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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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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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大全
缴纳增值税企业必须遇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下面我将可能遇到的一些账务处理进行了整理,希望有用。
如有遗漏和差错,敬请补正和纠正。
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
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敖货物的购进成本。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等科目。
4.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进口货物。
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购入免税农产品。
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
如果的运输发票,则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则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
二、“已交税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
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入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账务。
三、“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
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
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六“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当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这样,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入库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七、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时。
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九、企业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时间较晚或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而当月不能抵扣的账务处理。
购进月末时:
借:
存在商品(原材料)
借: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下月论证后:
借:
应交税--应交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十、纳税检查的账务处理。
企业经常遇到税务检查而调整账务。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
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借记本科目?
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
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
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 若余额在借方?
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
按借方余额数?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本科目;
2 若余额在贷方?
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
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
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处理实例。
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账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金,在“增值税检查调账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账户的依据。
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
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应收账款(现金等)
贷:
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长期投资(应付利润、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应收账款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
产品销售收入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
营业外支出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金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金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金的调整分录: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
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
有关科目
上交与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区别上月或以前月份应交未交增值税与上交当月应交增值税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收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上交增值税
①月份终了时,企业应当将当月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②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多缴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③企业当月缴纳当月应交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④当月上交上月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某公司8月份上交7月份未交增值税24000元;月底上交当月应交增值税33000元,还有2000元应交增值税未缴纳。
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上交上月未交增值税时:
借: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4000
贷:
银行存款 24000
②上交当月应交增值税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3000
贷:
银行存款 33000
③将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帐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0000
(2)减免增值税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补贴收入”科目属损益类账户,期末结转当期损益时,借记“补贴收入”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例]某公司采用先征税后返还增值税的方法,当期收到返还的增值税25000元。
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返还增值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 25000
贷:
补贴收入 25000
②结转补贴收入时:
借:
补贴收入 25000
贷:
本年利润 25000
有关增值税业务及会计实务的分析
大家对增值税的关注都集中在偷税、骗税上,而对业务的不当处理和不规范的财务操作造成增值税错缴却关注较少,本文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并总结出一套增值税减税法则,来合法、合理地降低增值税税负。
一、引言
以前一位同事曾说过:
“纳税多的会计不是好会计”,我认为该观点有些偏见。
难道中国纳税百强企业的会计都不是好会计,肯定不是。
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纳税数据已成为了衡量企业经济实力、取信于客户和社会公众、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标之一。
但细细想来,又不无道理,同一笔业务,在遵守《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少纳税的会计肯定更优秀,该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纳的税一分不缴。
在会计实务、纳税申报中,增值税是一个较难的税种,加上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所以很容易出现错缴的现象。
本文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引述与实务处理
(一)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
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
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
这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
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
为了更好地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1]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无特别说明,以下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法1:
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40%×17%-(51-51×60%)=20.4万元
方法2:
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17%-51=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29.6万元(51-20.4)增值税。
(二)易货贸易开发票,视同销售照开票
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易货贸易、视同销售行为都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少缴税,还要多缴税。
现举例说明: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将5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万元的库存商品。
(假设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市场价均为50万元)
方法1:
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
库存商品58.5万元,贷:
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
原材料58.5万元,贷:
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方法2:
甲企业与乙企业按正常的销售、购货进行处理,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
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
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
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
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开具专用发票比开具专用发票要多缴8.5万元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
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管开不开专用发票,都要计提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不计提销项税额,那就是偷税。
视同销售,不管是投资还是捐赠,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应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我们没有少纳税,但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分期收款多张票,折扣销售一张票
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专用发票开具日为起算日,如开票后90天付款。
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送交购买方,从而开始计算到期日。
出现这种现象,有税收法规脱离实际的原因,也有业务人员对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
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层含义:
1、分期确认收入,2、分期收回货款。
大家对第二层含义都知道,但对第一层含义不是很清楚。
所以会出现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
这样直接造成纳税期提前。
因为税法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为进行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3]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2006年3月发出商品250万元(市场价:
300万元)。
(不考虑进项税额)
方法1:
发出商品时即开具全额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
借:
应收账款351万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300×17%=51万元
方法2:
分三期(三个月)等额开具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
借: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250万元,贷:
库存商品250万元;借:
应收账款117万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税收总体上是一样的,但采用分期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对于一个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大多数企业折扣销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价格开票,一般很少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就更少。
所以一般不会提高税负。
(四)代垫运费只挂账,包装押金另挂账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
(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
税法明确规定,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而有的企业却偏偏要将其纳入销售额,作为货款的一部分。
这主要由于业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将代垫的运费作为自家的运费进行报销,然后在销售额中加入报销的运费。
这样操作虽然简便,但是却增加了税负。
现举例说明:
[例4]A企业销售甲产品给B企业,销售额(含税)为1170万元,并代B企业支付承运人C的运费30万元。
方法1:
由承运人C向A企业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将运费并入销售额中。
A企业账务处理:
借:
营业费用21.9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万元,贷:
银行存款30万元;借:
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1025.641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9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170+30)÷1.17×17%-30×7%=172.259万元
方法2:
由承运人C向B企业直接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代垫。
A企业账务处理:
借:
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000×17%=170万元
通过比较会发现,将运费并入销售额比代垫运费要多缴2.259万元(172.259-170)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
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企业将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作为销售额,当然,这样操作比较简单,但是却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
要降低税负,必须将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进行单独记账。
现举例说明:
[例5]甲公司为加强包装物管理,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销售产品6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
方法1:
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未进行单独记账核算,而是并入销售额。
账务处理:
借:
银行存款712万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608.54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453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1.17×17%=103.453万元
方法2:
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进行单独记账核算。
账务处理:
借:
银行存款712万元,贷:
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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