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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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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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现场管理规定
为确保施工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程现场质量管理条款
第一条、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工程部组织监理、施工方等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对节点做法、工程易出现的问题、针对不明确的事项及细节进行交底。
监理对施工方的技术交底要进一步深化,让每一位施工人员明确甲方所需要的标准。
目的是做细事前控制,减少人为的不明确所引起的质量问题。
第二条、任何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方必须先做样板,以作实物标准,经监理方、发包方工程部或其它部门验收批准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施工方组织施工人员对样板标准进行现场技术交底。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监理方、工程部专业管理人员及时跟进按所要求的标准有效监督;每位管理人员应树立精品意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用挑剔的眼光去发现问题,一丝不苟去解决整改问题。
发扬“腿勤、眼勤、嘴勤”认真务实的精神,常抓不懈,有效及时执行,做足事中控制,减少因检查不到位所引起的返工损失。
第四条、实行严格的工序报验制度。
每道工序完成,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同时必须报工程部参加验收。
监理与工程部双方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对关键工序要实行施工方、监理、工程部三方汇签令。
三方做到“标准达不到要求不放过,细节做不到位不放过。
”做好事后控制。
第五条、实行严格的工序交接制度。
在各工序衔接过程中,尤其是两家以上施工方进行工序衔接的项目,由监理总监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联合验收,各方之间必须以书面形式(交方、接方、见证方均签署意见)完善工序交接手续,以保证其施工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工序交接完成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六条、砼浇筑、防水工程施工及工程部需要监理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工艺,监理方应书面向工程部提交监理旁站记录,并留取影像资料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监理方、工程部专业人员口头或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单(监理书面提出的,及时报送一份工程部),施工方必须认真整改或回复,整改后重新上报验收。
第八条、监理、施工方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做好验收工作,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严禁用于施工并应立即退场。
工程部专业人员做好有效监督。
第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等;并落实成品保护责任人。
第十条、由监理方组织,建立周巡检制度,多方联检,对现场检查存在的各种问题形成检查纪要,发送各方(抄送工程部)。
由监理方监督施工单位逐项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对已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及报送专业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措施,须监理单位和工程部签认。
第十二条、施工方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工程处罚管理规定》中的相应条款处理。
二、工程现场成品保护管理条款
第一条、总承包方对现场成品保护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控制桩、树木、围挡、线路等在总承包方区域内,不得损坏或移动,总承包方负责做好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施工各方对已完的墙面、地面原则上不许打孔。
如需打孔必须经工程部批准,且须用钻孔机铣孔。
第四条、施工各方不许在完成的施工成果上乱涂、乱画或用脏东西在上面部位擦摸,避免污染成品。
第五条、施工方在管道、设备、栏杆等部位喷刷油漆或涂料时,对邻近的墙面、地面或周围其它成品应采取防污染措施,且严禁随便、随地倒油底和扔油桶。
第六条、建筑内有上下交错施工工艺时,施工方应按不同设计标高由高到低施工,不得交叉施工,相互避免污染。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装的电源照明箱、控制柜等设备,在工程未移交前施工方应采取遮盖等措施,防止被砸或污染设备表面。
第八条、总承包方承担本工程的成品保护和管理职责,工程竣工移交前,成品损坏和功能破坏的修复职责,由总承包方负责。
1、发包方直委施工方进场必须提前向总承包方、监理及工程部提供详细的成品保护方案,并由总承包方对其进行施工交底,其内容必须包括施工范围内各种工序的工艺内容及相互制约的影响因素及与其他专业工序的施工交叉先后顺序;必须包括相关工序的具体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
2、施工各方未经发包方允许严禁在楼板、墙体开槽打洞,施工中有意或无意破坏成品的人员及单位,除必须对损失的材料、人工进行赔偿外,并按处罚制度进行罚款。
3、凡现场施工的各专项工程施工单位,现场必须设一名成品保护人员,各成品保护人员统一由总承包方进行协调管理,组织成品保护人员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巡视和检查,防止成品、半成品被破坏。
4、各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在交叉施工出现问题时,由发包方与监理方协调。
5、先施工的单位必须向后施工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总承包方应对施工区域内的所有成品、半成品履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6、总承包方施工时,各专项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发包方允许不得擅自介入施工。
