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之增资扩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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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之增资扩股协议
增资扩股协议
甲方(投资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目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丙方(乙方现有工商登记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乙方工商登记股东)身份证号:
(乙方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
、 合称“丙方”,单独称为“ ”或“ ”。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 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 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为:
。
营业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元,主要从事教育咨询等业务。
3.丙方 系乙方(亦称“目标公司”或“公司”)工商登记股东, 系乙方实际控制人;两人亦系 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
教育)股东,合计持有 教育100%的股权。
4.乙方及丙方一致同意乙方新增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金共计人民币 元,由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
上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各方信守:
第1条 增资的前提条件和交割
1.1各方确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甲方可豁免其中一项或数项条件,该豁免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作出:
1.1.1 乙方股东会/股东依法定程序正式通过的决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本次公司增资方案,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元增加至人民币 元;
(2)批准甲方根据本次增资方案及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增资人民币 元;批准、通过或追认本协议及任何补充协议之内容及该等法律文件的签署;
(3)丙方已经明确放弃了对本次增资中甲方增资部分的优先认购权。
1.1.2 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并经所有股东正式签署,该等修改和签署业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认可;除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之外,过渡期内,不得修订或重述公司章程。
1.1.3 本次交易取得政府部门(如需)、乙方内部和其它第三方所有相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通过本协议项下的增资事宜,及前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
1.1.4 乙方及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于作出当时应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重大遗漏,且乙方除对甲方披露以外再无对外债务及担保, 持有乙方的股权清晰,无股权质押及股权纠纷。
1.1.5 各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已与 教育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2) 已书面承诺将其所持 %的公司股权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并按甲方要求签署相关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需要);
(3)甲方要求乙方、丙方签署的其他法律文件。
1.1.6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到甲方支付增资款项完毕之日,乙方任何经营、运作、收益、前景、资产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变化,也不存在任何会导致前述重大不利变化的事件发生。
1.1.7 中国政府部门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本协议预期进行的任何交易或该等交易附带的任何交易的完成,且具有管辖的中国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可能导致本协议的完成成为非法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
1.2交割
交割(“交割”指甲方实际支付增资款项)应在本协议第1.1条所述全部前提条件均得到满足(或由甲方根据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豁免)后按照本协议第2.3款实施。
乙方应在全部增资款项到账后两日(到账次日起算)内向甲方出具《出资证明书》,证明甲方已按本协议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1.3未能交割
1.3.1 若本协议第1.1条的任何条件在 年 月 日前因任何原因未能实现,则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行使其所拥有的法律救济权利。
但是,如果甲方不行使上述任何权利,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上述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索求赔偿的权利);
1.3.2 过渡期内(“过渡期”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最后一笔增资款汇至公司账户之日),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丙方的原因致使乙方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营业额、收益率、前景或声誉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则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
1.3.3 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则按第3.3款执行。
第2条 增资的认购
2.1乙方原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现各方同意,由甲方作为投资者,认购人民币 元;其中人民币 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账户。
增资完成后,乙方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备注
1
甲方
2
3
股权激励
合计
2.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或甲方书面豁免)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董事会决议/董事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丙方放弃认购新增资本的承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文件正本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甲方认可后,应按本协议第2.3条约定支付增资款项。
2.3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将认购的上述增资款项汇至乙方公司账户:
2.3.1 甲方对第2.2条所述文件书面确认后15日内,将增资款项的 %(即人民币 元)汇至乙方公司账户;
2.3.2 乙方在工商登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监事等在工商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且已将 教育的公司证照、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等)交由甲、丙方共管后15日内,甲方应将增资款项的 %即(人民币 元)汇至乙方公司账户;
2.3.3 乙方完成 、 及 (视情况,由甲、丙方协商一致确定)全资子公司注册,并与 教育所服务留学生/家长的委托合同签署/续签完毕,且收到不少于人民币 元的管理服务费后15日内,将增资款项的 %(即人民币 元)汇至乙方公司账户。
2.4各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公司账户”指以下账户: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2.5甲方成为乙方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乙方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若有)由甲方和丙方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
在公司净利润的30%范围内,甲方、丙方同意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派发红利、股息。
2.6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出资仅用于乙方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
员工工资、经营场地租赁、市场推广、其他日常办公等)、业务扩张、补充流动资金或经董事会3名以上董事(至少含1名甲方提名董事)批准的其它用途,但不得用于偿还乙方或者其股东个人债务等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乙方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亦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业务。
