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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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图
交通事故现场图
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使用规定的符号,以正投影原理绘制的现场示意图
交通事故现场图的作用
Ø现场图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反映,是现场勘查
记录的方式之一,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
Ø为认定事故事实、分析事故原因、认定是故责任提供
重要依据。
Ø必要时可根据现场图,恢复交通事故现场。
Ø补充现场勘查笔录和事故照片不能完全展现的现场各
种现象之间的关系
交通事故现场图的分类
Ø现场记录图:
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按标准图形符号绘制的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的图形记录。
Ø现场平面图:
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是指按标准图形符号、比例绘制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情况的平面图形记录。
交通事故现场图的图纸
✓竖排图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通用的A4型纸的尺寸(即长
×宽为297mm×210mm)
✓横排图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通用的A3型纸的尺寸(即长
•什么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以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气囊弹出条件
•20km/h以下下面撞墙时,气囊不点爆;
•30km/h以上正面撞墙时,气囊一定点爆;
•20-30km/h之间为点火的模糊区,气囊可点爆也可不点爆。
交通事故现场定位
确定交通事故现场的空间位置叫做现场定位。
现场定位的内容包括:
1、确定交通事故现场的方向;2、确定现场个物体的位置。
现场方向的确定
在现场图的右上角用方向标与道路中心线或中心线的切线的夹角来表示。
基准点的选择原则
Ø基准点应是事故现场原来就有的固定物体
Ø基准点距离肇事车辆和重要痕迹要近,便于丈量
Ø基准点应是比较永久性的构筑物
Ø基准点要小,保证测量准确
基准点应材质坚硬,不易被自然侵蚀或认为破
现场记录图的绘制
绘制现场记录图的要求
Ø现场记录图应在事故现场绘制完成;
Ø绘图速度要快、时间要短;
Ø应全面、形象地表现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反映出现
场全貌,现场范围较大的事故现场使用双折线压缩无
关道路的画面;
Ø尺寸必须齐全、准确;
Ø满足证据材料的要求;
Ø图面力求简洁、美观、清晰。
现场记录图的内容
Ø事故时间、地点、天气和路面性质
Ø现场定位。
现场记录图上应有基准点、定位尺寸和基准线
Ø现场的地物、地貌、交通设施和道路环境
Ø道路、道路结构和尺寸
Ø车辆、人体、物体的位置、形态及相关尺寸
Ø痕迹的位置及尺寸
Ø接触点的位置
文字说明
现场记录图的绘图步骤
图面构思
Ø道路定向
Ø图面布局
Ø选择基准
Ø画尺寸线
Ø测量
Ø文字说明
Ø复核签名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的任务
Ø完整地记录现场环境、位置和概貌;
Ø准确地反映事故现场物体的种类、数量、位置、形态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Ø真实地记录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真实地记录车辆检验、尸体检验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的方式
Ø方位照相
Ø概览照相
Ø中心照相
Ø细目照相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的任务
Ø完整地记录现场环境、位置和概貌;
Ø准确地反映事故现场物体的种类、数量、位置、形态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Ø真实地记录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真实地记录车辆检验、尸体检验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的方式
Ø方位照相
Ø概览照相
Ø中心照相
Ø细目照相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是指具有特定知识的人,接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派或聘请,或鉴定机构的指派,或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交通事故中涉及到需要用特定专业知识或特殊技能加以解决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判断、认定的活动。
交通事故鉴定人
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派或聘请,或鉴定机构的指派,或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运用自己具有的特定专业知识或特殊技能解决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特定问题的人
鉴定人产生的方式
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鉴定人。
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请公安机关内部,非交通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鉴定人。
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公安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技术鉴定工作的部门,由该部门指派其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鉴定人。
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请非公安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鉴定人
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非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由该机构指派其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鉴定人。
Ø事故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由该机构指派其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鉴定人。
交通事故鉴定的分类
按委托人分类
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鉴定
Ø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
按鉴定对象分类
Ø当事人生理鉴定
Ø当事人精神状况鉴定
Ø人体损伤鉴定
Ø尸体法医鉴定
Ø车辆技术鉴定
Ø肇事车辆速度鉴定
Ø痕迹鉴定
Ø微量物证鉴定
Ø道路技术鉴定
Ø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Ø事故伤残鉴定
Ø交通事故财物损失评估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
Ø确定鉴定任务
Ø确定鉴定人
Ø指派、委托鉴定
Ø进行鉴定
Ø提交、接收鉴定结论
Ø重新鉴定
Ø关于鉴定费用
制动非安全区的推算
汽车的制动非安全区是指在车辆制动性能良好的情况下,从驾驶员发现危险信号开始,到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车辆停止的时间内,汽车所驶过的距离
驾驶员的反应时间:
t0=0.3~1.0秒,一般取t0=0.75秒.
