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安委办3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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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安委办32号
南市安委办〔2010〕3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
爆竹事故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当前,烟花爆竹已经进入了产销旺季,是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易发期,同时也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期。
八月份以来,已发生3起较大以上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下发加急明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94号)。
2010年10月16日8时40分,我省万源市兴发鞭炮有限责任公司7号装药车间发生爆炸,造成4死1伤的较大伤亡事故,这是自2005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安监系统以来发生的第一起烟花爆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的通知》(川安办〔2010〕87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以下贯彻落实措施,请各地一并传达至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认真抓好落实。
一、强化监管,切实做好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检查
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采取“企业自查、县(市、区)检查、市级抽查”的方法,在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大检查活动。
重点检查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是否存在超员、超量、超时段、超范围生产、经营、储存等各种违法违规操作行为;二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原材料库房及成品库房的产品堆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混存混放,原材料及产品是否有完善的出入库登记;三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是否齐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警示标志、标语是否齐全醒目,各种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是否齐全有效;四查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是否认真落实“三级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是否依法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枚取得上岗资格证;五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排专项资金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六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强企业预防事故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企业的检查要做好详细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直到整改到位,并通过复查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严格执行“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凡因降低验收标准,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力“打非”,严格烟花爆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实施意见》(南府函[2010]197号)的精神,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制。
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定期例会制度、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加强宣传教育等“打非”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打非”工作格局;在公安部门的牵头下,安监、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专治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工作措施、强化联合执法,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产品质量等环节联合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结案一起,从重从严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彻底捣毁非法生产地下产业链;对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组织者、直接从事药物作业工序的生产者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对庇护非法生产经营者、“打非”失职渎职者,触犯刑律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纪律,确保我市烟花爆竹行业整体安全稳定
市安监局将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凡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不严的安监局,一经查实,市局将予以通报;对因安全检查不到位、查出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或由此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同时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及相关科(股)室工作人员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的通知》(川安办〔2010〕87号)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川安办〔2010〕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下发加急明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94号,以下简称《通报》),通报近期发生在广西、广东、湖南的3起较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截至目前,3起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
2010年10月16日8时40分,我省万源市兴发鞭炮有限责任公司7号装药车间发生爆炸,造成4死1伤的较大伤亡事故。
经初步调查和现场查看,该起事故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改变工房用途,将装药工房兼作空饼中转房使用;二是超药量生产,从爆炸现场的飞散物判断,装药厂房内药量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存药量;三是超员作业,从现场救治时伤亡人员位置分析爆炸时有3人同时在一栋厂房内作业,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装药厂房单人单栋作业的规定;四是违规组织生产,按照达州市安全监管局有关高温停产的规定,夏季停产后复产应有安监部门的复产通知,在万源市安监局未下达复产通知书的情况下,企业擅自组织生产。
“10.16”事故发生后,省政府和省局领导高度重视,并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现将《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请各地传达至辖区各安监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加强产销旺季安全监管
各地要认真吸取“10.16”爆炸事故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近期发生在广西、广东、湖南的3起较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本地区安全监管工作盲区和薄弱环节。
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和有效的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旺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工作和产品质量监督。
立即开展以反“三违”和“三超一改”的专项安全检查,组织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取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工序从业人员是否进行了上岗前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存在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组织生产;是否擅自改变厂房用途;是否履行改扩建“三同时”手续;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现象。
对企业的检查要做好详细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复产的,要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顶格处罚,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严禁以技改名义组织生产。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直到整改到位,并通过复查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严格执行“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凡因降低验收标准,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124号)的要求,将打击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作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打非”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切实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打非”工作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是立即组织对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对废弃厂(场)房、出租和闲置民房等进行排查,对屡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要指定专人,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监督,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作坊、窝点,要依法予以打击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和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从严从重处罚。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群众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四是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群众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打非”工作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对已明确或拟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妥善处理退出企业的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尽早关闭到位,杜绝无证非法生产经营。
三、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企业的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省局将依法追究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近期3起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8月22日上午8时37分,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檀圩镇沙井村,村民在家中使用氯酸钾非法生产爆竹半成品时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10人受伤。
9月13日下午3时30分,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蓝田坡村麻行岭果园内一处废弃养猪场,村民使用氯酸钾非法生产爆竹发生爆炸。
截至目前,这起事故已造成8人死亡、10人受伤。
9月21日6时左右,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合口镇出口花炮厂3号混装药工房发生爆炸,并引爆周围24间工房,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据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是装药工人疲劳操作(该装药工人在事发前从20日晚间开始打牌,直至21日凌晨3时到该企业上班),该企业1.1级工房防护屏障和建筑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工房滞留药物超量等。
这三起事故暴露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工作存在漏洞,责任尚未落实到位,排查不够彻底,打击力度还不够;二是氯酸钾购销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给非法、违法生产烟花爆竹者提供可乘之机;三是部分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提升工作仍不到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把关不严,一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基础设施仍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问题仍比较突出。
当前,烟花爆竹已经进入产销旺季,是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易发期,也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事故易发期。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为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营造安全、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将打击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作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打非”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切实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打非”工作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是立即组织对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对废弃厂(场)房、出租和闲置民房等进行排查,对屡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要指定专人,采取包村、包户、包人的方式进行监督,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作坊、窝点,要依法予以打击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和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从严从重处罚。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群众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四是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调动群众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打非”工作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各地区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许可证到期延期换证时,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规定进行整顿提升改造,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坚决不予换发相关许可证。
督促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企业,对照有关标准规定,全面排查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隐患的,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许可证。
加强对整顿提升改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基础设施施工过程的监管,严禁边施工、边生产。
加强对已明确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尽早关闭到位,杜绝无证非法生产经营。
三、加强氯酸钾购销安全监管工作。
要持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氯酸钾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贯彻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中有关氯酸钾流向监督管理的规定。
从严处罚非法、违法销售、购买氯酸钾和不按规定落实氯酸钾流向监管措施的行为。
四、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和有效的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旺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工作和产品质量监督。
要将治理“三违”和“三超一改”作为旺季监管的重点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产停业,依法从严处罚。
请及时将本通报传达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安全生产烟花爆竹事故通知
抄送:
光明副市长,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南充质监局,市
工商局。
南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11月3日印
经办人:
王友伟联系电话:
266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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