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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退休人员承揽合同
聘用退休人员承揽合同
篇一:
如何防范退休人员聘用用工风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也越来越强。
在用工形式日趋灵活的今天,一些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的人员并不希望从此离开工作岗位,愿意继续就业,而企业由于没有及时找到满意的替代者,又考虑到退休人员的丰富工作经验,也愿意安排退休人员在相关岗位上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
由此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退休人员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企业应当为退休人员提供如何的报酬?
是否必须签订合同?
如何防范退休人员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
这些问题均是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当注意的问题。
笔者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广东、深圳地区的法规政策,并结合深圳法院、社保部门的实际操作,本律师实践中的体会,加以探讨,为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决策时提供参考。
一、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的法律关系
根据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1、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2、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3、如果退休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后,又在后一个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2009)
二、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的权利义务
再聘企业应当为退休人员提供什么待遇,履行什么义务,应当根据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定。
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再聘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双方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权利义务方面,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雇主与受雇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雇主无须为受雇人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
2、在受雇人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雇主仍然要对受雇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有较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
(1)赔偿主体不同,工伤发生的大部分费用及人身赔偿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仍然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少部分费用;而雇主赔偿责任中,由雇主分担的比例部分全部由雇主自行承担。
(2)、计算方法不同。
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式计算,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规规定的方式计算。
(3)、雇主赔偿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受雇人有过错,要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中员工能够得到的赔偿不受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影响。
(4)、雇主赔偿责任,如造成身体伤残,可另外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赔偿中,不存在另外支付精神赔偿的问题。
三、退休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如何防范退休人员的法律风险,应当根据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之间的关系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人身附属性很低,而退休人员也不需要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
和工作制度的,再聘企业最好与其采用合作或者承揽之类的方式,而不要采取劳动关系或者雇佣的方式,因为在合作或承揽等合同关系中,合作方和承揽方应当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
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退休人员属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的,如果企业还能够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
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根据深圳社保局的作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员工同意不办理相关保险,以免员工之后反而以未办理社保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将会给企业带来数目可能十分巨大的赔偿。
如果要防范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的,再聘应当与其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要预防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篇二:
退休人员返聘的法律风险防范
退休返聘人员用工风险
一、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的法律关系:
1、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2、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3、如果退休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后,又在后一个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退休人员的用工风险
1、退休人员与再聘企业的权利义务
①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再聘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
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
②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无须为退休人员提供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应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时,雇主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
①赔偿主体不同,工伤发生的大部分费用及人身赔偿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仍然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少部分费用;而雇主赔偿责任中,由雇主分担的比例部分全部由雇主自行承担。
②计算方法不同。
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式计算,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规规定的方式计算。
③雇主赔偿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受雇人有过错,要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中员工能够得到的赔偿不受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影响。
④雇主赔偿责任,如造成身体伤残,可另外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赔偿中,不存在另外支付精神赔偿的问题。
二、退休人员返聘的法律风险防范
1、如果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人身附属性很低,而退休人员也不需要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的,再聘企业最好与其采用合作或者承揽之类的方式,而不要采取劳动关系或者雇佣的方式,因为在合作或承揽等合同关系中,合作方和承揽方应当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
2、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①退休人员属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的,如果企业还能够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
②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应当在合同明确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员工同意不办理相关保险,以免员工之后反而以未办理社保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将会给企业带来数目可能十分巨大的赔偿。
如果要防范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3、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的,再聘企业应当与其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另外,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要预防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4、商业保险是避风港
