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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地发展过程中的公地悲剧研究以杭州梅家坞龙坞茶
乡村旅游地发展过程中的“公地悲剧”研究
———以杭州梅家坞、龙坞茶村、山沟沟景区为例
池 静1,崔凤军
2
(1.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1231;2.杭州市旅游委员会,浙江杭州310001
[收稿日期]2006-03-28;[修订日期]2006-06-01[作者简介]池静(1982-,女,浙江永康人,浙江旅游职业学
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乡村旅游开发、旅行社管理;崔凤军
(1966-,男,山东利津人,博士(后,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副
主任,浙江工商大学旅游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旅游目的地管理与营销工作。
[摘 要]乡村旅游地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退化、村民无序争夺
有限资源等“公地悲剧”现象十分普遍。
乡村旅游资源的产权属性决定了“公地悲剧”产生的必然性,它表现为公共资源利用无度、公共秩序混沌失序和公共福利供给短缺,导致了乡村旅游核心资源迅速耗损和旅游品牌资产快速衰减,并严重影响了乡村旅游目的地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采用田野作业方法,主要分析了杭州梅家坞茶文化村、龙坞茶村和山沟沟景区“公地悲剧”的产生原因及其演变情况。
文章还探讨了地方政府主导型、外来投资者主导型和农村集体组织主导型3种制度模式来解决乡村旅游中“公地悲剧”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乡村旅游地;公地悲剧;制度模式[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607-0017-07
近几年来,乡村旅游因为适应了城市居民寻幽
访古及休闲体验的需求而成为发展最为迅猛的旅游业态之一。
根据乡村旅游地与当地居民的依存程度特征,笔者可以把乡村旅游地简单的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种是依托乡村生态环境开发的开放式乡村旅游地,乡村旅游地是嫁接于开放社区中,当地居民与乡村旅游地彼此之间高度依存,例如城市周边的休闲村庄。
另一种是封闭式乡村旅游地,它依托的是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的是乡村旅游景区,与周边社区互相独立,如高科技农业园区等。
随着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开放型乡村旅游地由于
更加充分考虑了当地居民的参与,全民共享旅游发
展带来的收益,符合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问题这一乡村旅游发展的初衷,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更加有效而成为乡村旅游发展的主
导模式[1]
。
但随着开发的深入,村民个体利益之间,以及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因村民追求短期个体利益所导致的乡村旅游核心资源迅速耗损和旅游品牌资产快速衰减的“公地悲剧”,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开放型乡村旅游地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开放型乡村旅游地。
一、乡村旅游地发展过程中的“公地悲剧”及其表现
1.“公地悲剧”及其产生原因英国科学家哈丁首次提出了“公地悲剧”这一概
念并通过形象的例子对此加以解释[2]
:
假设有一片公共牧场可供牧民们自由放牧,在缺乏使用限制机制的情况下,每个牧民所做的决策总是尽量多地放牧或者延长放牧时间,直至放牧总数超过草地的承受能力。
结果草地逐渐耗尽,而牧民也无法继续在该公地上放牧和得到更多收益,这时便发生了“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的产生是在人们使用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竞争性的公共资源时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个体行为容易给公共资源的使用带来外部性的现象。
这是由于公共资源具有以下特性:
首先,公共资源具有负外部性。
人们过度使用公共资源几乎不用承担成本,而限制自己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却分散到所有共同使用公共资源的人身上。
