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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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重庆两江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都市经济功能板块)
前言
两江新区因长江、嘉陵江得名,位于长江以北、嘉陵江以东,辖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3个行政区部分区域,总面积1200平方公里。
按照《重庆市两江新区管理办法》(渝府令303号),两江新区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和街道规划范围内,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两江新区直管区(八大板块共计638平方公里)包括都市经济功能板块(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共计130平方公里),以及水土等七大开发板块规划范围内(水土工业开发区板块、龙兴工业开发区板块、鱼复工业开发区板块、保税港区板块、江北嘴板块、港务物流集团板块、悦来板块,面积共计508平方公里)。
因都市经济功能板块、水土等七大开发板块管理机制不同,管理主体多元,为便于实际应急应对和组织实施,预案文本按板块分别进行编制。
其中,两江新区管委会独自牵头实施都市经济功能板块应急应对;两江新区管委会与“三北”区政府共同实施两江新区直管区水土等七大开发板块的应急抢险。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扎实构建都市经济功能板块辐射安全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都市经济功能板块核技术利用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6)《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8)《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9)《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0)《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1)《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2)《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4)《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7)《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8)《重庆市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19)《两江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都市经济功能板块范围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都市经济功能板块范围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都市经济功能板块的应急响应。
1.5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级)、重大辐射事故(
级)、较大辐射事故(
级)和一般辐射事故(
级)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①;
(4)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故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5.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①。
1.5.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①。
1.5.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①;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①注:
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见表一。
表一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沉积水平1000Bq/cm2,或沉积活度100Bq/cm2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特别
重大
5.0E+15Bq
3km2
1.0E+13Bq
1.0E+14Bq
25000D2
重大
5.0E+15Bq
5.0E+14Bq
3km2
0.5km2
1.0E+13Bq
1.0E+12Bq
1.0E+14Bq
1.0E+13Bq
25000D2
2500D2
较大
5.0E+14Bq
5.0E+11Bq
0.5km2
500m2
1.0E+12Bq
1.0E+11Bq
1.0E+13Bq
1.0E+12Bq
2500D2
2.5D2
一般
5.0E+11Bq
500m2
1.0E+11Bq
1.0E+12Bq
2.5D2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小组
2.1.1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在两江新区应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应急管理中心”)统筹协调下成立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管委会分管委领导任指挥长,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中心、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社会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宣传部、财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局、科技创新局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领导、指挥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2)落实或传达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3)及时报告应急信息,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统一做好信息发布;
(4)决定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5)当辖区内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并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在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待市应急预案启动后,严格落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安排;
(6)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
(7)完成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管理中心
负责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办的日常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和结束应急状态;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先期处置);按照管委会的决定发布预警信息。
(2)环保分局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负责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建议,提出预警信息建议;负责组织辐射应急专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市环保局、管委会报告辐射事故及处置情况;协助做好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办的日常工作;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3)公安分局
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环保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并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环保分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的有关调查处理工作,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5)社会发展局
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环保分局;负责或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6)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
(7)市政管理局
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环保分局。
负责应急运输通道的工程抢通;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可能引发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特别是辖区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我区时,增设卡点、监测点和洗消点。
负责对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做好水体污染监测,制定并实施防止水体放射性污染应对计划。
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牲畜和养殖业、野生水生生物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并负责应急终止后的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并负责应急终止后的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9)宣传部
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或指导管委会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舆情引导。
(10)现代服务业局
协调有关保险公司预付赔款和及时理赔。
(11)科技创新局
负责组织通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12)社会保障局
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13)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环保分局;负责放射源贮存场所及周边火灾的应急处置;在接到管委会对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置命令或接到辐射事故的报警之后应该立即赶赴现场,积极配合辐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4)财政局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15)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组织力量抢救伤员,疏散群众;负责应急现场指挥部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工作;协助公安分局等部门控制事故现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
(16)辖区内医疗机构
听从社会发展局指挥,负责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
向社会发展局报告受辐射伤害人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
(17)辐射事故发生单位
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告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社会发展局等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损失赔偿。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
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办,设在应急管理中心,负责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1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办组成
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办是一个常设机构,其主任由应急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社会发展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应急管理中心、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社会发展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中心负责。
各部门确定一名职能处室负责人或具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联络员,并将部门联络员信息报送至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办。
2.2.2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办职责
(1)建立都市经济功能板块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网络;
(2)负责编制、修订两江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应急响应计划;
(3)负责都市经济功能板块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协调、联系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都市经济功能板块有关部门和辐射工作单位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的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都市经济功能板块辐射事故的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7)发布一般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和处置指令、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及其他措施。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两江新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两江新区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新闻宣传组、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聘请相关专家加入上述小组。
