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油品业务采购合同clea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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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油品业务采购合同clea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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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油品业务采购合同clean
合同编号:
商品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XX石油分
公司
乙方(卖方):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商品采购合同
合同交易方信息
买方(甲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XX石油分公司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商注册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卖方(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商注册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采购并销售乙方商品事宜制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恪守以下条款:
一、定义
1.1商品:
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书面订单交付的标的物。
1.2合同代表:
是指在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合同当事人处理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对账等各个环节相关事宜的授权代表。
1.3订货:
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发出订单,要求乙方按照订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指定的时间、数量、地点等要求履行交付合同约定商品的活动。
1.4商品允收期:
是指商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的日期与产品生产(出厂)日期的间隔时间。
1.5周转率:
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乙方商品在甲方便利店的销售数量与实际供应量的比例。
1.6促销服务费用:
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甲方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宣传服务、印制海报、提供销售通道、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方式提供促销服务,而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各类费用。
1.7对账:
是指甲方与乙方之间就购销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货款、促销服务费、销售返利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1.8结算:
是指甲方根据对账确定的从乙方处购入商品的数量、金额、促销费用等,凭乙方开具的发票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行为。
二、商品
2.1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品牌、商品名称、生产单位、产地、条形码、规格、单位、保质期、包装、含税供货单价等信息详见商品明细表)。
见附件一。
2.2乙方应严格按照《商品明细表》列明的商品名称、规格和价格等内容,向甲方销售和交付商品。
2.3乙方提供的供货价格应包含但不仅限于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17%及其他税金)等,以及其它送货到订单上指定地点的费用。
甲方可根据自身的利益制定该商品的销售价格。
2.4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乙方需变动供货价格或增加新的商品品种,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中石化油站便利店报价变更单》(附件四)并附变价依据函、《中石化油站便利店合同新品报价单》(附件五)},并注明新的供货价及生效日期,待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如甲方确认前乙方擅自变更价格,遇价格上调的,甲方有权按原价格结算;遇价格下调的,甲方有权退货。
2.5乙方提供外包装上标有零售价格的商品,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擅自提供外包装标注有零售价格的商品的,甲方有权拒收。
三、商品质量
3.1乙方应对商品质量负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相关承诺。
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
3.2乙方交货前,应将《商品合格证》、《质量检验保证书》和所有与产品报批、产品质量有关的必备资料、证件等提交甲方。
甲方如发现没有合格证等上述资料或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拒收或退货。
如因质量问题而退货者,无论采用何种合作方式均不受时间限制,所有退货费用皆由乙方负担。
3.3乙方保证,其销售给甲方的商品均在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和该类商品主管部门或行业部门的任何强制规定和标准,符合产品质量、设计、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
3.4乙方特此承诺,其所售商品的说明包括配件和赠品的完整说明。
由于该配件和赠品的质量、性能或其原料等原因引致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
3.5乙方为所售商品的完全且合法的拥有者,并且,商品的交付和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甲方因经销乙方供应的商品而受到第三方关于损失赔偿的索赔、投诉、控告、起诉、保全、执行和其他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即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时,乙方应当立即与第三方交涉并妥善处理与第三方的该等争议及诉讼事务等。
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6乙方商品在甲方存储、销售过程中应接受国家专门机构的质量检验,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质量检验费用、质量检验采样商品补损。
经检验如有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将予以清退,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检验、退货费用
3.7如果甲方在自行检查过程中或销售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或引起顾客投诉、行政机关查处、第三方主张权利等,甲方有权将涉及争议的商品做下架/柜、退货处理,并暂停支付货款。
若确属乙方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纳涉及争议商品价值10倍以上的违约金;如果给甲方、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造成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精神损失和商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使甲方因乙方商品或销售行为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则由乙方全部承担。
该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包括罚款)甲方可从应付货款内直接扣除。
四、商品包装
4.1商品的包装应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或双方的约定,确保商品安全、卫生地运交甲方或售予消费者。
4.2乙方保证其所售商品应根据该类商品的性质提供适合销售的包装和装潢,该外观或包装所采取的材质及印刷油墨等应根据商品的性质采取安全无害的原料,并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在外观或包装上的知识产权。
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负责。
4.3商品的包装之标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有关标识的说明、产地、原材料、用途、警告语、保质期、保质条件及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皆由乙方承担。
4.4包装物如需回收的,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
五、订货与交货
5.1本合同项下商品的实际购买和交付,应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采购订单(详见附件二)为准。
