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加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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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加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机械加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Safetyproductionrulesandregulationsofmachining
机械加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前言: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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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值班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机械制造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和培养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用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第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按照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涉及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按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至10亿元(含)的,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照0.1%提取。
第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记录,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论证支出;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支出。
第九条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时,应当与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选用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习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并符合实习岗位有关要求后,方可上岗实习。
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的防范及应急措施、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制件上签章。
第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应当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机械制造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整改效果进行安全评价,并将整改情况和评价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不得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承包费用。
第二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状况,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报告和记录的管理,建立事故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等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尘、毒、噪声、振动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防毒、防噪、防振动措施。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的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当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冲压机械、剪切机械、木工机械等设备应当安装防止人体误入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危险的各类试验台站和动力站房,应当配备警示警告标识、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设施或场所,应当配备警示警告标识、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应当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起重机,并保证安全可靠。
机械制造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机械制造企业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并作记录。
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第二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清污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审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实现达标。
第三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为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机械制造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达标。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非法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的;
(二)未对实习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岗位要求即上岗实习或者实习人员单独作业的;
(三)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有关档案的;
(四)吊运高温液态金属,未落实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
(五)在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前,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进行监督的;
(六)未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证照;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机械制造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机械制造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中的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机械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在执行总经理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开展工作,是执行总经理、生产经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助手。
负责督促、检查、汇报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
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组织和做好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5、总结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推广现代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组织和协助有关科室制定和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贯彻执行。
7、制定实施安全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8、负责编制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9、对安全要害部位及岗位、重大危险源,制定监控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点加强管理。
10、组织有关科室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率达到100%。
11、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和建立数据库的工作,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发放情况。
12、组织有关科室督促检查承包工程(项目)安全工作,做好职业中毒和预防职业病的措施。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生产经理、安全科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示、规定和决定,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2、负责组织新职工、调换人员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节能型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
做好安全生产教育记录。
3、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解决。
发现重大隐患,威胁员工生命的,有权责令人员撤离,立即向领导报告。
4、协助领导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和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5、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
督促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6、有权制止和拒绝厂、车间、班组管理人员下达的违章作业指令并监督、纠正各部门、工段长、班组长、员工的不安全行为。
7、做到预防为主,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组织职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8、组织实施各种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9、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和违章的统计报告。
安全生产负责人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组织制定、修改和审批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生产职能部门对于上级主管部门的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安全和生产部门报告。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特级动火。
6、在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9、按照上述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年度安全规章计划,逐步落实在当年工作安排中。
车间负责人职责
1、车间主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符合规定,理解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情况及治安动向,防患于未然。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过程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制定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执行。
5、参与制定、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员工学习,并检查、督促执行。
6、明确本单位这点要害部位,明确重点要害部位的职责和责任人。
7、组织车间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整改不了的要及时报告。
与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
8、负责对本车间职工安全意识和尊章守纪教育,纠正处理违章违纪行为。
9、组织召开车间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研究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10、协助、参加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11、组织每周的安全活动,督促班组开好班前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和造成事故者,提出奖励和处罚分意见。
各工段、班组安全负责人职责
1、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对本工段、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3、经常教育和检查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和原材料、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并注意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经常检查斌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保持成品、半成品、材料及废物的合理放置。
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日活动,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
6、发现员工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报告车间主任或值班长。
遇到紧急情况,有权指挥人员撤离现场。
7、交-班时应将本班安全情况、注意事项、存在的问题向下班交代清楚,不得隐瞒。
8、发生伤亡事故要积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并如实提供事故发生的情况。
员工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
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严重情况立即报告班组长。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具。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他人勿违章作业。
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举报。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劳动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建议。
电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积极参加本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学习活动,真正把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落实到工作中。
2、熟练掌握电工系统原理及安全操作规程。
3、严格执行电气工作标准制度。
4、严格执行检查、检修施工安全措施,无措施不准施工。
5、班中不准睡觉、不会客、不看报,不做与本质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
6、详细填写运转日志,爱护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等。
7、未经领导许可,有权拒绝参观学习和入看者,要执行登记手续。
8、爱护设备、精心保养,经常保持设备和机房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专题会议、安全科工作会议、车间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其他会议。
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公司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参加。
主要任务是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作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和规定等。
二、安全科会议
每周下午两点在安全科办公室召开。
由安全科长召集和主持,安全科全体员工和专职(兼职)安全员参加。
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周的安全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本周安全工作。
三、车间调度会议
每周召开一次,由各车间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工段长、班组长参加,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周的安全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本周安全工作。
及时处理协调生产和安全之间的关系。
四、其他会议
部署紧急安全工作、班前班后等会议。
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
安全科、车间、科室可根据实际和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随时召开安全会议。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为切实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杜绝伤亡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育内容:
政治思想、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及事故典型案例教育。
二、安全教育的形式
1、三级安全教育(厂、车间、班组)
2、对全体员工的经常性教育。
3、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
4、对换岗、调岗、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
三、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总交易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
1、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运用安全技术,有关安全技术,有关事故案例教育。
2、厂级安全教育由生产经理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
本厂安全、生产状况、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主要危险岗位安全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
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及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和正确使用方法。
三级教育必须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对职工经常性安全教育
成立安全生产日活动,利用好班前班后会。
根据安全检查ingk或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问题,对职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还要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布置进行专项特殊教育。
五、起重工、压力容器工、电工、电气焊工、厂内车辆驾驶等特殊作业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无证不得上岗,已取得上岗证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试。
厂、车间、班组要根据市场方法改变,增设新设备和职工调换工种等情况下必须对换岗、调岗人员进行新操作法和信岗位的安全教育。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制度
1、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做到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依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分别制定不同车间不同工种的发放和使用标准。
3、劳动防护用品的防范和使用,发放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做好记录,注明领用人工作岗位、发放品种和使用期限。
4、工人变动工作岗位,新的岗位需要的用品不足的,应补发增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5、发放的劳动用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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