因此个体在做决策时更不会主动考虑自身行为所包含的所有社会成本,所以行使该公共产权的人会倾向于尽量多、尽量快地利用公共资源,造成资源过度使用[3]
。
其次,公共资源具有强烈的责任规避与搭便17
车诱惑。
当资源系统是由许多使用者共同使用时,系统的维护和改进也为所有的使用者共享。
所有使用者都会从维护资源系统中受益,不管他们是否对此做出贡献。
而规避维护资源系统的责任能够改变行为者的收入和成本,行为者从其活动中获得了利益但并未承担相应的成本或贡献,因此责任规避者成为了搭便车者。
人们在公共资源供给和消费上存在“搭便车”的动机,都等着消费别人供给的公共资源,结果是谁都不生产。
最后,公共资源的使用中存在集体行动问题。
公共资源中的集体行动问题是由前述几个特性所决定的,它可以归结为:
一群相互依赖的资源使用者在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和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如何组织起来,通过某种方式进行集体行动,以取得持续的共同利益。
资源使用者的个人策略选择受到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制度安排(正式和非正式的等因素的影响。
并且个人选择的策略会在一个共同的资源系统中产生结果,并影响对未来行动的收益和成本的预期。
在最好的情况下,他们以独立决策进行的资源使用活动所取得的收益要低于他们不独立决策所取得的收益。
在最坏的情况下,独立决策进行的资源使用活动可能摧毁公共资源本身[5]。
2.乡村旅游地发展过程中的“公地悲剧”是一种必然
在开放型乡村旅游目的地中,“公权”与“私权”混杂,导致乡村旅游资源的产权属性是复杂的。
其中,房产及家庭生活是私有产权,而乡村文化、当地整体自然环境及人文环境、乡村旅游品牌都是相关主体共同使用的公共产权,他们中的每个成员都可以用这些资源为自己服务,但都无权排斥其他成员行使同样权利。
这显然符合产生“公地悲剧”的客观条件。
因此笔者认为,在开放型乡村旅游目的地开发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公地悲剧”的发生是不足为奇的。
3.开放型乡村旅游地“公地悲剧”的主要形式及危害
“公地悲剧”所以称为悲剧,是因为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构成了威胁。
具体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公地悲剧”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共资源利用无度
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无度在各地屡见不鲜。
“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2]。
这使得乡村旅游目的地的核心资源———乡村性被削弱。
乡村性是乡村旅游目的地的核心吸引力和独特卖点,乡村性的内涵可以从文化、地理空间和经济角度分析。
从文化角度看,涵盖乡村居民整体生活的乡村文化,代表着质朴、保守、勤俭、传统和古老,社会结构多为初级社会关系,同质性高且富有人情味;从地理角度看,乡村性代表着小型的村镇尺度、较低的人口密度、自然的环境和绿色的田野以及清新的空气等所构成的情境;从经济角度看,即使目前农业产值大幅度降低,农业用地仍然是乡村地区最主要的土地利用方式,农作物及农作物生产过程形成地方特有的经济结构,也衍生地方特有的生产文化。
在开展乡村旅游过程中,从文化上看,商业化竞争入侵当地人的思想意识,由于缺乏保护当地文化的制度安排,村民尤其是年轻人不会主动传承当地文化,导致当地传统文化逐渐流失。
从地理空间上看,许多社区居民家庭开办了农家旅馆或从事相关旅游接待活动,从此开始无节制地使用公用水资源,向公共空间排放污水、废弃物与废气等。
另外,许多人破墙开店、乱搭乱建以扩大自己的经营面积,许多经营用房呈现严重的城市化、现代化趋势。
当地人文资源、自然资源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从经济上看,许多居民家庭完全放弃了农业生产,专心从事旅游接待活动。
因此,乡村性被大大削弱。
(2公共秩序混沌失序
由于社区居民对自身利益的狂热追求和集体行动的盲目自发,容易产生拉客宰客等问题。
这种现象可以由囚徒窘境演绎而来的沙滩占位模型中找到解释。
假定有甲乙两个小贩设摊于两米长的一片海滩,以同样的价格、相同的质量向日光浴者提供同一品牌的矿泉水,如果希望“不要发生资源浪费且对顾客提供方便”,
那么-1Π2与1Π2点处甲乙分别安置摊位是最合理不过的,因为他们将拥有几乎一样多的顾客,赚到几乎同样多的利润。
然而小贩都是具有“个人理性”的,出于这种理性,小贩甲自然想:
如果将摊位从-1Π2处向右移至A点,甲将从乙那儿抢走一部分的顾客。
同样,乙也不会原地不动。
于是甲乙博弈的结果将使他们的摊位设置在0点附近,他们可能相依为邻且相安无事地做他的矿泉水生意,也可能时常相争而大打出手[4]。
图1 沙滩占位
注:
