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买卖中的贸易保险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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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买卖中的贸易保险问题
国际贸易买卖中的贸易保险问题
摘要: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仅推动了保险业的进步,反过来也要求保险业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以保障其顺利发展。
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买卖中的保险问题展开讨论,从其特点,类别,以及通过案例和自己的看法对贸易中的保险问题进行分析和验证,并作出判断。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
研究结论:
保险应注意的问题有:
①明确保险对象②保险险别约定要正确③投保人和受益人要明确
关键词:
国际贸易、保险、案例分析、风险因素、投保
引言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仅推动了保险业的进步,反过来也要求保险业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以保障其顺利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规模与范围空前扩大,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迅速增加,与此同时,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也在随之增加。
因此,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的工作者,不仅要掌握国际贸易知识,还要充分了解和学习为国际贸易提供保障服务的保险知识,并将其运用到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去,以保障我国国际贸易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国际贸易的现状及影响其发展的几个因素
(一)国际贸易的现状
进入90年代后,由于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西方国家受周期性和结构性因素的影响而先后陷入衰退,再加上美元汇率的变化、国际债务、战争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连年下降,而且波动较大,国际贸易增长率从1989年的7%下降到1990年的5%,1991年又下降到3%,1992年上升到4.5%,1993年又降至2.5%,1994年回升到5%,1995年可望增长到7%左右,1996年后,增长速度还要加快。
但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
(二)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几个因素
1.世界经济继续保持增长的势头
世界经济已摆脱连续4年的增长缓慢和不景气状态,并开始步入新一轮的经济上升周期,世界经济增长率在1991年下降到—0.4%的基础上,1992年提高到0.8%,1993年为1.7%,1994年上升到3.1%,预计1995年可达3.5%,90年代下半期大体可保持3%的增长率,略高于80年代2.9%的水平。
2.科学技术进步的加速
随着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国际化分工的深化,产品质量性能的不断提高,产品种类、规格的不断变化,产品的生产同期将大为缩短。
由于产品的不断升级换代,必将促使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向更高层次发展,使国际间的相互依赖和渗透进一步加深,从而推动国际商品范围和贸易量的不断扩大。
使商品生产的内容、形式以及组织等方面都将发生变革。
国际贸易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地和新技术联在一起,使国际商品生产和贸易的原材料密度和粗放程度大为减少,而技术、知识密集度却大大提高。
由于社会消费需求向多样化发展,通过商品交换,促进行业内部贸易的发展。
3.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发展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企业进入国外市场更为困难。
为了绕过东道国的贸易壁垒,为了有利于降低研究、试制、生产成本,扩大市场,实现优势互补,从80年代起,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已开始走向无国界化,但是直到近几年,大企业间缔结国际战略联盟的工作才得到迅速发展。
跨国公司联盟可以利用自身和他国的不同优势,通过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在世界范围内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共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它们是离岸价、成本加运费价、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价。
这三种价格都与保险密切相关。
首先,在离岸价价格条件下,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一般为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因此,为了转嫁风险,通常由买方办理保险。
其次,成本加运费价价格条件与离岸价价格基本相似,除由卖方租船定舱、支付正常运费外,保险仍由买方办理。
最后,在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的价格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租船定舱,交纳运费。
可见,外贸合同中必备的价格条款本身就不能脱离保险而存在。
由于国际贸易经济涉及到国家、地区间的经贸往来,货物往往要经过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等若干环节,因而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也较大,这就使保险成为必需。
为此,我国开办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海上运输中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共同海损发生的损失及费用。
这里涉及到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意外事故主要指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品碰撞,以及火灾、爆炸等;费用损失则包括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受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在避难港由于卸货、运送货物、存仓而产生的特别费用,还有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则承保在内陆和采用航空运输方式中货物的损失。
这些险种保护了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了国际贸易顺利开展。
为了鼓励和扩大出口,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政策性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常被用作向卖方提供风险损失补偿保障。
它既可帮助出口方获得银行贷款,又为创汇提供保障,这一切有力地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另外,保险作为国际收支中无形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身开展业务的同时,也为国家争取到了大量的外汇资金。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也是外贸合同中必备的价格条件有三种,它们是离岸价、成本加运费价、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价。
这三种价格都与保险密切相关。
首先,在离岸价价格条件下,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一般为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因此,为了转嫁风险,通常由买方办理保险。
其次,成本加运费价价格条件与离岸价价格基本相似,除由卖方租船定舱、支付正常运费外,保险仍由买方办理。
最后,在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的价格条件下,由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租船定舱,交纳运费。
可见,外贸合同中必备的价格条款本身就不能脱离保险而存在。
由于国际贸易经济涉及到国家、地区间的经贸往来,货物往往要经过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等若干环节,因而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也较大,这就使保险成为必需。
为此,我国开办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海上运输中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共同海损发生的损失及费用。
这里涉及到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意外事故主要指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品碰撞,以及火灾、爆炸等;费用损失则包括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受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在避难港由于卸货、运送货物、存仓而产生的特别费用,还有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则承保在内陆和采用航空运输方式中货物的损失。
这些险种保护了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了国际贸易顺利开展。
为了鼓励和扩大出口,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政策性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常被用作向卖方提供风险损失补偿保障。
它既可帮助出口方获得银行贷款,又为创汇提供保障,这一切有力地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另外,保险作为国际收支中无形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身开展业务的同时,也为国家争取到了大量的外汇资金。
三、国际贸易中保险的类别和特点
(一)、国际贸易中保险的类别
主要险别
A、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
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
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
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
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
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
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简称w.p.a.)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allrisks)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
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
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ferageandnondelivery,简称t.p.n.d.):
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raindamage,简称f.w.r.d.):
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
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riskofshortage):
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
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riskofintermixture&contamination):
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
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5、渗漏险(riskofleakage)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
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
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riskofclash&breakage):
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
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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