乙方应严格根据采购订单标明的货物规格、数量、交付时间(有效日期)、交付地点(收货组织)及其它要求,向甲方交付商品。
5.2乙方接到甲方采购订单后,应按甲方要求在日内按时将货物送至订单指定地点。
乙方交付商品时必须随货附上甲方采购订单、乙方送货单,并配合甲方做好验收工作。
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二次物流配送费用。
5.3如乙方确有客观困难不能按时、按量送达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及延期补送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本地代表、供应商签字盖章)后,在24小时内传真至甲方;如乙方预计某一时期可能供货不及时,应提前通知甲方,以保证甲方库存数量的需求。
甲方同意以上变更的,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甲方明示放弃)。
5.4甲方执行统一进货的管理原则。
不管是直营店还是加盟店都无权私自进货。
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向直营店或者加盟店提供商品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5乙方交付的常温商品必须符合下列允收期:
六、验收
6.1验收标准及依据:
甲方可在采购订单中确定对商品的验收标准及依据按下列执行。
(1)凭样品验收;
(2)按照《商品明细表》载明的质量标准、商品保质期、商品条码、包装外观及附属商品等进行验收;
(3)其他验收方法:
。
6.2验收原则:
对于贵重商品,甲方以开箱点数的方法清点交付商品的数量;对一般商品,甲方以抽取不低于1%采购订单总数的数量开箱点数(至少不低于一箱),如发现箱内商品短缺或不符,则补足或更换;若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3甲方在验收时如发现商品数量、表面质量、包装、规格、允收期等方面不符合甲方定明的标准或采购订单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日内采取调换、补足等补救措施,同时应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6.4乙方每次(对甲方一个收货地点)交付的批量商品的批次必须一致。
乙方交付的商品内存在不同批次的,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按违约订单金额的10倍收取违约金,同一现象发生两次的,甲方有权做退货处理。
6.5乙方送货至甲方配送中心的,应由双方合同代表共同确认后,分别在送货单、收货单上签字,同时加盖甲方收货专用章为标准;乙方直接将货物送到甲方门店的,甲方的签收应以该门店店长(或店长指定人员)在送货单上确认并签字为标准。
6.6甲方指定的收货方(物流配送中心或甲方商店)出具的入库签收单是甲方收到乙方货物的唯一凭据。
甲方签收只表明甲方对该批商品数量(箱数或件数)及表面质量的认可。
6.7商品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签收后,商品的所有权及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从乙方转移到甲方。
七、商品退/换货
7.1甲方在清点商品数量、验收过程中或在商品保质期内发现乙方交付的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日内予以调换、退回,并承担甲方的相应损失。
(1)发现内在有异味、杂物、虫蛀、霉变、变质现象;
(2)商品外在有混批混码、明显破损;
(3)商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或标签内容不全,或无防伪标志;
(5)与《商品明细表》或者采购订单的内容或要求不符;
(6)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保质期、包装外观及附属商品等不符;
(7)其他:
7.2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部分商品进行调换或退货。
乙方应无条件同意,并按照甲方指定的要求、期限调换合格产品或办理退货手续。
(1)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2)商品存在包装问题;
(3)季节性商品已过销售季节的;
(4)滞销商品:
周转率达不到%的商品;
(5)由于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问题,同批商品导致消费者退货的;
(6)超过两次不能保证按时按量供货的商品;
(7)由于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或被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
(8)由于所属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商品质量标准进行改变,而导致该商品质量未达标或未通过检验;
(9)其他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继续销售的商品。
7.3商品保质期将至,甲方有权在距商品保质期届满前天通知乙方调换或退货,乙方应当接受并应承担商品超过保质期的所有责任。
7.4任何情形下,甲方随时有权对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中国产品质量、技术、卫生、环保及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或任何侵害(或可能侵害)他人知识及知识产权或其它民事权利的商品进行退货,且其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7.5任何情形下,甲方随时有权对任何违反乙方在本合同下承诺的商品进行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6甲方退/换货应当向乙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单,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如商品在甲方配送中心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更换或者办妥退货手续;如商品在甲方商店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最近一次交货时负责更换或者办妥退货手续。
7.7乙方延期退/换货的,甲方有权按退换商品供货价格的0.01%/日收取保管费,所收费用可在应付货款中扣除。
乙方超过时限20工作日仍未退/换货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商品,并以处理所得扣除乙方应承担费用后与乙方结账。
7.8办理退货手续时,乙方应凭甲方出具的退货通知单,并加盖乙方公章,作为有效凭证。
但特殊情况不能加盖公章的,需有双方合同代表签字确认。
7.9乙方办妥退货手续后未及时收回全部清退商品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八、商品试销、促销与销售返利
8.1乙方首次进入甲方商店销售的商品为新品,新品试销期为三个月,试销期内,甲方有权随时终止订货。
对已满三个月试销期的商品,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
(1)同类商品中销售排名居后名的商品。
(2)周转率低于%的商品。
8.2双方为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实施各种类型的商品促销计划、方案等,甲方也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商品进行营销策划、实施促销方案。
乙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对某类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应该征得甲方同意。
8.3乙方承诺每年不少于次促销活动。
双方应当就具体促销方式、促销期间、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乙方支付的促销服务费用、商品折扣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协议》。
8.4销售返利:
双方一致确认,在符合下列第类条件时,乙方应当按照实际销售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提供销售返利,销售返利在返利条件成熟后最近一次月结付款时支付,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并缴纳税款:
(1)本合同项下甲方各商店月内销售总额达人民币万元的,乙方应将该销售额的%以货物或现金作为返利支付给甲方;
(2)本合同项下甲方各商店月内销售量达箱的,乙方应将该销售量的%作为返利支付给甲方;
(3)其他方式:
。
九、对账与结算
9.1对账期:
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日为每月10日至15日。
对账日如遇公休或节假日的,顺延至公休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对账。
9.2对账:
甲方合同代表在对账日与乙方合同代表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对账,确认该结算周期内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促销服务费、销售返利等数量和金额。
根据对账结果,乙方按双方对账结果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税率为以下第种:
(1)17%
(2)13%(3)
9.3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
本合同、采购订单、乙方出具的送货/出库单、甲方出具的入库/验收单、退换货单据以及促销费用单据等。
9.4结算周期:
以月为单位,当月购进验收次月结算。