见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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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福利供给短缺
公共福利的供给短缺在乡村旅游中也屡见不鲜。
倘若大家都积极主动地出钱出力进行农家菜的创新、卫生设施配备和目的地特质营造等公共事业,乡村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将会大大增强,所有居民的福利都会增加。
但问题是,如果我付出而他人不付出,则我可能会得不偿失;如果他人付出而我不付出,则我可以占便宜、搭便车,免费享受他人的成果。
因此,每个理性的人最优选择均是“不付出”,这使得公共产品供给出现短缺、公共福利无法提高,最终的结果就是乡村旅游目的地的重要竞争资本———公共品牌受损。
乡村旅游品牌受损即通过相关主体推广及集体努力创建起来的品牌资产,由于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注重维护整体品牌使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贬值。
没有人去主动谋划如何树立乡村旅游品牌,建立游客的忠诚度;没有人对公共形象受损进行品牌维护;没有人去主动“营销村落”,提高乡村的知名度;没有人去主动解决游客的投诉等等,这些都使整体品牌的成长和发展遭遇瓶颈。
二、乡村旅游地中“公地悲剧”的解决之道
完全依靠群众的自觉行为是无法建立起一个长久的公共品牌的。
无论学者还是业者,大都同意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公地悲剧”问题。
但在制度的选择问题上,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阿帕尔斯(Ophuls,1973认为“强制权力的政府管理是唯一方案”[6];罗伯特(Robert,1981则认为“创立一种私有财产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是唯一的方案”[7];奥斯特罗姆的经验研究表明[8],“人类社会中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事实上不是依赖国家也不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的,人类社会中的自我组织和自治,实际上是更为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
”简言之,目前对该问题解决的探讨主要集中于政府强权参与管理、私有化经营及社区自主自治三种制度探讨。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制度在乡村旅游发展中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主导型、外来投资者主导型和农村集体组织主导型三种制度模式,它们作为解决乡村旅游中“公地悲剧”的基本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每种制度都存在一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其绩效与局限性,需要客观地评价和使用。
并且,乡村旅游发展制度的选择和演化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过程,主要受社区的初始条件(社区原有制度结构、社区经济基础特别是资金和人才储备情况、开发区域大小、旅游资源基础条件、当地对旅游开发的思想意识等、核心决策层的偏好及利益、利
益集团构成结构与力量对比等因素所影响,因此不同乡村旅游制度模式呈现差异性与多样性。
不同的制度产生了不同的组织结构,即使相同的制度也会产生不同的组织结构,不同组织结构下行为主体特别是社区居民所处的结构性位置、采取策略的可能空间、博弈的条件与方式、所遵循的规则等都有所不同[9],“公地悲剧”的表现形式不一,制度的绩效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同时,由于制约制度模式选择和创新的主要因素在不同社区的表现不一,不同乡村社区在制度选择和创新上存在“路径依赖”、
“进退壁垒”及不可移植性。
各个乡村社区只有在立足认真分析制约自身制度选择和创新的主要因素的现状与特征基础上,才能找到合适的制度创新和不同的方法解决相应的“公地悲剧”问题。
三、政府主导模式下“公地悲剧”的解决———杭州梅家坞茶文化村案例分析
在地方政府主导制度模式中,地方政府拥有主要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在乡村旅游开发中起主导作用,主要通过设计、实施、监督和强制执行各种外在制度,对乡村旅游资源的使用实施集中控制以实现自己的保护职能,协调旅游开发各方的利益。
