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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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控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企管部)是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管控部门。
其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预审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同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集团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集团公司董事长任主任;
集团公司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
成员:
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有关事业部总经理、科技与发展规划部、生产运营部、环保与安全监察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综合工作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企管部是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招投标工作管控部门。
(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定集团公司招标发展战略和招标管理制度;
2、审批年度招标计划及追加计划;
3、负责审批招标申请;
4、负责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5、审定集团公司应招标而不招标项目;
6、审定重大以上招标项目实施方案;
7、研究解决招投标中的重大问题和其它重要事项。
(三)企业管理部(招投标管理)职责
1、贯彻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冀中能源集团有关规定,在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预审项目招标方案,审批项目招标申请,在冀中能源集团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比选,监督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
2、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并负责审查招投标文件,搜集潜在招投标人信息。
3、负责组织重大、特别重大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资料的预审、上报工作,负责催办受理、审批手续。
4、负责编制招投标程序文件,审查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招标书文件。
负责对符合冀中能源评标专家条件的内部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培训,发布工程招投标通告。
5、受理投标单位的报名组织工作,负责对拟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按照相关办法和程序确定邀标单位。
6、参与商务谈判,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负责内部归档。
7、负责全部招投标资料及过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及招标信息的统计、公示。
8、负责按冀中能源集团招投标报表管理制度上报招投标报
(四)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1、事业部
(1)各事业部负责组织协调所属板块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2)负责招标文件中工程项目的技术规格、工期、验收标准和安全、环保等技术经济指标审核,在符合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满足先进性的要求。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科学合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合理拟定项目标底、付款方式、质保期限及质保金给付条件。
(4)工程项目需要相关地方行政部门(安全、环保、消防、人防、住建、工信、技监、电力等)的核准备案的,所需文件必须齐全、有效。
2、环保与安全监察部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所有项目所涉及的安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计量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审核把关。
3、财务部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的管理原则,负责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的审核,明确招标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付款比例、质保金给付等财务事项。
4、综合工作部
(1)负责审核招投标合同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及格式、内容
的填写。
合同文本是否采用最新的国家制式示范文本。
(2)负责对报审招投标的主体资格、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对报审合同文本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合同条款是否完整等进行审核。
5、科技与发展规划部
(1)负责所有工程项目招标实施前的文件审批及投资计划管理。
(2)审核招标文件的工程计价编制依据的合规性,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之规定。
集团公司上述各部室、各事业部(总经理)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室、本单位招投标活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在确定管理权限职责范围内行使签订、执行、管理权利的,承担管理责任。
非主要行政负责人参加的招投标和合同审核并签字的,该部门行政负责人承担招投标和合同审核的连带责任。
(五)成立招投标监督委员会
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
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担任。
成员为:
财务部(审计)、纪委(监察
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监督程序和方法由监督委员会确定。
职责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检查招标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准确履行职责;对投标的选择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选定的评委在评标情况进行监督;对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进行监督;对招标后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招投标活动的信访、举报工作,组织调查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案件。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将招标管理纳入效能监察重要内容之中,重点是对招标程序、参与招标评标有关人员的个人行为以及招标结果执行情况、应招标而未招标项目等进行重点追源跟踪监察。
对违反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凡应报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重大以上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研)的内容中,应包括项目招标方案或不招标申请,经企管部预审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用专用技术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情况,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的,
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第八条实施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包括招标方案)已获批准,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
(二)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三)技术和商务资料满足招标的基本需要;
(四)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九条重大以上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在第一个主体工程招标前,由集团公司企管部到冀中能源集团发展规划部办理重大项目招标申请手续,批复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条属集团公司招标的,项目实施必须满足第八条条件,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所属事业部审核同意后到企管部办理招标申请手续,企管部负责组织预审、呈报,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负责,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确定由集团公司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是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招标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采取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一般由集团公司企管部或项目建设单位所属的事业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活动。
事业部组织的项目招标活动执行授权制,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授权。
事业部负责组织招标的,招标文件必须经所属事业部审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到企管部审查、备案,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
事业部下属的各公司和单位不得产生招投标活动。
企管部或各事业部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采取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代理备选单位必须经在冀中能源集团比选库中选取招标代理,不得选取此范围外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做好招标项目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重大及以上项目的《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完成情况表》和《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计划表》。
第三章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子(分、控股)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技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主要材料等采购;生产过程中维持简单再生产和使用安全费项目的工程、服务及主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等,达到冀中能源集团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冀中能源集团和按有关规定接受省、市招标主管部门的监督。
冀中能源集团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划分:
(一)施工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工程项目的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的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利用国家及省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概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招标项目,分为特别重大、重大、一般三类招标项目。
特别重大招标项目是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单台(套)设备价格1000万元、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上,集团公司确定的涉及煤炭安全生产等的特殊项目。
