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及考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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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及考务工作规定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及管理工作规定
(2012年8月修订)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严格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对我校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计划
(一)教师资格与职责
1.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一般应是副教授、教授及其相当职称的人员,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4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
2.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开课单位自行根据当年度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的需求进行选聘。
外籍教师的选聘工作由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交流处及外文学院协商进行。
3.开课单位若聘请外校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在开学前三个月内提出书面报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4.任课教师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应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并坚持在教学过程中体现研究生个性化培养的特色。
5.任课教师应主动与研究生院培养管理部门、本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共同做好课程结束前的一系列工作,如课程命题、试卷印刷、考试、阅卷、成绩登记、课程总结、试卷保存等工作。
(二)课程教学安排
1.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一般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
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一般由各开课单位自行安排,并将教学计划报研究生院备案。
2.各开课单位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尽可能实行“一课多师”的教学方式。
一般情况下,每门课程应确定3-5人的教师分专题或方向进行集体授课,在有限的授课时间内加大课程的信息含量,提高授课和听课效率。
3.课程教学计划是保证课程教学环节顺利进行、保证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认真履行教学计划,未经许可不可随意调课或停课。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原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并协助研究生院做好调课或停课前的通知工作。
(三)选、退课与排课
1.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安排在第一学年。
第一学期的课程网上选课安排在第一学期第1周进行;第二学期的课程网上选课第1次安排在第一学期的10—11周,第2次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第1周。
研究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确定和选择自己的课程学习计划,并通过研究生院网站提供的“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选课。
2.研究生除选修网络系统上提供的课程外,不得选修开课计划外的课程。
3.为保证选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研究生在选课前应向指导教师或本专业其它老师咨询,同时详细阅读网上提供的选课注意事项和各门课程的大纲简介,尤其是对跨专业或有预修课程限制的课程,应慎重选择,避免盲目选课。
4.为保证学习的效果,每位研究生每学期选课一般不得超过8门,一年级研究生第一学期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学习公共课,尤其是外语课程。
5.第二学期第1次研究生选课工作结束后,研究生院根据选课的汇总情况,通知各学院(系、所)落实任课教师,并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排课。
其中公共基础课程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专业课程由各学院自行安排。
所有课程的安排信息通过研究生院网络平台发布,并允许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调整。
6.研究生院根据课程的安排情况,在学期的中后期在网上予以公布,研究生可通过校园网在研究生院公布的第二次选课时间内办理增、退选手续。
一般情况下,退课仅限于因时间冲突而无法学习的课程。
7.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进修人员选课与校内全日制研究生同步。
8.研究生选课通过“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研究生院主要以网页信息的形式动态地发布与选课有关的信息,不再通过其它形式另行通知。
9.由于选课是通过校园网进行的,为保证数据的安全,所有研究生必须妥善保存好自己的密码,并严格遵守校园网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禁借校园网进行任何违纪、违法活动。
10.由于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安排受限于学校本科生的课程整体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安排的研究生课程,将由研究生院通过各类方式通告所有研究生。
11.选课与排课工作结束后,由各学院研究生与科研工作办公室在本学期末或下学期初开课前负责将教学任务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四)教学质量检查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环节,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研究生院将组织校内研究生教育专家咨询组成员,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全过程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和发现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推动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工作的进行。
二、课程学习
1.研究生必须按照相应年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2.研究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校园网进行选课,为保证选课的严肃性和计划性,研究生在选课前应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预先确定好个人学习计划。
3.研究生选定课程后,必须按照课程学习的要求坚持听课,凡缺课总学时的1/3,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4.研究生因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到外校学习课程者,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详细计划,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出具相关证明。
在外校学习课程原则上应符合我校现行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部分课程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课程学习结束后,应将有关的学习档案(课程学习成绩单和试卷)从外校转入我校研究生院备案。
去外校学习课程的一切手续和经费均由所在学院自行办理和解决。
5.课程免修处理:
在籍研究生可以对个人学习计划中规定的部分课程(政治理论课不得免修)提出免修申请,由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免修或免考的决定。
免修免考:
指研究生在入学前2年内曾参加过本校或外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必须随研究生同堂听课同堂考试)且成绩合格。
此类人员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免考。
在申请免修免考时,研究生须出具由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本校不需提供)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成绩单和试卷)。
免修不免考:
一般指研究生尚未取得课程成绩,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或完全有能力自学而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政治理论课不得免修),但不得免考,须参加校内的课程考试。
接受免修申请的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入学后的第1-2周内,提交个人申请到研究生培养管理办统一办理。
6.课程重修处理:
研究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
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若课程考核不及格,研究生可以在补考课程的下一次开课时间前1-2周内到研究生培养管理办申请办理重修手续,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得分计入成绩单。
7.课程缓修处理:
研究生因工作、生活和课题研究等需要推迟课程学习的,可以申请缓修课程。
缓修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批准、备案。
三、课程考核
1.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都必须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2.任课教师应严格课堂教学秩序,对上课学生进行考勤,凡缺课1/3学时的研究生,均不得参加最后的课程考试。
3.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可以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
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研究生的课程一律为考试。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口笔兼试三种方式之一。
采取口试方法进行考试时,要求具备以下条件,要组成口试考试小组(由教师二人以上组成),要有题签、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考试要有记录,考试后要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采用笔试可以是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和课程特点确定。
