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案例比较及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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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案例比较及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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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案例比较及启示
国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案例比较及启示
1、国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发展演变及代表性模式
(1)美国
1.销售电价形成机制
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范围的电力工业掀起了一场放松管制、引入竞争的改革浪潮,由市场来决定电价的方式也逐渐应用于销售电价,使得一些国家的大用户享有供电选择权,其销售电价可以通过双边协商或市场竞争形成。
1998年3月31日加州电力市场正式运行,成为美国第一个允许电力用户选择供电商的州。
但是一般中、小用户不使用供电选择权。
2.销售电价分类
美国销售电价分类主要以下三种:
一是用户分类,美国在电价分类上,一般分为居民、小用户、中等用户、大用户和其他用电几类。
小用户、中等用户和大用户这三类都是工商业用户,按照用户的用电规模和电压等级来划分的。
其中,小用户适用于每月用电量在7200kW·h及以下用户;中等用户适用于每月用电量为7200-1500kW·h的用户;大用户适用于每月用电量在15000kW·h以上的用户。
二是按照电压等级划分,美国加州PG&Ed电力公司将小于2.4kv称为低压配电,2.4—20.78kv称为高压配电,60—230kv称为输电电压。
三是用电量分类,按用电量分类分类方法法常与其他分类方法结合使用,主要区别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对大用户实行科学电价类别,对一般用户采用简便易行的电价类别。
美国洛杉矶水电局的电价按大用户、中等用户、小用户和居民用户分为四种,实行不同的电价。
3.销售电价制度
美国的电价制度分为分时电价制、季节性电价制、可中断供电电价制、生命线电价制。
(1)分时电价制度。
美国的电价制度采用季节差价和峰谷差价,以正确反映供电成本及控制高峰负荷。
美国的电力工业由联邦经营、州经营、农村电气化合作社经营和私营四种不同的所有制企业经营构成。
全美有3000多家电力企业,各个电力企业的电价制度均不相同,体现在:
一是分时电价执行的较普遍。
不少电力公司在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中均实行分时电价,其中有2段制的分时电价,也有3段制的分时电价。
如洛杉矶水利电力局对小用户和中等用户中设有分时电价和非分时电价2种方案供用户选择,而对大用户规定全部采用2个时段的分时电价。
又如太平洋电气公司除了在工商业用户中执行3个时段的分时电价外,对居民用户也执行高峰、低谷电力成本起到很好的效果;二是很多电力公司采用了季节性电价,如太平洋电气公司不仅对工商业用户还对居民用户采用季节性差价,并且差价较大,以正确地反映不同季节的供电成本和减少夏季高峰负荷。
(2)可中断电价制度。
美国加州电力市场改革时引入可中断负荷合同,由ISO和用户按月签订负荷中断协议,以实际的中断电量和合同价格结算;纽约电力市场的可中断负荷管理形式更为灵活,用户不仅可与ISO签订可中断合同,还可参与日前现货市场或运行备用市场。
地区
合同形式
提前通知时间
最小切除容量
切除时间
补偿费用
加州
一般合同
30min
1MW
每次2-8h,每月<30h
容量费用+实际调度的电量费用
纽约州
一般合同
10min、30min
1.2MW
每月<1h
1MW负荷给予旋转备用市场价格,2MW负荷给予日前市场电能价格
北卡莱罗纳州
5年合同
30min
每天<10h,每年<150h
确定可获得的中断容量来计算补偿
康涅狄格州
一般合同
4h
300kw
一年不超过5次,每次中断最少4h
在电费中给予用户补偿
俄勒冈州
一般合同
前一天上午10:
00前通知用户(如用户周一中断,周五发出通知)
负荷超过1MW且能中断至少200kW
冬季(当年12月-次年2月)周一至周五,6:
00-11:
00和17:
00-20:
00,每个月中断10天
用户每千瓦中断负荷补偿费用为平均高峰负荷的电费单价
(3)阶梯电价制度。
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实行阶梯电价的收费机制,其一大特点是在阶梯定价基础上对夏季和冬季实行价格双轨制,夏季用电需求量大,定价稍高一些;冬季需求量小,定价就稍低一些。