应急现场指挥部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2.3.1综合协调组
由应急管理中心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科技创新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调度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工作人员和撤离人员的生活后勤服务,统筹应急救援物资;收集现场情况,负责信息上报、情况通报,传达市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协调事故应急后勤保障工作。
2.3.2新闻宣传组
由宣传部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社会发展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区辐射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3.3应急监测组
由环保分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卫计委、社会发展局、市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的辐射监测人员组成。
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现场采样、监测,对辐射设施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辐射、食物和饮水等进行应急监测,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负责监测数据整理和监测报告提交;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3.4抢险救援组
由环保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发展局和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辐射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负责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切断污染源,组织、调集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和队伍,尽快控制事故的蔓延,消除事故后果,全力降低事故损失。
2.3.5安全保卫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消防支队、市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等事故的立案、侦察和追缴;进行公众的撤离安置;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申请外部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2.3.6医疗救护组
由社会发展局牵头,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辖区内医疗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卫生救护、现场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负责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食物和饮用水控制的建议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支援力量。
2.3.7事故调查组
由环保分局牵头,公安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管理局等部门和辐射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对事故影响进行评估,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3.8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辐射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负责做好遇难、受损伤人员以及污染损害的赔付及安抚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监督检查
辖区内各部门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
环保分局、公安分局等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强化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的监管,加大放射性物质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隐患区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消除隐患苗头。
逐步推行环境责任险及移动源单位强制保险制度,强化社会管理参与力度,提高涉放辐射单位风险防控意识。
3.1.2强化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环保分局收集、分析、传送辐射事故信息;建立并加强与市环保局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
级)、较大(
级)、重大(
级)和特别重大(
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一般预警(IV级、蓝色):
存在核与辐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引发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
较大预警(III级、黄色):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较多人员损伤的。
重大预警(II级、橙色):
情况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人员伤亡或更多人员损伤的。
特别重大预警(
级、红色):
情况危急,可能造成或引发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或更多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预警报告和通报
辐射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管委会(电话:
67469982)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应急办(电话:
12345)和12369环保投诉受理中心报告(电话:
12369)。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的报告后,判别事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第一时间向管委会报告(电话:
67469982),并通报环保分局(政务值班电话:
185********/63420575,投诉受理中心电话:
12369)。
3.2.3预警发布和响应
(1)预警发布
按要求发布一般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初步判定为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市环保局或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由市级部门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发布应急预警。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2)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实时研判。
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应急准备。
责令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立即请求市环保局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支援,做好应急监测和调查,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蓝色预警信息有升为黄色、橙色、红色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环保局或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由市级部门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发布应急预警。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分级响应
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处置、分级响应和属地管理原则。
(1)一般辐射事故。
环保分局初步确认后,报管委会和市环保局,由管委会启动两江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市环保局组织应急监测队伍开展应急监测,视情启动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当市环保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成立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时,管委会接受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辐射事故。
环保分局进行初步确认,报管委会和市环保局,由管委会启动两江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
当市环保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成立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时,管委会接受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辐射事故。
环保分局进行初步确认,报管委会和市环保局,由管委会启动两江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
当市环保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成立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时,管委会接受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环保分局进行初步确认,及时报告管委会和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确认事故级别后将事故情况报环保部、市政府,配合环保部、市政府、市环保局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2先期处置
确认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进行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辐射事故及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保护好事故现场,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严密保护现场。
4.3扩大应急
当辐射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有可能上升或已上升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立即提升响应等级,并向市环保局或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报告,请求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4.4区外响应
辖区外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辖区内时,应立即组织开展辐射应急监测,密切监控受污染或影响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发展趋势,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4.5现场处置
4.5.1一般辐射事故处置程序
(1)成立现场指挥部。
有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后,视情按2.3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2)现场调查处置。
制定调查处理计划,确定调查范围与对象,明确参与调查处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然后调查事故原因、发生过程、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质和程度。
必要时可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实行拘留和审讯。
(3)加强现场警戒。
设置临时警戒线或临时警戒范围,封闭施工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对交通实行管制。
(4)现场应急监测。
对事故现场进行辐射监测,确定事故性质、级别、范围、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并作好记录;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受照射剂量估算。
(5)控制辐射源。
追踪、查找放射源;控制辐射源、收贮放射源,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6)人员救护。
对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采取救治措施。
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损伤病员送医疗机构治疗,事故中有中、重度放射损伤伤病员联系市政府,请求支援。
(7)饮用水和食品的控制。
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事故影响的饮用水和食品样品进行封存,待相关部门出具分析报告,对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禁止食用,低于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可恢复使用。
(8)设立放射性污染洗消站。
对放射性污染事故,在事故现场设立放射性污染洗消站。
洗消站配备放射性污染检测仪、放射性物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医院救治。
4.5.2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处置程序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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