一般情况下,基础课程的考核采用课堂闭卷考试,专业课程的考核采用课堂开卷或课外开卷的方式。
课堂闭卷考试一般要求学生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考试时间一般为100-150分钟之间)完成答题。
开卷考试有课堂开卷和课外开卷考试两种。
课外开卷考试一般为读书心得、报告或课程作业等,要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任课教师对开卷考试应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4.课程考核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随堂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出勤情况等。
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
5.研究生各门课程的考试均应有试卷或其它物化材料,任何电子形式的考核材料均不能作为有效的考核记载。
6.采取“一课多师”的方式进行授课,其课程考核一般由所有授课教师组成课程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7.研究生基础课程的命题一律实行A、B卷制,试卷原稿交研究生院培养管理部门备案,并由研究生院培养管理部门确定其中的一份作为课程考试试卷。
专业课试卷原稿交各学院自行保存。
试卷印刷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进行。
任课教师在试卷命题、打印和印刷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杜绝泄密。
发现问题将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8.所有研究生课程考试的组织工作一律由任课教师所在的学院负责安排,研究生院培养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巡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成绩管理
1.课程考核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标准。
2.所有课程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考试者,考核成绩一律无效。
3.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2周内完成阅卷和成绩评定工作,并通过“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教师个人工作室登记成绩。
如有课程在学期最后2周内结束且选课人数较多,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最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完成成绩登记工作。
4.任课教师在网上提交成绩后,一般不得更改成绩。
研究生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如确系误判、漏判,由任课教师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学院分管院长和研究生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更正,并由研究生院在网上修改原始成绩。
任课教师不得受理因研究生迟交课程小论文或作业而要求评定成绩的申请,研究生不在任课教师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作业的,一律按旷考论处,成绩按零分计入。
5.任课教师在登记成绩后应打印输出2份纸质成绩单,签字确认后随学生答卷一起,报本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汇总。
各单位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应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前将其中一份原始成绩单送交研究生院备案。
学生的课程考试试卷由开课学院负责存档。
6.为不影响研究生参加学年度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授课程的成绩评定和登记工作。
任课教师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能登记成绩的,将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及相关材料由各培养单位以学生为单位进行建档保存,存档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二年,以备教学质量评价分析使用。
超过规定的时间后,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处理。
五、其它
本规定从2012年9月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考试工作条例
(2012年8月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勤奋、求实、进取、奉献的优良校风,弘扬好学力行、求是创新的校园精神,维护学术尊严和教育公平,整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工作是研究生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技能,检验其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创新能力,检查教师的教学效果。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课程包括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
研究生院和研究生所在学院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课程考试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
第四条考试工作是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凡属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按规定进行学期考试。
第一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成立学校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和研究生院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研究生院、监察处、保卫处和各学院。
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工作在学校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为主进行组织和协调。
其中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公共课程考试的巡查和协调工作,各学院负责相关专业的所有课程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保持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就研究生课程考试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并定期向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以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七条研究生的课程考核一律实行考试,其中必修课程一律实行笔试。
考试可以是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等形式进行。
所有考试必须有物化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的考核方式由研究生院确定,专业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各学院和任课教师根据专业课程的教学特点自行确定。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将课程教学计划和考核方式向研究生公布,做到三“公开”:
公开教学计划、公开教学内容、公开考核要求和形式。
考试形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条命题是考试的核心工作。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应贯彻“加强基础、强化应用、突出能力”的原则。
基础课程的考试命题应出A、B卷,两卷的试卷份量、区分度、难易程度和知识覆盖面等方面应大致相当,但不得雷同。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开卷考试应重视对研究生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学习情况的考核。
以大作业、小论文、读书报告等作为开卷考试时,应特别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现象。
凡抄袭(包括抄袭教科书、现成资料、网上作品等)、雷同者不得评定成绩,应作零分处理。
第三章试卷传递、印刷和保管
第十二条 试卷是检测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管理是研究生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作好试卷保密工作。
命题和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试卷一般由任课教师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印刷和保存,命题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送印或领取,应委托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送印或领取,不得随意请他人代办。
第十五条 送印试卷原件按A4版面设计,试卷封面从研究生院网站上下载,为统一格式。
试卷应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评阅后的试卷,作为重要的教学文档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封存保管。
所有答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二年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考务工作
第十七条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和课程教学计划进行安排。
其中基础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由研究生院和任课教师协商后确定,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计划自行确定,但必须通报研究生院。
考试时间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笔试一般为120分钟(最长不超过180分钟)。
第十九条监考人员一律由开课学院负责指定,每个考场应安排至少2人监考。
第二十条研究生院负责指派工作人员到考场巡视,检查考场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五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试的总成绩,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随堂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原则上为:
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
