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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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工程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2.2发包人。
本合同发包人约定为:
1.1.2.6监理人。
本合同监理人约定为:
1.1.3.2永久工程。
本合同永久工程约定为:
招标文件和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
1.1.3.3临时工程。
本合同临时工程约定为:
无。
1.1.4.5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约定为:
①道路保修期一年。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2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的承包方式确定。
(2)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见险范围及计算方法: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不因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工程价款,固定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为:
因地质、天气变化和人机费、材料费的涨跌等所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予调整。
1.1.5.3费用:
单列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为投标报价的1%,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按合同价款的5%计取。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及工程施工图所示内容。
1.6.1图纸的提供。
本合同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和期限约定为:
2套,开工前。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合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数量和期限约定为: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图及技术资料给发包人。
监理人批复的期限约定为:
5天。
1.6.3本合同图纸修改签发期限约定为:
5天。
1.8转让。
本合同合同权利的转让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合同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约定为:
完成施工场地的征地和拆迁工作。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初次设计交底,以后的设计交底时间根据施工进度进行。
2.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期限约定为:
承包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总监签字后,发包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已确认的工程进度款85%支付给承包方。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90%,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扣留5%为质保金。
2.7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期限约定为:
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
2.8其他义务。
本合同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为:
已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交发包方负责成品保护,并承担保护费用。
3.监理人
3.1.1通用合同条款未指明的,本合同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监理人权利约定为:
详见监理合同。
3.3.4本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约定为:
详见监理合同。
4.承包人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合同承包人在完成各项承包工程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8本合同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方便的条件和费用约定为:
配合管道单位施工,与管道单位相互协商。
4.1.10其他义务。
本合同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约定为:
①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因拖欠工资发生的纠纷和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②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保护费用。
③承包人应负责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及保管工作。
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规格、品种和质量等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4.3.2除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外,本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约定为:
本工程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允许分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换投标时所报的项目班子人员。
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且要求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经发包人批准更换建造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交纳赔偿金,赔偿金额约定为:
人民币50000.00元/人;变更拟定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赔偿金额约定为:
人民币20000.00元/人。
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建造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若擅自更换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约定为:
建造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按人民币100000.00元/人。
变更拟定项目班子技术骨干以及其他人员的,赔偿违约金额约定为人民币50000.00元/人,并且要求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4.6.2承包人派遣人员
建造师职称高级工程师执业证书号
项目总工职称高级工程师职称证号
施工员职称工程师上岗证书号
质检员职称工程师上岗证书号
安全员职称工程师上岗证书号
4.11.1不利物质条件。
本合同施工场地不利物质条件的约定为:
无。
5.材料和设备
①所有建筑材料、设备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以及正式发票复印件等以供核对。
②承包人应负责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及保管工作。
③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④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本合同承包人修建临时设施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合同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约定为:
无。
6.4.1本合同施工场地内的施工设备和监理设施使用管理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合同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办理取得、费用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2场内施工道路。
本合同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管理及费用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本合同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测量放线
8.1.1施工控制网。
本合同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约定为:
合同签订7日内。
承包方将控制网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约定为:
发包人提供资料5日内。
9.施工安全、治安环保和环境保护
9.1.1本合同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约定为:
监督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2.1本合同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约定为:
承包人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组织施工,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中出现意外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约定为:
开工前。
9.2.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
①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②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③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④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⑤现场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9.3.1本合同发包人应履行的合同工程治安保卫责任约定为:
协助承包方联系当地治安管理部门,督促承包方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9.3.3本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突发治安事件时的责任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9.4本合同承包人环境保护义务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及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约定为:
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进度情况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监理人批复的期限约定为:
5日内。
11.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合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约定为: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合同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约定为:
①每日历天应付违约金为1000元。
②工期延误违约金最高限额为:
合同总价的2%。
③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且不因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
11.6工期提前。
本合同工期提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奖金约定为:
无。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约定为:
无。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为:
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书为准。
15.3.2变更估价。
本合同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约定为:
10个工作日。
监理人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4变更估价原则。
本合同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为:
由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可调整工程价款,调整办法按照《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黔建施通【2008】297号文件取费,材料单价以当月造价信息价格为准,并按投标人优惠下浮率据实结算。
15.5.2本合同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给予的奖励约定为:
无。
15.8.1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的招标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本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为:
无。
15.8.3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招标的,本合同估价原则约定为:
无。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为:
超出合同5%,按超过价差进行补差。
17.计量与支付
17.1.3计量周期。
本合同计量周期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合同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2.1预付款。
本合同工程预付款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按合同总价10%。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合同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约定为:
2份。
进度付款单内容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4.1质量保证金。
本合同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为:
5%。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本合同工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约定为:
2份。
竣工付款申请单内容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合同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约定为:
1份。
提交期限约定为:
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
18.竣工验收
18.3.5本合同实际竣工日期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5施工期运行
本合同需投入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约定为:
无。
18.6试运行。
本合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7竣工清场。
本合同竣工清场约定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撤离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约定为:
1、质量保修范围:
桥、路基、路面、边坡及排水等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
2、质量保修期限:
见1.1.4.5条。
3、质量保修责任:
①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②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合同工程保险约定为:
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0.4.2本合同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为:
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0.5其他保险。
本合同其他保险约定为:
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0.6.1保险凭证。
本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约定为:
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1.不可抗力
21.1.1本合同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约定为:
无。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本合同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原则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
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4本合同争议评审组举行调查会的期限约定为:
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4.3.5本合同争议评审组作出书面评审意见的期限约定为:
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7.补充条款
47.1履约担保
47.1.1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需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额度按中标价的10%计算,为叁佰肆拾捌万元。
47.1.2履约担保为保函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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