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同名3615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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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同名36157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开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发奋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那么。
第三条 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开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假设干个人奖:
〔-〕“学生五·四奖章〞奖;
〔二〕“三好学生标兵〞奖;
〔三〕“三好学生〞奖;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
〔五〕学习优秀奖;
〔六〕红楼艺术奖;
〔七〕五·四体育奖;
〔八〕社会工作奖;
〔九〕“优秀毕业生〞奖;
〔十〕其他奖。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假设干集体奖;
〔一〕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奖;
〔二〕“班级五·四奖杯〞桨;
〔三〕优秀班集体奖;
〔四〕先进学风班奖;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喜报;
〔五〕颁发奖章或证书;
〔六〕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奉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方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 “学生五·四奖章〞评奖条件
〔一〕“学生五’四奖章〞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二〕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公认和好评。
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舍、学校做出特殊奉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舍影响;
〔2〕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奉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奖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迢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威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热爱社舍主义祖国,拥护党的根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舍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根底。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
〔一〕“学生五’四奖章〞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二〕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公认和好评。
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舍、学校做出特殊奉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舍影响;
〔2〕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奉献;
〔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5〕在社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奖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条款。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一〕热爱社舍主义祖国,拥护党的根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舍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根底。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在创立“文明宿舍〞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内各单位聘用的学生助理,播送站、闭路电视台、校刊编辑部聘用的学生记者,校团委各部副部长,系团委副书记、部长,校系学生舍、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条款。
〔三〕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根底扎实,有较高威信。
〔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五〕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六〕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妇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二条 “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注意品行修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某一单科突出,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在校级以上的学习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三条 “红楼艺术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注意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
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在校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文艺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奉献。
第十四条 “五·四体育奖〞评奖条件: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要求。
〔二〕在校级以上的体育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或在体育活动中表现积极,做出一定奉献。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注意品行修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正,有原那么性,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二〕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三〕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奖学金、或曾一次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获得奖学金。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到达并保持?
国家体育锻炼桥准?
。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获得校“优秀毕业生〞奖者,同时即获得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奖条件
〔一〕学工队伍稳定,能全面担负起本单位的学生工作。
学生人。
数在500人以上的单位,应有两名专职学工干部;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单位,应有1名专职学生干部;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至少应有1名干部主抓学生工作。
〔二〕政治思想工作好
1〕系党政一把手重视学生工作,学生工作组、研究生工作组的同志及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努力工作,学生比拟满意;
2〕学生工作有方案、有安排、有制度、有总结,积累了一定经验;
3〕能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并能根据本系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4〕对学生中的不良倾向能及时教育纠正,系内无非法社团活动,无政治隐患。
〔三〕系风正,学风好,在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1〕全系学生积极上进,仅奋好学,根本上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系学生百分之六十以上;
2〕遵守校纪校规,全系根本无违法违纪现象,同学之间团结互助;
3〕遵守公共道德,讲究卫生,尊重老师,自觉服从楼长和学校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宿舍干净整齐。
学生中根本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四〕体育工作好
1〕按时作息,早操出勤率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均到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经常组织全系同学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全校运动会和各种体育比赛。
第十八条 “班级五·四奖杯〞评奖条件;
〔一〕“班级五·四奖杯奖〞为我校学生班集体最高荣誉
〔二〕条件:
1.在政治思想、道德建设、学风建设、班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公认和好评。
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班集体〞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l〕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奉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舍影响;
〔2〕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开展做出突出奉献;
〔3〕专业学习和课外活动成绩优异;
〔4〕班主任的德、能、勤、统表现突出。
第十九条 “优秀班集体〞评奖条件:
〔1〕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
〔2〕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那么,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3〕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任何公开或隐蔽地煽动和组织闹事、破坏稳定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4〕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全班同学必修和限制性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占百分之七十以上;
