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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doc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4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
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
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
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新职工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
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
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
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
应进行积极治疗。
5)当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
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源通建安建筑工程有限。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
任。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
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公司安全环保局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
管职业卫生工作。
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
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
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
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
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
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
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治理费、职业病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
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前期预防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
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
职业病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评价等档案。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
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情况和中毒事故时,
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
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
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
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事故发
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
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
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
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
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三十条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的职工应及
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
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
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
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
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
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
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
第三十八条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
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条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
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对存在严重职业的生产装
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
对存在严重职业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
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
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四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
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
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
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
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
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
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
作。
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三条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
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
与考核。
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
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职业病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
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七条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
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病因素的防护管理,
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21
职业病危险源管控和隐患排查措施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
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车间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焊接作业、喷涂作业、油漆作业及实木车间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各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四、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在木材加工中,材料的搬运使用、木材的加工和油漆的喷涂,均可产生大量的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
矽肺病。
2、危化品的危害:
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3、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
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4、生产性躁声和局部震动危害:
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躁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躁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躁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五、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部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项目部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实木车间在进行木材切割加工,喷涂油漆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地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
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3、从事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4焊接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尘口罩。
5、进行躁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并减少躁声作业的时间。
6、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六、安全检查措施:
1、企业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
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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