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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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庆公积金发〔2014〕5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30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缴存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
2、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1)至申请贷款之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后调入我市,在我市缴存公积金未满一年的缴存人,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市的,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其满足缴存时间一年条件的缴存明细;
(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大庆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适用本细则。
申请办理贷款时,持其在大庆市的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缴存证明并附缴存明细(样本见附件1)。
3、具有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庆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2、附件3)。
4、首付款不少于购房金额的30%。
5、购房日期要求:
(1)期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贷款申请日之前一年之内;
(2)现房: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契税完税证的日期均在贷款申请日之前一年之内;
(3)以离婚分割财产方式过户的,购房时间以申请人购买该住房的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
(4)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申请贷款的,需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三个月之内。
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其中一方已经死亡的:
(1)已有两证:
必须体现申请人单独所有或与其同户直系亲属共有。
(2)首付形式:
需提供申请人拥有此房产全部产权或与其同户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公证文书或法院判决书。
7、房产为申请人单独所有,其配偶不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配偶无需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用于偿还该笔贷款,配偶信息必须录入系统。
第二条贷款的发放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夫妻双方使用公积金的次数确定贷款比例;如果申请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则按照申请人夫妻双方、申请人父母或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使用公积金的次数确定贷款比例。
第三条申请人可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贷款。
第四条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大庆中心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
2、上次购房提取时间距本次申请贷款时间间隔少于12个月;
3、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或者非同户直系亲属;
4、申请人及其配偶已经办理过贷款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或申请人及配偶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贷款尚未结清;
5、本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征信报告中最长逾期月数为6期及以上(不包括助学贷款),或累计逾期月份数为12期及以上;
6、贷款结清未满五年的申请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在大庆中心贷款系统中连续6期(含)或累计12期(含)以上未还款;
7、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已有合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债务余额或担保;
8、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做质押的缴存人,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
9、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房产所有权;
10、因债权债务关系(因该房产买卖纠纷除外),经法院判决办理过户的房产;
11、本人及共同还款人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大庆中心有不良记录;
12、房产为其配偶单独所有;
13、全额交付房款,未取得两证;
14、抵押物为限制上市交易的产权房等;
15、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该房产已办理过购房提取或购房一年后申请的商业贷款或该房产未办理两证;
16、以夫妻间交易方式过户且其首次购买该住房超过一年;
17、房产产权不明晰。
第五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其配偶、夫妻双方同一户口的父母、成年子女及配偶对同一套住房适用提取、贷款二选一政策。
第六条夫妻双方均未因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首次购房,产权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者与配偶共同所有,市区内所购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县区内所购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含)以下,可以享受先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余额、后办理贷款的政策。
第七条申请贷款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第八条同一产权人的同一处房产仅限于办理一次贷款,共有产权人的同一处房产仅限产权人之一办理一次贷款。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比例、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购房金额的确定:
1、购买现房的,购房金额为契税完税证计税金额与评估基准价二者取低值;
2、购买期房的,购房金额为购房合同中标注金额;
3、互换房产申请贷款的,需提供进行交易的契税完税证,以契税完税证计税金额和评估基准价二者取低值作为购房金额;
4、产权为同户直系亲属共有的,购房金额按照申请人所占产权比例计算,产权人和共有权人必须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
5、因房产买卖纠纷、经法院判决的,其购房金额为法院判决书上标明金额与评估基准价二者取低值;
6、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其购房金额的认定参照本条第1款之规定。
第十条家庭总收入的界定标准:
申请人、配偶与共同还款人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归集系统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如其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在外地工作,由其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用公章;如已退休,由其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市政单位)或离退休管理中心(管局、炼化、总厂单位)出具退休收入证明(样本见附件4)。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的确定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购房金额的70%(因退房,由开发商出具退房证明后,将因该房产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或将已发放的贷款提前结清,同时将因偿还此笔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再次购买其他住房申请贷款时视同此次未使用);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购房金额的50%(含);
3、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含);
4、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含);
5、贷款额≤购房金额-首付款金额;
90平方米(含)以下可提可贷业务,贷款额≤购房金额-提取额-首付款金额(现金部分);
6、采用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的,借款金额不得高于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的90%(含);
7、采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质押的,借款金额不得高于当时账户余额的90%(含);
8、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商业住房贷款结清金额;
9、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只舍不入。
第十二条贷款年限的确定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年限最长30年(含);
2、贷款年限加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借款人为60周岁,女性借款人为55周岁(副处级以上为60周岁,要同时出具任职文件原件);
3、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抵押物未来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新利率执行以银行实际放款日为准。
贷款后,借款人单位连续6个月欠缴公积金并未履行法定缓缴程序的,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还款额,直至补缴日期后再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还款额。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大庆中心目前采取的担保方式有三种:
抵押、质押和保证。
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上担保方式,以大庆中心认可的房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
借款人与大庆中心签订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要办理司法公证。
借款人选择保证担保时,需由大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选择抵押方式进行担保时,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2012年4月1日前办理贷款并以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更换抵押物业务,但新抵押物仅限于申请此笔贷款时所购住房。
第十七条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应当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并将冻结手续及有价证券交由大庆中心保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大庆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质押是指申请人申请贷款时,以本人或他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质押物。
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的,由出质人到大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
在质押期间,质押人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高于质押金额部分可以用于购房提取。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办理流程:
