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doc 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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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doc11页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doc11页)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综合内容
一、办法制定依据
2006年省经贸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
二、办法适用范围
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三、技改项目定义
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四、管理部门
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这一条很快就会有变化)。
第二部分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
第三部分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
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内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由企业委托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
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清单;
(四)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及其来源;
(四)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
(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购置国产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
企业报送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填报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和采用国产设备清单;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目前已有变)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部分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技改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应经企业所在市、县经贸部门(中央、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或公司)初审提出意见并盖章同意。
企业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办理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项目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
办理核准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受理《备案表》后,一般项目1个工作日、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
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市经贸部门按权限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理由。
通知书、回执和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所在市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
未经核准、备案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日前正在推行网上备案。
第五部分项目延期及调整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
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内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
(五)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1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1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外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用汇额1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六部分项目免税及抵税确认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内资技改项目和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资技改项目,引进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设备,可享受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购置国产设备可享受抵免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需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现有外资企业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需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免税、抵税确认书或证明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分别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委出具。
内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
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1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
内资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二)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清单;
(三)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六)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外资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
(二)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清单;
(三)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商企业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或证明,由项目单位逐级报市级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经初审并在申请免税的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后,报省经贸委。
向国家申请办理的项目确认书或证明,由项目单位逐级正式行文报省经贸委,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国家发改委。
免税确认书采取一次确认清单方式,不得分批办理,并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
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需由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逐级报文提出申请,并提供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原件、调整事项前后对比表及其它有关说明材料,原发文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2007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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