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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耕地抛荒问题现状
1农村耕地抛荒问题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了明显的不适应,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已不再如以往那样惜地如金,有的甚至还弃耕抛荒,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农村耕地抛荒越来越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问题。
耕地抛荒现象到底有多严重,据资料显示,2000年湖南省季节性抛荒面积逾13.33万hm2,占全省耕地面积的4%,从近年株洲市株洲县的调查情况来看,该县常年性抛荒耕地逾28hm2,占耕地总面积不到1%,基本上都是高投入、低产出的低洼田、缺水田和冷浸田,但季节性抛荒问题比较突出,该县双季稻改种一季稻逾800hm2,占水田面积的2.9%。
江西省抛荒面积为4.33万hm2,占该省现有耕地面积的2%左右。
2001年安徽省抛荒面积约为9万hm2,占总承包面积的1.2%,皖北寿县抛荒面积1.09万hm2,占全部耕地面积的9%,江淮地区少数地方高达5%~10%。
根据对各县市的调查,永新县耕地季节性抛荒面积达133.33hm2之多,主要有两大特征:
一是贫困的山区耕地抛荒多于较富的乡镇中心地;二是以粮食生产为主的乡镇耕地抛荒多于以经济作物生产为主的乡镇。
2农村耕地抛荒现象成因分析
耕地抛荒现象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而且极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如不少学者所主张的一样,已经恶化到了“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地步,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2.1经济原因
农业生产效益比较低,单位面积投入高、产出低是造成耕地抛荒的直接原因[1]。
根据最近对农资供应的调查情况来看,农资价格均呈上涨态势。
如永新县城关农资经营部尿素上涨10元/t,钾肥上涨80元/t,碳铵上涨75元/t。
大多数生产厂家表示,由于煤、电及工人工资等均呈上涨态势,在今后一段时期里,农资价格仍有上涨的可能。
目前由于农业新技术普及不够,真正靠技术种田的农民少之又少,有的农户水稻用药1年高达8~9次,施肥也都为粗放式,总以为多施比少施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成本。
根据笔者调查,种早稻需投入物化成本和人工成本约为6750元/hm2,种晚稻需投入物化成本和人工成本约为7500元/hm2,全年合计约为14250元/hm2。
如果年景好,风调雨顺,按全县平均早稻单产6000kg/hm2、晚稻7500kg/hm2,稻谷价格2.4元/kg计算,早晚两季产值为3.24万元/hm2,投入与产出2项相抵水稻田收入仅为18150元/hm2。
现在一般每家农户耕种1333.33~2000m2,一年种田收入仅有2400~3600元。
正因为此,便有了“辛辛苦苦干一年,只赚吃粮还亏钱;吃亏吃苦白挨累,不如荒田讨清闲”、“要想奔小康,只有背井离乡”等农民顺口溜。
外出务工的收入与此截然不同,按每人每月1000元计算,人均年收入可达12000元。
就务工所在地的经济和消费水平而言12000元并不多,但将钱寄回农村,与在家务农的收入就会形成鲜明反差。
因此,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多,留守农村的基本是“九九、三八”式人员,耕地抛荒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2.2体制原因
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多以“离乡不离土”的半分离方式进行,该种半分离方式有明显的弊端,一方面城市化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农民大多不愿意离开城市回家种田;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体制,进城务工的农民在生活、福利、保险等方面得不到保障[2],而且我国人民那种落叶归根的思想使农民不愿意放弃家里的土地。
因此,进城务工农民自己无心种地,也不愿意将承包的耕地流转或交回以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
另外,现在的农村和以前不一样一些村干部不管事,耕地抛荒往往无人管[3]。
2.3政策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对“三农”的攫取多于投入,作为四个现代化之一的农业,与国防、科技、工业现代化相比,在科技和资金上的投入远远不够。
调查发现,尽管农村中已出现了插秧机、收割机及耕整机等适合于当地的小型农业机械,但其成本
会的发展方向,由农业社会发展到工业社会,耕地抛荒现象会自然消失。
在目前这种人多地少、农村经济普遍欠发达的情况下是无法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只有以退为进,对耕地抛荒加以引导,将一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后,方能将抛荒耕地和交回发包单位的耕地集中连片,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
3.2小规模耕地抛荒并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粮食生产安全更多地取决于耕地总体面积、质量以及单位面积上的产量
过去为了解决温饱问题,人们一度采取围湖造田等简单增加耕地数量的方式来解决粮食的产量,但现在高产优质的水稻新品种层出不穷,农业技术的广泛应用,耕地数量已不再是粮食产量的唯一制约因素。
传统的粗放型农业已不再能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而集约型农业经营已成为首选,农业可持续发展,必然要走集约化道路、规模化道路,退耕还湖、退耕还林政策的坚持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5]。
3.3耕地抛荒须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对耕地抛荒现象应加以适当引导,不能放任自流
允许耕地抛荒的前提是农村劳动力的自发和自愿转移,是市场调控的结果,如果弃耕非农民自愿而为,则会产生诸多社会负面影响。
在分析耕地抛荒的原因时提到,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是当前耕地抛荒的直接原因,其次是体制和政策方面的原因,换言之,当前农民弃耕有着诸多无奈的因素,从以上农民的顺口溜中也能窥见端倪。
4引导对策
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耕地抛荒的引导工作:
一是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保证耕地面积总量不变。
2006年全国共减少耕地面积67.40万hm2,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6.72万hm2,二者相抵耕地面积净减少30.68万hm2,全国现有耕地面积1.218亿hm2,人均仅926.67m2。
部分农田抛荒后被非法占用,进一步加剧了耕地的减少。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耕地总量底线和抛荒面积的合理比重不被突破。
二是明晰产权,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促进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经营。
三是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彻底改变农业“靠天吃饭”的弱质产业局面。
2当前农村土地抛荒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农村有大量的土地被抛荒,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过去是城郊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现在扩展到一些边远山区,过去是旱土、高岸田等耕作条件不好的田块,现在扩展到水利、交通等条件非常好的田,有的甚至集中连片。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状况怎样,直接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同时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珍贵,大面积抛荒,严重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
