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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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告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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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告
前言:
报告是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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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禅城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退管服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办、市府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办发【2015】56号),以及市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通知》(佛府办【2012】17号)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退管服务工作的目标是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不断提高退休人员晚年生活质量和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使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三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由区、镇(街道)设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承接,把退休人员从单位管理服务转为按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管理服务。
第四条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为:
凡在本辖区按规定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的市、区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含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退管服务工作在禅城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退管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对各镇(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托镇(街道)和社区组织,以人为本,完善服务,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与促进社区建设相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六条为加强退管服务工作的领导,区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召集人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统-战部、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区财政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药品监督)和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第七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其主要职能是:
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开展退管服务工作,通报退管服务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退管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设立政策宣传栏。
(二)调查研究、掌握本区退管服务工作动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三)研究制定全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服务,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六)做好孤寡、残疾、伤病等退休人员的探访慰问、帮扶服务。
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费、抚恤金,并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账,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
(七)集中管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八)组织退休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退休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九)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建立退休人员的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协助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十)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第三章退休人员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待遇,依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二)符合投保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三)享有参加社区老年教育、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社会为老人提供的社会福利、社会优待服务的权利。
(五)因重病治疗或发生伤残等有特殊困难时,享有帮扶的权利。
(六)有参加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充分发挥个人专长的权利。
(七)有向各级人社部门及社区居委会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的权利。
(八)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社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申诉的权利。
第十条退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规定。
如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反映,不得聚众滋事。
(二)主动配合镇(街道)人社部门,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按规定到各镇(街道)人社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报到;退休后移居市外、境外的人员,需按规定向镇(街道)人社部门提供生存证明。
(四)退休人员辞世后由其家属或代理人及时向镇(街道)人社部门报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区、镇(街道)人社局分别设立退管服务机构。
区人社局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退休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建立退管服务机构、社区居委建立退管服务站,形成完善三级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区退休服务中心按区编办规定的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全区退管服务工作。
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按各镇(街道)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数量比例,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辖区内退休人员的各项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居委会退管服务站每站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实施各项退管服务工作。
第五章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各级退管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区退休服务中心: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退管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统筹安排全区退管服务工作,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
3.对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检查并监督落实。
4.对全区退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5.将新接收的退休人员按户口所在地划分至各镇(街道)退管机构。
6.指导镇(街道)、社区(村居)建立退管服务数据库和相关台账。
7.做好退管服务工作信息资料的备份及安全检查工作。
8.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好退管活动资金,并审核和监督退管活动资金的落实情况。
9.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库,对已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接收和管理。
10.组织全区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并指导和帮助镇(街道)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等。
(二)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
1.协助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医疗的后续服务工作。
2.负责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
3.建立退休人员党支部,组织开展支部生活,做到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了解和掌握退休职工的思想和生活状况。
5.慰问孤寡,伤病和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开展扶危帮困活动。
6.为重病治疗或发生伤残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向上级退管服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7、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8.组织退休人员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发挥退休人员余热。
9.及时、准确地做好本镇(街道)退休人员的资料统计工作,并向区退休服务中心报告退休人员生存、死亡等变化情况。
10.建立和完善社区退休人员自管互助服务网络。
11.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创建条件,建立信息网络管理等设施,建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及活动场所。
12.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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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区居委退管服务站:
1.协助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做好退休职工社区服务工作,及时反映退休人员的生存信息。
2.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和探访慰问活动。
3.做好孤寡、残疾、伤病等退休人员的帮扶服务。
4.按要求定期探访十类人员。
5.配合镇(街道)建立和完善社区退休人员自管互助服务网络。
第六章经费筹集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时,应一次性向属地管理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缴纳退管活动经费,缴纳标准为每名退休人员3000元。
第十四条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退管活动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转制时有提留转制风险金的,可从转制风险金中缴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退管活动经费按《印发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禅城区社会化管理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5】23号)文件执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退管活动经费由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
市政府负担部分在上级补助中解决,区、镇(街道)负担部分按财政税收分成比例纳入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退休人员的退管活动经费按每年人均200元安排。
主要用于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开支、节日慰问、文体活动、保健和宣传费用等活动开支。
第十六条企业缴纳的退管活动经费,上级补助经费及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统一纳入镇(街道)财政专户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的退管活动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精打细算、计划管理的原则,认真编制经费年度支出预算,报所属镇(街道)财政部门核定,支出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编制退管活动资金收支报表和会计报表,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年度报表报送区退管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为其缴纳的退管活动经费仍有结余的,纳入退管活动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
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区人社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各镇(街道)退管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应接受和配合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区和各镇(街道)人社部门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受理退休人员和群众投诉,对退管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移交程序
