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病假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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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病假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
如何开病假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本
第一篇:
如何开病假证明
如何开病假证明如何开病假证明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五、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5、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第二篇:
病假证明
病假证明病假证明
.到医院进行全身体检,选择比较花时间的套餐,要体检完都要花一天,拿体检结果还要花时间。
2.也可以到医生那里开验血单比如肝并性并影响工作的其他疾病等然后去抽血化验,又要花一两天时间才能拿化验单你可以一周以后再去拿。
也可以跟医生说你长期加班导致头痛失眠,需要吃药休息。
3.让朋友去看病,用你的名字办一份病历,朋友的医院证明上就是你的名字啦。
记着一点,在医生眼里没有一个人是完全健康的,医生最会挑毛病,看病花时间是可以请假的。
人在国外近4年,国内工资照领不误。
这样的好事,只需一张病假证明单就能搞定。
而这张病假证明单是跨越国界、在人未回国的情况下,通过人情从国内医院开出来的。
近日,济南一家事业单位爆出有员工凭“人情假条”吃空饷,为其开具跨国“人情假条”的医院正是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病人”长期在国外陪读,国内医院却屡屡开出“病假条”,且高达14次。
于是有人纳闷: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咋会开出“跨国假条”?
对此,当事医生赵玉萍倒是直言不讳、实话实说——里面掺杂人情成分。
赵玉萍为了人情,在不见“病人”的情况下,屡屡开出病假条,其实,不仅仅是“开习惯”了,关键是职业道德沦丧,对自己违背良知、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熟视无睹了。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37条第4款为“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显然,不见病人,赵医生敢十几次开“跨国病假条”是违法行为。
其次,一个人长达4年不上班,问责的板子仅仅打在“病人”和医生身上,也有失偏颇。
用人单位只见假条不见人,应该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就应该停发工资,甚至辞退或开除。
所以,面对“跨国假条”,我们不仅要埋怨“病人”的狡诈、医生的无德,还要谴责用人单位管理的不善。
其实,在这场虚假“跨国假条”游戏中,最受伤害的还是公众感情,以及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三篇:
病假证明范文
病假证明范文病假证明范文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你好!
我是….部门的…….。
由于我身体原因,现以体力不支、状况不佳。
极度影响到了工作。
我感到非常抱歉。
我已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我在家休息二个礼拜。
希望领导理解并批准。
我希望我能尽早恢复健康回公司上班,谢谢!
姓名
时间尊敬的领导:
我因为身体不舒服,前往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患上重感冒,肺内感染,需要打点滴3天,为此,特请假3天,手头虽有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时间还来得及,待我身体痊愈,一定加倍努力工作,完成全部工作,特请领导批准。
附:
医院诊断证明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__年__月__日
病假条格式要求:
1.居中写标题“病假条”,这是所有应用文的通用要求;
2.顶格写称谓,即向谁请假,注意应加上其职务,以示尊重;
3.第二行空两格开始写正文;
4.写明病假原由,这个地方要实事求是,否则后果自负;
5.病假起止时间,这个非常重要,必须写明确;
6.假期所去方向,联系方式能第一时间联系上你的联系方式,联系人;
7.祝福对方,这个是所有公文里表示对对方的友好;
8.最后加上请假习惯用语“请批准”、“请予批准”等;
9.病假人签名;
10.你写病假条的时间。
病假条怎么开给单位?
注意:
1.医院不开病假条,只开诊断证明。
2.病假条要自己据实写。
3.病假条最好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在病假条内说明,并另附原件。
4.假期回来及时销假。
早上一上网,就看到许多网站的头条是“新产假规定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看到这样的题目,专门拿了计算器算了2次,才敢肯定14周也就是98天。
产假从90天,增加到98天,增加比例不到10%,23年才修订一次的法规,就这样?
产假90天是什么依据?
14周又是什么依据呢?
对于这14周,甚至有的同事说,直接就写增加8天得了,写什么14周,就是玩文字游戏。
而正在怀孕的女同事,甚至只是看了一眼,就马上工作了,问她什么感觉啊,说:
增加8天,一周多一点,对于生产后的妈妈来说,只能是聊胜于无,比原来强点有限。
上网查看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发现较之前的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没有特别实质性的变化,甚至有些地方还不如原规定了。
比如以前是要求企业“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而现在只是“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
当然,以前的规定已经形同虚设,在民营企业、新企业、小企业如雨后春笋的中国,这条法规是无法执行的,现在的规定对企业有点提醒作用:
有钱而且女员工又多的企业,招工不是难嘛,做点福利吧,现在工资早已经不能留住员工了,只有在福利上做文章了。
新产假规定的另一个看点是:
流产给的假期明确了,2-6周。
这是个好事啊,本来流产就是小月子,不好好保养的话,对女性身体损害较大,谁能没点意外呢?
由于以前的流产休假规定得很模糊,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十多年,还真的很少遇到流产休假的,大部分女员工都是不吭声,自己扛过去了。
现在有了这么明确的规定,肯定大家不会含糊,该请就请了。
不过话说回来了,增加8天给员工的感觉没有太大的变化,对企业来说也是一样,90天的假都给了,98天也差不多吧,企业也不会太痛,这个规定因而也容易执行。
但是,相对于98天产假,流产假期这条规定,得让具体执行的企业hr愁白了头,要是遇到时不时就搞点意外的员工怎么办啊!
又得夹在员工和老板之间左右为难了,又得马上修订企业内部制度,针对流产弄一个缜密详细的规定。
第四篇:
病假证明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疾病证明书no.1326750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工作单位
诊断情况:
医嘱及建议:
注:
未盖“病假证明专用章”无效
师主管科室年月日医
第五篇:
病假证明模板
病假证明模板病假证明模板
三、对我国现有病假管理制度的评价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在对于病假的管理并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只是一些部门规章有所规定立法层次比较低,而且这些规定并不是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的角度出发,而是从用人单位行政管理或者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的。
1992年6月9日原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假职工管理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
职工因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的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其目的是为了纠正“人情诊断”、“人情假条”等不正之风,但是该规定忽视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995年9月上海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
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
该通知虽然发布于劳动法实施之后,但他强调的还是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权,笔者认为该通知还是建立在对劳动者不信任的基础上,似乎劳动者是一个容易犯错的小孩,而用人单位是一个拥有正当权威的家长。
1999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管理局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参加医疗保险的劳动者有权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在选定1年后有权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2014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亦规定: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就诊。
上述两个规章虽然从医疗保险的角度出发,把劳动者的就医的选择权在医保定点医院的范围内赋予了劳动者,但是上述两个规定都没有涉及到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指定医院的问题。
我们认为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必须得到尊重,劳动者在患病时有自主选择医院就医的权利。
从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当权利出发,当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病假有合理怀疑时应赋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指定医院复核的权利。
鉴于病假问题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应提高立法层次,我们建议在将来修订劳动法的时候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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