9.5结算:
甲方应在对账期后20日根据发票支付货款,如遇公休或节假日的,顺延至公休日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乙方应在结算日前向甲方提交合同复印件、中石化油站便利店结算对帐单(附件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发票专用清单,如乙方提供发票的日期晚于结算日的,该发票项下的货款甲方可以在下月支付。
9.6乙方同意,每次结算时应按结算金额的%向甲方支付二次物流配送费。
9.7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以下第种:
(1)现金;
(2)转账支票;(3)电汇;(4)。
9.8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双方一致确认:
除另有其它书面约定外,甲方向乙方所作的所有付款应一律支付至本条款约定的收款账户,甲方向该账户支付的,为有效履行。
9.9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有变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天通知甲方,并由甲方书面认可。
否则,因此导致的错误支付或结算延误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十、清户
10.1清户:
即本合同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后,甲方通知乙方办理退货、对帐、结算等手续。
具体操作方式按本合同相应条款办理。
10.2乙方接到清户通知后1个月内到甲方所属各商店办理清户手续。
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10.3乙方被甲方清户的,乙方按合同(包括附件)已交纳的各种费用甲方均不退还。
十一、合同代表
双方应该指定各自合同代表负责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对账等各个环节,具体名单附后。
十二、反对商业贿赂
12.1双方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均应共同予以抵制,同时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据。
12.2双方应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详见附件)
十三、违约责任
13.1合同各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商品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迟3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并有权要求乙方按该订单供货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累计3次迟延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3乙方的交付的商品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要求更换或补足的,乙方应当予以更换或补足,因此造成交货延迟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应当接受退货,并按照该订单供货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
13.4由于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甲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甲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曝光、被行政部门调查、进入司法程序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5若双方未能依据本合同2.4条款的约定就本商品供货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乙方也未能按照原约定的供货价格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3.2条款的约定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3.6若乙方在结算货款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单证、票据,一经发现,甲方将停止结算货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如导致重复结款,甲方有权将乙方多结算的货款从乙方未结算的货款中扣除,并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四、不可抗力条款
14.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如。
14.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14.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3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14.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3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十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5.1任何一方可在发生任何以下事件时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的当天为合同的解除日。
(1)另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持续超过1个月;
(2)另一方进入破产、丧失合同履行能力、解散或其它类似程序;
(3)另一方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授权文件等与商品生产、销售相关的许可到期,而未及时更换并提交给对方的。
15.2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相关约定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守约方发出的解除通知到达违约方的当天解除。
15.3双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日之前因本合同引起的全部义务(商品交付、付款等)均不受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影响,双方仍应依据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履行。
十六、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前
日,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合同。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未能在就此争议的发生而发出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八、其他
18.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行政许可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
乙方应承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质,确保上述材料真实合法性并将相关证明文件明细作为本合同附件。
18.2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及任何往来函件,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书面形式可包括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合同代表签收,以电子文档为载体的,该等文档进入本合同约定网址或EMAIL/MSN账户,视为送达。
18.3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应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18.4本合同的条款及本合同中明确提及的所有文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就同一目的的所有声明、谈判、承诺、口头或书面通信、接受和早期协议。
18.5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18.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合同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8.7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8本合同的下列附件应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1:
商品明细表
附件2:
商品采购订单
附件3:
中石化油站便利店结算对账单
附件4:
中石化油站便利店报价变更单
附件5:
中石化油站便利店合同新品报价单
附件6:
乙方相关资质明细
附件7:
合同代表名单
附件8:
促销协议
附件9:
廉洁从业责任书
本页为签章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盖章:
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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