凡未经申请即插入交叉作业或施工完毕后未向总承包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者,若施工区域内发生成品损坏,应承担全部责任。
7、各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对自己或他人的成品(包括正在施工或施工完毕的工序、设备)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施工各方在施工中出现的有关成品保护方面的问题,按《工程处罚管理规定》中的相应条款处理。
三、工程现场进度管理条款
第一条、合同中约定的进度节点的,如主体封顶,外脚手架拆除等部位,为刚性执行计划。
第二条、总进度计划的编排须以合同工期为依据,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月度计划应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结合实际进展情况编制。
施工方总进度计划含劳动力资源、物资材料、设备等配套供应计划。
第三条、各计划提交的规定:
1)总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总目标的要求在开工后三周内,上报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各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在进场前一周内上报详细的专项施工进度计划表。
2)周计划(每周六上午9:
00前);
3)报送当月实际完成计划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每上月25日17:
00前);
4)年计划(上年12月1日17:
00前)
各进度计划需施工方编制人签字、责任人项目经理签字、审核监理总监签字确认。
第四条、进度计划严重滞后造成事实上无法抢工或甲方安排调整施工计划时,施工方应组织重新编制剩余工作量的总进度计划;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补偿工期时(不涉及关键路线的项目不应追加),施工单位应组织填报延期签证,并经发包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五条、发包方、监理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指令施工方调整或修改已批复的计划。
第六条、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应判断进度计划对总计划的影响,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计划。
监理例会中应明确当月工期滞后的天数、原因及责任主体。
月度计划滞后达7天及以上时,施工单位应编制赶工期措施,并随同月度计划报监理、甲方。
第七条、施工方在上报工程总计划和月进度计划时,必须考虑发包方的直委工程的施工进度。
且要对发包方的外委工程给与及时、必要的配合。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工期延期时应制定赶工计划,为把影响降到最低,但不得违反施工工艺及规范要求赶进度,抢工期。
第九条、工程部及监理方要用服务的心态配合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给予检查、督促、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中,协助施工单位减少停工、返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促进工程顺利进展。
对施工单位反馈的正当问题,工程部、监理单位要做好各方协调工作,及时有效解决,尽力不影响工程进展。
第十条、施工方在施工中存在进度方面的问题,按《工程现场处罚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理。
四、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款
第一条、总承包方要严格按发包方审定的施工总平面图布置生活、生产临建,不得随意扩大。
场地如有困难,应与发包方进行洽商。
第二条、总承包方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危险因素有计划地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严格按照省级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及工程部标准中的最高标准做好施工现场文明建设工作。
第三条、场内施工主干道不准任意停车,对于临时占道,施工方应与发包方请示后,方可在限定时间内占道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用水、用电必须按有关规定和发包方要求进行施工计量管理,不得私拉、乱接,不得任意停水、停电。
第五条、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总承包方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总承包方生活、生产临建的设计中要考虑污水、雨水的排放措施,不得堵塞下水管网。
生产、生活临建区要设水冲厕所,要有专人负责,每日清扫干净。
第七条、总承包方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的排放,由发包方指定地点做到日产日清。
运输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废弃物洒落和飞扬,不得污染道路。
第八条、施工单位杜绝野蛮施工。
合理安排交叉工序,如遇碰撞,应由发包方、监理单位平衡调节。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进场材料、周转性工器具在场地存放,必须整齐。
禁止施工现场材料长期存放占用场地,影响施工现场整体。
第十条、施工现场产生的施工噪音和施工灰尘,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居民的干扰和环境污染。
场地周边围挡、道路必须由施工单位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保护。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定时洒水降尘。
工程垃圾、渣土必须采取喷淋压尘、及使用封盖车辆运输等措施。