第二十二条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先由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向区退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做好移交前期的`准备工作:
(一)企业应做好退休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退休人员的稳定。
(二)企业须与退休人员协商明确移交社会化管理后是否保留或一次性给予的有关待遇,并与每个退休人员签订书面移交协议。
(三)关闭、破产、转制企业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费及其补偿费用等,必须在移交前付清。
(四)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鉴定为1-4级伤残、患精神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特殊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标准内容与普通退休人员相同,企业与镇(街道)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统一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退管活动经费的标准进行管理服务。
(五)企业或主管单位将退休人员资料提交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所提交资料应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退回企业或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相关手续。
(一)按照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隶属关系,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加具核准意见后,须在每年的7月底和11月底前,带齐相关资料到区退休服务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二)按移交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进行分类,核准退休人员人数、费用等,认真核实并填报移交退休人员相关资料,按镇(街道)填写《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并附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相关移交协议、本人户口簿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近照照片两张。
(三)经由区退休服务中心初审后,分发所属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对退休人员情况核查。
(四)核实工作完成后,由各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通知移交企业或主管单位缴纳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反馈有关资料。
被核实的退休人员正式进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办理移交退休人员时,其人事档案应按规定整理好,随同转到退管服务机构管理。
区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暂不移交。
第二十五条十类人员的管理服务:
十类人员是指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鉴定为1-4级伤残、患精神病、住院及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劳模、建国前工作老工人、高龄、独居、军转干等退休人员。
该类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齐抓共管,社区、企业共同管理为原则。
接收程序按普通退休人员办理,服务内容和标准,按每名退休人员每年人均200元退管活动经费的服务内容管理服务(如有新规定或增加退管活动经费标准的,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
符合帮扶条件的,按照相关帮扶制度规定处理,使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现政府人文关怀。
第二十六条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接收。
(一)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办,并经批准退休的社会人员。
包括原国有集体企业在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含原固定工转制人员)、参加市区养老保险的合同制退休人员、其他企业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退休人员。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经费、服务标准和纳入规模等按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2]17号)和禅城区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相关实施规定执行。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档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退休人员档案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档案基本信息库,并实行区、镇(街道)、社区三级信息化联网。
镇(街道)具备条件后,由所属镇(街道)接管。
第二十九条退休人员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接收档案应办理好验收和交接等手续。
做好档案保管的安全、保密、保护等日常工作,严格涂改、圈批、抽取、撤换、加添或未经批准复制、拍摄档案材料,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档案材料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汇报。
第三十条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退休人员档案的,须凭有效证明,经批准登记后,由工作人员进行查阅,查阅后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印鉴和公章,证实与原件相符。
第三十一条档案一般情况不准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借,须提供书面及有效证明,经退管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明确盖印封缄后方可借出,并限期归还。
外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涂改、圈批、抽取、撤换、加添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档案库需设立专门库房,配备满足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化、备份及档案存储等设备,按照档案管理标准采取积极的:
防火、防水、防蛀、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保持清洁卫生、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第三十三条档案库的建设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是根据企业移交数据信息,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是否合法办理退休后,由区退休服务中心初审后,移交各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接管。
第三十五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由各镇(街道)、社区退管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移交数据的信息,做好核查、修改、录入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镇(街道)、社区退管服务机构通过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对所辖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实施动态管理,退休人员发生搬迁、死亡、基本信息变更等情况的,由社区负责办理转移、申报、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区社保经办机构、区退休服务中心以及各镇(街道)、社区退管服务机构在采集、录入和管理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使用的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严格做好数据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区退休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任何人利用信息库数据营私舞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障退休人员生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大胆实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南京"作出贡献。
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茧自缚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镇)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纳入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的,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驻宁企业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二)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活动;
(三)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状况的资格认证工作;
(五)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提供便捷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六)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帮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申领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津贴;
(八)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建立自助、互助组织,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三、管理服务的形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结合我市实际,采取以下管理服务形式:
(一)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社区进行管理。
依托街道、社区管理是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在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直接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所在街道和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企业或独立工矿区(不含参加省直统筹在宁企业)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对以下有条件设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可委托企业设立管理服务机构,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并逐步纳入社区管理:
1、企业职工居住地相对集中、并实行社区化管理,其中退休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
2、企业设有专门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并配备能适应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任务需求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3、退休人员居住地拥有一定的活动场所,能够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及相关活动;
4、企业领导重视,能够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并保证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对符合以上条件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企业,统一管理机构名称、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工作要求。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名称为:
"XXXX(企业名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进行考核和政策业务指导。
(三)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退休人员开展相关活动。
四、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延续责任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继续认真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继续关心退休人员的生活,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基本养老金之外的非统筹费用、原企业住房的管理维修以及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报销等,应按有关规定由企业继续负责,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促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平稳过渡。
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及非生产经营性场所,可划拨给企业退管组织或社区用于退休人员开展活动,也可采用有偿转让、租借等方式由所在社区使用。
对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企业,要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区管理服务过渡。
五、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要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场所,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年卫生、文体、福利设施及活动场所建设,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功能。
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为退休人员提供生活资料、医疗保健、文体教育和法律服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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