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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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试行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AA省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2依据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2.4《AA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营理办法》(AA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3术语和定义
3.1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全省实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烟粉尘等污染物,太湖流域各市、区(县)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两项污染物。
3.2排污权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为年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4初始排污权核定方法和程序
4.1核定用塚
4.1.1市、区(县)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等核定初始排污权,并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4.1.2鼓励各地又栩£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核定初始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暂不核定排污权。
4.2区域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总量的确定方法
4.2.1排污单他非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与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排放污染枷的量。
4.2.2各i也要I艮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和预留的总量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
工}1匕生活、农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分别核定。
4.2.3已关闭的现有:
Dlk排污单位或生产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用于2016年1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量替代的,不再分配初始排污权,且已用于替代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应从区域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总量中扣除。
4.3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4.3.1排污权核定应坚捋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为目标,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
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采用同一技术方法。
4.3.2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采用排放绩效、排污系数或标准定额等方法予以核定,结果大于坏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指标的,按坏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排污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坏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
4.3.3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焦、锅炉、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食品加工、橡胶制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等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附件。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根据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核定。
其中,工^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或接管排水量)核定。
各地可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改善坏境质量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绩效值或排放标准。
4.3.4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烟气量可参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及其后更新的部分行业产排污系数中废气排放量确定。
排放标准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可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及其后更新的部分行业产排污系数中的最小废水排放量或本区域内行业单位产品平均废水排放量确定。
4.3.5按排污绩效计算的排污权,与排污单位项目坏境影响评价批复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初始排污权。
(-)若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高于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按坏评批复允许排放量预分配初始排污权;(-)若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低于坏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在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总量不足的地区,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分配初始排污权。
坏评批复和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明确允许排放量的,其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可参考原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量、”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
4.3.6AA省坏保厅可兼顾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留部分排污权支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但不得超过全省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的1%。
4.3.7现有排污单位核定的排污权之和超过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时,各地应根据区域总量减排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按照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方式重新核定排污权。
4.4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分配的排污权由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意见的”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据此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考虑到总量控制需求,各级坏境保护部门应对其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但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给排污单位。
4.5本次初始排污权核定完成后,各排污单位拥有的排污权(包括初始排污权和排污权有效期内通过交易获得的排污权)将作为下一个阶段坏境保护行政主营部门对工业排污单位重新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的基数并按本规范4.3条重新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
5其他规定
5.1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权限如下:
省级坏境保护行政主营部门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地市级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及市管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区(县)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坏境保护行政主营部门负责分配辖区内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
5.2初始排污权的技术核算工作可由各级环境彳呆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技术中介机构承担。
5.3各市、县对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其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方法和程序,可参照本规范制定。
5.4国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核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
—、火电行业
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火电机组装机容量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5500小时取值。
计算公式为:
M;=(CAP.x5500+Dj/1000)xGPS;x10"3
式中:
同为第i台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吨;
CAPi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i为第i台机组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克/干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
计算公式为:
D,=//,x0.278x0.3
式中:
D,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干瓦时;
H.为第i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表]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燃料
地区
适用条件
绩效值(克/千瓦时)
煤
重点地区1
0.175
其他地区
新建锅炉
0.35
现有锅炉
0.7
油
重点地区]
0.115
其他地区
新建锅炉
0.23
现有锅炉
0.46
天然气
全部
0.175
表2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燃料
地区
适用条件
锅炉/机组类型
绩效值(克/千瓦时)
煤
重点地区1
全部
0.35
其他地区
全部
W型火焰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
0.7
冥他锅炉
0.35
油
重点地区1
0.23
其他地区
新建锅炉
0.23
现有锅炉
0.46
天然气
全部
0.25
表3火电机组烟尘AE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燃料
地区
适用条件
绩效值(克/千瓦时)
煤
重点地区]
0.070
其他地区
0.105
油
重点地区1
0.046
其他地区
0.069
天然气
全部
0.025
注:
新建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后坏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坏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
1重点地区为《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坏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确定的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和泰州市,根据坏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撕亍范围同步调整。
二、钢铁行业
钢铁企业的二氧化硫?
口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相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4钢铁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地区
生产线类型
单位
一氧化硫
氮氧化物
重点地区1
躺机
千克/吨烧结矿
0.54
0.9
球团焙烧设备
千克/吨球团
0.45
0.75
高炉
千克/吨生铁
0.13
0.39
轧钢
千克/吨钢材
0.09
0.18
其他地区
躺机
千克/吨烧结矿
0.6
0.9
球团焙烧设备
千克/吨球团
0.5
0.75
高炉
千克/吨生铁
0.13
0.39
轧钢
千克/吨钢材
0.09
0.18
注:
1重点地区范围同表lo
三、水泥行业
水泥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熟料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5水泥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kg/吨熟料)
地区
绩效值
工化硫
氮氧化物
重点地区1
0.25
0.8
冥他地区
0.5
1
注:
1重点地区范围同表lo
四、平板玻璃行业
平板玻璃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玻璃企业玻璃产品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6平板玻璃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工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绩效值(kg/M箱)
0.08
0.14
五、炼焦行业
炼焦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炼焦企业焦炭产品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7炼焦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
(干克/吨焦炭)
焦炉类型
地区
绩效值
一氧化硫
化物
机焦、半焦炉
重点地区1
0.089
0.224
其他地区
0.142
0.719
热回收焦炉
重点地区1
0.167
0.614
具他地区
0.477
0.819
注:
1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六、锅炉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锅炉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锅炉年运行小时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取值。
计算公式为:
Mi=CAPixZ^7xGPSixlO_3
式中:
凤为第j台锅炉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吨;
CAP.为第i台锅炉的容量,吨/小时或兆瓦;
H.为第i台锅炉的年平均运行小时数;
GPS.为第i台锅炉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千克/吨时或干克/兆瓦•时。
表8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千克朋・时)
燃料
适用条件
在用锅炉
新建锅炉
重点地区1
化硫
氮氧
化物
颗粒物
化硫
氮氧
化物
颗粒
物
化硫
氮氧
化物
颗粒物
煤
V地区
0.6
0.6
0.12
0.45
0.45
0.075
0.3
0.3
0.045
油
0.3
0.4
0.06
0.2
0.25
0.024
0.1
0.2
0.03
天然
气
-
0.4
0.03
-
0.2
0.02
-
0.15
0.02
生物
质
TS地区
0.52
0.52
0.10
039
0.39
0.065
0.26
0.26
0.04
注:
当锅炉容量以兆瓦计时,为表中绩效值除以0.7。
新建锅炉为2014年7月1日之后坏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在用锅炉为2014年7月1日之前已建成投产或坏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1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七、有色金属冶炼行业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主要包括铜、铅、锌、镇、钻、铝、镁、钛、锡、钱、汞等冶炼行业。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企业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9有色金属冶炼企业SO2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千克/吨产品)
产品名称
原料名称
工艺
-地区
重点地区
_氧化硫
氮氧化物
M化硫
馨化物
精炼铜
8.4
电解铅、电锌
铅精矿或铅锌混合矿
冨氧强化熔
炼或ISP工
20
粗锌
5
电锌、精锌
4
镣、钻
14.4
氧化铝
8
电解铝
23
铝用碳素
3.4
全雇镁
34
海绵钛
富钛料
34
四氮化钛
富钛料
3
海绵钛
四氯化钛
镁还原
16.68
精锡、锚、
汞
25.2
12.6
6.3
6.3
再生铜、铝、铅、锌冶炼
1.5
2
1
1
八、造纸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下同)0其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下表中对应的废水排放量核定。
表10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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