由于市场竞争,美国各州电价相差悬殊,以起档电量为例,宾夕法尼亚州在6-9月的夏季,500kW·h以内用电量每千瓦时电价为14.72美分,超过500kW·h的用电量每千瓦时电价为16.74美分,而在10月-次年5月的冬季,每千瓦时电价一律为14063美分。
靠近墨西哥的亚利桑那州的电价则更便宜,起档电量放宽到了700kW·h,在6-9月的夏季,700kW·h以内用电量每千瓦时电价10.6美分,700-2000kW·h之间的用电量,每千瓦时电价12.4美分,超过2000kW·h的用电大户,每千瓦时电价升至16美分,而春秋季节,700kW·h以内用电价格是10美分,冬天更便宜,只要7.3美分。
(4)生命线电价制度。
生命线电价是政府对低收入居民特殊照顾的一种电价。
对在生命线用电量以下的每户每月用电量,规定一个较低电价;对超过生命线用电量限额的用户,按合理电价收费;再超过某一用电量限额是,按高于合理电价收费。
实行生命线电价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用电。
美国生命线电价是一种较有争论的电价,很多州反对执行,也有州支持执行(如加利福尼亚州)。
这种电价适用于低收入的居民或是退休职工。
由于生命线电价定得较低,往往低于成本,因此遭到一些人的反对,他们认为对生活贫困的居民应由政府给予补贴,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补贴。
4.销售电价调整机制
(1)管制条件下销售电价调整。
美国根据燃料费用、税金、物价、利率和汇率等对销售电价的影响,结合自身情况分别建立了销售电价与以上因素的调整机制。
销售电价与燃料费用联动调整。
美国把燃料费的变动反映到销售电价里,是各种调整方法中最常见的,大部分的州都在采用。
从提出申请到批准,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
调整对象为煤炭、石油、原子能燃料费、购入电量费等。
比如1986年,美国关于燃料调整费则以燃料费用为依据,如果每千瓦时电所用燃料成本高于或低于1.721美分时,电力公司对售出的电量即作相应调整,加收或减收。
依据燃料价格变动对电价作相应的增收或减收。
在调整电费时,其所依据的除用户实用电量外,还包括供电线路损失的电量,全年按12个月线损平均值计算,最多不应超过10%。
销售电价与税金联动调整。
美国建立了销售电价税金调整方法。
由于税金占电价成本的比重较高,税金的动向对电价的影响也较大,全美国有1/3的州实行税金调整方法。
销售电价与物价联动调整。
美国建立了物价调整方法,当工业物品的物价指数超过一定限度时,电价也随着浮动,但仅有一少部分电力公司采用这个方法。
与其他因素的联动调整。
美国,实行了节省资源、节能费用调整方法。
自1974年石油危机以来,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为首的电力企业,都在积极研究节省资源、节能的方法,并向公众进行宣传普及,为节省资源、节能所投入的设备费和研究费已达相当数额。
因此,这些费用加在每个月的电费中予以回收。
(2)市场条件下销售电价调整
在市场条件下,政府对销售电价的调整机制已经不是体现在直接定价,而是体现在创造和调整宏观市场竞争环境,以解决市场公平和杜绝扭曲市场竞争的行为。
各国通过实行用户普遍服务、对批发市场和大用户市场进行监管、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措施等,起到了影响市场销售电价的走向和水平的作用。
美国对市场销售电价影响,有实行用户普遍服务和对电力批发市场进行监管等。
在普遍服务方面,美国农村地区的电力普遍服务主要由农村电力合作社负责实施。
电力合作社是一个非盈利性质的自治供电机构,实行自有、自管、自建,不受监管机构监管。
为扶持农电合作社的发展,实现广大农村地区普遍电力服务,美国政府主要采取了两条措施:
一是为农电合作社提供30年长期优惠贷款,用于合作社的电力设施建设,极大地降低了农电合作社的供电成本;二是努力确保农电合作社的电力供应,政府拥有的水电站优先向合作社供应质优价廉的电力。
美国城镇及周边地区的电力供应主要由受监管的公用电力公司承担。
对公用电力公司普遍服务的监管由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负责,采用的主要办法是对供电区域内低收入人群进行补助。
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低收入补贴计划。
以加州为例,三口之家收入低于3.25万美元即定义为低收入家庭(每增加一人,标准相应提高6700美元)。
满足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可以提交申请,享受电费20%的折扣,并且享受基本不变的固定费率,不随电价的调整而调整。
低收入人群的补贴费用通过用户间的交叉补贴实现。