1、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携带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到就近贷款受理网点申请办理,初审通过后由网点打印借款申请表两份(本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及配偶同时签字画押)、月冲还款协议两份(申请月冲还贷的)、由申请人及其配偶签字画押的借款合同四份(配偶签字列在申请人签字之后)、由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签字画押的抵押合同四份(如有共有权人,还需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签字)。
2、贷款审批科审批通过后,由银行网点通知申请人持相关原件及已签字画押的借款和抵押合同各两份、申请表一份,到担保(公证)窗口办理担保(公证)手续。
3、办理完担保手续后,申请人将回执单返还银行网点。
4、只交首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申请贷款的,直接在银行网点发放贷款,签订三方扣款协议。
5、已办理完两证申请贷款的,持个人相关资料、授权委托书、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询问笔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产权证、土地证等到大庆市房屋产权市场大庆中心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申请人取得《他项权利证》后交到银行网点,签订三方扣款协议,发放贷款。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受托银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申请贷款后,在不逾期的情况下,借款人可用本人及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申请办理月冲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不得少于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二条贷款满一年后,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是两次部分还本时间要间隔一年。
第二十三条贷款不足一年,因延期交工或房屋质量问题需退房的,由开发商出具相关证明(注明原因)加盖公章及法人名章,并将因此房产提取的公积金全额补缴后,方可办理结清业务。
第二十四条 贷款偿还顺序以借款合同为准。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办理贷款之后离婚的,其原配偶可持法院判决书或有效的离婚协议办理取消原配偶的月冲还贷业务。
第二十六条 结清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
借款人不能到场,可办理委托公证,由被委托人持公证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借款人死亡,其配偶可以持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
借款人为单身且已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办理。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前,不允许做合同变更业务。
合同变更内容包括:
提取公积金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更换抵押物、申请月冲还贷、添加共同还款人等。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配偶、同户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其共同还款人,在添加共同还款人时,需提供其身份证、夫妻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且当初贷款的比例符合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购房行为取消之前,因该房产办理的贷款必须结清。
第三十条借款人在办理抵押之前房屋产权份额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借款人的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夫妻间共有权发生变化的,给予变更抵押合同。
若增加共有权人,需在借款合同上补签字。
2、借款人办理贷款之后离婚的,按照借款人的收入重新核算贷款额度,贷款余额低于新核算贷款额度的,给予变更抵押合同;贷款余额高于新核算贷款额度的,要求借款人部分还本至贷款额度以下后,给予办理抵押合同变更。
3、借款人办理贷款后结婚需增加共有权人的,新增加的共有权人在抵押合同上书写“本人同意未来处理该抵押物所得房款,优先用于偿还此笔公积金贷款”字样后,方可办理抵押合同变更,同时需将抵押合同交付大庆中心档案部门存档。
第七章开发商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建楼盘办理贷款要求开发商达到以下条件:
1、五证齐全。
五证包括: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区内,楼盘已建层数达到该楼盘总体规划层数的70%,且单栋已建层数达到该栋总体规划层数的70%以上;四县内,楼盘已建层数达到该楼盘总体规划层数的80%,且单栋已建层数达到该栋总体规划层数的80%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开发商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均在有效期内。
4、大庆中心与开发商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业务合作协议书》。
5、大庆中心对每笔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都将扣划购房金额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金,待开发商协助借款人办理完《他项权利证》(县区房产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交付大庆中心相关部门后,大庆中心一次性退还开发商该户房产的阶段性保证金。
第八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大庆中心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监督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情况,受委托银行定期向大庆中心提供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及相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三条开发商通过虚假合同帮助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大庆中心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相关规定赔偿此部分损失,否则终止向购买该开发商所开发项目的购房人提供贷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报相关行政、法律部门对开发商予以惩处。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不遵照合同约定,连续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大庆中心可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大庆中心有权对借款人追究相关责任,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必须自贷款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所有申请放款手续办理完毕,否则,大庆中心将按借款人放弃贷款申请处理,将此贷款信息删除。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中申请人为申请贷款的缴存人,借款人为申请贷款成功的缴存人。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大庆中心负责最终解释,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基本材料
3.翻建、自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4.离退休收入证明
附件1: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协助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你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特出具以下情况说明:
1、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缴存单位名称。
2、该职工目前住房公积金月缴基数为 元,月缴金额为元,缴存余额为元。
3、该职工在我中心
(1)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已结清、未结清)。
(2)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有、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
4、该职工配偶在我中心(有、无)住房公积金,
(1)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已结清、未结清)。
(2)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有、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最近一次购房提取时间。
5、另附最近1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一份(A4纸打印)。
经办人联系电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附件2:
购买自住住房职工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基本材料
类别
序号
所需原件材料
复印件数量
新房首付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
3份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的户口本
2份
3
婚姻证明文书(详见备注)
2份
4
商品房买卖合同
1份
5
首付款收据
2份
新房全额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
3份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的户口本
2份
3
婚姻证明文书(详见备注)
2份
4
产权证、土地证
2份
5
契税完税证
2份
二手房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
3份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的户口本
2份
3
婚姻证明文书(详见备注)
2份
4
产权证、土地证
2份
5
契税完税证
2份
偿还商业贷款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
3份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的户口本
2份
3
婚姻证明文书(详见备注)
2份
4
产权证、土地证
2份
5
商业贷款合同
1份
6
商业贷款结清证明、还款明细
1份
备注:
1.申请人以继承形式或法院判决形式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另需提供“房产继承公证文书”和“法院判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大庆买房,另需提供“大庆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婚姻证明文书说明:
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文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单身的在办理担保时需要单身证明(贷款不需要)。
附件3:
翻建、自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序号
所需材料
份数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份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户口本
2份
3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份
4
产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份
5
城镇建设、规划部门许可、危房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份
6
工程结算书、材料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份
附件4:
离退休收入证明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同志,身份证号码:
,于
年月日退休(离休),现属于,其退休(离休)后养老金额为万仟佰拾元整(元)。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5月30日印发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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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市 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