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治安保卫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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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高校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的正常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
、集体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的
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治安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岗位责任
制和经济责任制,与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三条 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
维护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学院财产安全、教职工和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四条 学院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院以下各二级院,各科室
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落实地方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五条 学校要把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党政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分析研究解决重点突出问
题。
对安全保卫所需各种器材视财力情况逐步予以解决。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是院董事会的保卫部门和学院的职能部门,又是学院治安保卫的责任部门,在学院的治安保卫工作中起执
行、协调、监督、管理作用。
其主要作用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
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
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火灾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
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
7、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分院、科室要重视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工作,建立信息网络系统。
密切注意并认真解决师生中的不安定因
素,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八条 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和刊物的管理,要掌握反动组织的教唆、沟联、策反活动,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公安部门,适时
加以揭露和打击。
二、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作制度
第九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是指对国家安危和国计民生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的部门、单位,是安全保卫的重点。
我院要害部门
、要害部位包括:
1、存放重要文件、资料和档案的部位,院领导办公室、党办、院办、档案室:
2、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及贵重金属的部位,财务室、总务处:
3、使用存放易燃爆物的部位,如放剧毒物品的部位,总务仓库,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计算机教室.
4、存放贵重实训器材部位。
5、接待上级领导和外宾的单位。
第十条 我院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由保卫处提出意见,经院领导批准确定,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其工作人员,须由政治可靠和
具有相应业务素质和技术素质的人员担任,不适合人员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的可随时调离。
第十一条 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制度:
1、各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要建立和健全保卫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其它保卫制度。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守护人员,安装技术防范
设施并保持设施安全。
2、各有关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对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及珍贵资料,指定专人管理。
存放在安全库、柜内,在使用中坚持
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3、按照《保守国家机密暂列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机密文件、图片、重要科研资料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
管、传递、使用手续,严防失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4、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的物品,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建立安全制度。
严格管理,
确保安全。
三 四防目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目标管理,是保障国家财产安全的有效方法。
四防目标主要
包括现金、有价票证、贵重精密仪器,易燃易爆(如汽油、煤气)等危险品,科研和生产所需的贵重金属材料,以及其它有一定价
值的物品。
第十三条 “四防”目标管理要做到“四明确、四落实”,即:
明确、落实“四防”目标,明确、落实各级责任人,明确、落实
各项含有奖惩的治安责任制,明确、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防”目标责任人、保管人要拟定一定的法规文式。
“四防’’目标
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核实,增新补漏。
第十四条 院财务处和其它单位的财会室(人员),要求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所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
限额,密码要保密,钥匙要妥善保管,违规存放现金超规造成被盗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消防条例,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定期检查消除火警、火险隐患。
组建以校卫队为骨干的义务消防队
伍,组织训练,提高技能。
各单位对配置的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完好,非火警不得动用。
发现火情,及时报告,组织扑救
,减少损失,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四、院内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运动场、礼堂、食堂、浴室、教学楼、办公楼、建设工地及商业服务等场所,是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
部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单位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公共秩序。
保卫部门给予协助,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
1、学生宿舍由总务处宿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出入、会客、携物、人走关窗上锁
等项安全制度,严格管理。
保卫处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给予业务指导。
2、住宿学生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不得撬门扭锁,自觉维护宿舍内的治安秩序,不得赌博、骂人、打架斗殴、藏
凶器。
未经主管单位同意,不准在宿舍内留宿客人。
特殊情况须经学工处同意,总务处办理登记手续,并在保卫处备案。
3、宿舍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游商、游医、在宿舍内的销售、行医活动。
管理中要注意工作方法。
4、学生宿舍内发生盗窃、流氓等治安、刑事案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由公安保卫部门依法查处。
在日常生活
中发现可疑人员有权扭送到保卫处查处。
5、已毕业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
6、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必顺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手续离校。
否则,宿管人员、保卫人员有权
强行处置。
7、学生宿舍不得饲养动物,饲养的动物一经发现,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活动礼堂、多功能厅、运动场的安全保卫管理,由团委、工会、教务等负责。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相应
的须知和规定,张榜公布,共同遵守。
各场所举行的文艺演出、舞会、电影、体育比赛等活动的治安秩序,由场所主管单位和举