土地抛荒的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土地抛荒的原因
农村土地抛荒现象的存在,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多种深层次问题的综合表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比较效益低,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
首先,农业本身效益低,长期以来工农业产品存在价格剪刀差及产业利润率比差,而近年来农产品又出现了结构性、阶段性和低水平过剩,加剧了农业的市场风险,农产品价格相对偏低,虽然国家采取保护价政策和良补直补政策,但所起的作用毕竟有限。
按2007年良补直补平均每亩约60元计算,仅相当于补一天的工资,赶不上煤矿工人下一次井的工资。
其次,农业生产成本逐年上升,农民种田效益进一步降低,甚至出现投入多于产出。
据调查测算,以现有耕地资源,正常年景下,按较常规的双季稻生产模式,每亩田每年扣除物质成本纯收入仅500多元,如计算劳动成本,实际无利润,农业效益差,且劳动强度大,一亩田一年收入不及外出打工一个月收入。
种田效益低,直接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这是土地抛荒最直接的原因。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从事种植业劳力短缺。
随着农村改革深入和经济发展,农村大量农业劳动力外出转向二、三产业,尤其是近两年的“民工荒”和农民工待遇和工资水平的大幅提高,吸引了大批的劳力外出。
2007年我市部分乡镇农村外出劳动力达到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70%,其中常年外出劳动力达到占劳动力总数的50%。
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导致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严重缺乏,且外出劳动力绝大部分为青壮劳力,丢下老弱病残,致使大量耕地无人种或无力耕种,许多耕地只有抛荒。
(三)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差。
农业是自然风险大的弱质产业,受自然制约程度大。
近年来旱、涝等自然灾害频繁,而农业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社会化服务跟不上,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增加了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程度,提高了生产成本,影响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
特别是耕作条件恶化、基础设施差,易涝易旱,很大程度是“靠天收”,投入多产出少,甚至有投入无产出的田块,农民不愿耕种。
越是基础设施差,交通闭塞,易涝易旱“靠天收”的地方,农民就越无种田的积极性,应怕投下去无收入,或投得多收得少。
(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我国当前在农村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保障线,许多常年外出打工甚至部分在城市购置了住房的农民工,也并不愿意真正彻底放弃自己的土地,虽然无力耕种而让其荒芜,但也不愿彻底失去。
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是实行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与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的体制,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不健全。
虽然各地相继制定了一些土地流转的办法,但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缺乏灵活性,可操作性不强。
多数地方土地流转处于自发、无序状态,缺乏足够的保障,影响了土地的相对集中规模经营和对土地的长期投入。
随着农村社会发生的生老病死、升学、当兵、就业、迁徙等使人口不断发生变化,人口、劳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无法做到最优配置,造成耕地抛荒的现象不断发生。
二、土地抛荒的对策
虽然造成农村土地抛荒的原因很多很复杂,有的甚至短期内还无法解决,但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置之不理,必须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给农业生产注入新的活力,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问题,提高对土地抛荒问题严重性的认识,增强解决土地抛荒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解决抛荒问题当作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工作来抓。
要就土地抛荒情况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情况,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土地抛荒问题。
二、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一是加大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对自然风险的抵抗能力。
目前我市抛荒的耕地主要还是那些水利设施不好“靠天收”的田土,由于种地成本高,风险大,最先被农民抛荒,而且面积最大。
乡村干部应当组织农民,加大对水利设施的维修保护力度,加强管理,科学调配,使现有水利设施的作用最大发挥。
保证农业生产遇旱能灌,遇涝能排。
二是加大农田平整力度,加强田间道路建设,使之便于机械化耕作,减少劳动强度。
通过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不断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农业自然风险,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农业的稳定性。
三、加大对农业的补贴,现阶段虽然我国主要粮食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但大幅提高农产品价格将影响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不可行,但国家应当较大幅度提高农业补贴,使农民享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增加种粮的积极性。
基层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良补直补政策,切实做到谁种粮谁受益,不能种与不种都受益。
同时,除良补直补外,对因国际原油、煤炭价格上涨引起柴油、化肥和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国家也应当给予相应补贴,避免生产的快速上涨蚕食农民利益。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使农民能在本地就业。
很多农民外出打工以后都还是想把责任田种上,主要是因为路途遥远,回来的代价太高,如能在本地就业,很多田亩可以避免抛荒。
由于南方水稻种植的特点是劳动日相对集中在几个时段,农闲时如能有就业的机会,可减少部分劳动力外出。
五、强化土地承包管理,加快土地流转步伐。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推行适度规模经营。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引导和管理作用,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针对土地抛荒的具体情况制定土地流转的办法和措施。
一是妥善处理好人口、劳动力、土地等变化形成的人地矛盾问题。
认真做好余缺田调剂工作,将土地转包给劳力富裕户耕种,或通过“小调整”在取得村民一致意见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这部分土地重新向农户发包。