地方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地方政府通过投入财政资金、对外宣传等公共资源推动乡村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当地政府负责乡村旅游目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道路设施、供水供电设施等;当地政府通常支持民间的内在制度并增进主要与公共政策有关的行为秩序[10]。
案例中的杭州梅家坞茶文化村是一个开放式、全民参与型、个体经营为主的乡村旅游目的地。
它原本是位于杭州主城区西部6公里的自然村落,共有居民500多户,是杭州最大的正宗龙井茶生产基地。
近5公里长的峡谷有山有貌、有坞有水、有茶有文,拥有“大坞套小坞、桃源又洞天”的清幽环境,浓郁的茶乡风情与朴实的民风,是在中国流传甚广的《采茶舞曲》创作基地,周恩来总理也曾先后5次到过梅家坞,拥有得天独厚的开发条件。
近几年杭州及周边地区的城市化,更是给梅家坞的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使梅家坞的农家休闲活动成为周边城市居民的休闲时尚[11]。
从“公地悲剧”形态及“路径依赖”分析,梅家坞茶文化村的旅游经济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不同阶段所产生的公地悲剧在表现形式上有较大差异。
1.自主发展阶段(200015-200219
梅家坞的发端始于2000年5月1日梅灵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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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通,这个曾经封闭的山坞里的小茶村与主城区的距离不过半小时车程,客人开始登门。
无意中成为第一个开农家茶馆的村民,第一个月就有了1500元的净收益,全年净收益更是达到了五、六万元。
这让只知埋头耕作、采茶卖茶的村民看到了巨大的商机。
之后,当地的茶馆便呈现跳跃式的增长,到2002年已经达到100多家。
满眼绿色、清新空气、正宗龙井茶、现买现作的新鲜农家菜等吸引了杭州、上海、苏南及周边其他城市的自驾车游客,梅家坞成为了有口皆碑的距杭州市中心最近、最具原生态特征的乡村休闲区。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当地接待人数达到32万人,服务收入2330万元,总收入(含茶叶销售3305万元(数据来源:
梅家坞茶文化村管理委员会。
此时梅家坞是适逢机遇的自主式发展,沿用传统的农村管理制度,主要是由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日常公共事务的自治组织进行管理。
但他们对于发展乡村旅游没有任何经验与知识准备,权责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势也无法匹配,缺乏管理所需资金、相应权力与能力,缺乏利益协调和资源调配的机制。
在缺乏相应机制管束下,农户之间展开了无序的公共资源的争夺和使用,给这个原本基础设施条件就相当薄弱的自然村落带来了严重的“公地悲剧”效应,如生活污水随处排放、垃圾遍地、溪沟变成了臭水沟、违章建筑随意搭建、车辆在公用地上随处停放、民居点呈现严重的现代化趋势。
当地村落风貌失范,乡村性受到严重侵害,使许多慕名而来的游客大失所望。
2.政府主导发展阶段(200219-2003110
鉴于上述现象的出现,杭州市委市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下决心将梅家坞建设成为杭州旅游的精品项目,明确提出了要把梅家坞建设成为能够集中体现城乡文化的差异性和茶乡文化本土性的独具特色的乡村旅游景区。
2002年9月,适逢杭州进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的改革,成立了具有政府职能的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调整了行政区划。
梅家坞也被纳入到该管理体系中,从此梅家坞开始实施政府主导型乡村旅游发展模式。
在该模式下,由政府负责规划、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秩序管理、宣传促销等,农户继续从事个体经营。
杭州市政府从2002年10月起,按照“积极保护、民办公助”的原则,累计补贴4200万元用于梅家坞环境整治和景区建设。
2003年8月整治完成后,梅家坞成为杭州11个商业特色街之一,成立了梅家坞茶文化
村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与村委会一起对梅家坞进行直接管理。
整治后的梅家坞生态环境有了非常大的改观,前一阶段中的“公地悲剧”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大力投入与有力的约束机制起了关键性作用。
集中整治中,政府共拆除4200平方米违法建筑,补贴沿街房屋立面按统一标准整治,电信、移动、电力杆线“上改下”,铺设排污干管和自来水管网,村民自己掏钱改造装修房子。