制动系反应时间:
液压制动系统:
t1=0.03秒;气压制动系统:
t1=0.05秒
制动力增长时间:
液压制动系统:
t2=0.2秒;气压制动系统:
t2=0.6秒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危害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犯公民道路交通权益,没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的违法行为。
Ø主体是道路交通参与者;
Ø是一种公共交通行为;
Ø是一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
Ø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Ø是一种复杂的违法行为;
Ø表现形式分为两种:
侵犯他人的权益和没有履行安全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分类
1.根据主观心理状态不同分为:
故意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违法行为
2.根据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分为:
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和危害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3.根据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
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4.根据形式的不同分为:
未履行安全义务的违法行为和侵犯他人交通权利的违法行为
5.根据处理方式不同分为:
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和不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
6.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不同分为:
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认定
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超速行驶、违法超车、逆向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违法会车、违法转弯、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纵向间距不足、违法变道等。
酒后驾驶
根据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
Ø饮酒驾车:
根据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第3.3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Ø醉酒驾车:
根据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第3.3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20毫克/100毫升相当于1杯啤酒,80毫克/100毫升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疲劳驾驶
疲劳驾驶是指驾驶人因为驾驶机动车时间过长或者其他原因,在生理上或心理上产生了疲劳,从而使驾驶机能失调,在失去正常安全驾驶机动车能力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规定,驾驶人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管理的通告》,严禁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车辆。
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汽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超速行驶
超速行驶是指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驶速度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限定的行驶速度的行为。
车速限制
Ø普通道路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km/h,公路
为40km/h;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
50km/h,公路为70km/h。
Ø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km/h,最低车速不得低
于60km/h
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60km/h,与同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40km/h,与同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逆向驾驶
逆向行驶是指机动车不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交通标志、标线的有关规定,占用对向车道行驶的行为。
违法超车
违法超车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超车行驶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不得超车: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行径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
违法会车
违法会车是指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以及在设有回车让行、会车先行标志的路段,不按规定会车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Ø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Ø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一方先行;但有障碍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一方先行。
Ø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一方未上坡时,下坡一方先行
Ø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Ø夜间会车应当在据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违法转弯
违法转弯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交通标志、标线关于转弯规定的行为
违法装载
违法装载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装载规定的行为。
违法停车
违法停车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标志、标线关于道路上停车和临时停放车辆的规定的行为。
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在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对发生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四种原因:
违法占用机动车道、抢道行驶、突然猛拐和逆向行驶。
行人与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行人与乘车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对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是违法横过道路。
主要违法行为
●违法横过道路
●违法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违法扒车、强行拦车
●违法占用车道
●违法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行为
●违法占用道路:
《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违法挖掘道路:
《安全法》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安全法》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数目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道路管理瑕疵:
《安全法》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七章交通事故认定
第一节概述
交通事故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的内容
•认定事故事实
•分析事故成因
•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节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是指将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分解成单个的组成部分(因素),认识每一个组成部分的本质属性和彼此之间的以及部分与整体之间
交通事故原因分类
1.当事人的过错原因和意外原因
2.人的原因、车的原因、路的原因和环境的原因
3.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4.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的任务
•全面认定引起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
•分析事故原因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认定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认定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的基本要求
Ø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一定要在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的基础上进行
Ø分析事故原因应客观、具体、简明、清楚、层次分明
Ø因果论证应当条理清楚,论证周密,符合逻辑,有理
有据。
Ø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应当在全面分析事故原因的基础
上,分清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
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为事故责任认定奠定基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而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类
1.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4.次要责任
5.无责任
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
1.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必须有过错
2.只有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3.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认定责任的大小
4.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事故责任
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应受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行为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地方法律、规章
处罚的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的原则
•及时的原则
•以理服人、以礼待人的原则
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处罚的种类
•警告,是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告诫其不要再犯。
•罚款,是指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限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暂时剥夺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对实施了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剥夺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
•行政拘留,是指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处罚方式。
处罚的幅度及适用的行为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
《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收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酒后驾车的处罚:
《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对超载、超员的处罚:
《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伍佰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伍佰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伍佰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对违法停车的处罚:
《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违法记分是近年来许多国家推行的预防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的一种有效的教育和管理措施。
累积记分制度
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是预防和减少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的一种有效的教育措施
记分周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记分的奖惩
•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
•惩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
”记分的奖惩
分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
一次记12分的行为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
一次记6分的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法规定载客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一次记3分的行为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
•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拽故障车、肇事车
•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
•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行车道分界线行驶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不按规定超车
•不按规定让行
•机动车违法规定牵引挂车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车停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逆向行驶
一次记2分的行为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再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
•行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行径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带安全帽
一次记1分的行为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机动车驾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不按规定会车
•不按规定倒车
•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载人
•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
•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
交通事故刑事处罚是指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
办案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其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交警部门的职责
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事故办案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或者刑事部移交罪。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刑事不移交罪
《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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