重大招标项目是指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单台(套)设备价格500万元、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其他应招标项目为一般招标项目。
特别重大、重大项目招标申请由企管部直接负责向冀中能源发展规划部填报并督办审批结果,相关事业部负责资料准备。
一般招标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集团公司项目招标基本情况审批表,报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在前款规定限额以下且满足项目招标条件的项目,集团公司必须进行招投标活动,并由集团公司企管部负责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可以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所属的事业部依照本办法组织招投标活动,但必须接受集团公司企管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全部招标资料执行备案制。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的招标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的,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
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企业安全及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
招标;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8%以
上)。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
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达到第十五条规定的规模以上,具备不招标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所属事业部总经理签字同意,报集团公司企管部审核,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第四章招投标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招投标的准备工作在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
的负责下,由企管部和项目实施单位所属的事业部按照职责共同完成。
主要工作有:
确定项目招标方式、组织形式、编制招标相关文件。
(一)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确定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
员会研究决定。
(二)编制招标相关文件:
为保证招标活动有序进行要提前编制好相关文件。
第二^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属的事业部或招标代理根据项
目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内
容应当完整、准确,要写明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或招标说明)
1、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等;
2、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
的份数;
3、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
4、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包括投标函;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投标单位近三年的业绩情况;投标报价清单;应附的其它资格、资信证明材料等。
(三)合同条件:
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付款方式;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受理投诉的行政部门的约定等。
(四)工程量清单。
(五)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标准及方法;标底的确定方法;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等。
(六)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公开前,必须由企管部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联合审查。
第五章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符合第十五条规定以上的所有项目(含设备、工程材料及服务类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
第二十四条公开招标项目除满足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办理专项行政报批的项目必须办理完成政府部门审批手续(事业部协助招标单位完成)。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
手续的,必须办理完成政府部门核准手续。
(三)所选招标代理机构为冀中能源集团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取。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
(一)委托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资格预审。
自行
组织招标的项目由集团公司企管部和有关事业部组织有关专业
管理部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合格投标申请人不得低于三家。
对在集团公司从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中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有过法律诉讼的队伍和厂家,在工程项目招标时不再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
(二)合格申请人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企管部或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勘察现场、答疑、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开标前必须密封,专人保
管。
开标时,面对所有投标人启封宣读,并保存。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
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二十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可以接收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
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制作标书,标书制作完后按规定由投标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递送开标现场。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或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第三^一条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
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由企管部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具体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管理,接受冀中能源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集团公司企管部或招标代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投标单位须派法人授权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参加。
开标前,核验被授权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除标书中原件
外另手持一份原件供核验)。
投标人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开标由集团公司企管部或招标代理主持,开标前,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验,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主要内容。
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
1、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依据国家计委等令第12号(2013年4月修订)组成,由招标人代表和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有关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依据评标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4、评标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地评标。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评估,使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不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
5、初步评审
(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未通过资格审查要求的投标人将被拒绝。
初步评审将审查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视为合格)、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2)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投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正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
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当单价承包项目中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合价为准,除非招标人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单价为准,并修改合价;当投标报价的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材料及补遗书)所载明的工程数量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报价表载明(包括澄清材料及补遗书)的工程数量为准,并以报价书相应的投标单价修正合价;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报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报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招标人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的报价,在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将收归招标人所有。
如果经按上述原则修正后的最终总价与原投标总报价相比偏差在5%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7、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交货期及施工工期、技术水平、付款条件及投标人企业信誉和实力等情况,并按照本评标办法的规定评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委员会通过详细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的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自少3个,并表明排序。
招标人将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视为中标人。
(四)评标过程的保密
1、开标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作为定标依据,并抄送有关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五条委托代理机构报酬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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