车辆严禁洒漏、带泥上路。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道路清扫,保证场区内道路整洁畅通;非施工楼层应不定期打扫,做到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必须有专业架子工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措施交底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按规范安装,做好外电防护,接地接零符合要求,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有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五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人、特种作业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安全帽颜色要有差别;高处作业挂好安全带;建筑工程外侧要密目安全网封闭防护;楼梯口、电梯口、预留口、通道口、要按规定设定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各工种作业人员严格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范施工,做好安全自我防护,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十七条、要求施工方每日全面周到落实现场安全文明检查;施工方对监理单位和工程部提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施工方在施工中出现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按《工程处罚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五、总承包方与所有专项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条款
第一条、总承包方与所有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含甲方直委队伍),在进场前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有关施工配合、工程接口、工程交接、成品保护等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协议书(合同),否则不得进场施工。
第二条、总承包方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要对所有专项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服务负全责。
第三条、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直委专项施工单位的管理协调与配合服务,应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对进场时间、人员、材料设备安置、施工场地划分、施工的开展、施工接口、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成品保护及水、电、路、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等施工现场资源的使用进行及时、合理、恰当的组织和安排,保证现场有序施工。
第四条、总承包方要对工程沉降观测工作负责。
第五条、总承包方应及时准确的向各专项施工单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
各施工方应根据总承包方提供的数据,准确的放样和划线,正确布置各施工部位基准线、标高和尺寸。
第六条、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由总承包方负责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成品保护由总承包方负责管理。
六、工程会议管理条款
第一条、确定的参会人员,必须参加会议。
无特殊理由不得找人代替,经同意,代替人员必须有决策能力。
第二条、主持会议的单位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会议通知(监理工程例会、生产协调会除外),并注明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
第三条、参加会议的单位应做好书面发言准备,原则上每个单位由一人发言,发言要简短扼要,重点突出;与会各方负责人除重大问题外,对会议议题应在会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准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不得无故退场,关闭手机。
有事向主持会议的单位提前请假,否则按规定处罚。
第五条、主持会议的单位要作好会议纪要,参加会议各方责任人须签字。
工程例会及相关会议纪要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组织部分,各单位要及时落实,认真执行。
特殊情况不能执行的必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报告,否则按不执行论处。
七、工程文件、资料管理条款
第一条、收发文件、资料归档要求
1、建筑工程资料(含文件、资料、报表等)各单位必须由专人管理。
2、建立完善的收、发文制度,各单位间的往来文件资料应由专人负责登记、传递、签收、交接等手续。
3、工程文件、资料应按单位工程分类归档。
第二条、行文规定及要求
1、各单位行文及报表要真实可靠、严肃认真,力求规范。
有固定行文纸、格式和标准书写方法,行文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准确,A4纸微机打印。
2、行文应有标题、编号、台头(致****单位)、落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发包方在对与本工程有合同关系单位行文时,要同时抄送监理单位,以便备案督促检查。
4、施工方在对与发包方行文时,要同时抄送监理单位,以便备案督促检查。
5、各单位文件签字、签收应及时,任何单位不得拒收行文、拒绝签收,有不同意见可另行报告申明。
6、关联单位之间行文时,要同时抄送发包方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批复要求及规定
1、需批复的行文资料、报表等,应备齐附件或相关说明,必须按程序传递。
2、接到“监理通知”必须严肃对待,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形式及时返馈(附报告或说明)。
3、文件批复意见要简洁明白、准确、落实到位。
批准人必须亲笔签字,严禁代笔仿签。
4、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并注明期望回复时间),及时批复,杜绝拖拉现象。
力求快节奏、高效率。
八、项目交竣管理条款
第一条、工程预验收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工地现场必须组织两次内部预验收,第一次由总承包方和监理单位、物业公司对竣工档案资料及现场进行初验,对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报建设单位并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进行第二次预验,由总承包方、监理单位、物业公司、建设单位参加,按照正式验收程序对竣工档案资料及现场进行复验,整改完成结束后,形成复验报告,方可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