第二十三条评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阅试卷,认真评定总成绩,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课程的总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
对于基础课程原则上要求,优秀(90分以上)率不超过20%、不及格(60分以下)率应在1%~5%之间。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2周内完成阅卷和成绩评定工作,并通过“研究生培养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教师个人工作室登记成绩。
如有课程在学期最后2周内结束且选课人数较多,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最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完成成绩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在网上提交成绩后,一般不得更改成绩。
研究生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开课学院组织核实。
如确系误判、漏判,由任课教师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经学院分管院长和研究生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更正,并由研究生院在网上修改原始成绩。
任课教师不得受理因研究生迟交课程小论文或作业而要求评定成绩的申请,研究生不在任课教师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作业的,一律按旷考论处,成绩按零分计入。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在登记成绩后应打印输出2份纸质成绩单,签字确认后随学生答卷一起,报本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汇总。
各单位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应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前将其中一份原始成绩单送交研究生院备案。
学生的课程考试试卷由开课学院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为不影响研究生参加学年度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授课程的成绩评定和登记工作。
任课教师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能登记成绩的,将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及相关材料由各培养单位以学生为单位进行建档保存,存档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二年,以备教学质量评价分析使用。
超过规定的时间后,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处理。
第六章监考纪律
第二十九条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
监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者,按《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监考当日,监考人员应至少提前20分钟到岗,并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每次考试开始前,主监考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
副监考仔细清点核实考生人数,将实考人数记录在监考记录表上。
第三十二条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研究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放在桌面显著位置,以便检查、核对。
证件与本人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考试开始前,务必要求考生将除考试所用文具和规定可带资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并认真检查桌面和抽屉,不得留有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非规定可带的纸张和书本。
若在开考后考生被发现有夹带等违纪或作弊行为,责任由学生自负;若因监考教师清场不严、检查不仔细,造成学生大面积作弊,应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考人员应认真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看书报、交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等其它通讯工具。
第三十五条考试进行中,考生一般不得中途离开考场。
若考生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暂离考场,应有监考人员相随,不得让考生单独离开考场。
第三十六条若出现考生违纪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终止考试、没收试卷、填写违纪记录、让考生离开考场;若出现考生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考试作废,没收试卷、收缴作弊材料、填写作弊记录、让学生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没收的试卷、作弊材料、考场记录一并送交研究生院。
第三十七条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掌握时间,以便准时交卷。
为防止乱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出场。
考试结束时应明确要求考生将考卷卷面朝下放在桌上,等待老师收卷,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走动。
收卷时主监考应坚守讲台,维持整个考场秩序,严防交卷时出现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副监考应完成收卷、清点工作。
检查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第三十八条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情况记录表”,签名后交研究生院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院在考试期间负责检查本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学校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七章考场纪律
第四十条考生要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
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四十一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
未经允许考生不得自带纸张。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二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未经允许,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放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四十三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三天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八章考试违纪
第四十五条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试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者;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通信工具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说话者。
第四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考试中与别人作手势或交头接耳者;
2.考试中窥看他人试卷内容或故意将试卷卷面向他人展示者;
3.闭卷考试中私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及写有与本次内容有关的物品者;
4.考试中私自传递各种纸条或试卷者;
5.团伙作弊的一般参与者;
6.其他明显违犯考试规定者。
第四十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或更改本人试卷姓名者;
3.使用通信设备作弊者;
4.团伙作弊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
第九章考试违纪处分
第四十八条凡违反考试纪律者(属于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考试作弊者属于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第二款之情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属于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款之情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列入其成绩档案。
第五十条考试作弊者属于四十七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使用通信设备作弊者,团伙作弊的为首和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考试严重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因考试违纪、作弊或因考试不及格,到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家中说情送礼,无理取闹,侮辱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格,损害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名誉甚至威胁监考人员或任课教师人身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章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五十三条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院对考试违纪、作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后,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
第五十五条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作出处分决定;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办法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通知到学生家长。
受处分研究生在离校前,应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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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矿业 大学研究生 课程 教学管理 务工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