自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2)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①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②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③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3)【新增】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如下:
①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②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③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④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14)【新增】根据《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规定;省级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③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了解)
上海、重庆作为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已发布各自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细则,并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知识点: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包括国有经济单位)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提示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提示2】下列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提示3】房屋赠与受赠人按规定缴纳契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应照章缴纳契税。
【提示4】房屋所有权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提示5】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提示6】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在购买房屋时,下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应属于契约征收范围的有( )。
A.自行车库
B.储藏室
C.停车位
D.顶层阁楼
E.制冷设备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契税的征税范围。
对于承受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契税。
(二)契税的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3%~5%。
具体执行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提示】自2016年5月1日起,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具体形式了解。
2.契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例题7-2】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100000元;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成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换房价款40000元。
试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
(假定税率为5%)
『解析』
(1)甲应缴纳契税=40000×5%=2000(元)
(2)乙应缴纳契税=100000×5%=5000(元)
(3)丙不缴纳契税。
(四)契税的减免
1.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契税减免的其他规定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3)【变化】自2012年12月6日起:
①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②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③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④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⑤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4)《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提示】不适用北上广深。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减免政策:
【变化】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续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规定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买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根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税。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1)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制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3)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为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以上经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的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关于契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契税是以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销售方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B.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根据为成交价格
C.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D.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契税向承受方征收。
知识点:
车船税
车船税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
(二)车船税的税率—定额税率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计税单位是“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或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
2.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业机械车
应纳税额=车船的整备质量×单位税额
(3)船舶、游艇
应纳税额=净吨位或艇身长度×单位税额
【例题7-3】某运输公司拥有载重汽车12辆(货车整备质量吨位均为10吨)、乘人大客车35辆(其中32座车10辆、28座车25辆)、小客车6辆(均为10座车)。
计算该公司应纳车船税(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为载货汽车每吨50元,乘人汽车31座位以上的每辆180元,12-30座位的每辆150元,11座位以下的每辆140元)。
『解析』
(1)货车应纳车船税=12×10×50=6000(元)
(2)乘人汽车应纳车船税=10×180+25×150+6×140=6390(元)
(3)全年应纳车船税=6000+6390=12390(元)
(四)车船税的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3)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对新能源汽车减免规定。
1)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新增】
A.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a.获取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b.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B.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a.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b.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2)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A.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B.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a.获取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b.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c.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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