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及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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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及管理
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及管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
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
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
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如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2008年8月26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装置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伤。
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谷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车间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具体评估、分级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要求,管理办法应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
2009年,《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修订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000版标准共列举了142种具体物质,其中易燃物质按“闪点"、“爆炸极限”规定,临界量按生产场所和储存区分别定量,多数偏低,少数偏大(如:
汽油:
生产场所2t,储存区20t;氨:
生产场所40t,储存区100t)。
2009版标准共列举了78种具体危险化学品,未在“78种”内的按“危险化学品类别(前6类)”规定,大部分提高,少数降低(如:
汽油:
200t;氨10t)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评估和分级,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1)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见附件1、2).
(2)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a) 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b) 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3、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3).
4、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管理.
(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a)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b)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c)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d)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e)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6)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8)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9)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10)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a)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b)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1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a)辨识、分级记录;
b)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c)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d)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e)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f)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g)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h)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i)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j)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k)其他文件、资料.
(12)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13)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1)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2)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b)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c)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4)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5)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b)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c)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d)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e)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f)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g)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h)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i)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附件1:
表1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序号
类别
危险化学品名称和说明
临界量(T)
1
爆炸品
叠氮化钡
0.5
2
叠氮化铅
0.5
3
雷酸汞
0.5
4
三硝基苯甲醚
5
5
三硝基甲苯
5
6
硝化甘油
1
7
硝化纤维素
10
8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5
9
易燃气体
丁二烯
5
10
二甲醚
50
11
甲烷,天然气
50
12
氯乙烯
50
13
氢
5
14
液化石油气(含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50
15
一甲胺
5
16
乙炔
1
17
乙烯
50
18
毒性气体
氨
10
19
二氟化氧
1
20
二氧化氮
1
21
二氧化硫
20
22
氟
1
23
光气
0.3
24
环氧乙烷
10
25
甲醛(含量>90%)
5
26
磷化氢
1
27
硫化氢
5
28
氯化氢
20
29
氯
5
30
煤气(CO,CO和H2、CH4的混合物等)
20
31
砷化三氢(胂)
1
32
锑化氢
1
33
硒化氢
1
34
溴甲烷
10
35
易燃液体
苯
50
36
苯乙烯
500
37
丙酮
500
38
丙烯腈
50
39
二硫化碳
50
40
环己烷
500
41
环氧丙烷
10
42
甲苯
500
43
甲醇
500
44
汽油
200
45
乙醇
500
46
乙醚
10
47
乙酸乙酯
500
48
正己烷
500
49
易于自燃的物质
黄磷
50
50
烷基铝
1
51
戊硼烷
1
5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电石
100
53
钾
1
54
钠
10
55
氧化性物质
发烟硫酸
100
56
过氧化钾
20
57
过氧化钠
20
58
氯酸钾
100
59
氯酸钠
100
60
硝酸(发红烟的)
20
61
硝酸(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70%)
100
62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300
63
硝酸铵基化肥
1000
64
有机过氧化物
过氧乙酸(含量≥60%)
10
65
过氧化甲乙酮(含量≥60%)
10
66
毒性物质
丙酮合氰化氢
20
67
丙烯醛
20
68
氟化氢
1
69
环氧氯丙烷(3—氯—1,2-环氧丙烷)
20
70
环氧溴丙烷(表溴醇)
20
71
甲苯二异氰酸酯
100
72
氯化硫
1
73
氰化氢
1
74
三氧化硫
75
75
烯丙胺
20
76
溴
20
77
乙撑亚胺
20
78
异氰酸甲酯
0.75
附件2:
表2 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类别
危险性分类及说明
临界量(T)
爆炸品
1.1A项爆炸品
1
除1.1A项外的其他1.1项爆炸品
10
除1.1项外的其他爆炸品
50
气体
易燃气体:
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
10
氧化性气体:
危险性属于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且次要危险性为5类的气体
200
剧毒气体:
危险性属于2.3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毒性气体
5
有毒气体:
危险性属于2.3项的其他毒性气体
50
易燃液体
极易燃液体:
沸点≤35℃且闪点<0℃的液体;或保存温度一直在其沸点以上的易燃液体
10
高度易燃液体:
闪点<23℃的液体(不包括极易燃液体);液态退敏爆炸品
1000
易燃液体:
23℃≤闪点<61℃的液体
5000
易燃固体
危险性属于4.1项且包装为Ⅰ类的物质
200
易于自燃的物质
危险性属于4.2项且包装为Ⅰ或Ⅱ类的物质
200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危险性属于4.3项且包装为Ⅰ或Ⅱ的物质
200
氧化性物质
危险性属于5.1项且包装为Ⅰ类的物质
50
危险性属于5.1项且包装为Ⅱ或Ⅲ类的物质
200
有机过氧化物
危险性属于5.2项的物质
50
毒性物质
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物质
50
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2的物质
500
注:
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依据GB12268确定,急性毒性类别依据GB20592确定.
附件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一、分级指标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二、R的计算方法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
吨);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
吨);
β1,β2…,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三、校正系数β的取值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和表2:
表1校正系数β取值表
危险化学品
类别
毒性气体
爆炸品
易燃气体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
β
见表2
2
1.5
1
注:
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表2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毒性气体名称
一氧
化碳
二氧
化硫
氨
环氧
乙烷
氯化氢
溴甲烷
氯
β
2
2
2
2
3
3
4
毒性气体名称
硫化氢
氟化氢
二氧
化氮
氰化氢
碳酰氯
磷化氢
异氰酸甲酯
β
5
5
10
10
20
20
20
注:
未在表2中列出的有毒气体可按β=2取值,剧毒气体可按β=4取值。
四、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见表3:
表3校正系数α取值表
厂外可能暴露人员数量
α
100人以上
2。
0
50人~99人
1.5
30人~49人
1。
2
1~29人
1.0
0人
0.5
五、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4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表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R值
一级
R≥100
二级
100〉R≥50
三级
50〉R≥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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