政府还设立了一系列约束机制对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商业经营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设立了沿街地段、停车场的收费制度,杜绝了汽车乱停乱放、抢车位等事件的发生;环境卫生保洁制度,除了修建公共设施外,还由专人负责公共卫生的维持,杜绝了环境污染问题;违规经营检查制度,对违规经营采取不定时检查等。
现在的梅家坞溪沟面貌整治一新,沿溪、沿街基本上都是江南典型的粉墙黛瓦。
各种清雅的茶市、茶庄遍布村中,从2003年的127家上升到2004年的258家,占全村总户数的一半左右。
“小桥、流水、人家”的诗情画意及杭州最大的茶文化中心凸现出来。
据统计,2003年全村接待人数为30万人左右,服务收入2380万元,总收入3389万元(受前期施工影响,几年来黄金周日平均流量都在8000人以上,平时周末一般都座无虚席。
普通家庭茶室的年净收益都在七八万元左右,多的甚至达到20多万元。
梅家坞在全国的知名度也大大提高,被誉为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茶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经济利用成功结合的“梅家坞现象”[5]。
3.自主管理阶段(2003111至今
如果说把环境问题视为“硬悲剧”,那么通过集中整治、颁布管理条例等强制措施,此类“公地悲剧”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
但是整治后的梅家坞陷入的“软悲剧”又成为了当地政府的棘手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空城”现象对梅家坞乡村旅游品牌产生了侵害。
从2003年起,“梅家坞”鹊起的声名和丰厚的利润就吸引了许多外来承租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外来经营者承包的农家茶馆已达60%—70%,租金在6万—10万元不等,租期一般为3年左右。
以一套租价为8万元的农家茶室为例,分摊到每天的租金、税费、水电费、雇工费等成本共需400多元,而外来承租者只能从农家菜上得到收益。
乡村茶室冷热分明,只有周末和节假日客人比较多,在这样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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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承租者势必抬高菜价、延揽客源、控制成本,在公共资源的争夺上更为激烈,手段也更为商业化。
当地甚至衍生了“拉客经济”,多数农家茶馆都雇佣了1-2名“专业拉客”。
更重要的是,作为当地“茶文化”载体的当地居民集体淡出,使“茶文化”品牌仅仅成为了一张标签,游客无法看到茶农的生活原态,感受不到茶文化的魅力,乡村旅游品牌价值慢慢地流失,形成了新一轮的“公地悲剧”。
对政府来说,它无法干涉农户处置私有产权的行为,虽也曾开展过星级茶楼的评定、重点扶持优秀经营户等工作,推进当地品牌意识的树立,但评定结果没有十分明显的回报激励,对农户维护乡村特色的行为激励不明显;对农户来说,尽管普遍认识到了目前经营比以往困难,但绝大多数村民对品牌危机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并且自己经营的辛劳还在不断使农户选择退出,甚至最早开业的农户不久也将转让经营权。
从梅家坞的案例可以看到,政府主导制度通常以约束机制见长,往往约束强而激励弱。
采用地方政府主导型模式,可以通过政府集中控制,如罚款、征税、补贴、行政管制避免乡村环境、文化和品牌被破坏性地使用。
如制定规章条例对污染环境、乱搭乱建等行为实行经济惩罚、行政处罚等手段;用规划手段对当地建筑风貌、体量进行严格控制;用补贴方式加强当地基础设施建设。
但是集中控制所实现的效果,是建筑在政府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等假设之上的,现实中往往存在很多障碍。
另外,政府倾向于采用约束机制多于激励机制,两者不能均衡。
短期效果可能非常显著,长期来看缺乏内生激励,其他主体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去维护乡村性、营造品牌。
因此政府需要不断加强激励机制设计及推广,实现制度的长远绩效。
梅家坞在进行改造之后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问题正是政府主导制度约束强而激励弱的集中体现。
要最终解决梅家坞的“公地悲剧”问题,政府必须加强激励机制的建设,通过制度的引导实现村民品牌意识、文化意识的内增长,取得约束与激励机制的均衡,通过满足村民经济、心理、地位、荣誉等各个方面的要求设置激励机制。
在策略上,主要可以通过进一步推进星级茶楼的评定并形成稳定的制度,在评定条款中突出对维护当地乡村性及乡村旅游品牌行为的认同和激励,对获选的星级茶楼采取配置公共资源(如作为对外宣传的重点以扩大单个茶楼的知名度、现金奖励等方式,激起农户对直接回报的热情。
四、乡村集体组织主导模式下“公地悲剧”的解决———杭州龙坞茶村案例分析