二是对自然条件差的抛荒地可以由集体收回;对高榜田、水源条件差的,可统一改造为经济林基地;对低洼田、水浸田,可开发成鱼池基地,或集体统一经营,或对外发包。
三是将分散的抛荒田通过与群众协商采取调换与转包的形式,尽可能集中连片,由村集体组织统一整治后进行招标承包。
四是允许土地流转对象、形式的多样化,通过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鼓励基层干部、种田能手、科技人员参与土地流转,领衔承包兴办小农场。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五是可根据耕地抛荒的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以及承包方应负的责任,具体研究制定适当的经济赔偿办法,促使承包方保护耕地资源,制止土地抛荒现象的蔓延。
3、非常荣幸参加这次联学活动,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主要承担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指导,以及农村有关社会事务、农经信息统计、农经宣传等职责。
下面结合这次联学活动的主题和经管司站主要职责,交流学习十八大有关精神的收获、体会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思路。
我发言的题目是:
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认真学习十八大精神,深刻领会有关重大部署
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这是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部署,指明了改造传统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方向,关系重大、影响深远。
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两个转变”,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再到十八大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
新“四化”与规模经营相互融合,互为依托,是中央坚持实践基础上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最新理论成果,内涵丰富。
集约化、专业化更多地强调的是农业经营主体本身的生产经营方式,组织化、社会化则更多地强调的是农业经营主体间的经济利益联系;无论是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还是规模经营,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依存,是以现代经营方式改造传统农业、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代表了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
深刻认识、准确把握中央这一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对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
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划分,主要有:
承包农户、专业户(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目前,全国有承包农户2.26亿户、5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大户276万户、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0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万家,还有刚刚兴起的家庭农场和大量的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初步形成了以承包农户为基础,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龙头企业为骨干,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多种生产经营主体共生的农业经营格局,有力地支撑了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
但是,这一农业经营格局还不完善,与“四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有很大差距。
主要表现在:
一是适应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迫切需要解决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问题,加快培养职业农民。
农业劳动力已经呈现老龄化、低文化,出现了年龄段、季节性、区域性等结构性短缺,许多地方50岁以上的劳动力占比超过了50%。
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务农意愿淡薄。
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根本改善,将严重影响“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现代农业建设。
为此,必须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确保现代农业后继有人。
二是适应承包农户不断分化,迫切需要解决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偏低问题,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我国承包农户先天规模小,户均耕地半公顷,且分布零散;年均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仅千元,扩大再生产能力严重不足,既不利于标准化生产和机械化作业,又增加了降低成本和增加收入的难度;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兼业化倾向明显,撂荒等粗放经营现象多发频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尚处于发展早期,数量少、规模小,亟待加大培育力度。
从2006年到2011年,我国纯农户由占农户的75.1%下降到66.3%;农业兼业户由占农户的4.3%上升到17.7%。
三是克服农户分散经营局限,迫切需要解决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偏低问题,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当前,我国农户家庭经营,多数仍属于分散经营,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面临着自然、市场和质量安全“三重风险”。
实践已经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从根本上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还不健全,采用合作、股份合作等较为紧密联结方式的仅占38.2%。
为此,迫切需要推进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四是适应专业化分工发展要求,迫切需要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足问题,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伴随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转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强烈需求。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统”的服务能力;经营性服务组织发育不充分,经济实力弱,政策扶持不够;公益性服务供需衔接不紧密,服务机制尚需健全。
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为重点的现代农业服务组织。
总体看,“一家一户”单打独斗搞生产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改变,迫切需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问题。