第二条、工程正式验收
1、内部预验收通过后,总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公司负责检查总承包方竣工验收资料,同时项目所在公司工程部检查和督促监理档案、施工档案整改。
2、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工程部应将项目竣工验收计划报公司备案,并随附项目预验收情况报告。
3、工程部负责按计划准备验收资料并组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计院、勘察公司、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整体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由工程总监主持。
4、工程部负责组织各相关行业(如规划、市政、环保、档案、水、电、煤气、人防、消防等)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分部专业工程验收。
5、验收合格后要及时跟踪办理相关验收报告。
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报公司备案。
6、验收工作必须执行公司规定的作业流程《分部专业工程验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7、工程部应确保项目各阶段结果形成记录,并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条、由公司负责将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相关行业部门验收合格后的工程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权责,按公司《项目工程管理权责移交》流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向物业公司进行项目的移交时,必须按照交楼标准向物业公司移交。
第五条、工程移交过程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全面,做好交接纪录,对于存在的问题,公司工程部必须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项目竣工后工程部须同时将所有竣工图纸及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交给物业公司或接收单位。
第七条、由发包方组织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必须严谨、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强,从约定角度最大限度的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质量纠纷,在项目移交前将这两本书的标准文本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发包方与各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保修期限及权利和义务,明确保修违约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或项目接收单位)应明确划分保修责任范围,确保维修服务的质量和时间满足规定要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必须设有专人负责工程保修期间的维修管理工作。
建立工程质量定期回访制度,并做好回访纪录。
第十一条、工程维修必须做到及时、快速、文明、安全、彻底。
对于因质量问题出现的索赔,要高度重视,积极妥善处理,严禁推诿。
第十二条、工程维修必须做好维修记录,对经过维修的工程要及时回访了解维修情况。
第十三条、工程部必须将工程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保修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并进行分析、总结,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为今后项目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经验。
第十四条、工程保修期满后,公司要与物业公司或产权管理单位做好工程保修截止交接工作,并做好交接纪录。
九、施工标准间及施工工艺样板确认条款
第一条、基本要求
1、一般在大面积施工之前,通过样板确认提供验收标准及依据,以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规范标准要求和使用要求;
2、工程部负责组织施工标准间和工艺样板的确认,监理单位、技术部和营销部负责参与;
3、样板确认的范围由工程部参照以下内容考虑,包括但不限于:
1)、屋面防水、保温、隔热、屋面瓦;2)、厨卫间防水、地下室防水;3)、抗震拉筋;4)、砌体;5)、空调口的坡度;6)、空调挡板;7)、室外烟囱;8)、室内抹灰;9)、室内地热地面;10)、室内开关、插座位置(含有线电视、电话)、开关箱;11)、门窗(含五金配件)加工、安装、封闭胶;12)、阳台栏杆;13)、露天阳台地面;14)、楼梯踏步装饰;15)、外墙涂料(各种颜色)、外墙面砖(颜色、搭配、组合);16)、单元入口大厅装饰;17)、二次装修;18)、入户门、单元入口门、雨水斗、门碰、门拉手;19)、楼梯栏杆;20)、油漆;21)、外墙干挂、湿挂大理石、幕墙;22)、小区围墙;23)、广场砖、庭院路等。
第二条、样板确认操作步骤
1、工程部对监理公司审核后的施工方案进行确认;
2、工程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样板房的位置;
3、工程部驻场专业工程师协同监理单位监督检查;
1)、保证项目检查
a)材料的来源,甲供、乙供、三方合同
b)施工人员情况:
作业人员单位、作业负责人名称、操作人员数量;
c)执行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情况;
d)材料的消耗情况
2)、操作项目检查
a)基层的处理符合规范;
b)结合层要满足规范和工艺标准;
c)面层要满足使用要求和规范、工艺标准;
3)、工程部相应专业的工程师应逐一检查每道工序,必要时要求旁站;
4)、检查结果由工程部相应专业的工程师留存;
4、工程部相应专业的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同验收样板,必要时邀请技术总监和营销总监一起予以确认。
5、项目所在公司对检查验收的结果统一意见后,封板定样形成验收单。
十、工程监理管理条款
第一条、监理职责
1、建立现场工程例会制度,明确例会时间、例会地点、参加人员、例会内容等。