乡村集体组织主导制度模式是基于社区基础之上的,为了长期共同利益,村民们较多地采用了借助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如行业协会的基于社区的乡村旅游管理制度或合作组织形式,以解决自主治理的制度供给、承诺和监督问题,主要依靠内在的力量特别是内在制度,而不是依靠外在的政府强制力量(或仅在有限范围和程度上依靠外部力量或其他力量解决“公地悲剧”问题。
因此,社区内一般会形成有一定行政资源、经济资源的组织,给予该组织一定的权力,并以制度性的合作规则来保证团体中的个人自觉遵守自治规则。
这种合作的自治规则应达到两个基本要求:
一是为合作行为(遵守规则提供足够的激励;二是对违反“游戏规则“者与采取机会主义者予以充分的惩罚以使违规者望而生畏。
案例中的龙坞茶村也是一个敞开式、全民参与型、个体经营为主的乡村旅游目的地。
它是在梅家坞等同类乡村旅游地的商业化程度不断发展,游客亟需分流的情况下推出的,是以青山、小溪、茶园、山林、村落为背景,农居集茶园、竹园、菜园、庭院为一体,民风民俗淳朴的近郊茶文化休闲旅游地。
它从一开始就确立了“政府补贴、统一规划、自主实施”的开发方针。
从“公地悲剧”形态及“路径依赖”分析,龙坞茶村的旅游经济发展也经过了三个阶段:
1.起步阶段(200418-200515
由于有梅家坞等同类乡村旅游地的前车之鉴,龙坞一开始就站到了比较高的起点上。
首先实施了全方位的规划,对龙坞茶村的产品错位发展、排污、保洁、环境保护、氛围营造进行了充分的考虑。
梅家坞曾经出现过的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的环境退化现象并没有出现在龙坞。
其次,设想由村委会直接管理的“龙坞茶村游客服务中心”作为具体的开发、经营实体,全面负责茶村的旅游信息管理、培训、监督、咨询、宣传等方面的职能。
人们希望能够通过游客服务中心的组织来为各个农户分配游客,从而避免农户间对客源的无序争夺,保持茶村自然、纯朴的特色,预防商业气息的发展。
在有计划、有步骤的层层推进下,龙坞茶村从2005年4月2日举办“2005西湖龙井开茶节”之际启动开村以后,发展势头如火如荼。
4月份18户农户共接待游客4351人,最多的一户农户家中当月游客量达到1320人次。
从5月1日起,杭州市又为龙坞茶村配备公交线,交通的便捷大大提高了龙坞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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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卷 第2006年第7期 月刊 旅 TOURISMTRIBUNE游学刊3.缓慢恢复阶段(200613至今2%。
而涌入的游客以自驾车游客为主,一般都会选村的吸引力“五一”,黄金周期间共接待游客达2815人次,5月份全月接待游客6502人次。
2.瓶颈阶段(200516-200612工作的正常运行,导致旅游开发建设、宣传促销的各项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停滞下来。
图2 龙坞茶村游客接待量变化图(人次资料来源:
龙坞茶村游客服务中心。
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轰动效应”,之后未及3个月,龙坞茶村的接待量从如火如荼的情势直转而下(图1。
随着部分村民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其他村民的“攀比”之风日盛,进而出现了一些操作上、规范上和政策上的矛盾,村民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毁茶建楼的“公地悲剧”问题不断凸现。
违章建设等问题进而导致了村民内部矛盾,并直接影响了村委会在这一情况下,政府介入了龙坞茶村的管理,采取了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手段。
但此后,龙坞茶村一直笼罩在观望情绪和氛围中,龙坞茶村的形象也受到了损害,元气大伤,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才能慢慢地恢复。
遭受内部利益群体冲突的龙坞茶村正在逐步走出创伤。
从龙坞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理论上说,农村集体组织主导型制度是出自居民内心自发要求追求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具有较强的激励性,同时又有约束机制,比较容易达到约束与激励的均衡。
但这种制度有很强的假设条件,首先当地居民要有足够强的自治意识与素质;其次,必须排除外来经营者取代当地居民的可能性;再次,管理委员会必须有足够权威、能够值得信赖。
从目前的国情来看,运用这一模式虽然有农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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