二、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韩长赋部长在农业部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上,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科学把握新时代农业农村经营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在“四个完善”和“四个强化”上下功夫,其中指出:
完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总思路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围绕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两大重点,加快推进家庭经营向提高集约化水平方向转变,统一经营向提高组织化程度方向转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的中心任务,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一)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
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
区别于传统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具备经营管理能力,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要职业,以农业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主要居住在乡村的农业从业人员。
一是制定认定标准。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
二是拓宽培养途径。
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以阳光工程创业培训为抓手,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
三是完善培养政策。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
我们建议把农业职业培训纳入中等免费职业教育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二)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促进家庭经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有效形式。
按照科学定位、加强引导、重点培育的要求,加大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扶持力度。
一是探索认定标准。
鼓励各地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标牌、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的要求,探索不同生产领域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对其实行特殊扶持政策。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
对认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其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经营耕地、养殖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予以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纳入信用贷款支持范围,探索将农作物产品纳入抵押品范围;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其保费补贴比例。
三是强化工作指导。
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财务收支、成本收益核算和生产经营的指导,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继续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支持引导专业合作社做实做大做强,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带动能力和发展活力。
一是建立示范社名录。
逐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对示范社开展运行监测、动态管理。
所有涉农项目和优惠政策,重点向进入名录的示范社倾斜。
二是完善税收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营业税优惠范围,完善所得税减免政策。
我们建议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实行符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纳税申报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销售和服务专用发票。
三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启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提升计划”,大幅增加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合作社开展加工贮藏、冷链建设、直供直销等业务。
研究制定新增农业补贴倾斜合作社的方法,探索按照种养规模和服务效果等予以补贴。
四是强化信贷支持。
建立信用贷款和抵押担保制度,为合作社中短期贷款提供信贷担保支持。
五是加强人才培养。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库,着力打造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和辅导员队伍,逐步推行“一社一名大学生”,引导大学生到合作社工作,逐步形成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合作社人才培养体系。
加大对基地建设投入力度,建立合作社人才培训基地。
六是引导支持信用合作。
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原则,以及地方政府负责、相关部门指导、业务规范有序、风险安全可控的要求,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四)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
推进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进一步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完善扶持政策措施,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一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订单农业、设立风险资金、利润返还、为农户承贷承还和信贷担保等多种形式,建立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
支持龙头企业为生产基地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
二是明确支持重点。
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设立并购基金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优先推荐。
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
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等措施,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
三是加大政策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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