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实施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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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实施程序
湖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实施程序
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许可对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依照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4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许可条件: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如建设单位系个人的,在盖章处签名即可,建设单位系单位的应填法定名称;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
(六)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提交材料宜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按照公安部第106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时限:
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并按规定呈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相关权利、法律救济途径,按规定呈批;
3、时限:
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相应法律文书;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3、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送达、告知申请人;
(2)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按要求公告;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即时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B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许可对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为合格;
(三)采用的消防产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五)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的消防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
(六)竣工图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材料宜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按照公安部106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时限:
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并按规定呈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相关权利、法律救济途径,按规定呈批。
3、时限:
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3、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告知申请人;
(2)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按要求公告;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即时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许可对象:
需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
13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有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或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三)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四)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09〕93号)中规定不需要备案的建设工程除外)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以及根据湖南省公安厅湘公通〔2009〕93号文件规定不需要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提交材料宜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时限:
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安部第107号令的要求对申报开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意见,按规定呈审。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意见,按规定呈审。
3、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内进行检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审定,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签发。
不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3、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按要求公告;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即时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三、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备案事项: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备案对象:
除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其他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大于30万元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备案费用:
不收费
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备案程序:
(一)备案
建设工程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二)备案抽查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2、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规定的材料。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4、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已经开始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
(三)公告:
备案和备案抽查结果即时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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