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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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
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
表一、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共计55项,410分)
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分值
扣分
一、医疗机构管理(共13项)
50
1、
(1)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2)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4)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第一条
*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4、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
*
5、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4
6、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1/人
7、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4
8、
(1)非法采集血液
(2)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9、
(1)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
(3)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
(4)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
(5)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4/项
10、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
11、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
12、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2)邀请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3/项
1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
二、医务人员管理(共13项)
125
1、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
1/人
2、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1/人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5/项
4、医疗机构
(1)护士配备数量低于国家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2)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4/项
5
(1)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4/项
6、护士在执业活动中,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3)泄露患者隐私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4/项
7、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1/人
8、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1/人
9、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1/人
10、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1、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
12、乡村医生
(1)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
(2)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3)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
(4)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项
13、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
(1)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2)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项
三、母婴保健管理(共4项)
25
1、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5
2、医疗、保健机构的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1/人
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4
4、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5/项
四、专项技术管理(共10项)
50
1、未经核准登记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4
2、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
3、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
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或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
5、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人
6、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项
7、
(1)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2)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3)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
(4)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5)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
(6)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3/项
8、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人
9、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疗业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
10、未经验收合格并备案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2
五、传染病与消毒管理(共15项)
160
1、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2)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4)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5)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6)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
(7)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5/项
2、
(1)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
(4)拒绝接诊病人
(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4/项
3、
(1)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
(2)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3)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
(4)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
(5)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6)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7)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8)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4/项
4、医疗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4
5、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
6、未进行消毒技术培训、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
7、各种注射、穿刺、采血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
8、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
9、
(1)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2)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项
10、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
11、
(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3)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4)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5)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6)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项
12、
(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2)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3)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3/项
13、
(1)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2)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3)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4)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项
14、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
15、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
表二、应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共计45项,139分)
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分值
扣分
一、医疗机构管理(共23项)
71
1、机构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不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3
2、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4
3、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
4、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未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4
5、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未征得患者或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
6、未按照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诊疗费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
7、医疗机构病历未按规定保存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3
8、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3
9、使用假劣药、过期和失效药及违禁药品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3
10、未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
1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的营利性的病区、科室、项目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
*
12、处方书写不符合相关的规则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3
13、对处方的开具、调剂、保管不到位不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
14、.医疗机构内存放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4
15、住院病历、门诊日志书写不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
16、不符合输血适应症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2
17、
(1)未设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
(2)未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2/项
18、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未设立输血科(血库)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2
19、在本机构内储存的血液未按不同的品种、血型、规格、采血日期分别存放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款
2
20、
(1)本机构内储血设施不合要求
(2)储血环境不符合卫生学要求
(3)未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2/项
21、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不完整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条
2
22、输血完毕后,未将血袋送回输血科保存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十六条
2
23、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购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3
二、医务人员管理(共5项)
17
1、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除外)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
5
2、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未经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
3、医师开具处方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
4、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未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
5、药师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逐日编制顺序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
三、母婴保健管理(共6项)
23
1、未对母婴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4
2、医师和助产人员未严格遵守操作常规未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4
3、获准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未经三人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签名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坚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4
4、未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的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六条
4
5、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购买、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有关记录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4
6、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未经2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
四、专项技术(共11项)
28
1、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未遵循知情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
2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技术时未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3
3、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3
4、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未永久保存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3
5、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未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
6、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上岗培训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3
7、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未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2
8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未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2
9、对患者实施人体器移植前未签署知情同意书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2
10、未取得捐赠者书面同意书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2
11、未取得捐赠者摘取活体器官前知情同意书
《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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