美国电力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主要通过两个机制来实现:
一是在组织保证上,监管机构内部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电力用户的利益保护;二是在技术措施上,监管机构建立了完善的投诉机制。
在电力批发市场监管方面,美国约有50%的州(占电力负荷的2/3)实行了程度不一的市场化改革,建立了电力批发市场,由独立调度交易机构(RTO或ISO)运行。
美国电力批发市场(竞价市场)是整个电力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交易量只占整个电力市场交易的一小部分。
在加州,95%以上的电力交易主要通过公用电力公司自己的电厂和各种类型的双边合同确定,约占5%的电力交易(主要是不平衡电量、辅助服务等)通过加州ISO运行的现货批发市场实现。
电力批发市场交易完全建立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
批发市场运行由独立的调度交易机构负责。
交易量和价格由买卖双方竞价决定,但受监管机构制定的价格上限制约。
对批发市场的监管属于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职能。
(2)英国
1.销售电价形成机制
(1)销售电价管制电价形成机制。
英国逐渐采用以长期边际成本为基础制定电价的方法。
采用边际成本法制定电价主要进行三种边际成本计算,即边际发电容量成本、边际电量成本及输变电容量成本。
边际成本的计算采用影子价格,根据增加单位千瓦用电而增加的成本进行核算,按各类用户的供电电压、用电时间,严格计算增加单位千瓦用电而引起的系统成本增加值,计算系统长期边际容量成本和边际电量成本,并结合用户负荷特性来制定目标电价,再从财务角度来核算目标电价是否合理或进行调整。
同时,按边际成本制定的电价结构,使供电成本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电时间的各类用户中得到合理分摊,电价结构科学、合理,她能给用户以正确的价格信号,保证消费者对于电力资源的消费或节约作出正确选择。
(2)销售电价市场定价形成机制。
英国新的电力交易市场在2001年3月20日启动后,取消了电力库,实行双边(供需双方)直接合同交易。
改革后的新模式加强用户的参与,所有持有售电执照的公司都可销售电力。
售电商需要向当地配电商支付网络使用费,利用配电商电网在任意一个地区向用户报出直接销售价售电。
2.销售电价分类
3.销售电价制度
(1)两部制电价制度。
英国的两部电价制这种电价的计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称为固定费用,固定费用的收取与是否用电或用电量大小无关,对用户只考虑用户所接入的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型。
一般民用电的固定费用大致相当于50kW·h的电费。
第二部分则是电度电价,根据用电量的大小来计算电费。
现在英国电力用户仍广泛使用这种电价。
(2)分时电价制度。
英国的分时电价一般把一天分为两段,但分段时间有所不同,有些用户把低谷时间段划分成从晚19时至次日晨7时,这一时间段内的电价大约是日间电价的70%左右,而有些用户的低谷时段则从夜间0时至凌晨7时,这一时段内的电费更便宜,大约是日间电价的35%。
4.销售电价调整机制
(1)管制条件下销售电价调整
与重要因素联动的调整机制。
英国对电价进行调整的方法主要是按燃料费调整电价,如果实际燃料费与标准燃料费有较大的差别时,可随时浮动电价。
比如1986年,燃料调整费是根据每吨燃料的标准价格计算,当实际价格偏离标准价格1便士时,每千万时电的单价即相应的调整,一般每千瓦时电单价增收或减收0.00044便士。
(2)市场条件下销售电价调整
(3)德国
1.销售电价形成机制
销售电价管制定价形成机制
(1)基于会计成本法的形成机制
(2)基于边际成本法的形成机制
销售电价市场定价形成机制
2.销售电价分类
(1)用户分类:
居民、农业、工商业及其他
(2)用电负荷特性分类:
按用电时间分类。
根据电力系统负荷随时间的变化,在将一年分成高负荷季节和其他负荷季节的同时,将一天分成高峰负荷时间和低谷负荷时间,然后按不同时间的不同供电成本制定不同的电价。
德国电力公司实行的分季、分时电价中,3-9月定为冬季;昼间用电,夏季为7:
00-18:
00,冬季为6:
00-21:
00;夜间用电,夏季为18:
00-次日7:
00,冬季为21:
00-次日6:
00。
3.销售电价制度
(1)单一制电价电度制:
(2)两部制电价:
(3)分时电价:
(4)阶梯电价制度,分档递减电价制度:
德国按年利用小时数将用户分成3档(3000h以下、3000-4000h和4000h以上),每档又按年用电量再分为4等,逐档、逐等降低电价。
利用小时数(h)
基本电价(德国马克)
分档(kW·h/年)
电量电价(芬尼)
白天
晚上
3000以下
24000以下
30.0
24000-204000
26.8
