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综合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统一标准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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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综合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统一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原则汇总
ParkingStandardforConstruction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原则
二、上海市原则
三、天津市原则
四、重庆市原则
五、浙江省原则
六、山东省原则
七、南京市原则
八、长沙市原则
九、沈阳市原则
十、哈尔滨市原则
一、北京市原则
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机动车
1.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如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饭庄。
(2).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含平方米)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既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规定,应按本规定逐渐补建、扩建。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原则
建筑
类别
计算
单位
原则车位数
小型汽车
自行车
旅
馆
一类
每套客房
0.6
二类
同上
0.4
三类
同上
0.2
办公楼
每1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6.5
20
餐饮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
40
商
场
一类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6.5
40
二类
同上
4.5
40
医院
市级
同上
6.5
40
区级
同上
4.5
40
展览馆
同上
7
45
电影院
每100座位
3
每1000平方米45辆
剧院(音乐厅)
同上
10
同上
体育
场馆
一类
同上
4.2
同上
二类
同上
1.2
同上
注:
(1)露天停车场占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原则》规定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原则规定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原则规定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局限性10000平方米商场。
(5)体育场馆中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体育馆,二类指局限性15000座位体育场或局限性3000座位体育馆。
(6)多功能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原则总和80%计算。
7.1.2布局规定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公共建筑,必要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7.5
--
饮食店
车位/100m2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0.2
注:
(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原则当量表达;
(2)其他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关于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立,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原则
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立原则》
9 建筑工程配备停车位指标
70、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如下规定:
机动车类:
小型车为1.0。
则微型车为0.7,轻型车为1.5,中型车为2.0,大型车为2.5。
非机动车类:
自行车为1.0,则助动车为1.2,三轮车为2.5。
71、停车库(场)停车位设立,应以小型车为计算原则,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大型停车位不应不大于总停车位2%。
72、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住宅分类:
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不不大于150平方米;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不大于等于150平方米、不不大于等
于100平方米;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
② 位于内环线以内:
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0.5;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0.3。
③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
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1.0;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0.6;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0.4。
④ 位于外环线以外:
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1.1;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0.7;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0.5。
73、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位于内环线以内:
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1.0;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1.2。
②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和外环线以外:
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0.5;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0.9;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不大于等于1.1。
74、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75。
位于内环线以外,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75。
75、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76、教诲类设施停车位指标,依照其中办公建筑面积,按照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宜将校门后退围墙3米,供停车排队使用。
77、宾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75。
普通旅馆、招待所,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25。
注:
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应增长30%。
78、饭店、餐馆、酒店、娱乐等停车位指标规定:
建筑面积不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7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5。
建筑面积不不大于1000平方米,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25。
注:
桑拿、健身参照此规定执行。
79、商业场合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内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2。
注: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按营业面积加30%计算。
80、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容量规模不不大于等于15000座位数一类体育场和不不大于等于4000座位数一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7.5。
容量规模不大于15000座位数二类体育场和不大于4000座位数二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2.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7.5。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0.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4.0。
注:
机动车停车位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拟定;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人数30%计算。
81、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影(剧)院,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7.5。
注:
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82、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0。
注:
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83、医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门诊部、诊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4,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1.0。
住院部,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3,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5。
疗养院,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3。
84、游览场合停车位指标规定:
市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3。
郊区(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1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不大于0.2。
注: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30%计算。
85、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长途汽车客运站分类:
一级站,发车位20-24,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0-25000人次;
二级站,发车位13-19,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5000-9999人次;
三级站,发车位7-12,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4999人次;
四级站,发车位6如下,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如下;
②位于内环线以内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不大于2.2;
一级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不大于2.0。
高于一级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不大于1.6。
③位于内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不大于2.0;
一级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不大于1.8。
高于一级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不大于1.2。
④位于内环线内、外非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一级站,高于一级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均不应不大于3.0;
注:
由于上海特大都市实际状况,高峰小时交通量较大,因此在一级站以上此外增长了“高于一
级站”指标。
86、客运码头、火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码头,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不大于3.0,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不大于1.5;
火车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不大于1.5,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不大于1.5;
87、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普通站,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不大于10.0;
换乘站(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不大于0.2,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不大于7.0;
枢纽站(有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
不不大于0.3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不大于4.0;
注:
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中环线以内轨道交通站,不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88、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机场,高峰日进出港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不大于4.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15%计算。
89、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规定:
首末站,高峰日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不大于0.1,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30%计算。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不大于4.0。
注:
3条以上常规公交线路或1-2条迅速公交线路即构成公交枢纽。
出租车泊位不不大于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2个。
90、越江桥隧两头增长拖车泊位,1车道1泊位;越江桥隧两头增长应急避车带满足应急停车。
三、天津市原则
根据《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原则》
4配建指标
4.0.1住宅类建设项目:
依照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
第一类:
每户建筑面积不不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第二类:
每户建筑面积不不大于或等于90平方米,不大于150平方米;第三类:
每户建筑面积不不大于或等于60平方米,不大于90平方米;第四类:
每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
住宅类建设项目详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不大于表4.0.1规定。
表4.0.1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面积
(m2/户)
机动车位
(车位/户)
非机动车位
(辆/户)
≥150
1.5
1.0
≥90;<150
1.0
1.5
≥60;<90
0.7
1.8
<60
0.5
2.0
注:
廉租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2个车位/户,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2.0辆/户。
4.0.2办公类建设项目:
依照使用对象分为行政办公和其她办公两类,详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不大于表4.0.2规定。
表4.0.2办公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行政办公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0
1.5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5
1.5
其她办公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8
1.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2
1.0
注:
1.工厂办公区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畴内统一集中设立;
2.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3商业类建设项目分为普通商业、大型超市和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三类,详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不大于表4.0.3规定。
表4.0.3商业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项目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普通商业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6
2.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0.8
2.0
超市(不不大于一万平方米)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0
3.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5
3.0
综合市场、批发市场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0
3.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5
3.0
注:
1.上述建筑面积含建设项目地下商业某些建筑面积;
2.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4旅馆类建设项目详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不大于表4.0.4规定。
表4.0.4旅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项目
机动车位
(车位/客房)
非机动车位
(辆/客房)
三星及三星以上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3
1.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0.4
1.0
其她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15
1.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0.2
1.0
注:
1.酒店型公寓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原则;
2.快捷酒店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原则;
3.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5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详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不大于表4.0.5规定。
表4.0.5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5
1.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2.0
1.0
注:
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6医院类建设项目详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不大于表4.0.6规定。
表4.0.6医院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非机动车位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住院部(车位/床位)
0.3
0.5
其她某些(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0.5
疗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0.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4
3.0
独立门诊(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1.5
4.0.7博览类建设项目详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不大于表4.0.7规定。
表4.0.7博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非机动车位
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3.0
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2.0
会展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2
2.0
会议中心(车位/100座位)
10.0
15.0
4.0.8游览类建设项目详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不大于表4.0.8规定。
表4.0.8游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非机动车位
(辆/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中心城区
0.1
0.3
其她地区
0.12
0.2
注:
占地面积不不大于5万平方米大、中型绿地参照游览场合停车配建原则。
4.0.9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详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不大于表4.0.9规定。
表4.0.9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座)
非机动车位
(辆/100座)
一类体育场馆
5.0
10.0
二类体育场馆
4.0
10.0
注:
1.一类体育场馆指不不大于15000座体育场和不不大于4000座体育馆;
2.二类体育场馆指不大于或等于15000座体育场和不大于或等于4000座体育馆。
4.0.10学校类建设项目详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不大于表4.0.10规定。
表4.0.10学校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名学生)
非机动车位
(辆/100名学生)
幼儿园
1.5
5.0
小学
2.5
20.0
中学
3.0
70.0
中专、职校
4.0
70.0
大专院校
6.0
60.0
注:
幼儿园、小学、中学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项目用地范畴内)应设立不少于200平方米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暂时停放。
4.0.11影剧院类建设项目详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不大于表4.0.11规定。
表4.0.11影剧院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座)
非机动车位
(辆/100座)
指标
10.0
10.0
4.0.12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详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不大于表4.0.12规定。
表4.0.12公交枢纽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非机动车位
(辆/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轨道枢纽站
0.3
4.0
轨道换乘站
0.2
7.0
轨道普通站
-
10.0
公交首末站
-
10.0
注:
1.中心城区中环线以内轨道交通站不设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2.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紧邻外环线轨道普通站应参照轨道换乘站设立机动车停车场;
3.轨道枢纽站:
3条及以上轨道交通通过车站;
4.轨道换乘站:
2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车站;
5.轨道普通站:
1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车站。
4.0.13上述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为最低配建原则。
4.0.14未列入以上分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可依照停车实际需求,参照执行。
4.0.15办公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旅馆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道路上设立装卸车位供货品出入,并符合下列规定:
办公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装卸车位,局限性10000平方米按一种装卸车位设立。
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长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装卸车位。
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装卸车位,局限性5000平方米按一种装卸车位设立。
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长0平方米设立一种装卸车位。
旅馆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装卸车位,局限性10000平方米按一种装卸车位设立。
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长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装卸车位。
装卸车位尺寸应不不大于4米×8米,装卸车位不得占用都市道路设立。
4.0.16旅馆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办公类、医院类建设项目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内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立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办公类建设项目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出租车车位,局限性5000平方米按一种出租车车位设立。
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长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出租车车位。
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出租车车位,局限性平方米按一种出租车车位设立。
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长0平方米设立一种出租车车位。
旅馆类建设项目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出租车车位,局限性3000平方米按一种出租车车位设立。
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长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出租车车位。
医院类建设项目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出租车车位,局限性3000平方米按一种出租车车位设立。
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长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出租车车位。
住宅类建设项目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出租车车位,局限性10000平方米按一种出租车车位设立。
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长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立一种出租车车位。
4.0.17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立救护车位。
4.0.18旅馆类、博览类、游览类和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应结合需求设立大型客车停车位。
4.0.19主体功能不明确综合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合计。
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车位数,尾数局限性1个以1个计算。
4.0.20停车场(库)占地面积与车辆停放方式关于,在规划设计阶段,地面停车场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机械式停车位每个机动车车位面积按实际需求计算,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60平方米计,出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40平方米计,大型客车按每个车位占地90平方米计,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每个车位占地1.5平方米计。
四、重庆市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原则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原则表
序号
类别
单位
一区
二区
备注
1
普通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4
0.6
2
经济合用房、拆迁安顿房、征地安顿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4
0.34
3
廉租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0.2
4
商业、办公、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0.7
5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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