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中飞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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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飞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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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飞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
广东税务干部学院
钟必(云中飞)
电话:
18926950393
邮箱:
zhongbi2008@
博客:
云中飞个人简介
云中飞,原名钟必,资深税务稽查官员,具有丰富的稽查经验与熟练的业务技能,精通税务机关稽查模式与方法。
《中国税务信息网》、《中国会计视野》、《房地产会计网》著名税收实务专家,《中国税网》特约撰稿人,在网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广东税务干部学院兼职教师,珠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
参与了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标准化课程《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编写和《广东省地税局稽查案例选编》的编写。
长期为各地税务稽查系统做查前培训,经常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授课,授课内容精彩,信息量大,受到普遍欢迎。
前言:
为了庆祝云中飞博客的开通,《云中飞税收疑难政策解读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讲课稿隆重推出了。
早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刚推出的时候,云中飞就写了<云中飞和你一起学习新税法》和大家一起学习,现在3年过去了,云中飞仍然和大家一起学习。
非常感谢大家对<云中飞和你一起谢谢新税法》的热爱,也非常感谢大家对云中飞博客的支持。
云中飞博客的口号是:
云中飞看所有人的博客,你看云中飞的博客。
本次讲课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非居民企业重要配套政策
第二部分 居民企业重要配套政策
讲课的提纲
居民企业重要配套政策
一、收入方面(8个收入类型)
1、收入的确认及售后回购与折扣、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2、不征税收入的积极的变化
3、免税收入和免征、减征所得
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
5、视同销售收入
6、股息红利及财产转让所得与特别纳税调整
7、其他收入
8、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两天才讲)
完整的课要两天才能讲完税法的
三座大山,建议做好笔记
二、成本费用方面
1、税前扣除的原则
2、成本费用扣除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部分
居民企业所得税
重要配套文件
收入部分重要政策解读
一、满足收入的条件
(一)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
思考:
属于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东莞玩具厂破产(怎么办?
)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超过50%)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
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
所以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
现场案例:
收入的检查重点是发出商品
A企业于2008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
并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
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08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
发出商品 800000
贷:
库存商品 800000
借:
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 17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2008年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填表方法: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减成本80万元。
现场案例
(3)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0
(4)注意的问题
对此收入在2008年调整时不能作“视同销售处理,因为以后年度作收入所得税上要调减,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无法减除,要在这两个表中减除就得填负数,也就是说以后年度会出现视同销售的负数,不好处理。
以后收到钱时的处理,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借:
银行存款117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收账款17
借:
主营业务成本80
贷:
发出商品80
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所得税直接调减20就行了,当然执行新准则的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
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
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
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 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 (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思考:
如果以后收不到钱了,
向税务部门报坏账损失的金额是多少?
企业会计上应确认的损失应该是97万元,即17万元增值税和80万元产品成本。
财税〔2009〕57号: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但向税务部门报财产损失应该是117万元,因为20万元已经作为销售利润征了所得税。
在以前年度已征完税,现在应该允许作损失扣除,就是作调减处理,不需要另作分录,但如果作了递延所得税应转回
《中国税务报》
2010年4月26日第7版
收入确认条件:
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作者:
钟必(笔名钟毕、小碧)
不是:
钟税官、毕税官
(二)没有发货提前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问答【问题】
客户给我们公司250万预付款,让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我们没有发货。
我们已经就此笔业务确认了销项税,但是按照会计准则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故此我们没有确认收入。
但是当地税务机关非要我们确认收入,请问当地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
这种说法是否有税法依据?
【解答】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
(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如果你觉得不记收入不舒服,那如何配必成本呢?
思考:
能暂估成本吗?
税务局承认吗?
(三)外销收入确认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
CIF价按国际惯例是以货物到达进口商口岸是,货物卸载时越过船舷为转移风险的标准时间点,所以如果不考虑TT收汇风险的话,应该以货物卸货后为确认收入的时间点。
考虑到一般情况下,货物装卸不会有问题,很多情况下,是采取船到岸时间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点。
(亚丁湾海盗)
税法:
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时间。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因此提单的开局象征这物权的转移。
至于海运过程中的风险而且不可预测,比如路经过索马里.另对于货物的损失有保险公司来承保护,所以这些风险可以忽略 ,税务只认报关单。
(四)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先打开讲:
上市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原则
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
1.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
2.取得了买方付款证明
税法:
特殊规定
1、08年前: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
2、08年后:
2009年31号文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注意:
不是确认全部收入,还要看收入的方式。
3、银行按揭方式分两次
充分考虑经济利益流入
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预收账款属于税法的收入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一)新旧政策的不同点:
1、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符合完工产品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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