204000-984000
23.9
984000以上
21.5
3000-4000
125
60000以下
21.0
12.6
60000-330000
18.3
11.0
330000-530000
15.9
9.5
530000以上
14.3
8.6
4000以上
210
240000以下
16.3
9.6
240000-840000
14.3
8.4
840000-4800000
12.4
7.2
4800000以上
11.3
6.7
(4)印度
(5)巴西
1.销售电价分类
分类
适用用户
常规电价
分时电价
电量电价
容量电价
丰水季节
枯水季节
丰水季节
枯水季节
峰时
非峰时
峰时
非峰时
峰时
非峰时
峰时
非峰时
中高压用户
低压用户
(1)用户分类。
巴西的电力用户从管制角度分成自由用户和受管制用户,受管制用户进一步分成居民、工业、商业、农村、政府办公、公共照明、公共服务机构、自用电等8类。
由于巴西法律规定,配电公司拥有的发电厂最多只能有30%的电自用,超过部分向市场或其他电厂出售,所以自用电也属受管制用户,价格由巴西国有电力监管机构ANEEL(theAgencialNacionaldeEnergiaElectica)制定。
2.销售电价制度
巴西执行的基本销售电价制度包括单一制电量电价和分时的两部制电价两种。
电力用户主要按电压等级划分。
中高压电力用户的电价制度较为复杂,这些电力用户可以在单一制电量电价和两部制电价中作出选择。
单一制电量电价称为常规电价,而两部制电价中电量电价以及容量电价均区分了丰水季节和枯水季节,这与巴西水电资源丰富的电源特点相适应。
在此基础上,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还执行了区分峰时和非峰时的分时电价制度,其中,相同电压等级下,峰时电量电价大约为非峰时电量电价的1.5-2倍,峰时容量电价大约为非峰时容量电价的3-5倍。
(1)单一制电价电度制
(2)两部制电价
(3)分时电价
(4)季节电价
(5)用户可选择电价
3.销售电价调整机制
(1)管制条件下销售电价调整:
一是销售电价定期调整机制,巴西对销售电价按4-5年的管制周期进行调整,比如巴西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政府核定的价格参数及价格调整模型,每5年利用“RPI-X”模型对终端用户电价做一次大调整,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销售到由于生产率提高带来的电费下降利益。
二是销售电价与物价联动调整机制,巴西除固定周期调整外,还建立年度调整机制,主要根据物价指数调整价格水平,巴西的终端用户电价也每年根据通货膨胀和不可控成本的变动而调整电价。
三是特殊事项调整机制,巴西实行不定期调整机制,用于因特殊原因导致配电公司财务不平衡时,对销售电价水平进行调整。
当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供电企业经营困难时,可向政府申请调整电价。
如巴西政府规定,在电力公司预知有金融困难时,可以要求“特别调整”,但需提供相关财务证明。
2、国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成熟经验和启示借鉴
(1)国外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成熟经验
(2)启示
世界各国及地区销售电价分类、销售电价制度、调整机制等各不相同,形式多样,其经验对我国销售电价管理的完善具有以下启示意义。
1.适应发展要求,优化电价结构分类。
从国外销售电价类别看,英国、美国印第安纳州用户类别划分类别较少,达到三类,而美国加州、威斯康星州用户类别划分达到六类以上,显示出国外用户类别划分主要是适应各国发展特点和要求而定的。
另外,国外较为普遍采取用户逐级分类体系,如美国考虑居民收入水平制定居民生命线电价等,兼顾了在电压等级、用户最大需量、负荷率、用电规模和用户用电特殊要求上的不同用户情况,实现了对销售电价管理的灵活和公平。
当前,我国用电结构的分类设置还不尽合理,存在电价结构繁简不当的问题,电价结构改革势在必行。
要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并结合应用国外逐级分类体系方法减少用户电价类别,最终实现将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三类价格优化结构分类目标。
2.优化两部制电价应用范围。
两部制电价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先进的电价制度,它可以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提高负荷率,使用户负担合理和保证电力企业的收入。
但是,我国目前只对容量在32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
为了使用户合理负担电力容量成本和电能成本,充分发挥两部制电价的优越性,可进一步优化规范两部制电价。
