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标准4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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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标准44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Standardforgeotechnicalinvestigationofcontaminatedsites
目 次
1 总则
1.0.1 为了在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技术与环境管理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合理,保护生态环境与人体健康,保证工程经济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城市工业、矿山、加油站等污染场地勘察和建设场地氡气调查等。
1.0.3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现状,给出污染场地治理的设计参数,提出资料完整、数据真实、评价正确、建议合理的勘察报告。
1.0.4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2 术语
2.0.1 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 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2.0.2 污染场地勘察 investig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
针对污染场地,按照岩土工程勘察程序,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方法,查明并分析场地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场地污染特征,为场地风险评价、风险管控、修复工作提供依据的工程活动。
2.0.3 监测试验井 well point for monitoring and test
为现场量测地下水位、采集地下水、渗滤液和气体样品,进行水文地质试验而布设的井,包括地下水、气体监测井以及试验井。
2.0.4 环境水文地质条件 environmental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
场地水文地质要素与环境要素的综合,包括场地一定深度范围的地层结构及其渗透性,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及补排、泾流、渗流条件,污染源分布及其类型,岩土和地下水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和运移途径等。
2.0.5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s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0.6 孔压静力触探 Piezocone penetration test (CPTU)
孔压静力触探是由圆锥头、孔压过滤环、侧壁摩擦筒、传感器测量元件以及相连的探杆所组成,贯入过程中可以同时量测探头受到的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和孔隙水压力绝对值及其随时间消散的一种原位测试系统。
2.0.7 电阻率静力触探 Resistivity cone penetration test (RCPT)
电阻率孔压静力触探由圆锥头、侧壁摩擦筒、传感器测量元件、土的电阻率测量单元以及相连的探杆所组成的一种原位测试系统。
2.0.8 土壤环境背景值 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s of soil
土壤环境背景值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区域内很少受人类活动影响和不受或未明显受现代工业污染与破坏的情况下,土壤原来固有的化学组成和元素含量。
2.0.9 扩散系数effective diffusion coefficient
饱和土中由于污染物溶质浓度变化产生分子扩散引起的溶质运移通量与溶质浓度梯度成正比,其比例系数即为扩散系数。
2.0.10 弥散系数dispersion coefficient
饱和土中由于微观流速变化而引起的污染物溶质运移通量与孔隙水平均流速成正比,其比例系数即为弥散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内容应包括:
1 根据当地清洁土壤中污染浓度确定场地的土壤环境背景值;
2 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含水层分布、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及水位动态特征等;
3 查明场地污染源特征与分布,岩土及地下水中污染物种类、浓度及分布;
4 提供满足场地环境评价、污染管控和修复设计所需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参数,以及污染物运移参数。
5 分析污染场地环境岩土工程相关问题,并提出防治建议;
3.0.2 污染场地勘察前,应收集气象与地质资料,了解场地使用历史和污染源状况。
常见工业污染场地及潜在特征污染物可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初步判断。
3.0.3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宜分初步勘察与详细勘察两个阶段进行。
当已经判定场地存在污染且污染种类明确时,可合并勘察阶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3.0.4 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现场调查,包括场地地质条件、气象及环境资料,分析场地污染的可能性;
2 进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的调查与测绘;
3 初步查明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与动态特征等;
4 初步查明场地污染特征与分布,场地岩土体中污染物种类、浓度,初步判断场地污染途径及污染区域;
3.0.5 详细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补给与排泄条件、渗流场特征;
2 查明场地污染源特征与分布;
3 查明场地岩土体中污染物类型和浓度,分析污染物运移途径,确定污染范围;
4 确定场地水文地质参数、岩土工程参数及污染物运移参数;
5 分析污染场地治理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环境岩土问题,提出风险管控与修复与处理方案的建议。
3.0.6 勘察工作量确定应综合考虑下列内容:
1 已有环境调查、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2 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阶段的要求;
3 场地安全和再开发利用要求;
4 场地风险管控及修复技术特点。
3.0.7 勘察方法选择应结合场地区域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环境资料,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确定。
3.0.8 场地氡气调查评价应通过区域资料收集和场地测试进行。
3.0.9 污染场地勘察工作全过程应有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保护计划,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人员健康安全。
