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高学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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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高学校章程
洛阳市第四职业高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洛阳市第四职业高中。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715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洛阳市教育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部门是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培养中专和高中学历技术应用人才,提高社会专业素质。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计算机应用、畜牧兽医、机械加工等专业中专、高中学历教育,相关职业培训。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洛阳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的权利:
(一)负责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二)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三)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行政负责人和其他理事;
(四)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不变,行使校长公开竞聘、教师交流、绩效考核等干部任免管理机制;
(八)提出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向市教育局负责,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由市教育局负责组建。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本单位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中市教育局委派理事5名;本单位当然理事3名;经过职代会推选代表职工理事2名,学生家长理事1名。
第十四条报市教育局批准,在学校办公室挂本单位理事会办公室牌子,为本单位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明确1名兼职人员为本单位理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单位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目标、用人计划、绩效指标、服务标准、年度工作报告、薪酬分配方案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经市教育局同意,报洛阳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实施;审议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五)审定本单位《校长岗位工作职责》、《党支部书记岗位工作职责》、《教师聘任管理办法》、《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等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参照市教育局校长公开竞聘的规定,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对本单位管理层履行职责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单位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议本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本单位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检查本单位的财务、资产和业务活动情况。
(十)决定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人选,经市教育局同意,报
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十一)本单位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本单位下
届理事会,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
第十六条本单位理事每届任期与本单位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本单位理事应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年龄不超过65岁,掌握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在本行业、本系统或者本单位有较高声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本单位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业务运行和财务资产管理情况;
(三)对本单位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或者议案;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或者本单位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议案;
(六)提议召开本单位临时理事会会议,向本单位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本单位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本单位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本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单位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三)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坚持原则,履行职责,公道正派,谨慎决策;
(四)按时参加本单位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五)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六)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七)本单位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本单位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本单位理事的,经本单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本单位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本单位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本单位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辞职应向本单位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本单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本单位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委派产生的本单位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理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市教育局同意,终止其本单位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本单位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单位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市教育局委派,并由市教育局履行任命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理事长除行使理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本单位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本单位理事会签署本单位理事会会议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检查本单位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按程序委派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也可以根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本单位理事会会议须有本单位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本单位理事会会议一般由本单位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本单位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本单位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本单位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单位理事会决议本单位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
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目标、用人计划、绩效指标、服务标准、年度工作报告、薪酬分配方案、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本单位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和弃权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出席会议的本单位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按规定向市教育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本单位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第五章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本单位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本单位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本单位理事会汇报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市教育局参照校长公开竞聘方式产生,并由本单位理事会通过,报市教育局任命。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根据本章程规定或本单位理事会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单位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本单位理事会报告工作,对本单位理事会负责;
(三)接受本单位理事会的监督;
(四)为本单位理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信息和资料;
(五)代管本单位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理事长。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副职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参照《洛阳市教育局直属公办中小学校副校长选聘与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公开竞聘的方法确定拟聘人选范围,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拟聘人选范围内提名,经本单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副职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对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拟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事业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四)本单位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本单位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效益;
(6)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结果和重要事项信息;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本单位理事会表决通过,本单位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洛阳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本单位理事会在市教育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本单位理事会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向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市教育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本单位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本单位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本单位章程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本单位理事会决议通过的本单位章程修改案,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
涉及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3年5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洛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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