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治疗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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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治疗工作规范
全国第3次精神卫生工作会议更明确指出,目前我国的重性精神病病人比例为1.2%,总数高达1600万,而其中以“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人数最多,达到600万人次。
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要紧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操纵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能够造成社会功能严峻损害。
依照《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进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操纵局。
要紧职责有: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进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
1.1.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要紧职责: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打算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扩展中央补助地点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项目实施范围,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治理。
(3)组织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信息系统。
1.1.2.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要紧职责:
(1)制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工作打算,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治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治理工作。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治理培训。
(4)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质量操纵,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依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信息系统,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要紧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实施打算,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依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的地市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基层医疗机构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网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诊疗、双向转诊、社区/乡镇治理和康复工作。
(3)设立地市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治理和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治理工作。
(4)组织开展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专业和治理的师资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质量操纵,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要紧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实施打算,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3)设立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治理和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治理工作。
(4)组织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专业培训和治理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质量操纵,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3医疗机构
1.1.3.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中的要紧职责为:
(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紧承担:
A.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严峻患者、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司法部门送诊患者、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依照知情同意(有地点立法规定的除外)原则,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
D.按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建立至少由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治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治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治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治理。
E.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承担所在地市的患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设立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
F.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依照情况,疑难病症患者的诊疗能够由省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
(2)县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紧承担:
A.门诊诊疗、患者应急状况处置和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一般患者、由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慢性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依照知情同意(有地点立法规定的除外)原则,向辖区内县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
D.按所在地市的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建立至少由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治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诊断复核;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治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治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治理。
E.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县,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以患者急诊住院治疗服务为主。
1.1.3.2基层医疗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紧职责:
A.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并登记、上报县级精防机构;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健康档案。
B.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指导。
有条件的地点,可开展社区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实施个案治理打算。
C.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D.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疾病复发患者。
E.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站要紧职责: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指导监护人落实对患者的护理、康复措施。
(3)乡镇卫生院要紧职责:
A.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村医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B.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并登记、上报县级精防机构;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健康档案。
C.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
有条件的地点,可开展社区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实施个案治理打算。
D.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疾病复发患者。
(4)村卫生室要紧职责:
A.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和患者家庭成员护理指导工作。
B.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C.定期随访患者,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督促患者按时复诊。
D.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1.1.3.3其他医疗机构
对就诊者中疑似重性精神疾病、但未经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者,转诊到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诊,或联络会诊。
向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确诊的、病情严峻的患者。
1.1.4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1.1.4.1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治理和指导机构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提出的“各市(地)应依照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地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的要求,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治理和指导机构(简称“精防机构”)。
地市级及以上精防机构应设在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专科医院中;无精神专科医院的,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托付同级疾病预防操纵中心承担治理责任,并应同时托付一所政府举办的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技术责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情况,在政府举办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同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中设立县级精防机构。
(1)国家级精防机构要紧职责:
A.协助卫生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全国性工作打算、实施方案等文件,起草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的专项经费监督检查。
B.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督导和质量评估;定期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C.承担有关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省级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D.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E.承担卫生部交办的任务。
(2)省级精防机构要紧职责:
A.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工作打算、实施方案等文件,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的专项经费监督检查。
B.指导地市级、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调查、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C.承担地市级、县级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治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D.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E.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3)地市级精防机构要紧职责:
A.协助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网络,起草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方案等文件;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对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提供支持。
C.指导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D.承担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和治理的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E.承担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4)县级精防机构要紧职责:
A.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网络;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组织诊断或者复核诊断基层医疗机构筛查上报的疑似患者。
C.登记录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将患者纳入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对象,通知患者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开展治理。
D.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制定社区/乡镇治理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患者治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