3.0.10 污染场地勘察工作全过程应防止污染扩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废弃物扩散。
3.0.11 污染场地勘察和试验宜积极采用新技术并积累资料加以总结完善。
4 调查与测绘
4.1 调查
4.1.1 污染场地调查应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为主, 并宜结合人员访谈。
4.1.2 资料收集应包括场地及邻近区域的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 已有场地环境调查与监测资料;
3 场地用途与变迁、污染成因资料;
4 场地及周边人类活动、生态环境等相关的自然和社会信息;
5 地埋管线、地上管线等设施资料。
4.1.3 工业污染场地的场地用途与变迁、污染成因资料收集应包括:
1 建厂时间、主要产品、原材料、有毒有害的工业副产品、物料储存及使用状况;
2 在产阶段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装置,以及工业副产品处治设备等;
3 在产阶段固体废物、废水等的污染处治设施与工艺。
4.1.4 现场踏勘范围应以场地内为主,对下列情况应适当扩大踏勘范围:
1 场地周边存在污染痕迹、潜在污染源及污染点;
2 后续风险管控、污染修复及建设等施工活动范围覆盖周边区域。
4.1.5 现场踏勘应了解地形地貌、周边环境条件、水系分布、场地用途及现状,并可结合便携式检测仪器进行快速测量,识别可疑污染源及污染痕迹,初步判断污染状况。
4.1.6 人员访谈应重点针对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进行资料核实和补充,并作为调查资料的附件。
4.2 测绘
4.2.1 污染场地应进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测绘;当污染场地地质条件简单时,可用调查代替测绘。
4.2.2 污染场地测绘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特征,地层年代、构造与不良地质作用,划分地貌单元;
2 地下水的类型、补给与排泄条件、含水层与不透水层的主要土性或岩性及其透水性、各含水层地下水水位及埋藏深度、地下水流场特征、地下水污染情况、场地及周边地表水的类型和分布及其水质情况、含水层间或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
3 井、泉位置及其水量与水质特性以及污染情况;
4 岩体结构类型、各类结构面性质、岩体风化程度等。
4.2.3 污染场地地质工程与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步勘察阶段测绘用图比例尺可选用1:
500~1:
5000;详细勘察阶段测绘用图比例尺可选用1:
200~1:
1000;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染状况复杂时,比例尺宜适当放大;
2 地质界线和测绘点的精度在图上不应低于3mm。
4.2.4 测绘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位和每个地质单元体应布置地质观测点;
2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并结合场地污染源分布状况等具体要求确定,并应具代表性;
3 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已有的人工露头,当露头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探坑或探槽;水文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已有的井点、泉点等,当井点较少时,宜按本标准6.2节的相关规定布置相应的地下水位监测井;
4 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方法;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软弱夹层、地下水露头和不良地质作用等特殊地质观测点,宜用仪器定位。
4.2.5 测绘时可利用不同时期的遥感影像追溯污染场地的演变过程,并应进行现场检验。
现场检验地质观测点数宜为测绘点数的30%~50%。
5 勘探和取样
5.1 一般规定
5.1.1 勘探方法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工程物探等,应根据场地条件、地层结构、污染类型、采样及测试要求等确定。
5.1.2 当污染物埋藏较浅且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可采用槽探、坑探、井探观察与识别,并宜采用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分析污染物类型与浓度。
5.1.3 污染场地内勘探点位均应进行取样工作,用于室内分析与试验。
5.1.4 工程物探宜根据场地条件及污染特征选取适当的方法,解译成果应通过钻探取样验证。
5.1.5 勘探过程中应采取隔离措施,避免污染扩散、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5.1.6 勘探记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规定外,记录内容可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5.1.7 勘探完成后,所有钻孔、探坑、探槽应采用无污染、低渗透材料及时回填封孔。
5.2 勘探工作量布置
5.2.1 初步勘察的勘探点位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初步查明地质条件的场地勘探点位布置应根据场地现状与规划用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对各类工程的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要求;
2 用于初步查明污染状况的场地勘探点位布置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或网格布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勘探点位,总数不应少于3个,且当场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m2时,数量不应小于5个;
2)对潜在污染区明确的场地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场地内每个潜在或确定的污染区中勘探点位数量不应少于3个,潜在污染区中央或有明显污染痕迹区域应布置勘探点位;
3)对潜在污染区不明确的场地宜采用网格布点法,勘探点位间距宜为40m~100m,场地面积较小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宜取较小值;当场地面积小于10000m2时,勘探点位间距不宜超过40m。
5.2.2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位平面布置,应根据初步勘察得到的污染场地分布情况,结合场地现状与规划用途、污染物在土层中的迁移特征、污染场地使用类型以及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方案综合确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中详细勘察的勘探点位布置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初步划定的污染区内,采样勘探点间距宜为20m,其它区域点间距可为40m,污染边界附近应适当加密;
2 场地内未被污染的区域应至少布置3个对照勘探点位;
3 当场地形地貌单元复杂、地层变化大时,宜适当增加勘探点位。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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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污染 场地 岩土 工程 勘察 标准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