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4076103
- 上传时间:2022-11-27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8.06KB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x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 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发布日期:
2008-8-4
执行日期:
2008-9-1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八年八月四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 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住房建设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由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商品住房用地当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价格、销售对象及程序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在相同价格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购房人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如何操作?
一、离、退休1、《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填写提供)2、填写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3、离、退休批文复印件一份(由财务处提供);提前退休、病退(医院证明)、内退的,还需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下岗等(满两年)1、《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填写)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批文、下岗证、开除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5、单位撤销、破产的,附单位撤销、破产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三、出国定居1、《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填写)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3、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4、签证和护照复印件各一份5、户口注销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四、死亡1、《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填写)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死亡通知书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一份5、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一份五、调离区直单位1、《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填写)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任职通知等文件复印件一份5、调往广西区内各地,需附调入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证明)六、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1、《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财务处填写)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3、单位证明一份(由房改办开)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预(己)交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房改办需附《区直房改办公有住房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历年集资建房(5年以前)的需附《全额集资住房实际交款计算表》,近期(5年内)建房需附区直房改办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一份;市场运作集资建房,需附区房改办市场运作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一份。
7、所附收据复印件等资料的名字与申请人的姓名不符时,需提供关系证明一份(如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等)。
七、扩建1、《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财务处填写)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预(己)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所附预(已)交款收据复印件等资料的姓名与申请人的姓名不符的,需附关系证明一份(如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等)。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财务处填写)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银行贷款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近期个人欠贷款余额的银行对账单(盖银行业务章)原件一份6、所附贷款合同等资料的名字与申请人姓名不符时,需提供关系证明一份(如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等)。
7、若是在区直房改办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对帐单。
九、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取得房产证)、及政府开发的经济适用房等(交完房款一年内)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财务处填写)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预(己)交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所附购房合同、买卖契约等资料的名字与申请人姓名不符时,需提供关系证明一份(如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等)。
十、购置土地自建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家城住字(1984)第677号规定,凡需牵动或拆换部份主体结构,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造价的25%以上。
大修工程主要使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装修不属于大修工程。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由财务处填写)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购置土地自建住房的,需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大修自住住房的,附与工程施工队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工程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7、所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资料的名字与申请人姓名不符时,需提供关系证明一份(如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等)。
十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位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由财务处填写)2、填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到财务处填写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需提供原件核对)5、未再就业证明(需提供原件核对)6、部位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遇到突发事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如何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你了解多少细节
晓燕大学毕业后,就进入市区一家事业单位上班。
一晃四年时间过去了,现在工作稳定、感情稳定的她打算和男朋友买房结婚,但是首付的钱却还不够。
“对了,不是有住房公积金吗?
账户里的钱再加上手上的积蓄也差不多可以付首付了。
”可是,等晓燕看好了房子,拿着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卡和身份证去交首付时,却被告知不能使用公积金。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买房时要使用公积金,还有哪些规定?
晓燕对此一无所知。
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因为贷款利率上的绝对优势,目前公积金贷款仍是很多市民贷款买房的首选。
但是,公积金在贷款、支付、提取等方面都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市民最好先了解清楚,以免影响买房计划。
支付首付款,不能直接用公积金
在很多市民的观念中,认为只要自己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就可以用这个“卡”里边的钱来买房,其中,自然包括直接支付贷款买房的首付款。
其实不然。
“这是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理解存有偏差。
”记者从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相关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同时,“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帐户内余额,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付款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所载明的时间后的12个月内。
”
因此,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不能够直接用作购房首付款。
如果市民想要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先消费后提取,也就是先“自掏腰包”垫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本人或者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提取其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或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
利率有优势,但贷款额度有限制
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相比,公积金贷款在利率上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
目前五年以上的公积金利率为3.87%,比商业房贷基准利率的七折还要低。
因此,如果想贷款买房且符合条件,公积金贷款仍是市民的首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都应符合一定的限额标准。
据悉,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实行一般额度和最高限额制度。
“若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均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般额度为30万元,符合相关要求的最高限额可贷50万元;仅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最高限额可贷30万元。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上述限度内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
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也就是说,如果市民所要贷款购买的这套房屋总价为20万元,而他公积金存储余额有25万元,那么他也只能提取20万元的公积金,剩余5万元是不能提取的。
一年一次提取还贷,目前暂停
较之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还有一项绝对的优势,那就是借款人可不定期提取账户里的公积金,用于一次性还清或提前部分还贷。
但是,目前这样的优势很多市民暂时无法享受。
据悉,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湖州、温州、金华、衢州等地均有一年一次或多次可以提取公积金存款用于支付房贷的规定,舟山也规定5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存款还贷。
而我市早在2007年也曾出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允许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还贷。
但是,去年7月,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一年一次支取还贷政策调整公告》,“市级住房公积金现存贷比已达到90%以上,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的供需平衡,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购建房等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合法权益,根据《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预警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从2008年8月5日起暂停市级贷中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
”
那么,市民到何时才能享受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还贷呢?