3.加快推广阶梯电价。
结合我国情况,推行居民分档递增阶梯电价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可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使用电少的居民少负担、用电多的居民多负担;二是促进节能减排,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用户特别是用电量多的居民用户调整用电行为,促进合理、节约用电;三是缓解交叉补贴负担,减轻高价区对低价区的交叉补贴压力,使工业用户和居民用户比价逐步趋于合理。
为建立合理的电价机制,改善电价结构,我国应总结经验,加快推广阶梯电价,在推广应用中科学设计阶梯电价分档,合理选取生命线电价水平,保障社会居民基本生活用电需求,体现电力工业作为公用事业企业的社会服务性质,同时重视对已实行阶梯电价国家有益经验的借鉴,不断完善和改进我国阶梯电价制度。
4.不断完善分时电价。
分时电价制度具有调节系统需求状况,提高系统设备利用率,补偿社会平均成本等重要作用,已经被多个国家采用和实施。
在我国现行的销售电价制度中,峰谷分时电价、丰枯季节电价还未得到全面推行,且执行的差价过小,从长期看,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的优势,有必要借鉴国外做法完善我国分时电价制度:
一是合理设置峰谷、丰枯分时电价的价差比例;二是参照国外经验,设计多套分时电价方案供用户选择。
5.积极探讨负荷率定价。
按负荷率差别确定销售电价,负荷率越高,其电价越低的定价方法适应了用户用电均衡程度对用电成本的影响规律。
国外通过引用负荷率电价方法达到了完善两部制电价,使销售电价设置更趋公平、合理的效果。
目前,我国还没有普遍推行按负荷率定价,结合我国情况也应积极探讨推进负荷率定价的应用。
6.逐步缓解交叉补贴。
从国外销售电价制度看,当前多数发展中国家以优惠电价形式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补贴,而市场化国家已经开始着手取消或者削减用户电价的交叉补贴。
从我国情况看,存在着大工业、普通工业电价补贴居民用电的问题。
此外,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同时段电力消费交叉补贴、不同电压等级电价交叉补贴、不同地区之间交叉补贴以及电力企业对用户补贴等问题,考虑当前我国电力工业实际状况,短期内完全取消交叉补贴是不现实的,更是不可行的。
因此,应该在效率优先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种类用户的电价承受能力以及电力普遍服务的实施要求,保证现行销售电价平稳,以明补代替暗补、少补代替多补,逐步取消销售电价交叉补贴,最终建立合理完善的电价机制。
当前,解决较为突出的我国大用户直购电交叉补贴问题,可参照国外已用的成熟做法,将暗补变成明补,通过征收电力普遍服务基金、税收等财政手段筹集资金,用于补偿企业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的亏损或直接补贴贫困地区、低收入用户用电需求。
7.建立规范的销售电价调整机制,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政策。
国外销售电价的调整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调整周期长短结合,既有4-5年的长期调整制度,也有年内数月的调整制度;二是考虑的影响销售电价的变动的因素较为丰富,包括燃料成本、物价指数、税金、汇率和利率等,并且普遍针对燃料费用变动建立了调整制度;三是在市场条件下,重视通过制定相应普遍服务政策等,间接影响和促进销售电价水品实现公平合理。
从我国情况看,电源结构中火电比重大,煤电占有大约80%左右的发电量,而煤炭市场化程度较高,电煤价格随经济发展波动较为剧烈和频繁,对发电成本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销售电价调整首先要坚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逐步完善我国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其次,销售电价调整要从整体情况考虑,建立包括燃料、物价指数、税金、利率和汇率等的综合影响模型,促进销售电价调整政策更加完善和量化合理;再次,虽然我国销售电价调整实行政府管制,但对国外电力市场重视用户普遍服务,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等做法也应加以关注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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