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甲方书面反馈,进行记录、整改、跟踪,并有整改效果评价。
3、对设计、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设计变更、施工工艺方法等将造成工程满足不了使用功能和相关规范要求的提出相关建议。
4、每周组织施工、监理、甲方代表进行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向甲方提交检查报告。
5、协助甲方办理和整理备案制档案;对施工单位档案进行审查;认真做好监理档案,与施工同步,同步率90%,竣工后向甲方提交装订好的档案一份。
6、监理月报:
每个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月报,月报内容包括:
进度情况及分析,质量情况及分析,投资控制及分析,施工的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情况等。
7、严格审查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的企业资质、人员资质、各项现场管理制度、各项技术方案等,提出相关建议。
8、协助甲方制定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标准,制定各项材料设备的采购标准。
9、材料、设备入场乙方需填写材料报验单,一般材料、半成品入场需由乙方验收合格后报监理、甲方负责人验收,专业设备等进场需有甲方专业工程师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在报验单上签字后,方可入场。
需进行复试的材料或半成品,需乙方、监理专门人员(鉴证取样员)共同取样、送试,并监督施工的材料、设备的标识、搬运、储存和保护。
10、工序、隐蔽工程的检查及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先自检合格,并填写好自检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后,监理工程师及甲方负责人方可进行验收。
验收时监理单位宜采用实测实量方法,用数据说话,在验收合格并在相应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11、监理单位重点加强事前及事中控制,把易出现的问题想在前面,协助施工方杜绝问题的出现。
监理单位配合施工单位做到现场24小时施工的报验工作。
12、各分部工程或由专业公司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分部工程自检评定表后,监理工程师及甲方负责人及质检处工程师方可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13、监理单位做到熟悉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检查验收时认真执行。
14、监理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工艺,或发包方工程部指定的部位,监理单位应书面提交监理旁站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15、强化工程监理为业主服务意识,强化工程监理对项目实施参与各方工作利益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第二条、监理权利
1、选择分项工程分包人(包括专业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2、审查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权利,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方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建议。
3、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4、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工程部作出书面报告。
5、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查和验收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有权下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清退出场。
6、对于不符合规范、国家质量标准及发包方要求标准的工序、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和返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8、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工程进度赶工计划。
9、周、月、年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审核和签认权。
10、主持召开施工周例会及不定期其它例会的权利。
11、工程款拨付及现场签证审核签认权。
第三条、处罚规定
1、施工单位进场材料监理控制不到位,已经使用的,对监理公司罚款额为:
施工单位罚款额的20%-50%。
2、对质量隐患的返工、整改。
因监理控制不到位,已经进行下一道工序,对监理单位罚款额为施工单位罚款额的20%-50%。
3、对于监理服务不到位,甲方发现较重的质量问题,监理无记录、无监督执行措施,对监理单位罚款额为施工单位罚款额的50%;对于重大质量事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合同进行处理。
4、监理不执行现场例会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及甲方现场制度(有效、各方认同的),对监理罚款:
500元-1000元。
5、监理监督、服务不到位,使成品、半成品保护不当,对监理单位罚款额为:
施工单位罚款额的20%-50%。
6、对于各单位工程验收中质量问题太多,监理未能有效控制,对监理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十一、工程现场处罚管理条款
为保证本项目在施工管理与协调、工期目标、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保证措施得以有效执行,保证各参建单位严肃、认真的履行合同,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处罚规定
第1条未按时参加会议迟到、早退处500元罚款,无故不参加会议处1000元罚款,对会议纪要内容拒不执行的处5000元罚款。
第2条拒收参建单位行文、拒绝签收的处1000元罚款。
第3条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必须有设计或建设方技术部认可的变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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