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商业保险不仅具有社会保险那种保障基本生活的低水平保障,更具有多层次、多种类、广覆盖、灵活且有弹性的特点,完全可以达到投保者要求,返聘退休人员的企业,商业保险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风险规避渠道。
为返聘人员在聘期内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不仅可以拉近公司与返聘员
工之间的距离,体现各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人员受到意外伤害时,将高额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进而降低企业在聘用退休人员时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篇三:
雇佣、承揽、劳务关系之辨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些关系的相关适用问题,不同的关系中,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如果发生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一)雇佣关系
例如:
有一个雇主雇了一木匠,在家里制作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雇主每天给木工35元,并提供一顿午餐,但在过程中木匠的眼睛被蹦出的木屑打中,治疗费用为2万多元,木匠认为雇主应该赔偿医疗费。
但雇主则认为双方之间仅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发生的损害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木匠则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
木工到雇主家干活,每天工资为35元,提供午餐,而且雇主对其有监督管理的权利,雇主支付的报酬为使用劳动力的报酬,而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应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所以雇主应对受雇方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含义: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雇主接受受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给付约定的报酬。
2、双方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
这种支配和服从又与劳动关系中的支配、服从关系不同:
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一方不需要加入雇主一方,而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必须要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用人单位
的一员。
因此,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主应为受雇佣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人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而受雇佣人要按照雇佣人的意志提供劳务。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人身损害的争议,双方适用民法和合同法,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种类
(1)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例外:
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这种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2)个体工匠、木匠所带的帮工或学徒(3)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使用人之间的关系(4)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帮工之间的关系(5)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雇佣中国公民做事
(二)帮工关系
1、帮工关系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受益人应当为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
内适当给予受伤帮工人一定的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2、如果帮工关系产生了纠纷,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可以直接诉到人民法院审理。
(三)加工承揽关系
例如:
钟某与空调经销公司有协议,双方约定空调经销公司卖场的空调由钟某为用户安装,等到月底,空调经销公司与厂家结算后,再给钟某结算70%的费用,其余的30%费用,等用户反馈没问题时
再支付。
协议签订后,公司给钟某一个上岗证,同时配发了服装。
在安装过程中,钟某摔伤,钟某以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花费的医疗费用有公司承担。
公司以与钟某之间的承揽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分析:
法院在审理时,认定钟某与公司的协议是一个加工承揽的关系,出现的损害应当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1、加工承揽关系的特点:
(1)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项工作,定作人根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给付报酬。
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平等关系。
(2)承揽
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3)承揽人所支付的金额有一定的技术付出,不仅仅是劳动力的付出,定作人给付的报酬不仅仅是劳动力的报酬,还有劳动过程中的成果。
2、具体包括:
定作、加工、修理、检测
3、责任承担:
由于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所以应当为自己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负责。
但若是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命令存在过失,令承揽人受伤害,定作人要为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是相对独立的过程,而雇佣人在工作当中受到雇主的监督和管理
(2)承揽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是平等关系,雇佣关系是支配、服从的关系,受雇佣人要听从雇主的意志做事。
(3)加工承揽给付的报酬不限于劳动力的付出,更在乎的是劳动力付出后的成果,且技术性较强,而雇佣关系的技术成分少,雇主所付出的报酬只是针对受雇人的劳动力付出。
劳务关系
1、定义:
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具体包括:
(1)下岗、待岗、停休留职的人在社会上另找到单位,则与新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动法》规定:
当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与原有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专门的劳务输出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关系。
(3)离退休人员被返聘例如:
一工程师退休后到一单位工作,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副总发生争执,单位与之解除了协议,双方对于补偿、赔偿发生了争议,工程师到劳动仲裁委申诉,劳仲委以本案不是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到法院起诉。
分析:
离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的身份。
3、适用法律:
《民法》和《合同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总结:
以上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相似:
1、接受劳动方要为提高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劳务关系2、接受劳动方不为提供劳动方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
承揽关系,但接受劳动方根据其错误指示所受伤害的除外。
3、适用法律: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帮工关系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4、争议解决途径:
劳动关系一方一定要先进行劳动仲裁,有仲裁前置程序;且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关系适用普通的民事程
序,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相关案例被告林某有一农村旧房欲拆除,其找到原告郭某帮助拆除该房。
2008年7月3日,原告林某与被告郭某签订一份拆房协议,约定原告郭某为林某拆房,拆房完工后被告给付拆房费4900元。
2009年7月5日正式动工拆房,下午3时许原告郭某在拆东墙时,被墙扑倒,双腿受伤。
经医院治疗,双腿构成八级伤残。
原、被告双方对事故损失多次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郭某以雇佣关系人身损害为由诉讼要求被告林某赔偿其各项损失56743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通过提供劳务为被告拆房,所获得的4900元是劳务所得,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雇佣,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严格无过错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将拆房工作交付给原告的目的是将房屋拆除,由原告独立完成拆房任务,双方之间的关系为承揽关系,被告只应承担与其选任过失相当的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也就是说,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承揽人的劳务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体现。
承揽人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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