〔5〕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6〕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工作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7〕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8〕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坚持出操,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二十条 “先进学风班〞评奖条件:
〔l〕班干部以身作那么,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学习活动;
〔2〕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统优良者占全班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
〔3〕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没有落伍的同学;
〔5〕尊敬老师,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舍〔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副校长或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都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所、中心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一名主管副院长〔主任、所长〕或党委主管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组组长、研究生工作组组长、专职团委书记应是小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应在学生思想品德小结的根底上进行。
评选工作由各院、系、所、中心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
各单位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学生实际表现的评语,作为鉴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五·四奖章〞奖评选方法
“学生五·四奖章〞奖获得者的产生可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组或班级推荐,学校各部门也可直接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核评审委员会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评审采用户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奖,“三好学生’唤评选方法“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由各班班主任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核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评选方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侯选人的提名推荐方法
〔l〕校级学生干部由所在工作单位提名推荐。
〔2〕系〔院、所、中心〕级学生干部由系〔院、所、中心〕学生工作组提名推荐;
〔3〕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核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习优秀奖评选方法
学习优秀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红楼艺术奖评选方法
〔一〕红楼艺术奖候选人由技艺术教研室、校团委提名推荐。
〔二〕红楼艺术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条 五·四体育奖评选方法
〔一〕五·四体育奖候选人由校体育教研部、校团委提名推荐。
〔二〕五·四体育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工作奖评选方法
〔一〕社会工作奖评选过程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社会工作奖候选人可由校内各有关部门从学生助理队伍中直接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三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奖评选方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各院、系学生工作组和班主任协商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本单位学生工作组审查,经本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二〕各院、系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与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自愿到遥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奉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具体实施方法由学生工作部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每年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方法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审在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结合奖励条件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根底上,由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广泛征求与学生工作关系密切的学校有关部门和学生对申请单位的意见,组织本科生和研究生工作组组长进行测评,查考一年来的有关工作记录,举办有“学生工作专家组〞和申请单位参加的“辩论会〞讲把上述“意见〞、‘测评〞、“记录〞、“辩论会〞情况量化,经学生工作部部长和校团委书记联合办公会审核,择优选拔,上报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班级五·四奖杯〞评审方法
〔一〕各院〔系、所、中心〕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校团委或学生工作部推荐。
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各项奖励条件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按时交到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推荐材料。
〔三〕校学生奖励评审委会员评审。
评审采取“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方法。
〔四〕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优秀班集体、先进学风班评比方法
“优秀班集体〞和“先进学风班〞的评审,由各单位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根底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上述奖励数额及具体方法依据学校每年实际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奖励方法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五·四奖章〞奖,授予获得者“学生五·四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颁发“北京大学学生五·四奖章〞和证书、纪念品,在全校通令嘉奖,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人本人档案。
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校推荐参加北京市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三十八条 授予“三好学生标兵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或纪念品,在全校通报表扬。
并由学校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习优秀奖、红楼艺术奖、五·四体育奖、社会工作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或纪念品,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各院、系、所、中心向其家长及考前所在学校发送喜报,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优秀奖、红楼艺术奖、五·四体育奖、社会工作奖不可兼获。
第四十一条 授予“学生工作先进单位〞、“优秀班集体〞、“先进学风班〞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或纪念品,在全校通报表扬,并由学生工作部向获奖单位党政发送喜报。
第四十二条 授予“班级五·四奖杯〞获得者“北京大学班级五·四奖杯〞荣誉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校推荐参加北京市和全国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六章 附那么
第四十三条 上述奖金数目或纪念品依学校每年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者,只须发其中一份最高奖金或纪念品。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五·四奖章奖〞、“班级五·四奖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当年于四月底前评选完毕;其它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六条 奖金在每学知未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七条 奖金主要用于购置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禁止用奖金请吃瘠喝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假设已领取奖金,那么追回当年全部奖金,撤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所、中心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进行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或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经第38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1997年9月起实施。
北 京 大 学
199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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