第3条 工商变更登记
3.1各方同意,由乙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的增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同时,乙方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分别将甲方、丙方登记为乙方股东。
3.2乙方和丙方共同承诺,在甲方增资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等在工商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3.3如果乙方和丙方未按3.1和3.2条的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逾期超过30日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出现不可抗力及由甲方原因造成延迟或不能办理情况除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增资款项,并返还该笔款项从进入乙方银行账户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0.06%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丙方对乙方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3.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4条 声明、承诺和保证
4.1乙方承诺:
4.1.1 乙方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与乙方股东、高管及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或担保关系;
4.1.2 乙方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其房产、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专利权或其他重要资产被设定抵押、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
4.1.3 乙方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乙方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4.1.4 乙方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其股东之间、股东的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4.2丙方承诺:
4.2.1 乙方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受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如果本次增资完成后发现本协议签署之前乙方已存在任何违规经营行为而使乙方可能遭致行政处罚的,则应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2.2 如果乙方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为其聘用的员工缴纳任何在本次增资完成日之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则该等补缴义务将全部由丙方承担;
4.2.3 如果需要根据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缴任何在本次增资完成日之前应缴纳的税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则该等补缴义务全部由丙方承担,但因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所预提之税款少于实际应缴纳数额的除外;
4.2.4 乙方未来在上市过程中,若中国证监会要求甲方就本次增资完成前因历史原因导致的资产不实、税项补缴等事项作出任何股东承诺/承担,则甲方有权不承担该等任何责任,也无义务作出任何承诺,该等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
如果因中国证监会的明确要求,致使甲方不得不作出相关承诺的,乙方、丙方同意豁免甲方相关承诺所带来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3乙方、丙方共同承诺:
4.3.1 乙方(含 教育)经营留学业务的全部收益按照目标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扣除经营成本、员工薪酬及应纳税费后的营业利润应保留在目标公司,由甲方、丙方等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未经甲方、丙方一致书面同意,乙方及丙方不得将该等税后利润转移、截留或挪作他用。
4.3.2 丙方( )将其所持乙方 %的股东权益于本次投资前以无偿赠予的方式作为目标公司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该激励股权可由丙方代持或由目标公司核心员工设立的BVI公司或其他实体代为持有。
目标公司应与公司核心员工签署股权代持/激励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据相关法律文件代持、转让该等激励股权。
前述核心员工指经目标公司公司董事会考核确认,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人员等。
前述激励股权释放期限应不少于4年,即第一年考核确认后释放25%,其余部分应分别于第二年、第三年及第四年考核确认后分别释放25%。
若员工在股权激励期间(4年)离职的,则目标公司(含其指定第三方)有权按照该离职员工持股比例所对应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1-(48-在职月数)/48】*100%为对价收购;但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目标公司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则该违纪员工应将所获赠激励股权无偿转让给目标公司公司指定之持股方。
乙方、丙方保证按前述条款与核心员工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3.3 除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转让、质押、抵债等方式处置其所持股权、离职;丙方在正式投资协议签署后5年内违反前述约定的,则甲方有权按照丙方持股比例所对应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1-(60-在职月数)/60】*90%为对价收购;5年后离职的,则乙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对应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为转让对价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
4.3.4 最迟于 年 月 日前,乙方、丙方应确保所有在册的留学生(含与 教育签署确认文件之在册留学生,详见附件3)均应与乙方签署委托合同,且签约人数不少于 人,所缴纳的服务费用不低于人民币 元(不足部分,由丙方以现金补齐)。
4.3.5 与乙方签署委托合同的所有留学生的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美国子公司的法律诉讼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且前述保险应依据美国法律合法投保,且持续有效,不足部分由丙方自负费用补足。
4.3.6 最迟于 年 月 日前,乙方、丙方应确保所有美国寄宿家庭(详见附件4)、已授权 教育/ 招生的学校(详见附件5)与目标公司(含其指定第三方)续签、或重新授权/确认。
4.3.7 乙方人民币 元注册资本于甲方第一笔投资款项汇入公司账户的当日,由丙方足额汇入公司账户。
4.3.8 除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将其在目标公司及分/子公司(若有)的股权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目标公司在获得甲方书面认可之前不会降低其在各子公司的股权。
4.3.9 除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管理层股东不得出售或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4.3.10 于重要的事项上,如组织及资格、财务报表、授权、执行和交割、协议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相关监管机构所要求报告、未决诉讼、符合法律及环保规定、政府同意、税项、保险充足性、与协议及章程条款无冲突性、资本化、没有重大的不利改变等事情,由公司作出的惯例性的陈述与保证。
4.4各方均承诺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乙方公司章程、内部规定、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中国法律、中国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第5条 各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应在乙方和丙方满足第1.1条的投资前提条件后,按照本协议的增资方案缴付增资款项;但是乙方未满足第1.1的投资前提条件的,则甲方不受本条约束。
5.2估值调整
本次增资完成后,丙方承诺乙方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元(统称:
承诺净利润)。
如果目标公司 年度经甲方认可的审计机构所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低于前述承诺净利润的,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选择:
5.2.1 现金补偿
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目标公司须在审计结束后 个月内退还本轮甲方多付的投资款项及不低于 %/年的资金利息(包括已支付给甲方的税后股利),丙方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退款金额之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1- 年实际完成净利润/承诺净利润)*投资额*(1+15%/年)
5.2.2 丙方按如下约定,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给甲方:
若目标公司 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为承诺净利润 %(含本数)及以下的,则按照 倍市盈率重新调整“公司估值”,乙方应无偿转让股权比例为:
甲方投资金额/公司实际利润*10-当年持股比例;
上述税后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税后利润。
5.3优先认购/受让权
若公司后续进行新增注册资本、可转换债等形式的股权融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按持股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
但这一权利将不适于:
5.3.1 根据已批准的员工认购权计划、股权购买计划,或类似的股权激励计划/协议而实施的相关事宜;
5.3.2 作为公司购买、或合并其他企业的对价而增加注册资本。
除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5年内在中国境内/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外,同等条件(为避免歧义,“同等条件”指同等价格、同等支付期限)下甲方有权在公司后续股权融资中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含丙方、后续新股东等)认购权和/或受让乙方出让股权的权利,直至甲方持有不低于51%的公司股权。
5.4反稀释权
乙方不得以低于本协议第5.2条所约定的承诺净业绩或优于甲方已接受的条款增加注册资本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股权融资;若该等情况发生,则甲方持股比例以该次投资或其他方式股权融资的价格和条款为准加以调整。
5.5共同出售权
5.5.1 若丙方拟向除甲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乙方部分或全部股权,则甲方被赋予以下选择权:
(1)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购买拟出售的股权;
(2)在不影响5.5.1.1 约定权利的前提下,甲方享有在同样条款优于丙方出售股权的权利,丙方应促使该等优先出售。
如果预期买方不同意该等出售,则丙方不得单独向预期买方出售拟出售股权,除非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3)若第三方向甲方发出股权收购要约,且其接受该股权收购要约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同按照相同的出售条件和价格向该第三方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5.5.2 若丙方未遵守前述约定,则按5.6款执行。
5.6股权回购
当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甲方有权利要求丙方提前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部分股权:
5.6.1 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人民币 元,及/或乙方 年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 %;
5.6.2 丙方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尤其是目标公司出现甲方不知情的帐外现金销售收入的;
5.6.3 乙方或丙方遭受刑事立案侦查或重大行政处罚;
5.6.4 丙方和/或 教育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5.6.5 任一年度经甲方认可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6.6 甲方依法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
5.6.7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格按以下两者孰高者确定:
(1)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为:
增资总额加上按照增资总额每年15%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投资款项之日开始计算,计算至乙方实际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之日止。
(2)投资款加上甲方持股期间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公司股东权益增加额,包括但不限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其他情形引起的股东权益增加。
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回购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
若到期未能完成并支付相应款项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0.06%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超过30日的,则甲方有权选择执行第5.7款的清算优先权的相应条款,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5.7清算优先权
在乙方清算、解散、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出售全部资产时,甲方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增资金额 %的款项或等额资产,不足部分由丙方进行补偿( 、 该补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剩余资产由股东(含甲方)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5.8 丙方的权利
甲方拟出售其所持股权时,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6条 公司治理
6.1各方同意并保证,增资完成后,乙方应按公司所在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6.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公司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投票权。
但下列事项,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6.2.1 修改公司的(含子公司)股东协议、章程;
6.2.2 公司合并、分立;
6.2.3 公司清算、解散、终止;
6.2.4 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6.2.5 变更公司形式。
6.3增资完成后,乙方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甲方有权提名2名公司董事(简称:
甲方提名董事)。
乙方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同时办理董事变更备案手续。
乙方新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会议。
6.4各方同意并保证,所有乙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具有对乙方后续上市构成障碍的情形。
当上述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监事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时,由提名该名董事、监事的一方继续提名继任人选,各方应保证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该等人士担任乙方董事、监事。
6.5丙方和乙方同意并保证,增资完成后,以下主要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议由董事3名(含本数)以上同意的方式通过董事会决议;但下列事项须至少包含甲方1名董事同意,方可生效:
6.5.1 公司的业务范围、本质/或业务活动重大改变;
6.5.2 并购和处置(包括购买及处置)超过人民币 元的主要资产;
6.5.3 任何关于商标及知识产权的购买、出售、租赁及其他处置事宜;
6.5.4 批准年度业务计划或就已批准年度业务计划作重大修改;
6.5.5 在聘任“投资人提名董事”以后,公司向银行单笔贷款额超过人民币 元或年累计人民币 元的额外债务;
6.5.6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6.5.7 公司对外提供贷款;
6.5.8 股息或其他分配的宣派,及公司股息政策的任何改变;
6.5.9 订立任何投机性的互换、期货或期权交易;
6.5.10 提起或和解金额超过人民币 元的任何重大法律诉讼;
6.5.11 聘请及更换公司审计师;
6.5.12 批准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业务计划;
6.5.13 设立超过人民币 元的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对外投资;
6.5.14 扩展新的业务;
6.5.15 投资人提名董事获聘任后, 个以上的董事会席位的数量变化;
6.5.16 超过经批准的年度预算 %的资本性支出(经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外);
6.5.17 公司的上市(国内/国外资本市场均可、公司估值不低于人民币 元),包括中介机构的聘用、上市时间、地点、价格等;
6.5.18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6.5.19采纳或修改标准雇佣合同或高管福利计划。
6.6甲方有权任命 名监事(甲方提名监事)在公司监事会(监事会),包括甲方提名监事在内,监事会由不超过 名监事组成。
6.7甲方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乙方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目标公司应按时提供给甲方以下资料和信息:
6.7.1 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月度合并管理账,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6.7.2 每日历年度结束后45日内,提供公司年度合并管理账;
6.7.3 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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