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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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 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第九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收集和记录,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认定、处理,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条 省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信息数据。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要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省专家库系统进行测评。
第三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省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综合评标评审专家。
对稀缺领域专家,省专家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网站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征集通知,专项征集。
第十二条 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未被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
(一)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员:
1.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2.取得国家相关二级注册执业资格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时间不少于6年。
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入选省专家库,通过“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桌面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入选省专家库的,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通知其提交书面材料。
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可以采取现场或邮寄方式向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提交。
申请人对网上填报的信息、书面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初审后,由省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对本部门归口专业的专家组织审核或评审。
对不能归口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专业分类,由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审核或评审。
申请人通过审核后,需参加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组织的入库培训,通过考试后成为正式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继续教育,定期采取网络培训或者集中轮训的方式不断提高入库专家的评标评审能力。
第十六条 原已经省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进入部门专家库的专家,可直接登记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十七条 省专家库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档案、颁发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制度。
入库专家档案,需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参与评标评审工作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入库专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回避单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在省专家库系统中予以变更完善。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三年。
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
(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二)遇有法定回避情形,主动回避;
(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遵守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
(一)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包括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未满3年的人员;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审的,该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二)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核验和监督;
(三)不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四)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统一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全省范围内从省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应按规定标准给付专家酬劳。
第五章 专家抽取
第二十三条 通过省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均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省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抽取评标评审专家,一般应当在开标或评审开始之日前2个工作日内进行。
专家抽取申请人按照省专家库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事宜。
评标评审专家确定后,省专家库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评标评审专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时间、地点、评标酬劳标准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抽取结果应在开标或评审开始前30分钟之内打印。
第二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以下情形的,专家抽取申请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评标评审专家需要回避;
(二)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审任务;
(三)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评审专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标评审工作,妥善保存招标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审。
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的程序参照首次抽取,采取随机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二十六条 省专家库管理部门、日常维护机构,不得以任何条件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抽取专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依法抽取确认的评标评审专家,除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形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六章 评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接到评标评审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
第二十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须亲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接到评标评审通知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评标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
在评标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招标项目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任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评标过程中,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评标评审专家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推举专业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的专家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进行表决;
(四)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评审专家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广使用招标投标电子系统,逐步实现远程网上评标。
参加远程网上评标的专家,其权利和义务与现场评标的专家相同。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私自离岗,影响评标委员会工作整体进展;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三)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单位,影响评标工作;
(四)违反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责令改正,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记录违规情形,报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03年通过,2013年修改;下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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