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办事指南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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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办事指南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料
莆田市城厢区发展和改革局
办事指南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一)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方便群众
☆依法审批
☆公开透明
☆服务经济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适用范围:
区属政府采用直接出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二、报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三、办理流程:
收件→实质性审查(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材料齐全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出具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不含评估、论证时间)→送达
四、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总投资500万元(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除外)及以上的项目,提交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
求,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总投资500万元以下
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3、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要有相应资质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
意见;
4、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
资金证明;
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保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人防、防洪、
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岸线规划、海域使用、
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
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总平面规划批准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
发资质,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除列入省重点、预备重点的大中型项目由市重点办转报省重点办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备注:
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必须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出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
莆田市城厢区行政服务中心 城厢区发改局窗口电话:
2621256 城厢区发改局投诉电话:
2651189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一.报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10.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11.涉及用海的项目,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2.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13.文物保护审批意见;
1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
15.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
16.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
17.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18.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19.征用林地审批意见;
20.岸线规划审批意见;
2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
22.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防、消防、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取水许可、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
23.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
2. 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3.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
4. 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5.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 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
8.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
9. 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
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
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
免费。
审批流程:
受理----经办初审(2个工作日--许文盛)----职能科室会签(1个工作日--农业类:
陈元定,工业类:
刘炜凡,交能类:
刘笃凡,城建类:
李海华,第三产业:
郭永净,社会事业:
张志民,高新类:
蔡云鹰)----办公室核稿(1个工作日---杨轶群)----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农业类:
吴国清,工业类,高新类:
王秋洪,交能类:
王建军,城建类、第三产业类、社会事业类:
黄元模)----制证(1个工作日--许文盛)----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许文盛)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09]204号
∙【颁布时间】2009-11-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
//222.80.80.7/Article/Qita/200911/506.htm
∙【全文】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2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喀什地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现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0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请各县市、地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有关单位高度重视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为争取项目投资做好准备。
2、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初步设计批复的各项意见,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3、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以维护初步设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初步设计是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实行分级管理。
单个项目预算内投资资金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且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
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章初步设计编制、申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其主要内容应当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总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资源报告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原料等相关协议文件或认可手续。
第八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分别列出。
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
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购置费)、关税、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
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九条项目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厂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要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对变更内容详细论证。
第十条项目初步设计由多家设计单位共同承担时,应说明各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范围,明确一个主要设计单位负责总平面布置、技术衔接、汇总初步设计各章节内容和总概算。
第十一条凡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管企业项目法人报送申请审批文件。
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的,还应附有行业审查文件。
第三章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度。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环保、规划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审查。
项目评审专家从自治区建设项目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规模、总投资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是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各有关专业执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初步设计编制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五)有关专业设计方案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工艺方案、新技术、新材料经济适用、成熟、可靠;
(六)外部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要落实;
(七)初步设计文件能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八)工程概算编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满足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批复。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未经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概算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报请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变更理由、技术方案论证、设计图纸、工程量和投资变化对照分析等。
第十八条报送重大设计变更时,必须落实超出总概算的资金来源,并出具资金承诺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以维护初步设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要与设计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初步设计批复的各项意见,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查中一律不予承认。
情节严重的,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将调整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额度,并暂停安排后续项目。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范、标准定额,使初步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由于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延误工期,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承担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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