办单位共同负责。
举行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事先要与保卫处联系,并负责组织执勤力量,落实安全措施。
保卫处配合主办单位维
护良好公共秩序。
第十九条 食堂管理:
食堂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单位负责。
各食堂要保管好钱、粮、证、微机数据、物资,防止被盗和坏
人投毒:
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防食物中毒;校医务室根据季节变化不定期检查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学生食
堂就餐秩序由学工处配合饮食服务中心加强管理。
学生应自觉遵守就餐秩序,文明用膳;食堂人员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
量,共建食堂文明、卫生秩序。
第二十条 浴室管理:
浴室的治安管理由总务处负责。
浴室应有专人管理,定时开放,凭票就浴;浴室内要设置能锁的衣物存
放柜;贵重物品不得带入浴室内;不准在浴室内嬉戏、闹事、打架斗殴。
第二十一条 办公楼、教学楼、实训室管理:
办公楼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安排专人值班,建立来访登记制;计算机室、图
书馆及其实训室由所属系负责管理,组织人员维护公共秩序。
教学楼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各楼每日下班或晚自习后要进行安全检
查,抽闸断电、关闭水源、关窗锁门。
节假日期间,组织人员值班。
第二十二条 实训室的安全工作由实训中心负责。
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各处安全设施,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出
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 校园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门卫管理:
门卫人员要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
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值班巡逻:
校园的值班巡逻守护由保卫处负责。
工作应认真,勤巡逻,勤检查。
院内各单位因安全保卫工作需要
值班守护人员,应提前通知保卫处,明确值班职责,确保守护目标安全。
第二十五条 校内群众组织与宣传品管理:
1、在学院内成立的各类社、团,须将社、团章程报院党办,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批准开展活动的视为非法组织予
以取缔。
2、院内的各种报刊及宣传品的发行与散发须院宣传部门的批准、审核;未经批准审核的视为违法出版物予以没收。
第二十六条 各类记者到校采访须事先通知院办和保卫处。
对未通知校方的各部门不予接待,发生上述情况的保卫处可责令其
离校。
第二十七条 校园其它公共秩序的管理。
非本校职工、学生不得在校内随意逗留;不准在校内摆摊设点;不准在绿化草坪上踢
球践踏;不准捕捉鸟类;不准攀摘树、花卉。
六、外事保卫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外事保卫工作政策性强,影响大须切实抓好。
我院外事保卫工作,其日常管理由院办负责,保卫处任务是掌握情
况信息,协助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院办要按照《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加强对外籍人员的管理,要建立值班制度,会客制度,严格外国人临
时住宿户口申报手续。
外教居住处要安装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其人人身财产的安全。
外事部门要向外籍人员宣传我国的法律法
令和现行政策,使之自觉遵守。
第三十条 凡发生可疑情况,发生涉外纠纷,涉外案件,要及时向院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并及时调解纠纷,保护现场,全力协助
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外籍人员来院讲学、访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须经院责任人批准,涉及科技成果的不得拍照或参观。
第三十二条 外事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外事人员守则》,严格执行外事纪律,严守机密。
七、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暂住人口是指非我校师生员工而在我院从事建筑、运输、修理、饮食服务等人员。
各单位聘用临时工,必须了解
其基本情况,如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办好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必须在到校三日内持用人单位证明、居住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到保卫处填写《暂
住人口登记表》,领取我院临工出入证,交纳工本费和治安管理费、暂住人口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暂住人口原则上实行集中居住,统一管理、经营,服务人员在规定的地点营业。
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
负责,保卫处加强督促检查。
分散居住的暂住人口,用人单位用书面形式向保卫处说明居住地点、人数。
发现暂住人口有违法犯
罪行为,应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三十六条 暂住人口20人以下的应在其内部安排一名兼职治保员,20人以上的应设置治保组织,负责法制教育和治安工作,
并每月向用人单位和保卫处汇报一次情况。
第三十七条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保卫处、用人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积极检
举违法犯罪分子,发生违规行为自觉接受处罚。
八、事故、事件处理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院各部门在处理事故或事件须遵守下列原则。
及时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原则;一律平等原则;赔偿损失原则;调
解原则;查清事实第一,处理第二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在处理事故、事件中,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协调处理。
发生在校园内较大事故和事件(死亡、重伤、盗窃、失火、
财产重大损失、非法活动等),由学校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保卫处和有关部门查处;各学管部门处置发生在校学生的一般违纪事
件;跨校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各相关学校配合处理,事态较严重的由学工处牵头查处;涉及到违法犯罪的事故或事件由保卫处协助
政府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查处事故或事件的基本步骤:
1、受理报告。
报告须用书面材料,写明何人、何时、何地、何因、何果发生的具体事件:
2、调查取证(人证、物证、证人证言):
3、定性处置(调解、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发生事故或事件后,无论报告给哪个部门,都必须先行受理,然后根据事态大小交有关部门处理。
属于本部
门受的事故或事件,负责处理,不得推卸。
九、奖励惩罚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严格认真执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或本单位应视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切实贯彻本条例,领导重视,组织落实,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职工(学生)违法犯罪明显减小,内部秩序良好的
。
2、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重大损失;或帮
教违法犯罪人员,有重要贡献的。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
4、履行职责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单位或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
的交司法部门处置。
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盗窃、集体食物中毒和其它恶性案件、严重治安问题的。
2、对治安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安全文件精神,不宣传,不教育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废驰,组织涣散,管理混乱,不执行治安保卫工作任
务的单位和个人。
4、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的。
5、违犯院内公共秩序和校园治安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凡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或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而发生事故、案件而造成损失的,应视情
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对使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
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我院师生员工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取消当年评优(先)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纪律(经济
)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有些事故和事件的过失人能够在事情发生时努力抢救或顽强斗争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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