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以此为准719.docx
- 文档编号:4048789
- 上传时间:2022-11-27
- 格式:DOCX
- 页数:67
- 大小:63.30KB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以此为准719.docx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以此为准719.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以此为准719.docx(6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以此为准719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技术规范(试行)
2011-7-20发布2011-8-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前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建管处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起草。
本技术规范于2011年7月20日批准。
本技术规范自2011年8月1日起试行。
本技术规范为试行版,适用于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其余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并可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各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要点》予以适当调整。
请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以便健全完善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1总则
1.1为指导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环境监理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2本标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编制。
1.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活动的环境监理单位,从事环境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标准。
1.4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本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1.5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1.6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批复、工程环保设计文件等环保文件,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环境监理主要包括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环保设施监理:
(1)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环保措施,防止各种污染因子污染环境的情况;
(2)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等措施落实情况;
(3)环保设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监测监控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
1.7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建设项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批复和工程环保设计文件,因此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程环境监理前,环境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是工程环境保护的主体之一,应全面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对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批复和工程环保设计文件,对施工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各项环保措施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规定的环保条款,按照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的规定接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8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实施工作称为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负责人,是环境监理单位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是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核心人员。
工程项目中必须实行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9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承包合同中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监督承包合同中环境保护内容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因而环境监理工作具有公正、独立、自主的特点。
环境监理机构通过学习、理解、运用环保管理的制度、规定、标准和程序,起码在环境监理中使项目建设过程不发生不执行环评文件的行为,不发生与周边群众的环境纠纷,不发生抽查检查中出现违法的行为,不发生不按规定申报的行为,不发生未能提供完善的检查资料的行为,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或罚款。
1.10本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内容和范围,在环境监理工作中涉及的工程专业技术,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环境监理机构
2.1.1环境监理机构是环境监理单位为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实施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而按合同项目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
随着环境监理工作的结束而撤销。
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结合工程特点、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可采用直线式、职能式、直线—职能式和矩阵式等不同的组织形式。
2.1.2环境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情况;发现并提出防范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遵循“有事即报,无事季报”的原则。
2.2环境监理工程师
环境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而不是技术职称。
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达到一定的培训要求,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2.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是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按合同项目设立的行政职务。
在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中,总监对外代表环境监理单位,对内负责项目环境监理机构日常工作。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和工程监理资格,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任命并授权,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力,从事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工作。
2.5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中的一种岗位设置,可按工程项目的专业设置,也可按部门或某一方面的业务设置。
如合同管理、造价控制等。
当工程项目规模大,在某些专业或某一方面业务宜设置几名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在他们中应指定负责人,但均称为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由环境监理工程师担任。
2.6环境监理员
环境监理员属于工程技术人员,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对建设项目开展具体的、现场的环境监理工作。
工程环境监理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达到一定的培训要求,并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
环境监理员可以由环境监理工程师兼任。
2.7环境监理方案
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8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环境监理方案,由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环境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9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2.10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11工程环境保护工作计量
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中环境保护有关工作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量进行的核验。
见证由环境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12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例如地下管道、管线等隐蔽工程),由环境监理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13巡视
环境监理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14平行检验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16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配合建设单位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2.17临时延期建议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环境保护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建议。
2.18延期建议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环境保护事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建议。
3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以下文件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3.1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包括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2]141号《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通知》等,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制度等。
3.2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中,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包括项目涉及的水、气、声、渣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控制标准、监测的方法方式等。
3.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登记表,以及有关专章等。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主要就是要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环评报告中的具体措施得到切实的执行。
3.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等的批复意见
3.5项目的环保设计文件
即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图说、或者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专章。
3.6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即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签定的合同。
4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4.1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4.1.1环境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环境监理机构。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环境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4.1.2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4.1.3环境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
4.1.4环境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4.2环境监理人员的职责
4.2.1一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4.2.2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环境保护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环境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申请;
8建议和处理环保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
10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工作阶段报告、环境专题报告和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结;
11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理资料。
4.2.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环境监理工作;
2按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4.2.4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审批项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环境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环境监理人员。
4.2.5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环境保护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环境保护工程计量工作,审核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4.2.6 环境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环境保护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环境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环境监理记录。
4.3环境监理设施
4.3.1环境监理设施一般应在委托环境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实际开工前到位。
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登记造册。
4.3.2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4.3.3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4.3.4 在大中型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中,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5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5.1环境监理方案
5.1.1环境监理方案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5.1.2环境监理方案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监理方案应在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环境监理方案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应依据: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1.3环境监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环境监理工作范围;
3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4环境监理工作目标;
5环境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10环境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12环境监理设施。
5.1.4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方案时,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2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5.2.1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环境监理方案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2.2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批准;
2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制;
3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环境监理方案;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5.2.3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环境监理工作的流程;
3环境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环境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2.4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6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6.1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6.1.1制定环境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6.1.2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6.1.3制定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环境监理工作的效果。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6.1.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环境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6.1.5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6.2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
6.2.1在设计交底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环境监理人员熟悉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环保目标。
6.2.2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6.2.3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对环保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施工中须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具体的环保措施、环保管理制度和环保专业人员等。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环保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环保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6.2.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的环保管理体系是否责任明确,切实有效,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环境保护时予以确认。
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环保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环保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2.5环境保护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环境保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环境保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6.2.6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环境保护工程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
3拟分包工程环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2.7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包括环境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宣布对监理总工程师、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监理总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的环境保护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介绍环境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6.2.8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中,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内容应由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6.3工地例会
6.3.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可以建议总监理工程师召开工地例会。
会议纪要中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内容应由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6.3.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环境保护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环境保护进度目标、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环境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5其他有关事宜。
6.3.3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6.4工程目标控制工作
6.4.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环境保护设计中环保措施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签认。
6.4.2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环保工作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6.4.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6.4.4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环保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环保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环境性能指标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环境保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环境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6.4.5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设备的技术状况。
6.4.6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环境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对隐蔽环保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环境监理员进行旁站。
6.4.7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环保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环境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环境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环保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6.4.8 专业环境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环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建设项目 环境 监理 技术规范 以此 为准 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