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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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等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定期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章生产安全责任
第九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等用具,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三)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监理规划中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通信管理局应按照《关于建立工业和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工信部安[2008]254)要求,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快报表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上报至部(通信发展司)(附件)。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一条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
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通信发展司)。
第二十二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2)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3)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通信工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表
事故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
概况
事故伤亡人数
死亡:
失踪:
重伤: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及采取的救援主要措施
三、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四、其他情况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备注:
事故单位概况包括单位所属地区、行业、主要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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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 建设 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 规定 工业 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