E.承担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治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F.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1.1.4.2疾病预防操纵机构
要紧职责是:
A.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托付的工作。
B.参与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C.参与本级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1.2人员及保障条件
1.2.1人员
1.2.1.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依照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和承担的任务,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专业护士专职或者兼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
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通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从事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人员稳定。
从事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每月应当有一定比例时刻参加临床诊疗工作,以保持其临床诊疗能力和知识得到不断更新。
1.2.1.2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治理和指导机构
精防机构应依照工作量,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科专业护士以及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专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
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通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
精防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提高工作能力。
1.2.1.3基层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依照本辖区治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量,确定适当人数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专职或者兼职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的社区(乡镇)防治工作。
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采取措施,保持从事精神疾病社区(乡镇)防治医师或者护士(以下简称“精防医师”、“精防护士”)人员稳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1.2.1.4疾病预防操纵机构
疾病预防操纵机构应依照其在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中承担的不同工作任务以及工作量,确定适当数量、业务能力强的相应专业人员专职工作。
所有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具备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通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
疾病预防操纵机构要采取措施,保持人员稳定,提高工作能力。
1.2.2保障条件
依照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任务的各级机构职责,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精神专科机构差不多建设标准,为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任务提供工作用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
2.患者的发觉和登记
符合本《工作规范》开展治理治疗的对象为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是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精神专科医院除外),同时连续居住时刻在半年以上的患者。
2.1发觉疑似患者2.1.1线索调查
在社区或者乡镇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工作之初进行,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组织,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表1-1),在辖区常住人口(指连续居住在半年及以上者)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
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有地点立法规定的除外),将发觉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表1-2),报县级精防机构。
县级精防机构按照本规范“2.4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的原则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
在线索调查中,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民政、残联、救助治理站等的力量,提供搜集信息。
2.1.2患者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觉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峻阻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2.1.3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
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和诊断复核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依据《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及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精神状况检查、既往病史、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人员资质、诊断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能够作出诊断或复核诊断;条件不具备,或者不能确定诊断的,请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者复核诊断。
2.2出院病例通知
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征得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表1-3)(有地点立法规定的除外)后,应在患者出院时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表1-4)每月定期通知本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精防机构。
后者应每月定期将《出院信息单》转至患者居住地的县级精防机构。
2.3登记确诊患者
县级精防机构应将线索调查和患者报告中明确诊断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本地居住患者,以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后出院的患者,纳入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的对象。
同时,通知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开展患者治理,提供《出院信息单》复印件,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患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相关信息。
县级精防机构应及时将《出院信息单》和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信息系统。
3.社区/乡镇治理
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患者社区/乡镇治理,分为患者基础治理、患者个案治理。
依照《关于促进差不多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要求,所有的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开展患者基础治理。
实施“中央补助地点重性精神疾病治理治疗项目”的地区,应开展患者个案治理。
有条件的其他地区,在做好患者基础治理的基础上,可逐步开展患者个案治理。
3.1患者基础治理3.1.1危重情况处置
询问和检查有无出现暴力、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以及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和严峻躯体疾病。
若有,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
3.1.2分类干预
若无上述危重情况,应进一步对患者原有的病情进行评估。
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受、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状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依照患者的精神症状是否消逝、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和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3.1.2.1病情稳定患者
病情稳定患者,指精神症状差不多消逝,自知力差不多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状态,无严峻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的患者。
要求:
若无其他异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着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3.1.2.2病情差不多稳定患者
病情差不多稳定患者,指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处于“病情不稳定”和“病情稳定”之间的患者。
要求:
若无其他异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大夫可在现用药物基础上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剂量,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精神科执业大夫取得联系。
调整过一次剂量后,可连续观看4-6周,若患者症状稳定或比上次已有好转,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若仍无效果,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若同时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要查找缘故对症治疗,2周时随访,观看治疗效果。
若有必要,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1.2.3病情不稳定患者
病情不稳定患者,指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社会功能较差,有阻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有严峻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的患者。
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对症治疗后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1.3其他要求
(1)每次随访依照患者病情的操尽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关心。
(2)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血常规、尿常规、血脂、眼底、心电图、大便潜血、B超等项目。
(3)有条件的地点建议增加对患者的随访次数和工作内容。
3.1.4记录和报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差不多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对确诊的、在家居住患者建立“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按规定分类随访干预登记患者,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相关表格参见《国家差不多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随访中,发觉患者死亡,或者外出打工、迁居他处、走失等缘故,或者连续3次失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填写《重性精神疾病失访(死亡)患者登记表》(表1-5),每月定期上报县级精防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每3个月定期将基础治理患者的随访情况填报《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乡镇基础治理情况季度报表》(表1-6),上报县级精防机构。
3.2患者个案治理
个案治理是指对差不多明确诊断的患者,依照患者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心理社会功能特点与需求,通过评估患者的功能损害或者面临的要紧问题,有针对性地为患者制定时期性治疗方案,以及生活职业能力康复措施(又称“个案治理打算”)并实施,以使患者的疾病得到持续治疗、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得到恢复,实现关心患者重返社会生活的目的。
只对本《工作规范》“3.1患者基础治理”中的“病情差不多稳定患者”开展个案治理,患者个案治理应在患者基础治理基础上,逐步开展。
3.2.1人员组成
实施患者个案治理的人员应以精防医师和精防护士为主,能够汲取通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卫生人员参加。
所有人员组成个案治理组,依照各自的专业特长,分工合作对每一名患者实施治理。
个案治理组长一般由精防医师担任,也能够由从事个案治理工作经验丰富的精防护士担任。
依照情况,个案治理组能够汲取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通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大夫、注册护士参加。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能够汲取基层民政、公安、残联等单位和组织的民政干事、民警、助残员等相关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参与患者个案治理。
3.2.2制定个案治理打算
在精神科执业医师指导下,个案治理组负责制定患者个案治理打算,其中,用药方案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制定。
个案治理打算分医疗打算、生活职业能力康复打算2个部分。
医疗打算要紧包括病史采集,患者精神、躯体状况、危险性、服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检查评估,制定用药方案。
生活职业能力康复打算要紧包括患者个人日常生活、家务劳动、家庭关系、社会人际交往、社区适应、职业与学习状况、康复依从性与主动性检查评估,提出康复措施等。
制定和实施患者个案治理打算首先应当从医疗打算开始。
有条件的地点,逐步增加生活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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