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公告明示:
“待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回落,住房公积金存量能满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的需求时,将重新启用该项业务。
重新启用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
贷款还清前,夫妻均不可再贷
此外,记者还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不论是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办理过公积金,公积金中心系统上有会有相应记录,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夫妻双方是不能够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第二套房的。
不过,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那么在政策上是允许夫妻双方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且仍可视为首次住房,不受二套房的政策限制。
避免血光之灾居家不可不知的21条风水禁忌
住宅风水,最佳的方式要根据主人的特点度身定造。
但也有一些普遍的原则是适用的,就是在居家布置中,不能犯一些风水上的大忌,否则会住得不舒适,不利,而且对主人会有不利影响。
以下是居家风水布置21条禁忌,看看你家的风水布置有没有与之冲突的地方?
1、入门先见厨厕,退运之宅
所有的屋子,入门必见客厅。
现代的建筑设计,有时为了考虑空间的配置,一进门往往先见到厨房、餐厅或浴厕。
这是阳宅的大忌,也不合常理,居住其中,家运必衰。
2、房门对大门,耽于淫欲
卧室门不可正对大门,否则易诱使居住者耽于淫乱色欲之中。
3、客厅在屋子正中大吉
一般住宅,如果起居室或客厅设在整幢房子的正中间,这是一种大吉之象,可使家运昌隆。
4、不规则屋不可做厨房
不规则屋如用来做厨房,会影响家人健康,不规则屋只可用来做储藏间用。
5、横梁压顶,影响情绪与健康
横梁最忌压在床头、书桌及餐桌上方,如实在无法避免,也要设计天花板,将之挡住,否则就会影响居者的情绪与健康,事业运亦会受阻。
6、不规则屋不宜做卧室
不规则的房间不可用做夫妇的主卧房,否则会导致久婚不孕的后果。
7、床边按镜,难以安眠
除了床不可正对大镜之外,床的两侧如果有大的穿衣镜,将使人睡不安稳,导致失眠、惊梦等。
8、卧室不可布置得琳琅满目
卧室的色调以素雅温暖为宜,切忌太过鲜艳,也不要布置得琳琅满目,过度豪华,闪闪发光的饰物尤为不宜。
9、浴厕对床,当心恶疾
主卧室中,除了床不可正对浴厕之外,侧对亦不吉,容易使人罹患严重恶疾。
10、常青盆栽利家运
由于生活品位的提高,为了增加室内的绿意,常青盆栽是很好的室内饰物,但务必选择常绿、生命力强,不易凋谢、落叶的植物。
11、床头巨画大不宜
床头置画可以增加卧室之雅意,但以轻薄短小为宜,最忌厚重巨框之大画,否则一旦挂钩脱落,当头砍下,非死即伤,不可不慎。
12、整洁的浴厕才能留财
浴厕是排污之所,除了方位要合规中局之外,最忌阴湿、不洁、有异味,如能保持清洁干爽反而能留住财气。
13、大门直通到底,麻烦不断
居家忌象宾馆饭店一样一条长廊连着一排数个房间,否则易发生外遇及私奔现象,难得平安。
14、有脚之床,床下忌堆杂物
有脚之床,床下宜保持空旷通风,切不可于床下堆放杂物,新婚夫妇尤忌。
15、屋内房门,开门方向应一致
屋内房门,开门方向应一致,这一点从门把手就可以断定。
最忌一扇左开,一扇右开。
16、浴厕设在走廊尽头,大凶
屋内如有走廊,浴厕只宜设在走廊边上,不可设在尽头,否则大凶。
17、床头忌开大窗
床头开窗乃风水大忌,务必谨记。
19、柱角冲射不利婚
不论男性或女性之个人房间内,皆要避免柱角冲射,否则必会影响情绪和健康,对恋爱及婚姻亦不利,务必及早补救。
20、暖光灯泡利于感情
卧房的灯光对夫妇感情相当重要,应尽量采用暖色光的灯泡,少用寒色光的灯泡或荧光灯。
21、隔角煞冲射,宜盆栽抵挡
要想居家平安健康,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选择四周没有屋角射来成隔角煞的房屋。
如自家住宅犯隔。
“忧郁症”是现代人容易得到的毛病,可能是突然的事件造成精神上过大的刺激,也可能是经年累月之中不良情绪积压成疾,罹患忧郁症的人除了看医生吃药以外,亲友的鼓励对于当事人是最大的助力,而在风水上也有一些方法,可以让人减少烦恼、远离忧虑。
1.屋内光线宜明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岛市 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